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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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件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医疗事件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医疗事件反面典型案例剖析医疗事件反面典型案例是指医疗行业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差错或疏忽,给患者带来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案例。

这些案例通常涉及到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是医疗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以下是一些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1. 重庆“11·25”重大医疗事故:2018年11月25日,重庆武隆区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不幸死亡。

调查发现,该院医生在为患者进行宫腔镜手术时,竟然将纱布遗留在了患者体内,导致患者术后出现感染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涉事医生和医院被追究责任。

2. 安徽“5·11”重大医疗事故:2017年5月11日,安徽宿州市立医院发生了一起重大医疗事故,导致一名新生儿不幸死亡。

调查发现,该院医生在为新生儿进行手术时,竟然将手术刀遗留在了新生儿体内,导致新生儿术后出现感染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涉事医生和医院被追究责任。

3. 吉林“3·9”重大医疗事故:2016年3月9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发生了一起重大医疗事故,导致一名产妇不幸死亡。

调查发现,该院医生在为产妇进行剖宫产手术时,竟然将纱布遗留在了产妇体内,导致产妇术后出现感染和大出血等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涉事医生和医院被追究责任。

以上案例都是医疗事件反面典型案例的代表,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给患者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给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

通过这些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医疗事件反面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到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医疗技术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事件,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护理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护理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事故经过
某医院神经内科护士在为患者更换导 尿管时,未按照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导致导尿管插入不深,尿液外渗,造 成患者皮肤浸泡受损。
事故发生后,医院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更换导尿管并做好患者皮肤护理, 但患者仍因皮肤受损引发感染,经治 疗后好转。
事故原因分析
01
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 院规定的操作规范进行,导致导 尿管插入不深,尿液外渗。
健康。
提高护理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增强对患者的责任心和关注度。
建立完善的医院管理制度,加强 护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患
者的安全和健康得到保障。
03 案例三:缺乏沟通导致的 医疗纠纷
事故经过
患者是一位62岁的男性,因高血压和糖尿病入院治疗。在入 院时,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但家属对医生的告 知未给予充分理解。
事故原因分析
护士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未仔细核对药物名称和患者信息。 药品管理不规范,药品摆放混乱,容易造成药品混淆。
护理操作流程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警示教育重点
提高护士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三查七 对制度,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摆放,避免药品混淆。
事故原因分析
护士责任心不强,对规章制度 重视不够,未严格遵守“三查
七对”制度。
护理部门对护士的培训和监 督不到位,未能确保护士熟 练掌握和遵守相关规定。
医院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存在疏漏,缺乏有效的惩罚机
制。
警示教育重点
01
02
03
04
提高护士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强化对规章制度的重视和遵
守。
完善护理操作流程,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确保护理操作规范和安全。

医疗差错事故案例

医疗差错事故案例

医疗差错事故案例「案情」原告:李俊志,男,1993年2月19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继强(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郑维珍(原告之母)。

被告: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中心医院(简称州医院)。

原告李俊志1993年2月19日,足月顺产,出生后3个月发育正常。

同年5月22日,母亲郑维珍发现他咳嗽,即将他送至被告州医院门诊就诊。

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原告患有支气管炎,决定给予打针吃药治疗,并开具了处方签及打针条。

郑维珍持该处方签去被告药房取药。

由于该药房的司药员玩忽职守,在药袋上写服药剂量时,将处方签上注明的每次服654-2一片的十分之一剂量错写成了每次服一片剂量。

回家后郑维珍按药袋上写明的剂量给李俊志服了654-2,不大一会儿,原告出现面赤、高热、心速、呼吸急促、皮肤潮红、频繁抽搐等症状。

郑维珍见此情况又迅速将原告送至被告处检查。

值班医生诊断后,怀疑原告服654-2中毒。

接着,主治医生和儿科主任又诊断,认为原告因服654-2过量,全身中毒症状严重,生命危险。

于是,被告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和治疗,使原告的中毒症状逐渐消除。

但此后不久,原告出现脑萎缩后遗症,精神发育迟滞。

原告的监护人向州卫生局申请要求处理被告在给其子治疗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被告内部设立的鉴定委员会于同年8月3日对原告的症状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脑炎;(2)感染性中毒性脑病;(3)痉挛症(继发性中毒性脑病与654-2过量无关);(4)司药员错写服药剂量为严重差错。

原告监护人对此鉴定意见拒绝接受,再次向伊犁州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子病症重新鉴定。

但州卫生局没有接受此要求,而是于同年8月26日派员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8000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原告监护人以后不能再要求处理。

随着年龄增长,原告李俊志的后遗症越来越严重,到近二岁时,其四肢软弱,头颈不能伸直,不能坐和站立,不会说话,无正常情感反映。

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州卫生局的调解处理不公平,被告赔偿损失数额太少,便于1994年10月7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有哪些?

