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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确保天津市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全文共有700字,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的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其中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提倡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并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快速应急处置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主要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建立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了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明确了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授权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企业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措施,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

同时要求企业和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求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事故应急救援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要求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对责任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是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该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将有效提升天津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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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投入。

安全生产资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检查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所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到各岗位,明确从业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的安全生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的赔偿能力。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有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场所等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对事故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影响。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月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重点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获得劳动防护权、获得安全教育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安全保障权利,并负有遵章守纪、接受教育、使用防护、报告隐患等义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P>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它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保障天津市的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本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明确了相关责任的划分和执法监督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安全生产责任:本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强调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角色,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本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安排,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本条例规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原则和措施,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本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相关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六、法律责任:本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力的打击和惩处。

七、附则:本条例明确了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包括对本条例的解释和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保障天津市安全生产秩序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过实施该条例,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总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4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事业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安全。

按照委党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管理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以下是针对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些规定:第一章总则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效果评估。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监督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秩序。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安全救援体系建设,加强与公共安全救援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二)组织制定、修订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组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及时报告和应对安全事故,保障事故的控制和应急处理;(六)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预案,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达到安全、高效、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板;3、安全检查记录表格;4、安全生产预案模板;5、安全生产评估报告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文件。

2、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制定的用于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奖惩制度等。

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地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各种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安全责任的划分、安全责任的履行、安全责任的追究等方面。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和履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将其责任划分清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亲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本职责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责任的履行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责任的追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完整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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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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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稳定繁荣的大前提。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

下文是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概要

2.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概要

津政令第 24 号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于 2009年 11月 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月 10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推动各级监督责任的落实;(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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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检查记录
注:检查一个单位填写一张检查记录。

河南省交通系统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注: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交被检查单位,第二联存根。

河南省交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停业整改通知书
存档编号:
单位:
你单位违反
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将整改书面报告签发人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检查组人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河南省交通系统事故报告记录
存档编号:
河南省交通系统事故隐患举报记录
存档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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