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第四章
按习惯尽快装卸(CQD)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 到达船舶(港口租船合同、泊位租船合 同/到达即可靠泊或不论靠泊与否或等待泊 位所损失的时间记为装货卸货时间) 船舶在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 准备
• 滞期费和速遣费
—什么叫滞期费 —滞期费的法律属性 问:滞期费有没有可能高于出租人的实际 损失? —滞期费的计算 滞期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或一旦滞 期永久滞期,按同样日计算
• 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 —询价 —还价 —接受订租 —报价 —报实盘 —签订订租确认书
—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
• 标准租船合同格式 英国航运公会GCBS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
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 日本海运集会所(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
—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 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 Voyage Charter) 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
—提供船舶 适航船舶(保证条款):时间;内容; 法律责任 与合同约定相符:船名、船籍、船舶吨 位容积、船级、船速和燃油消耗量
—提供伙食、费用义务 —船长义务
—收取租金以及撤船权 《海商法》第140条 撤船权的绝对性 —留置权 《海商法》第141条 —船舶转让权 《海商法》第138条
—责任和免责 BALTIME第十三条
—什么叫速遣费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速遣时间的计算: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 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 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课件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各国海商法都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
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一方,可以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无船承运人。
收货人是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的一方,通常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应当真实、自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3.合同形式符合要求: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描述、装货港、卸货港、运费、货物保险、货物交付、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1.货物的描述:合同中应当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2.装货港和卸货港:合同中应当明确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以及货物在港口的装卸时间。
3.运费:合同中应当明确运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4.货物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是否投保,以及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
5.货物交付: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合同解除: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7.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违约时的赔偿责任。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终止1.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损失或者损坏。
3.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给收货人。
4.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1.承运人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探究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探究摘要: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大分歧,有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效力的观点,有也认为具有相对强制效力的观点。
对《海商法》第四章的效力问题的考量应根据具体条款的措辞、立法的目的并结合其产生的背景来加以综合考虑,且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其效力状况。
关键词:法律效力;强行法;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 (2009) 12-0000-02 对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的疑惑,根源起自于《海商法》第四章第44条之规定。
《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
”其中,“本章”即第四章,字面的含义是整个第四章是一个整体,均不得违反;违反,即无效。
由此,认为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均为强行法,均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均具有绝对强行效力,这样的观点可以说是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实践中真得如此贯彻,那么,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将会成为世界上最严格、最苛刻的立法。
即使是美国,也没有将其COGSA适用于一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中,而是将其限于美国出口或进口运输。
显然,《海商法》第44条笼统地将整个第四章作为必须维护之对象,这样的立法规定存有缺陷。
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明确性导致理论界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就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性质而言,除第7、8节外,其实体内容都是强制性的。
…该法第四章仅属于一般强制性法律规范,它本身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该法第269条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说明第四章的适用是任意性的,不是必须适用于所有从我国出口或向我国进口的提单。
只有我国法律成为合同准据法时,本章的强制性才能体现出来。
”[1]然而,另有学者分析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所称“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应指第44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商法第四章案例
某面粉有限公司诉某远洋航运公司因船舶原因而致货物损失赔偿纠纷案一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及船舶不适航所致货损的责任承担案情介绍1989年1月11日,原告某面粉有限公司在法国购买了5000吨小麦,价值116万美元,交由莱远洋运输公司经营的“宏远”轮举运。
该轮2月12日在法国比萨尔港装载原告的小麦,分别装于第一、三舱。
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提及在宏远轮预定的航线附近很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
2月12日至3月8日,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风力7至11级。
3月9日驶出风浪区,11日驶抵中国天津港。
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宏远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
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热、变质。
因此原告对被告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小麦价款损失,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00余万美元。
被告辩称自己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已克尽职责,装货前对船舱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所有货舱及舱盖板上的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只是由于“宏远”轮在航程中,连续遇到大风暴,海水入舱造成货损,所以拒绝承担因海上灾难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审讯及结果】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宏远”轮不适航是造成货损的根本原因。
根据有关船检局和商检局的检验报告证实:造成“宏远”轮第一、三舱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货舱舱盖水密封橡胶衬垫老化、变质、脱开,不水密和通风孔破损,导致大量海水渗入舱内,造成小麦水湿变质。
可见,“宏远”轮不适航是造成货损的根本原因。
被告在开船前和开船当时并没有恪尽职责使“宏远”轮适航。
“宏远严轮因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以及通风也不水密,导致船舶不适航。
这些损坏是表面的,显而易见的,不是潜在的缺陷。
承运人只要克尽职责,按照习惯做法进行检查,是应该在开船前发现上述明显缺陷的,并应当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
被告辩称货物损失的原因是由于“宏远”轮遇到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已经克尽职责,此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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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 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 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赔偿限额的提高,通常适用于贵重物品或价值较 高的货物运输。