Fatalism is an excuse for the weak who lack willpow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医疗事故鉴定案例有哪些?案例1 主动脉夹层误诊误治,案例2 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漏诊误治,案例3 高血压并发脑卒中,案例4 慢阻肺患者胸颈部穴位针灸治疗应小心,案例5 产妇流行性出血热死亡,案例6 脑桥及脑桥外髓鞘溶解症,案例7 主动脉瘤破裂死亡,案例8 脑出血误诊,案例9 伽马刀致放射性脑坏死。

在日常生活中,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

医疗事故具有突发性,在手术过程中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给病人或病人的亲属带来的损失都是重大的。

这也导致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

那么,典型的医疗事故鉴定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则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于年2月5日至被告处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

2月9日行下肺部穿刺检查,2月11日病理示:少量细胞核异型,疑恶性,与临床不符请复查。

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诊断:支气管肺癌,右下肺,原发性,周围型,未分裂,ⅢB期。

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从2010年2月20日至5月 20日期间,在被告处接受4周期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肠道反应和Ⅲ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

2010年6月初,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服用特罗凯6个周期,服用后长期出现腹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副反应。

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在2010年8月3日为原告行肺癌根治术,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出院诊断为:右肺肉芽肿性病变。

2010年10月至11月,原告借出治疗前的肺部穿刺涂片至他院会诊,经诊断为阴性,未见可疑恶性细胞,原告此时才发现被告对原告误诊误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误诊原告疾病,错误让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240元、误工费25,372元、家属误工费(儿子误工费49,607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47,249 元,女儿误工费人民币27,010元)374,259元、护理费7,320元、交通费84,507元、住宿费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7,32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鉴定费 7,800元、复印打印邮寄费500元、餐费781元。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医疗是现在社会中最关⼼的问题,那么现在很多的医疗事故发⽣,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医疗过错经典案例分析进⾏详细的分享,希望⼤家对于这⽅⾯的案例可以有所了解,那么希望⼤家能够合理的处理这⽅⾯的问题。

医疗过错经典案例是怎样的分析的⼀、案例:⽇前,某某像往常⼀样骑着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在途中不慎发⽣意外,车毁⼈伤。

某某随即被送往上杭某医院救治。

医⽣检查发现,某某左脚胫、腓⾻⾻折,多处组织不同程度受伤。

医院为某某⾏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术后,某某⼜多次进⾏了X光对位对线检查,⼀切正常。

病情好转的某某出院回家休养。

谁知好景不长。

某某回家休养的半年多的时间⾥,始终感觉患处肿痛不⽌,经三次拍⽚及询问⼿术医⽣,均答复是排斥反应,某某欲⾏钢板拆除术时,发现钢板已断裂,⾻头对位线好,但⾻胳未完全长好,医⽣认为宜采取保守疗法,过三个⽉视病情再作处理。

三个⽉后,某某遵医嘱到医院处复诊,被告知仍需再等三个⽉。

当某某再次复查时,其⾻折处已向外成7度。

此时,某某怀疑医院⼿术存在问题,于是到某市第⼆医院就诊,诊断为应重新⼿术。

某某再次拍⽚,确诊胫⾻断处侧位⾓已成10度,上杭某医院认定断端附近有多量⾻痂,不改变治疗⽅案。

某某⼜两次到某市第⼀、第⼆医院请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即重新⼿术。

某某便⼊住某市第⼆医院重新⼿术。

(⼀)判决经过出院后,遭受⾝体和精神双重痛苦的某某开始向上杭某医院索赔。

医院⽅⾯以⼿术程序符合规定、⼿术成功,不存在医疗过错,某某不遵“绝对卧床不活动”的医嘱造成钢板断裂,再次⼿术,不能赔偿。

某某多次与医院交涉协商,均⽆结果。

⼀怒之下的某某将上杭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等计⼈民币13069.98元。

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

医院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某市医学会进⾏医疗事故鉴定。

某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

医院事故案例

医院事故案例

医院事故案例医院是人们生病时的庇护所,是医生们救死扶伤的地方,然而在医院也时常发生各种意外和事故。

医院事故不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会严重影响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职业形象。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医院事故的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医院安全的重视。

案例一,手术过程中发生器械遗留。

某医院一名患者在接受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感染症状,经过检查发现是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所致。

这一事件不仅让患者遭受了双重的痛苦,也让医院的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

经过调查发现,是手术室护士在清点手术器械时疏忽大意,导致了这一严重的事故。

案例二,药物配错导致患者误服。

一位老年患者在住院期间,由于护士的疏忽,误服了其他患者的药物,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反应。

