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银行开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信托公司银行开户
篇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XX?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等
监管规定;
(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
篇二: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比较
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比较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并称“四大金融支柱”。
它们的业务性质和业务方式各不相同,不容含混。
信托业与银行业虽同属信用范畴,但两者有很大区别,不能混淆。表现在:
一、从信托业与银行业的特点性质的比较。
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
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
3、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
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同资金,范围较小。
4、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
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起间接金融作用。
5、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
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6、收益获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
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
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7、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从以上情况来看: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全权行使财产管理和处理的一种金融方式。无论是委托贷款或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委托人是主体,信托机构是受托代办,主体直接向社会融资或筹资.属于直接金融的范畴。而银行信贷业务,无论存款或贷款,银行是主体资金的所有者(存款人)无权干预资金的投向,资金的需要者(借款人)不是自己去筹资,一切依赖于银行,属
于间接金融的范畴。
二、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从业机构特点的比较。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个人理财业务和私
人银行业务两个渠道。其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有: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并于20XX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XX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至今还没有专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