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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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工地扬尘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 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 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 培 训课件
目录
CONTENTS
1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 (PM2.5)的定义及危害
2
工地扬尘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依 据
3 高坪区建筑工地现状分析
4
对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的几点 建议
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定义
可吸入颗粒物 ( PM10 ) ,通常是指 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又称PM10。 可吸入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持续的时间 很长,对人体健康和大气能见度的影响 都很大。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 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 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 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 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PM10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
PM10被人吸入后,会累积ຫໍສະໝຸດ Baidu呼吸系统中,诱发许多疾病, 粒 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径在2.5微 米~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引起上呼吸道感 染,严重的可以诱发各种呼吸系统疾病。
PM2.5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
PM2.5可以直接进入肺泡和血液,主要对呼吸系统 和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包括呼吸道受刺激、咳嗽、 呼吸困难、降低肺功能、加重哮喘、导致慢性支气管 炎、心律失常、非致命性的心脏病、心肺病患者的过 早死等。老人、小孩以及心肺疾病患者,是PM2.5污染 的敏感人群。
细颗粒物PM2.5的定义
细颗粒物(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 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 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 丝粗细的1/20。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 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 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与较粗 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富含 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 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 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
可吸入颗粒物(PM10)对环境的影响
影响能见度:研究表明,光的散射是能见度降低的最主要因素。颗粒物通 过光的散射,降低物体与背景之间的对比度,从而降低能见度。另一方面, PM10对光的吸收效应也是能见度降低的原因。例如,煤烟的总消光系数是透明 颗粒的3倍,少量的煤烟颗粒就可以导致光强降低很多。
影响温度:由于颗粒物的存在,直接阻挡太阳光抵达地球表面,使可见光 的光学厚度增大,抵达地面的太阳能通量剧烈下降,从而使地面温度降低,高 空温度升高。有数据表明,当PM10浓度达到600微克每立方米时,到达地面的 紫外线减少42.7%,当达到1000毫克每立方米时,到达地面的紫外线减少60%。
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 护;
(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 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 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 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 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 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 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 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 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 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 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 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 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 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 施方案。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 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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