c、损失超过赔偿限额时适用,否则按实际损失数 额赔偿
d、货物的实际价值:CIF价格(灭失、损坏)
驾驶过失:违反国际避碰规则或其他航行规则
管船过失: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行为的对象和目的
管船过失与船舶适航中的过失:时间上的区别
地位:构成海商法领域的不完全过失责任,为航 运界所接受
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废除,《鹿特丹规则》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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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实际承运人
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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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人; b、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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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留置权
CMC.Art.87: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 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 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 内留置其货物。
留置货物的范围:债务人所有的货物
留置时间: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60日内, 无人支付、无人担保-向法院申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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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 课件
《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含义: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1)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 3)货物已经装船的,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 与此有关的费用。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 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 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1)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运费已经作支付的, 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3)货物已 经装船的,托运人应承担装卸费用;4)已 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海商法》第43条规定: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 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
《海商法》第44条的解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海商法》第44条规定是对订立合同条款内
容的强制性规定。 * 该条核心问题:要求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不得 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否则,合同 条款无效。
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1990年7月13日经贸部颁布《关于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 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 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 务的企业”。
•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经贸 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
海上货运合同的诉讼时效
• 《海商法》257条规定:
•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 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 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 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 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计算。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与提单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们先来看看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海商法第47条和48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义务。
我们分别将其概括为适航和管货。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
实践中,“开航时”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人认为应以“动车”时为标志,有的人认为应以“解开最后一根缆绳”时为标志,因此这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对于“航次”也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合同航次,即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二是指两港之间的航程,理解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
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以“谨慎处理”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船舶客观上不适航的责任。
船舶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使船舶本身适航,如船体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预定航线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妥善配备船员、船长和船员要求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是指船舶应保持船上设备齐全及使用可靠,燃料、淡水及食品,应足够在两相邻停靠港间航程中使用;三是船舶货舱适货,货舱一般要做到清洁、干燥、无味、无虫害、无传染病菌,舱盖板边缘没有老化漏水现象,污水井没有积水,排污设施畅通,通风设备正常等。
在具体的航次中,必须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等具体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做出判断。
海商法 第四章 海难救助
(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变更 无效果,无报酬 救助合同的变更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废止或修改合同 如有以下情况, 或其任何条款: 或其任何条款: (a)在胁迫或危险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 且其条款不公平; ,且其条款不公平; 或(b)合同项下的支付款项与实际提 ) 供的服务太不相称,过高或过低。 供的服务太不相称,过高或过低。
(二)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 1.船长的代表权。 .船长的代表权。 2.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 3.保证金。 .保证金。 4.仲裁。 .仲裁。 三、海难救助当事人主要义务 (一)救助方的主要义务 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 . 污染; 污染;
(三)特别补偿的承担者:船舶所有 特别补偿的承担者: 人 即使对环境构成污染损害的只 是船上的货物,而不是船舶本身, 是船上的货物,而不是船舶本身, 亦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特别补偿的支 付义务, 付义务,但船舶所有人有权对货物 所有人进行全部追偿。 所有人进行全部追偿。
• 案例分析题 •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 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 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 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 万元。 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 • (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 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 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 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 • (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 有船员若干被救, 理由。 酬?理由。 • (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 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 万元, 境。后双方达成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 后双方达成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 万元。 依据法律规定, 了救助报酬, 120万元 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依据法律规定, 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海商法概论4
