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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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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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第四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我国的经济制度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第六节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最新自考行政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最新自考行政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自考行政管理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简述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律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3.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机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定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的法律。

如民法和刑法。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3.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4.名词解释违法的概念: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违法构成的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华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华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

本文档整理了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

以下是重点内容的摘要。

第一章: 法学基本概念
- 法律: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具体体现。

- 法学:研究法律规范产生、适用与实施的学问。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分类
- 强制性法律规范: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 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禁止的法律规范。

- 授权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被允许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 法律的适用原则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人民一律适用,无论身份、地位和财富。

- 法律禁止一切行为但不禁止心理活动:法律只对实际行为进行规范,不干涉个人的思想和感情。

- 法律有依据而行为无依据:法律要以明确的依据为基础,而个人行为没有类似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并具备过错的行为。

-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请注意,这只是《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具体内容还需查阅相关教材和学习资料。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古代冲突规范调整方法到现代直接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内民法的适用法。

行政管理学专业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助记词记忆法

行政管理学专业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助记词记忆法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冇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C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i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徳的浑然•休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町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s成文法定义:是抬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徳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用不同。

道徳调整的范悯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衣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件文件形式表现出來:而道徳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 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徳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徳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耍C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总讲形态的需要C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扌斤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从实际出发。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1.1 法律的含义及其作用
- 法律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范,具有以下作用:- 维护国家政治秩序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维护社会文明秩序
1.2 法律的基本原则
-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
- 合法性原则
- 平等原则
- 公正原则
- 法治原则
第二章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
2.1 法律关系的含义
- 法律关系是因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 永久性
- 有限性
- 合法性
- 客体性
- 客观性
第三章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区别
3.1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
- 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3.2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区别
-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主体、范围和规则不同。

第四章法律的来源和层级
4.1 法律的来源
- 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4.2 法律的层级
- 法律的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第五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5.1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
-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建立联系和解决争端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5.2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作用,但国际法常常具有
最终效力。

2018年最新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过关宝典】

2018年最新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过关宝典】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李悝著)。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十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⑴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

⑵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生产资料私有制③阶级的出现④国家的出现。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①资本主义法律②奴隶制的法律③封建制的法律。

十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①《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②《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罗马)③《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印度)。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①工具价值②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①分配正义②平均正义③矫正正义。

二十、法律的三要素是:①法律规范②法律原则③法律概念。

二十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①适用条件②行为准则③法律后果。

二十二、法律概念的功能:①认知功能②构成功能③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引证法⑤宗教法⑥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旧中国。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一、法的基本概念
1. 法的定义: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法的特征: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二、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定义: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不同部门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 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等。

三、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四、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
行为。

2.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多方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

五、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六、法治理念
1. 法治的定义: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依法进行,国家机关和公民都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 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权利义务原则、证据原则、自由裁量原则等。

3. 法治的意义: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体系、原理、意义等方面的研究。

2. 法学的基本特征:抽象性、普遍性、规范性、实用性。

3. 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和法律体系。

4. 法学研究的方法:历史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分析法学方法、综合法学方法。

5. 法律的含义:以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方式表达的,对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6. 法律的特征:强制性、一般性、稳定性。

7. 法律的种类: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8. 法的价值体系:社会秩序、公平正义、自由权利、责权利衡等。

9. 法的功能:规范作用、保障作用、解决社会矛盾作用。

10. 法治的概念: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等原则。

11. 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效力。

12. 法律的效力: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

13. 法治的实现路径:宪法法治、行政法治、立法法治、司法法治。

14. 法律责任的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15.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

17. 法律权利的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18. 法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人格权利等。

19. 法律权利的限制: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他人权利。

20. 司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公正审判,维护公正和法治的活动。

以上仅为法学概论的部分重点笔记,不完整且简略,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和详细阐述。

《法学概论》自学提要[1]

《法学概论》自学提要[1]

《法学概论》自学提要《法学概论》是自学考试课程之一,它的内容涉及到法学的各个领域,在大学法律专业分为十多门课程,因此自学这门课程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它只是“概论”,学习这门课程只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带有普法性质。

只要认真阅读教材和有关资料,是可以学好这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的。

那末,应该怎样来看书学习呢?首先,要弄清课程结构,把握重点所在。

法学概论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学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是部门法学(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部分)。

就全书来说,重点部分是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和民法。

就各个重点来说,在法学基础理论中,应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等内容;在宪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宪法基本原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刑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犯罪问题;在民法一章中,应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当然,把握重点并不是其他部分可以置之不顾。

其次,要反复阅读教材,掌握基本概念。

《法学概论》这本自学教材,根据自学的特点,对法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而通俗的论述,以教材为根本进行的自学,就一定能够学好这门课程。

在阅读教材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基本概念。

理解并掌握基本概念是学好任何一门学科的基础。

一般来说,基本概念大多反映在教材的节、目标题中,阅读教材时,应弄清其含义。

再次,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分析案例。

结合案例学习法学,能更好地掌握法学基本知识。

学习法学概论,主要是分析刑法案例和民法案例,如犯罪构成案例、共同犯罪案例、正当防卫案例、自首案例、违反合同责任案例、遗产继承案例等。

为了帮助自学学员学好法学概论,现根据“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出“自学提要”,指出基本概念、重点、难点、供参考。

导论一、基本概念法学二、主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实现了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2)2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2)2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2)2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遍及的评价准则,它是客不雅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

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4.[法的预测作用]: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彼此间将如何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彼此的行为,包罗国家机关的行为。

3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36.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两种社会作用及彼此间的联系和区别:⑴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表现在:①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罗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②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③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表现在:①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等等。

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化,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⑶两者的联系和区别:①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

首先,它们是彼此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就具体法律而论,有的明显地表现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则两种作用交错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为主,另一方面为次。

②这两方面作用的不同主要是: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法学概论第二版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第二版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第二版的重点笔记
(一)法律关系的特点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也有不同的种类,如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
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但无论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有何不同,因为它们都是由法律这一特定的行为规范所调整,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只有当人们按照(或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本身不产生具体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是一种带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一日形成,就受到国家的保障,不能任意地违反或破坏,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3、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前提,如果没有这种法律规定,那么人们之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是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索
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1、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也就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等等。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果没有客体,就构不成具体的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又叫标的物,是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法学概论是一门介绍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课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好这门课程的重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法学概论的重点内容进行笔记整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法学概论。

一、法学概论的定义及发展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引导学生进入法学研究的学科领域,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历程。

通过学习法学概论,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起源、性质、理论和实践等方面。

1.2 法学的特点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实践中的法律现象,因此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的特点。

1.3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实证法学和规范法学两大类。

实证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规律,而规范法学则研究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范。

2.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它适用于所有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商法等多个领域。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3.1 比较法研究方法比较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来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以促进法律的交流与发展。

3.2 历史法研究方法历史法是研究法律历史发展的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案例的分析,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3.3 逻辑法研究方法逻辑法是研究法律逻辑和推理的方法,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和归纳,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基本原则。

四、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劳动法学等多个学科,各个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五、法学的发展趋势5.1 多元化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展,各个学科的研究内容也趋于多元化。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9)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9)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9)第三节破产法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特征:1)它以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为为手段来达到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目的;2)它以债务的存在并且到期不能清偿为前提;3)它是一种司法清算程序。

2、破产法: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

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1)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3)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6、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7、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8、破产宣告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9、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节保险法1、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分类:1)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2)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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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2)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
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
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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