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
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申请表
年月日父亲信息姓名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母亲信息姓名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本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拟登记民族出生证编号根据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特申请将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登记为族
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申请表
__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父亲信息
姓 名
民 族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Fra bibliotek联系方式
母亲信息
姓 名
民 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本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拟登记民族
出生证编号
根据《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特申请将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登记为族。
确认人(父亲):
(母亲):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申请书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新增人口登记时,新增人口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确认民族成份使用。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族成分变更
二、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
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未满18周岁(以下资料均一式两份):
(附件一)
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
XXX (民宗部门):
本人身份证号:,民族:,父亲身份证号:民族:,母亲身份证号:民族:,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随(父/母)民族族别变更,由族变更为族。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代签):
年月日XX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
此件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两级民族工作部门存档。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民族成份
申请变更
民族成份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民族成份母亲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成份
户口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民族成份变更申请(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共同申请,年满18周岁由本人申请)
恩施州民宗委: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意见
(仅证明亲
缘关系是否
属实)
经查:与
(父亲、父女、母子、母女)关系属实。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民宗局意见
同意呈报:
年月日
市(州、直管市、林区)民宗委(局)
意见
年月日
公安户政管理机关户口民族、身份证号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式样
审批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变更更正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住址
变更更正项目
变更更正前
变更更正后
变更更正
依据及相关材料
社区民警签名:年月日
派出所户
籍室内勤
审核意见
签名:
(户口专用章)年月日
派出
所长
审核意见
签名:
(行政章):年月日
县级治安户政部门意见
签名:
(户口专用章)年月日
县级公安局主管局长意见
签名:年Βιβλιοθήκη 日说明:①此表用黑笔填写,字体端正,不得涂改;②材料复印纸张统一使用A4纸;
④审核上报要求一式贰份。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一、项目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二、办理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号令)。
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全部一式三份。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手印);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由养父母共同签署(手印);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手印)。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意书。
如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同意书,由非直接抚养方签署(手印)。
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由公民本人同步签署(手印)。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手印)的申请表和同意书。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分)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因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种情形,特申请将子(女)的民族成份族,随生(继、养)父(母)变更为族。
生(继、养)父(签字):
生(继、养)母(签字):
年月日。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更改登记事项一览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更改登记事项一览表变更类型变更原因提供资料办理流程父母提出申请(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子女与直接抚养人民族成份不同的;1.书面申请书。
由直接抚养人签署。
2.户口簿。
本人及其生父(母)的户口簿。
3.身份证。
生父(母)的身份证。
4.关系证明材料。
生父(母)的离婚证明。
5.其他。
1.填写《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三份。
变更事由为“随父更改”或“随母更改”,需父母双方签字。
(注意:满18岁由本人签字)。
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区民族宗教局审核,由区民族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批。
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专门说明页面。
(户籍属于横琴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高新区到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子女与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1.书面申请书。
由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2.户口簿。
本人及其继父(母)的户口簿。
3.身份证。
继父(母)的身份证。
4.关系证明材料。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5.其他。
收养关系子女民族成份与养父(母)不同的。
1.书面申请书。
由养父、母共同签署。
2.户口簿。
本人及其养父(母)的户口簿。
3.身份证。
养父(母)的身份证。
4.收养关系证明。
5.其他。
3.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收到审批申请10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区民宗局。
4.区民宗局在收到审批意见后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本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本人提出。
1.书面申请书。
本人提交。
2.户口簿、身份证。
包括本人及其父母的。
3.其他。
注:1.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及公安部门存档。
2.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的,自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二、设定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办理。
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1 —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依法执行。
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批表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批表
(未满十八周岁)
申请
变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原民族成份
申请变更的民族成份
申请人联系电话
变更人
父母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父亲
母亲
申请依据:□随生父□随生母□随养父□随养母□随继父□随继母
未满十八周岁申请变更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核实意见
申请人签名:、
年满十六周岁变更人意见
年年月日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所在区、县(市)
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变更人所属区、县(市)的,申请时需提交一式三份,市、民宗、公安部门各一份;变更人所属市直的申请时需提交一式二份,市民宗、公安部门各一份。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族成份更改。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户籍关系在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未满20周岁符合更改条件的公民。
属迁移户口中因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 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已更改过民族成份的公民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 出具申请书。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父母联名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双方各自民族成份,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经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姓名、民族成份,申请人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申请书是要经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北京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带什么材料
北京户⼝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带什么材料我们每个⼈都有⾃⼰的民族成份,我们的民族成份取决于我们的⽗亲或者是母亲的民族成份,在我国没有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民族成份的变更。
那么北京户⼝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带什么材料,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北京户⼝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带什么材料1、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2、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3、公民本⼈的居民户⼝簿及公民的⽗母或养(继)⽗(母)的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北京户⼝本民族成分变更的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3、颁证与送达,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三、北京户⼝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作。
第⼗⼀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之⽇起的⼗个⼯作⽇内报上⼀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个⼯作⽇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个⼯作⽇;(三)上⼀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起的⼗个⼯作⽇内,出具书⾯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个⼯作⽇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五个⼯作⽇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XXX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
XXX(未满18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
XXX民宗局: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XX款(或第十条第XX款)的规定,本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XX族变更为XX族。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说明: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一、引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为了统计和管理中国公民的民族成分,中国实行了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
本文将对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中国历史上一直有对民族成分的统计和管理的需求。
早在清朝时期,就有对民族进行登记的记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意识到民族成分的登记管理对于了解民族结构、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制定民族政策等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完善了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
三、登记对象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论其居住地点、职业、年龄等,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国外。
四、登记方式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采取了多种登记方式,以便确保登记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1. 自愿登记:中国公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民族成分。
对于愿意登记的公民,他们可以通过各级政府提供的登记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途径进行在线登记,也可以亲自前往居住地的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 强制登记:为了确保登记工作的全面性,中国政府对特定群体的公民进行强制登记。
这些特定群体包括军人、公务员、教师、医生、警察等职业人员,以及在特定行业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对于这些群体,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指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五、登记内容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方法要求登记人员提供以下信息:1. 姓名:登记人员的中文姓名,确保姓名的准确性,避免姓名混淆。
2.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是登记人员身份的唯一标识,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3. 出生日期:登记人员的出生日期,用于确定登记人员的年龄和年龄分布。
4. 性别:登记人员的性别,用于统计不同性别的民族成分。
5. 民族:登记人员的民族成分,包括汉族、壮族、回族、藏族等56个民族。
6. 家庭住址:登记人员的居住地址,用于确定不同地区的民族分布。
7. 职业:登记人员的职业信息,用于统计不同职业的民族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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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区:受理时间:年月日编号:
填写须知
1、本表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确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其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变更。
4、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发生的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填报申请,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变更民族成份者,由其本人填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