第 四 章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 .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原则。 原则。 2.订立形式。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或者托 .订立形式。我国海商法》规定: 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 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航次租船合同 应当书面订立 3.订立方式。班轮运输合同一般以订舱的方式成 .订立方式。 立。航次租船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双方当事人协 议选用的合同格式的基础上,订立附加条款而成。 议选用的合同格式的基础上,订立附加条款而成。 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其条款, 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其条款, 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但是, 海商法》 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但是,《海商法》第44条规 条规 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 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海商法》规定的, 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海商法》规定的, 无效。 无效。
第 四 章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 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 条也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47条也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条也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 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1.1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 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 的内容: 的内容: 1.1.1船舶应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船舶应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船舶应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1.1.2船舶应具备航行能力。适当的配备船员、 船舶应具备航行能力。 船舶应具备航行能力 适当的配备船员、 装备船舶、装备供应品。 装备船舶、装备供应品。 1.1.3船舶应具备适货能力。船舶的货舱、冷藏 船舶应具备适货能力。 船舶应具备适货能力 船舶的货舱、 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 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运送和 保管约定的货物。 保管约定的货物。
海商法课件第四章5
6. 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hipper
(1) provide agreed goods and properly pack the goods (CMC66) (2) handle the procedures for the export of goods in time (CMC67) (3) the obligation for transporntract Law 307) (4) the obligation of paying freight and other fees ( CMC 69) ( 5 ) the obligation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shipper: the basis of liability is fault liability system, except Art.66、67 、68.( CMC 70) RmR: Art 30,31,32: presumption of fault, the obligation of providing information of goods and dangerous goods is strict liability.
•CMC 58
9. Legal status of the actual carrier and his employees and agents (1)The definition of the actual carrier CMC 42(2) shipowner charterer shipper
因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而解除
CMC第90条 第91条
CMC 78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 单的规定确定。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hold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with respect to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hall be defined by the clauses of the bill of lading.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 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 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Neither the consignee nor the hold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demurrage, dead freight and all other expenses in respect of loading occurred at the loading port unless the bill of lading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aforesaid demurrage, dead freight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新海商法专论第二版(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课件
二、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 证的权利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 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三、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 货物的义务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5.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 任义务
四、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 (1)船舶适航的条件 (2)船舶适航的时间 (3)关于“谨慎处理” 2.管货义务 3.尽速行驶义务 4.交付货物义务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这里讲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并非从承运人的 责任基础角度来判断,承运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而是在确定承运人已经负有赔偿责任的基础上, 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内的权利,以及此 种权利丧失的规定。
海商法专论第二版(21世纪 国际法学系列教材)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基础知识
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指法律赋予承运人对其所 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原则。 我国《海商法》 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参照《海牙—维斯比 规则》制定的,就责任基础而言,《海牙—维斯 比规则》与《海牙规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不 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商法教案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教案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a)“合同”指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和附录。
(b)“货物”指根据本合同被运输的货物。
(c)“运输”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运输服务。
(d)“船东”指甲方,即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e)“承租人”指乙方,即租用船舶进行货物运输的一方。
(f)“运输费用”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
(g)“货物价值”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
(a)本合同条款的仅供参考,不影响合同的解释。
(b)本合同条款中的“包括”意味着包含但不限于。
(c)本合同条款中的“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形式。
第二章承诺和保证2.1船东的承诺和保证:船东承诺并保证:(a)船东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义务。
(b)船东将按照本合同提供适当的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c)船东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商法。
2.2承租人的承诺和保证:承租人承诺并保证:(a)承租人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义务。
(b)承租人将按照本合同提供货物进行运输。
(c)承租人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商法。
第三章货物运输3.1货物交付:承租人应将货物交付给船东,以便进行运输。
3.2货物接收:船东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签发收货单据。
3.3货物运输:船东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输到卸货港。
3.4货物交付:船东应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承租人。
第四章运输费用4.1运输费用: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4.2运输费用的支付:承租人应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给船东时支付运输费用。
