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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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要点

一、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7条)。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⑴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又称合法原则,是行政处罚主体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法定处罚项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⑵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⑶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⑷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亦称法律救济原则,实际上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行政处罚的种类(8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9~13条)。

⑴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⑵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⑷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黛玉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黛玉和省、自治区黛玉所在地的市黛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4、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19条)。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5、一事不再罚(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时效:二年(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33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8、(了解)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37、38、39、40条)。

9、听证程序的范围和要求(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

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0、罚缴分离制度(42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1、当场收缴的条件(47、48条)。

⑴20元以下罚款;

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出有因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12、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51条)。

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⑵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审理机关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试议采取书面审查,一级复试议;行政诉讼一般采取公开审查,二审终审。审查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裁决的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2、对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7条)。

公民、法人或者劳动保险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黛玉及其部门的规定;

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及争议解决途径(8条)。

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与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不服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斥。

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及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时限:60天(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时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对地方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选择)(12条)。

⑴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24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除数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或者有关个人收集证据。

8、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2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结合学习)。

⑴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⑵要求履行职责;

⑶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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