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质量监检管理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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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等。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建设监督行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监理的职责范围与义务,保障监督监理的独立性,提高监督监理效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制度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六条进行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维护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流程、监督评估、监督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监督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章监督流程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流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督应当重点关注工程预算、设计方案、招投标等环节,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监督应当针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监督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第四章监督评估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评估应当及时进行,关键节点应当进行详细评估,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监督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3篇)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3篇)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矿每旬____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____、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

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____、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

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____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

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7.安全监督检查原则。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基建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基建管理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建设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平稳有序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大中型基建项目从项目投资方案通过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管理。

小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公司将参照本实施细则,对部分重点小型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公司工程质量部负责对项目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责、强制性条文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进度等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项目预算、跟踪审计和合同结算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设计变更检查;(三)公司运营部负责对项目部采购及施工承包单位分包采购等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四)公司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设计文件、来往函件、施工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五)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的职责:(一)建立工程检查制度,组织对工程项目开展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工程检查验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视项目工期,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理行为、实测实量抽检、工程分包、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三)定期对照公司和项目部制度规定,对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四)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月度检查的书面材料发送公司工程质量部。

第二章检查依据和原则第五条检查依据:(一)公司现行管理制度、流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二)公司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工程工期;(三)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绩效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四)项目部提交备案的有关项目信息和证明材料;(五)项目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

工程监检制度

工程监检制度

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完成。

2.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执行监理职责。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1. 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 负责编制和实施监理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4. 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确保其科学合理。

5. 对施工中的重要工序和关键节点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 及时整改监理单位指出的问题,不得隐瞒工程质量问题。

4.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我监督能力。

四、设计单位的职责1. 设计单位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和资料,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指导。

3. 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参与重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验收1.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对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3.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2.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建专业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保障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六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组成,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技术水平和知识储备,保持对新技术、新方法的了解。

第八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流程第九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制定检测计划。

第十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结构、安装等多个环节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做好检测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和把控性。

第四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报告检测情况,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认真处理检测过程中的问题和异议,及时解决矛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五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工程质检部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部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检部的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

2. 工程质检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程活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部门及个人。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工程质检部设立部门负责人,下设若干质量监督员。

2. 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质量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 质量监督员负责具体执行质量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工作流程1. 制定质量检查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制定详细的质量检查计划。

2. 实施质量检查:按照计划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3. 记录与报告: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

4. 整改与跟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过程直至问题解决。

四、质量控制标准1. 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质量控制。

2. 对于特殊工程,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培训与发展1. 定期对质检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2. 鼓励质检人员参与外部交流学习,不断吸收新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技术。

六、考核与激励1. 建立质检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2. 对于表现优秀的质检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七、信息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检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本制度冲突的其他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基建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医院基建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医院基建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工程质量评定(一)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查制度1.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半成品或成品的最终质量确认。

为提升工程质量,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是过程控制的基本保证。

2.基建办应对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和推行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施工单位人员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施工技术和组织的准备,工程材料的储备和技术交底等。

3.工程开工前,基建办应结合开工审查等工作,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只有通过检查,才能签署开工报告。

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分部工程的分包单位,也应由基建办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的基础上,按上述要求开展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二)施工质量验收重点1.建设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工程师检查确认。

4.对各工序施工质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工作中获得的实际质量数据。

检查应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企业标准进行控制,在验收记录上给予明确标识。

所使用的控制指标应按照企业标准,同时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原则确定。

5.如涉及隐蔽工程,应于隐蔽前在施工单位自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由专业工程师组织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文件,明确验收结论。

6.各专业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专业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在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开展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的基础上,专业工程师应对上道工序是否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相邻工序之间是否满足施工条件和要求进行交接检验,确保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于铁路基建监理的工程质量随机检查制度-模板

关于铁路基建监理的工程质量随机检查制度-模板

关于铁路基建监理的工程质量随机检查制度
⑴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每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员每天除了旁站工作外,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对负责段落内的重点部位进行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给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组、安全质量负责人、安质部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副监理工程师、除安质部的其他部门至少每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⑵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巡视完工地,及时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签发至施工单位,交办公室存档,对存在问题需整改上报的,将“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下发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整改回复单”,经各级签认后,办公室存档。

⑶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及时口头通知或下发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落实整改。