4.3运输费用的退还: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旦运输费用支付,将不予退还。
第五章责任和赔偿5.1船东的责任:船东应对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2承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应对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3赔偿限额:船东和承租人的赔偿限额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确定。
海商法课件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
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包装要求
2
合同应当明确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包装要求,
以免因为包装不当或数量有误造成纠纷。
3
违约责任和索赔的处理
4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或者造成损害, 对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并且特定的索
赔程序和时限。
货物运输合同的实务问题
运输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起草和签订运输合同需要考虑 方方面面,包括价格、交货周 期、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而 且还需要合理应对各种可能出 现的风险和问题。
运输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运输合同的履行和管理需要各 方积极配合,确保货物安全、 及时和顺利地运达目的地。
运输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及解决方法
海商法课件第4章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
本章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实务,深入解析运输中的风险 和责任,以及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1 定义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承诺运输人一定数量或重量的货物,运输人支付运费并交付货 物的合同。
2 构成要件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需要具备合法的承运人和运输人,明确的货物性质、数量、目的地和 货运方式,以及约定的运输期限和运费等条款。
3 特点
具有规定性、双向性、金钱性、当事人自愿性、风险转移性和终止性等特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起运港、目的港和运 输路线
必须明确货物的起止地点和运输 路线,以便承运人和运输人按照 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运输期限和货物的交付
合同应明确运输期限,并且规定 运输人必须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货 物的交付。
运费和保险费
国际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中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基础知识
第四章海商法基础知识1、海商法(maritime law):我国海商法共15章278条。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1)调整对象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提单、租船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污染损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海上救助等)②船舶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籍、航行权等)、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等)、船舶安全(适航条件、船员配备)、船舶管理(航运政策、船舶登记)(2)性质《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3)海商法的表现形式①国内立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经过一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才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成为该国海商法的形式。
③国际航运惯例:即在长期反复的国际航运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不成文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④其他形式:判例、海商法学说(3)海商法的发展趋势①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
②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③出现公法夸大化趋势。
(公法与私法)④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⑤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在约定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1)《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这条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①适航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a从装货开始至船舶启航时止的时间。
b航次:指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海商法第四章
另外,《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 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船货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班轮运输合同一般通过承运人订舱的方式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除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洽谈 达成外,经常通过居间人,即船舶经纪人提供居 间服务达成,并普遍使用格式租船合同。
(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 明 如签发的是已装船提单,则表明承运人已将提单上 记载的货物装于提单上载明的船舶。如签发的是收 货待运提单,则表明承运人已接收提单上记载的货 物,但货物尚未装船。 (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 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 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 提单持有人。
托运人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人。按照《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 的定义,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买方”或 “卖方”,但据传统的海商法和合同法理 论,托运人仅限于“卖方”,而“卖方” 常被称为“发货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掌握):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涉他合同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和义务(重点掌握)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1)船舶适航的含义 指船舶的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具有抵押风险的能力。 狭义 广义 (2)船舶适航的标准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它要求承运人作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通常要求的知识,并 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采取在约定的航线和期间安全运输 约定货物所合理要求的措施。
《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
第32卷第1期2021年3月Vol.32No.1Mar.2021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袁发强,卢柏宜.《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32(1):3-15《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袁发强,卢柏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
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
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强制适用;直接适用的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1)01-0003-13Challenging the rationality of mandatory application of Chapter IV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YUAN Fa-qiang,LU Bai-yi(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China)Abstract:At the time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some views hold that Chapter IV of the law,i.e.,contracts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should be compulsorily applied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relations.The main reasons are as follows: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major countries have adopted this approach,as for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hinese shippers and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Chinese Maritime Code.However,there is no reasonable basis behind these reasons.In order to ensure the scientificity of this amendment,it is recommended to delete the relevant changes and mainta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w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and principle of 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in the choice-of-law rules of the contracts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Key words:carriage of goods by sea;mandatory application;directly applicable law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简称2020《修改送审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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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 —询价 —还价 —接受订租 —报价 —报实盘 —签订订租确认书
