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1.设计准则1.1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当满足当地的气候条件,并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设计。

1.2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采取合适的能源控制措施,如使用高效的节能设备和材料。

1.3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金属材料膨胀系数,避免因温度变化而导致的设备和管道损坏。

2.采暖设计2.1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应满足冬季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变化的影响。

2.2采暖系统应当包括合适的供暖设备,如锅炉、电暖器等,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室内温度的稳定性。

2.3供暖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燃烧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通风设计3.1建筑物的通风系统应当能够确保新鲜空气的供给,并将室内的污染物排出。

3.2通风系统应当考虑室内的人员密度、活动强度和房间功能,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通风换气。

3.3通风系统应当包括适当的过滤设备,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定期更换和清洁过滤器。

4.空调设计4.1建筑物的空调系统应当能够在夏季确保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度,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和湿度的变化。

4.2空调系统应当具备合适的制冷能力,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

4.3空调系统应当采用适当的制冷剂,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5.安全要求5.1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设备应当设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

5.3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当遵循相关的防火设计规范,并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综上所述,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指导文件。

遵循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师、施工方和维护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从而保证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质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D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D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中, 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 贯彻国家现行旳有关方针政策, 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旳劳动条件、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旳条件,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旳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旳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规定旳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旳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及其制冷设计方案, 应根据建筑物旳用途、工艺和使用规定、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 同有关专业相配合,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整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 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既有旳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 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 设备旳系统列和规格型号, 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献时, 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装置旳数量及其复杂程度, 配置必要旳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对应旳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系统, 应在便于操作和观测旳地点设置必要旳调整、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 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旳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 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旳孔洞, 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旳也许。

第1.0.8条设计中, 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设备及管道, 当有也许伤及人体时, 应采用必要旳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旳工程, 布置设备和管道时, 应根据需要分别采用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及其制冷设计时,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根据建筑物旳作途, 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旳重要房间, 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旳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旳划分, 应按国家现行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原则》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整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整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一)4.。

3 散热器采暖4.3.1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2 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3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4 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5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6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7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

4.3.2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2 两道外门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4.3.3 散热器宜明装。

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5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粗柱型(包括柱翼型)20片细柱型25片长翼型7片4.3.6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4.3.7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较严格的工业建筑中的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计算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增加。

4.3.8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4.3.9 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4.3.10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内部的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空气质量、温度和湿度适宜,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以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供热管道的布置、供热设备的选型以及供热系统的控制等方面。

首先,在供热管道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管道布置应合理、紧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减少热损失;•管道应避免穿越重要结构和装饰物,以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管道应设置冷却器、阀门和流量计等设备,方便系统的调试和维护。

其次,在供热设备的选型上,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热效率:选择热效率较高的供热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选择具有良好运行记录和较高安全性的供热设备,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的可维护性:选择容易维护和更换部件的供热设备,以降低维护成本。

最后,在供热系统的控制上,应考虑以下要求:•设计合理的控制策略,如室内温度控制、温度差控制等;•采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如模糊控制、PID控制等,提高控制精度;•设置温度、流量、压力等传感器,实时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控制策略。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通风设备选型以及通风系统的布置等方面。

首先,室内空气质量要求是通风系统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人员密度,应计算出合理的新风量,并设置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室内空气质量。

其次,在通风设备的选型上,应根据室内空间的面积、高度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常用的通风设备有排风扇、通风柜、风机盘管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以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污染物的排除。

最后,在通风系统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通风需求设置新风口和排风口,确保室内空气的循环;•考虑通风设备的噪音和能耗等因素,合理布置通风设备,避免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设置合适的通风控制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和调节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最新完全版)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最新完全版)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风压系数f C——逐时冷负荷L c——空气的定压比热容p c ——热压系数r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工作地点的宽度gd——含湿量d——送风口的直径o d——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sE——东;东风F,f——面积F——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o F——进风口面积j F——排风口面积pG——通风量G——进风量j G——排风量p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j h——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p h——中和界标高z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p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m,m——系数312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电动机轴功率n△P——系统总压力损失△P——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min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辐射散热量f R——围护结构传热阻o R——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ino·R——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j R——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n R——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w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送风口的出口温度o t ——屋顶下的温度dt——工作地点温度g t——露点温度1t——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p t——邻室计算平均温度1s t——累年极端最高温度max t,t′——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nn t——室内平均温度np t ——排风温度p t——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minp·t——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rp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sh t——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maxs·t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rps·t——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w t——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wf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wg t——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wk t——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wl t——采暖室外计算温度wn t——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wp t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ws t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zp t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zs△t温度梯度H△t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1s△t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r△t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y v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o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nα—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jξ—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r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npρ——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pρw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iρ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wn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通风与空调工程设计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C 中作业不应低于12°C 重作业不应低于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室内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原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舒适度: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合理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设备的能效比,降低建筑运营成本。

•安全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3. 采暖系统设计要求3.1 室温控制•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8-24摄氏度。

•采用控温装置,定期检查和校准室温传感器,确保温度控制的准确性。

•考虑室内外温差、人员数量和活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3.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如锅炉、地暖、热泵等。

•考虑供暖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建筑的改造和扩建。

3.3 热力损失计算•根据建筑结构、保温材料和窗户等因素,计算建筑的热力损失。

•合理设计供暖设备和管道,以满足建筑的热负荷需求。

3.4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采用新风净化系统,保证新风的充足供应,并进行适当的过滤和处理。

•考虑室内外空气质量和风速,设计合理的通风方案。

•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排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安全和舒适。

4.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要求4.1 空调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用途、面积和使用人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

•考虑设备的能效比、噪音水平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如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00pp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设置合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3 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应能够实现温湿度的精确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考虑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校准周期,保证控制的准确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

C;中作业可低至7° C,重作业可低至5。

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C更衣室23° 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C办公用室16-18° C食堂14。

C盥洗室、厕所12。

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 - h)]时,不宜大于0.3m/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Co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 C相对湿度应采用40%— 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 C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蔦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二twp+B Atr (2.2.10-1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C)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B…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刻式中: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o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釆用5° Co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

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 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釆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

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2.3.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

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2.3.4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 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

C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lOOOn?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 • min=a(tn-tw)/ ty a n( 3.1.4-1)或Ro • min=a(tn-tw)Rn / ty (3.1.4-2)2 2式中:Ro •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C/W ) ( m -h • ° C/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C) o按本规范第2丄1条和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温差修正系数^3.1.4-1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C),按表3.1.4-2采用;a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 2• ° C)][kcal/(m 2• h • ° C)],按表3.1.4-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 - ° C/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o(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 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