⑷日常检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基建工程项目三检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三检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三检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三、检查内容(一)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检查1.施工方案审核:检查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图设计: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3.材料质量检验: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确保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二)工程施工过程检查1.现场管理:检查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2.质量控制:检查施工质量的控制情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三)工程竣工验收检查1.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竣工技术文件:检查竣工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竣工技术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结工程施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四、检查方法(一)定期检查1.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2.对施工方案、施工图设计、材料质量、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进行详细检查。

3.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不定期检查1.针对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定期进行检查。

2.对重点问题进行突击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3.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

五、责任分工(一)项目部负责人1.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

2.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

(二)专业人员1.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2.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指导项目部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查制度的行为,不论是项目部负责人还是专业人员,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4篇)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4篇)

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安全质量管理,保障基建工程的安全可靠,提高基建质量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管理。

第三条安全质量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基建工程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安全质量检查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安全质量检查应注重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事故和质量问题发生。

第六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当由专业的安全质量检查机构进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安全质量检查应采用科学、先进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安全质量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要求其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室内设施和室外设施的安全质量检查应分别进行,检查内容应涵盖施工、设计、材料、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程参与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章安全质量检查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基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的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的区域、范围和内容,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由专门的检查机构组织进行,检查机构应有相关资质和能力,并有一定的人员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应当全程参与,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检查,确保安全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出示工作证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质量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坚持科学规划、优质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稳定、高效。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2. 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3.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记录。

四、质量管理流程1. 计划阶段: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目标;2. 设计阶段:审核设计方案,保证设计合理、符合标准;3. 施工阶段:加强监理,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4. 验收阶段: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5. 运维阶段:建立工程质量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工作。

五、质量管理措施1. 加强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2. 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3. 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4.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加强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六、质量管理责任1.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确保质量达到设计要求;4. 业主单位负责提供经费支持,配合各方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七、质量管理考核1. 定期对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其质量管理工作;2.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进行质量管理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质量管理改进1. 定期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经验教训;2.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3. 定期评估和调整质量管理政策,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制定,旨在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项目参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 明确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质量控制流程1. 施工前准备: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每位作业人员明确工程标准和操作规程。

2. 材料控制:所有进场材料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

3. 施工过程控制:实施全过程监控,包括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各施工环节符合质量要求。

4.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工程无质量问题。

四、质量监督与检查1. 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

3.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立即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建立健全质量问题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由专家团队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

3. 质量问题处理应有详细记录,作为后续改进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六、质量改进与提升1. 定期总结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优化质量控制流程。

2. 鼓励创新和技术改进,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全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指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过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各个环节的关键节点,提高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保障投资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独立、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与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公正审查,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规划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合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等关键要素,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检查监督制度

工程检查监督制度

工程检查监督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制定本工程检查监督制度。

二、工程现场检查监督1. 检查对象:对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

2. 检查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3) 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检查方式: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突击检查,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4. 检查记录: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5. 处理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问题台账,追踪整改情况。

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1. 验收对象: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评估验收。

2.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

3. 验收程序: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及报告,组织验收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4. 验收记录:对每次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标准和结论等。

四、监督责任及权利1. 法定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定责任,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2. 监督权利:监督单位有权查阅相关资料,要求配合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 违规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五、监督机制完善1. 建立工程监督协调机制,健全监督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2. 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督导。

3. 定期评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时调整和改进监督措施。

六、结语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基建项目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基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度目的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建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保障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度原则1.科学性原则: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实践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综合性原则: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基建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3.公正性原则: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个项目,保证水平相当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4.严肃性原则: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需要严肃对待每一次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制度内容1.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包括对基建工程的施工过程、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2.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的组合运用。

3.监督和检查的要求,包括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质量检测报告、安全措施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测量和检验,对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整改等。

4.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包括对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理和归档,形成监督和检查报告,并依据该报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监督和检查的具体步骤1.建立监督和检查计划,确定监督和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进行巡查和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对安全措施、质量验收等进行检查。

3.进行记录和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编写监督和检查报告,对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形成监督和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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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质量监检管理制度(doc 9页)
H N P D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PD-19-JG16 基建工程质量监检管理规定
2007-07-04发布 2007-07-04实施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建工程质量监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华能“两高一低”的方针,落实电力行业质量监检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写的依据:
(一)电力行业《质量监督火电工程质量监检典型大纲》。