—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
• 标准租船合同格式 英国航运公会GCBS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
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 日本海运集会所(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
• 航次租船的概念与特点
—出租人负责事项
—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 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 定期租船的概念及特点
—出租人负责
—租金率、淡水费、交还船
• 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承租人负责
—船舶担保物权、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
二、租船业务一般流程 • 租船经纪人 —佣金(回扣佣金) —法律属性
—留置权
—还船 《海商法》第142条、第143条 • 其他一些特殊条款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新杰森条款
—救助报酬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一、什么是光船租赁合同
《海商法》第144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
二、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交船的义务 《海商法》第146条
•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差异性 —合同相对方
—费用负担 —费用计算 —装卸费用负担
• 定期租船合同订立先决条件:英美案例中法官的不同意见 以细节确认为条件、以签订合同为条件 、以政府同意为条件
二、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交船 交船时间和交船港口 解约日 延误通知
按习惯尽快装卸(CQD)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 到达船舶(港口租船合同、泊位租船合 同/到达即可靠泊或不论靠泊与否或等待泊 位所损失的时间记为装货卸货时间) 船舶在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 准备
• 滞期费和速遣费
—什么叫滞期费 —滞期费的法律属性 问:滞期费有没有可能高于出租人的实际 损失? —滞期费的计算 滞期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或一旦滞 期永久滞期,按同样日计算
•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 —什么叫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法律属性
—合同中的规定 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以合理的速度尽 快完成 受载期(laycan):违约《海商法》第97 条第2款 解约日(Canceling date):承租人;解 约日的确定方式 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海 商法》第97条第1款
• 《海商法》第92条 • 《海商法》第94条 合同自由 • 金康(GENCOM)标准合同格式、《海商法 》第93条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 船舶状况
—船名 替代船舶
—船舶国籍或船旗 重要性 违约行为
—船级 不保证整个合同履行期间
—船舶吨位 登记吨与载重吨
—船舶位置和动态 保证义务 过失或误述,《海商法》第96条
第四章 租船运输合同
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
• 航次租船合同的类型、标准格式、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约项下签发的 提单 •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标准格式、合同当事方的主 要权利义务 • 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与期租和程租的区别、 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第一节 租船运输概述
一、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 vs. 不定期船运输 出租人与承租人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提供船舶 适航船舶(保证条款):时间;内容; 法律责任 与合同约定相符:船名、船籍、船舶吨 位容积、船级、船速和燃油消耗量
—提供伙食、费用义务 —船长义务
—收取租金以及撤船权 《海商法》第140条 撤船权的绝对性 —留置权 《海商法》第141条 —船舶转让权 《海商法》第138条
—责任和免责 BALTIME第十三条
三、光船租购合同 《海商法》第154条 • 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条件 • 出租人保证船舶须无任何负担
• 船舶交接
本章小结 •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 用(Liner In, Free Out);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 用(Free In, Liner Out)。 装卸费用与贸易合同费用的衔接 未约定装卸费用时,由谁负担费用 装卸工人的雇佣和装卸作业中风险和责任 的分摊 船长的监管责任
—装卸时间(Laytime) 什么是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式: 规定装卸日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 净日、日历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晴天工作日星期 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提前开始、除非提前 开始、除非已使用、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 际使用的时间、即使已使用
—装卸费用的负担 班轮条款(Liner Terms)\泊位条款(Berth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 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 F.I.O);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 (F.I.O.S.T)+绑扎(Lashed)+垫料(Dunnags);
—租赁期间检查船舶
—收取租金与撤船权 《海商法》第152条
—不得任意设立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151条
•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支付租金提供担保 《海商法》第152条
—约定航区载运合法货物 《海商法》第153条 —船舶保养和营运
—船舶保险 —不在船上设定任何留置权、优先权和其他 负担 —承租人有权获得救助费 —不得任意转让合同权益 《海商法》第150条
• 关于货物的约定 —货物种类《海商法》第100条 —货物数量 满仓满载(full and complete cargo) 宣载(declaration),百分比或上下限 亏舱费与短装损失 未备妥货物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
• 装卸条款 —装卸港口与泊位 选港时间:按合同签发提单前; 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适航 平衡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费 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 trim) 港口安全义务的不同观点 《海商法》第101条
•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支付租金 《海商法》第140条
—停付租金 《海商法》133条第2款 —约定航区合法运输 《海商法》第134条 —运输约定合法货物 《海商法》第135条
—负责装卸货物 船长的监督与责任条款与协会内部协议 —转租船舶 《海商法》第137条 —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
—什么叫速遣费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速遣时间的计算: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 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 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
• 出租人责任条款(船东责任条款) —承租人的观点,首要条款
• 绕航条款 —对金康合同第3条的解释 • 罢工条款 —金康合同第16条
• 战争风险条款 —金康合同第17条
• 冰冻条款 —金康合同第18条 • 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 —金康合同第19条
三、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 • 租船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 并入条款的由来和法律效力 —《海商法》第78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
• 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 —《海商法》第129条
• 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属性 —财产租赁合同 —劳务合同 —待履行合同
—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 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 Voyage Charter) 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