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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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一方以改编权出资)

要点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网络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但甲方系以原著改编权作为出资,乙方

负责现金出资以及拍摄,超出预算部分资金仍由乙方承担,且不影响投资比例。

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创精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决定联合投资一部网络剧,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网络剧的联合出资、摄制、宣传和发

行等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章定义及解释

第1条定义及解释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生效日指本协议之生效日,即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期。

指估算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网络剧及任何相关该网络剧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及支出。投资总费

投资比例指甲方、乙方对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承担的比例。

其他投资

指由甲方或乙方引入对该网络剧注入投资款项的其他第三方投资者。

发行指通过有偿方式将网络剧售卖给播放、传播平台(包括且不限于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等)的行为,以及制作、售卖网络剧音像制品的行为。

衍生权利指由该网络剧及/或其组成部分、元素而衍生之产品及其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摄制该网络剧,对该网络剧进行增修、删减或重新剪辑、将该网络剧改编为电视剧、

广播剧、舞台剧、微网络剧、漫画、电视网络剧、网上游戏(online game)及或任

何形式的艺术表演之方式、拍摄该网络剧续集、前传、外传、以其他语言重拍该网络

剧之权利、将该网络剧剧本印刷、改编及/或出版平面及电子版小说、已知或未知的

媒体、方式使用该网络剧及/或其组成部份、元素而衍生的所有类近之权利,及就前

述权利衍生之产品及成果相关的发行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指在全世界任何地区之法律及法规有关该网络剧(包括其组成部分及元素)及其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著作权、商标权及所有其他类近的权利及前述权利之更新、修正或延续,包括但不限于该网络剧的发行权利、衍生权利及过去现在将来所发明的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体或媒介等之一切权利、商业开发权、音响效果、音乐及或在任何国家任何现有或将来之法律下享有的该网络剧之任何精神权利、以及任何与著作权、商标权类近或相关之权利。

发行总收入指发行方及/或其授权之第三方在全世界地区内因行使该网络剧的发行权利及衍生权利而已实际收取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该网络剧相关的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赞助收入、以保底形式销售该网络剧而实际收取的授权费、通过电视播映、新媒体播映、该网络剧音像制品、衍生产品或其它现有或将来可能产生之方式而取得之收入以及通过广告销售及维权所产生之一切收入)。

发行净收入指发行方及/或其授权之第三方按第四章约定之方式从发行总收入及基于版权权利而获取的招商净收入之和扣除发行代理费及宣传发行成本后所得的余额。

发行净利

指将发行净收入扣除投资金额后之余额。

网络广告指包括且不限于贴片、中插、暂停、播放页面、网络专题页面等全部网络广告。

发行结算报表指详列该网络剧于全世界地区发行所得的发行总收入、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成本、发行净收入及其他与该网络剧发行相关的账目的财务结算报告。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内容完成时间

确认剧本、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年月日

确定主创(至少包括导演、编剧、主演)年月日

开机年月日

关机年月日

后期制作年月日

完成全部网络剧物料年月日

向甲方提交全部网络剧物料年月日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2)乙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3)上述银行账户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网络剧的发行和收入分配

第7条广告招商收入

7.1 广告招商:针对网络剧的植入广告资源双方均有权招商,若乙方引入招商客户且签约成功,乙方可获取对应广告招商收入一定比例的广告代理费,具体代理费比例及计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代理合同约定。

7.2 所有乙方招商广告客户需统一与乙方完成签约工作,甲乙双方签约广告发布合同。当双方招商客户发生重叠或者冲突时,双方应在价格优先、不冲突的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友好协商。

7.3 甲乙双方最终根据网络剧植入广告净收益(以下简称“广告净收入”)与乙方按照甲

方 %、乙方 %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广告净收入=广告收入-运营成本-广告税金。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招商客户获取的招商代理费、植入制作费用、甲方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广告返点等。若引入的植入招商产生了必需的植入制作成本(需由甲方确认该成本占植入收入的百分比,如超出所能承受的百分比,甲方有权拒绝该笔广告),则应按照植入收入扣除必需制作成本后的金额计算招商代理费。甲方向广告代理公司支付的广告返点按照广告收入的30%计算,若超过30%则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广告税金扣除为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即广告收入*3%。

7.4 乙方须积极配合招商需求,根据招商客户的植入需求对该节目做相应调整。如乙方拒绝添加广告植入或者未按照甲方提出的植入要求添加植入情节的,由此导致甲方被广告主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5 广告招商收入的分成期限为:自网络剧第一期上线之日起,至少每个月结算一次。

第8条平台付费点播和广告收入

合作节目在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

照内容合作分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

第9条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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