(二)本工程有效标准、规范。

(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质检站的相关规定、制度、文件、典型大纲等。

(四)电力行业《质量监检重点项目监检大纲》。

第二章质量监检的基本项目
第三条质检站质量监检的基本项目如下:(一)土建专业质量监检的基本项目:
1. 施工测量的监检;
2. 主厂房;
3. 汽轮发电机基础;
4. 锅炉基础;
5. 钢筋混凝土烟囱;
6. 中央水泵房;
7. 脱硫房;
8. 输煤系统地下结构;
9. 空冷岛钢结构及基础;
10. 全厂地下沟道、基础;
11. 煤场;
12. 其余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二)锅炉专业质量监检的基本项目:
1. 锅炉受热面吊装前的监检;
2. 锅炉钢架承载前的质量监检;
3. 锅炉制粉系统分部试运前的质量监检;
4. 回转式空预器试运前的监检;
5. 送、引风机试运前的质量监检;
6. 电初尘器空负荷升压前的质量监检。

7. 脱硫系统(二期)分部试运前的质量监检;
8. 主要热力系统管道保温绝热的质量监检;
9. 其余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三)汽机专业质量监检的基本项目:
1. 汽轮机油系统复装及油清洁度质量监检;
2. 给水泵组分部试运前的质量监检;
3. 空冷岛风机分部试运前的质量监检;
4. 高、低压加热器及除氧器安全阀整定的质量监检;
5. 全厂中、低压管道安装质量的监检;
6. 凝结水泵分部试运前质量监检;
7. 其余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四)电气专业质量监检基本项目:
1. 发电机定子吊装前、穿转子前的质量监检;
2. 主变、厂高变、起/备变变压器带电前的质量监检;
3. 750KV线路、6(10)KV配电装置带电前的质量监检;
4. 电缆敷设质量监检;
5. 接地网安装质量监检;
6. 发/变组保护装置带电前及其保护定值的质量监检;
7. 其余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五)热工专业质量监检基本项目:
1. DCS受电前的质量监检;
2. 全厂辅助系统DCS网络受电前的质量监检;
3. 保护定值审核;
4. SIS投运前的质量监检;
5. DCS功能现场恢复后的质量监检;
6. 锅炉控制系统安装;
7. 汽机控制系统安装;
8. 化学水处理控制系统安装;
9. 其余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六)配合质检中心站的重点项目监检。

第三章质量监检的程序、方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一)阶段性质量监检的程序:
相关责任的施工单位自查整理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再自检
提前15天向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上报预检申请安质部组织人员进行预检整理、反馈存在的问题相关责任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反馈整改报告安质部再次确认直至合格。

(二)不定期巡检和随机抽查的程序:
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巡检或抽检的项目、需要配合的人员、需要准备的工器具、文件资料现场实际监检出具监检报告整改、自检、反馈整改报告再次现场监检确认、出具确认监检报告
第五条质量监检的方法:
(一)阶段性质量监检的方法:大会听取现场质检站汇报后,专业组查阅文件、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

(二)不定期巡检和随机抽查时的方法: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巡检或抽检的项目、需要配合的人员、需要准备的工器具、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实际监检,
第四章质量管理的职责、目标
第六条相关责任单位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质检站(质检中心站)的监检,是一种强制监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不配合,同时质检站(中心站)的质量监检工作,不代替相关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二期工程的质量目标。

1. 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控制一般质量事故。

2. 杜绝质量通病
3. 省内获得建设工程飞天金奖。

4. 获得国内鲁班奖。

5. 实现“达标投产”。

6. 168h试运行结束后连续安全运行天数>100天。

7. 机组投运后十年之内不发生因锅炉四管泄漏而引起的非计划停运事件。

第五章质量监检的依据
第八条以《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工程
验收评定标准》为依据。

第六章不合格项的整改程序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任何不合格项,都必须形成整改、自检、预检、复检的环节闭环。

而且应形成书面依据。

发现不合格项发出监检报告
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自检合格
向发现质检站提交确认报告相关质检
站组织专家确认
合格后签署确认意见
不合格时,继续整改,重复上述程序。

直至合格,才允许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七章质量监检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工程的质量监检实行三级网络机构。

详细结构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施工单位”,泛指参与二期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调试、监理、设备制造等所有单位。

附件:质量监检组织机构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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