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采矿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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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矿采矿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计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三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规程》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

第四条采区几何参数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广大采区、大工作面布置,提升采掘装备水平,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五条采区设计生产能力根据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根据生产准备、巷道维护、瓦斯治理、防治水等要求确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

(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岩)柱。

(四)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五)避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接近。

第七条巷道布置遵守下列原则:

(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

(二)在时间和空间上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

(三)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

(四)布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中。

(五)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

(六)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

(七)施工方便,尽量避免长距离独头掘进。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采用单巷布置。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

第九条井下硐室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二)主要硐室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

(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

(四)硐室与相邻巷道间留有不少于15m的净岩(煤)柱。

(五)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

(六)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

第十条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严禁“剃头”开采。

回采工作面范围内不得随意设计施工联络巷等辅助巷道,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

第十二条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本矿巷道差异化支护技术标准,依据标准设计巷道支护形式及参数。

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十三条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择采煤方法,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大、中型矿井宜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三)合理选择回采工艺,采煤工作面连续可采(即回采区域内无落差大于煤层厚度1.5倍的断层)煤量低于20万吨,应采用炮采工艺。采用综采工艺回采时,液压支架最小结构高度应低于煤层最小开采厚度0.3m。

(四)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其开采范围内宜避开落差大于煤层厚度1.5倍的断层或煤层厚度低于1.2m的非保护层开采薄煤区域;煤层煤样灰分超过37%时,不得开采。

第十四条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符合下列规定:

采区回采率:中厚煤层不小于80%。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中厚煤层不小于95%。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

(一)提高回采上限开采。

(二)底板承压含水层上的煤层开采。

(三)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

(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陷落柱(疑似陷落柱)时。

(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下山采区开采时。

(七)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

第十六条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编号采用SMC格式。

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采煤工作面编号采用SMCG-F格式。

其中: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为煤组时,分层号用下标表示,如72煤、82煤)。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F—为分层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符合下列要求:

1、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图纸一份,并附电子版。

2、文字材料采用宋体、4号字、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图纸采用采矿AutoCAD软件计算机制图。

第十七条井下运输系统设计遵守下列原则:

(一)运输机械化,系统简单,环节少,取消人工搬运。煤炭运输皮带化,辅助运输采用电机车,推广无极绳绞车或卡轨车,条件适宜的岩巷掘进采用系统出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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