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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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停字[ ]第号
:
经查,你(单位)
违反了《》之规定,根据《》第条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日内将违法(器材) 撤离现场,并听侯处理。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县水利局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合河南县级水政执法使用
《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适用
在水政执法中,最常用的文书就是《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停止通知书》),因为常用,就印为格式通知书,加盖好行政单位公章,见到水事违法行为时即现场填写送达。《停止通知书》为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和延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方便实用,切合执法实际。但笔者认为使用该《停止通知书》应当表述严谨。
《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严格讲只适用于不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简易处罚案件填写该通知书显得多余。一般程序的水事处罚案件就不能现场填送该《停止通知书》。因为从该通知书的题目可知,一旦填写,就已认定或肯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果发现违法事实时就现场填写送达该通知书,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处罚程序相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应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最后认定违法行为和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而现场填写的《停止通知书》,一是调查未终结,二是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故欠妥当。为了既充分利用《停止通知书》的方便实用性,又不与《行政处罚法》相悖,笔者认为,应当对《停止通知书》内容作少量严谨性修改,《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通知书》,内容上应填写
为“涉嫌违反×××法规条款”。这样不仅不与《行政处罚法》相悖,又可充分利用其方便实用性,及时告知或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与后续调查及处罚相衔接。
《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一种针对某一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告诉当事人救济途径。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责令是一种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处罚,应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行政处罚是指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是一种制裁或者惩处。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仅仅是恢复合法状态,是把违法行为先停止或控制住,并没有损害违法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可以断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该是对违法行为人
进行处罚之前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就是要把违法行为先停下来。因此,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况下责令可以以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更应该以书面形式送达,这有利于履行管理职责又避免行政处罚的滥用。只是需要提醒我们的是:如果需要使用行政处罚手段的,在处罚内容后面应该加上“责令***”。例:罚款5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也不改正违法行为,那么处罚生效后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责令***都是强制执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