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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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
调查操作规程
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能力,进一步规范全省火灾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效率,达到科学、准确、快速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1.4承担火灾事故调查的单位应按公安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及总队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统一标志的专用火灾勘查车(总队、支队配置)、火灾勘查箱、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投影仪、安装有绘图软件且能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红外可视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移
动式发电机或者可移动的碘钨灯、电源布线圈等装备设施,并保证完好。
1.4.1消防大队应配齐铁锹、拖把、扫把、水桶、筛子等现场清理工具。
1.4.2火灾调查员配备头盔、消防靴、手套、口罩、勘查服等调查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有笔录纸、钢笔或水笔、铅笔、白纸、胶水、卷尺、标尺、印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火灾现场封带、写字板等物品的调查包。
1.5总队和有条件的支队应建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室。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物证室。
1.6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设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或确定专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1.7火灾发生地消防大队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在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由火灾发生地消防大队或委托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看护。
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
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根据《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规定具有多起火点、异常的起火点和火源、助燃剂、拖尾痕迹、人员的异常烧伤、起火点处残留放火物等特征)。
1.8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收到该军事设施主管部门书面邀请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1.9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邀请不少于2名与火灾无关的诚实、守信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可以指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
1.10火灾事故调查分一般调查程序和简易调查程序。
2一般调查程序
2.1调查的组织
2.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分级管辖和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的火灾调查管辖分工,组织
火灾事故调查。
2.1.2消防总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由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任组长,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领导任副组长,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成员、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2.1.3消防支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成立由支队分管领导任组长,火灾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任副组长,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2.1.4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火灾,应成立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的火灾调查小组组织调查工作。当案情重大或复杂时,应成立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任组长,消防大队领导任副组长,由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2.1.5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保障联络等工作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至少每天应召开一次会议,分别介绍当天工作,分析汇总调查情况,重新审定下一步工作方案。遇到重要或紧急情况,及时向组长汇报,组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会议。
2.1.6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指定一名干部承担内勤工作,负责收集、审核证据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撰写调查报告等工
作。各小组除指定一名负责人外,也应确定一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干部承担内勤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制作或撰写调查材料,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2.1.6.1发生火灾后,所在地消防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调查前准备工作,掌握火灾人员伤亡情况,初步了解火灾损失,及时向支队、总队逐级报告火灾情况;根据火灾损失情况,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2.1.6.2属于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汇报,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1.6.3属于消防支队负责调查的,支队分管领导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一同赶赴现场,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1.6.4属于总队负责或组织调查的火灾,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应带领相关调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工作。
2.1.6.5需要聘请专家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的,应报经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需要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组或总队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小组成员指导的,应报请总队分管领导或总队防火部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