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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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
(三)限制出境的实施程序
(四)限制出境的解除
方式
• 执行机构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
(二)对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处理
• 审查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
1.
出是否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的裁定
• 审查内容:主要是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和被执行人是
2.
否达到破产界限。
• 审查时间: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自收
提出申 请
制作财 产分配

受理和 审查分 配方案 异议
实施分 配
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条件与方式
条件
• (1)被执行人达到破产界限,即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 (2)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变卖 执行措施。
• 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和变卖无法 成交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机构 裁定将该财产以拍卖底价或者变卖定价
以物抵债 折价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视被执行人
履行该折价范围内的义务的执行措施。
(二)拍卖的实施
1.拍卖主体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和《民 诉法解释》第488条的规定,执行机 构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可以由执行机构自行组织拍卖,也可 以交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依申请先 后决定受

按照物权优 先的原则处

我国司法实 践中
实行物权优先 原则,即优先 满足实现物的 交付请求权执 行的申请执行
人的请求
第四节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实现行为请求权执行与实现物的交付请求 权执行的区别
标的不同
实现行为请求权执行
执行的标的是行为,包括作为与不 作为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
2.拍卖的程序
价格评 估
确定拍 卖保留

发出拍 卖公告 与通知
拍卖
拍卖标 的所有 权的转

3.拍卖特殊情况的处理
无人竞买或者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处理
•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 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 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再次拍卖。
• 后者除了查封、扣押、冻结、交付等执行措施外,拍 卖、变卖等变价类执行措施必不可少。
程序不同
• 前者不必将执行标的进行变价,程序相对简单。 • 后者必须将执行标的进行变价,程序更为复杂。
二、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的执行措施
查封与扣押
•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 执行的标的是特定物 或者种类物。其控制 性执行措施包括查封 与扣押两种。
(五)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执行的特别规定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封并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并给予6个月 搬迁宽限期
申请执行人按照 当地廉租住房保 障面积的标准, 为被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提供
居住房屋
申请执行人同意 参照当地房屋租 赁市场平均租金 标准,从房屋的 变价款中扣除五
至八年的租金
对被执行人有扶 养义务的人名下 有其他能够维持 生活必需的居住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 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1.
•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扣押、冻
2.
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 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3.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 直接执行措施
行标的分类
• 间接执行措施
按执行机构采取执行 • 实现权利的执行措施
措施的目的不同分类
• 保障权利实现的执行措 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其执行标的是 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 收入、不动产、债权等财产。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概念及其方法
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 或盖章。
二、拍卖、变卖与以物抵债
(一)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概念
•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查封、扣押、
拍卖
冻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 价者的执行措施。
• 是指以定价的方式,将查封、扣押、冻 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买受人的
查封
• 是指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就地封 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 查封一般就地进行,在查封的财产上加贴封 条,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扣押
• 是指执行机构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至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 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 扣押的方法一般是将财产移动至指定的地点加以妥善保管,同时 禁止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冻结
• 是指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 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手续的执行措施。
• 冻结的方法是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 位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转移或者处 分财产的手续。
3.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 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一、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与实现金钱债权执行 的区别
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不同
• 前者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原则上只能是物,包 括特定物和种类物。
• 后者给付的内容只能是金钱,执行标的既包括 物,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措施不同
• 前者通常情况下只有查封、扣押、交付等执行措施, 不必有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的处理
• 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的,执 行机构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 竞买。
拍卖停止
•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 时通知当事人。
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 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 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节 执行措施概述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实现 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手段。
(二)执行措施的特征
• 法定性。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1.
• 多样性。执行案件纷繁复杂,执行内容和标的多种多样,只有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采取执行措施
四、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 参与分配,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 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执行机构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在该财产或者该财产变价所得金额交付申请执行 人之前,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就该财产或者该 财产变价所得金额受偿,以实现各自的金钱请求权,执 行机构将执行所得金额在全体申请执行人之间进行分配。
1.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 是指执行标的为财产的执行手段与方法,它又分为实现金钱
债权的执行措施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 是指执行机构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请求权而对被执行人
的行为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按执行标的不同分类 •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按执行机构的执行行 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
执行的标的是物,包括财 产和票证
措施不同 一般只能采取间接执行措施
一般采取直接执行措施
程序不同
分为可替代完成行为的执行和不可 替代完成行为的执行、积极作为的 执行和消极不作为的执行,不同类 型执行的程序均有所不同
程序相对简单
二、实现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措施 (一)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
3.
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三)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裁定不受理破产案件
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 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
措施
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 产的,执行法院应当 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
人的执行
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 行
第三节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二)限制消费的范围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 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二、限制出境
(一)限制出境的概念
• 限制出境,是指通过国家边防机关的协助,使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 行人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从内地前往香港、澳门特 区或者台湾地区的执行制度。
房屋
执行依据生效后, 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
其他房屋的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一)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概念
•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 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机构可以裁定 冻结债权,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 行。第三人履行该债务后,对被执行人的债 务消灭。这一过程称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也称为代位执行。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在分析民事执行基本概念的 基础上对各类执行措施进行系统分析。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执行措施的分类,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执行威慑机 制、轮候查封的内涵、重新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 定。
本章教学重难点:执行措施的种类及其分类标准、实现金 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的区别、执行威 慑机制的功能、执行拍卖与商业拍卖的主要不同、轮候查 封的程序与效力有何特点。
交付
• 当面交付 • 转交
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或者进行变更登记,执 行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 或者机构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通知其办理产 权证照的转移手续或者 进行变更登记。接到通 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 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
要求依法办理。
三、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与实现金钱债权 执行竞合的解决
理论上和其他 法域的立法中
2.
多种多样的执行措施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
• 单向性。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是一种职权行为,不
3.
以被执行人同意为条件。
• 强制性。执行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强
4.
制力作为后盾的方法与手段,因而它具有强制性。
二、执行措施的分类 (一)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发出执行公 告
通知有关人 员到场
采取强制搬 迁措施
交付
第五节 执行威慑机制
Biblioteka Baidu一、限制消费
(一)限制消费的概念
• 限制消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依法限制 甚至禁止尚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的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某些种类的消费 行为,从而促使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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