这一事件不仅让患者的病情恶化,也让医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

经过调查发现,是护士在配药时没有仔细核对患者的信息,导致了这一严重的事故。

案例三,医疗器械维护不当引发感染。

一位患者在医院接受了手术后,因为手术器械没有得到及时的消毒和维护,导致了严重的感染并最终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让患者失去了生命,也让医院陷入了舆论的谴责。

经过调查发现,是医院在医疗器械的维护上存在严重的疏忽,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因为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管理不善所导致的医院事故。

医院作为人们生命健康的守护者,必须高度重视医院安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对医疗过程保持警惕,及时举报医院存在的安全隐患,共同维护医疗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重视医院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让医疗环境更加安全可靠。

医疗事故案件

医疗事故案件

医疗事故案件篇一:医疗纠纷案例[案情]病员男,63岁,患高血压病脑血栓尚未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持久,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

病员2021年5月14日,因呕吐,伴有黑便,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

入院后才化验血常规RBC:1.0*10/L,Hb20g/L。

先后两次输血700ml病情好转。

化验血常规RBC:2.5*10/L,Hb60g/L。

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连鳍勒维冈县散状白花斑。

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猜测,遂发生争议。

[处理]该院神经内科采用血液稀释外科疗法治疗脑血要全,即将病人的血液抽了离心后血浆回输,有已经形成份废弃不要。

当病员需要输血治疗时,本应到院内血库取经过检验的合格血,而当班医生却擅自将本科脑血栓病人的废血两次新生儿输给病员。

病员输入废血后,躯干及双下肢出现白花斑。

经报检供血者确有白花斑,白花斑是可以通过输血传染的,病员的白花斑展枝就是由输血造成的。

经该市小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评析]这起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

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蟾科齿治疗是正确的。

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2021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质量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21)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特殊血液是直接进行脑部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

对供血者必须须进行健康检查。

《供血者护理人员标准。

总则指出:卫生保健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供给情况及帕金森氏症才不能供应:①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②有慢性皮肤病的患才,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全身及炎症性的下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无腺。

护理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护理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护理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某研究所退休工人付某因患乙状结肠癌,于 1988年4月和1988年10月,先后两次分别在 某医院和某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施行了乙状结 肠癌根治手术和腹部开放手术及人工肛门手 术。术后患者出现腹痛,以为是癌症所致, 遂做化疗。但化疗后腹痛不但没有减轻,反 而越来越重。1994年1月28日,付某来到某 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膀肤镜检查,X线拍片 发现腹中有金属异物,是止血钳
案件发展
1994年5月3日,某医科大学再次为付某 作手术,发现止血钳一支把手穿透整个 小肠腔,另一支把手进入膀肤内,止血 钳14厘米,已断裂。 为此,付某状告1988 年为其作手术的两家 医院,要求被告赔偿 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 害。
审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通过一年的查证审理,于 1995年7月作出判决:被告某省肿瘤防 治研究所在为原告施行手术过程中,违 反手术器械整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手术 后器械未清点,将手术止血钳遗留在原 告腹腔长达6年之久,对原告身体造成了 伤害。该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该所 赔偿付某医药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 计18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医学法学评析
手术是一项需要主刀医生、麻醉师以及手术 室护士之间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的复杂工 作。不论哪一个人出现了失误,都可能影响 到手术的成功,以至给病人带来巨大的痛苦, 甚至是死亡。器械护士也不例外。可遗憾的 是某些器械护士意识不到这一点,错误地认 为手术是医生的事,自己有点差错影响不了 大局,因而术中粗心大意,术后也不认真清 点手术器械,造成了一起又一起止血钳、纱 布等手术用品遗留病人体内的事故,给病人 身体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医疗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医疗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医疗安全典型案例教育根据xx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函[2019]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医院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强化业务技术的学习与提升,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医患沟通的人文化、细节化、规范化,减少纠纷投诉,防止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案例1 经验不足酿大错患者刘某,女,50岁,患者因月经量多伴经期延长,下腹胀痛于2018.12.27就诊我院,行B超:显示子宫后位,子宫体大小11.0*9.1*7.2cm,形态不规则,肌层回声不均,宫底肌层见6.4*5.4*cm 低回声团,右前壁肌层见6.8*4.8cm低回声团。

门诊以“子宫腺肌病、子宫平滑肌瘤”收住院治疗。

完善相关检查,12月28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经腹全子宫加双附件切除术,手术顺利。

2019年1月4日,主治医师查房,查看伤口,建议患者拆线后可以出院,交代住院医师为患者伤口拆线并更换敷料。

但患者刀口拆线后裂开,长度5cm,深1.5cm,住院医师没能及时处理,而主管医师在做手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家属对刀口裂开2小时没人处理非常不满,情绪激动。

医院组织专家讨论,意见如下:⑴术后7日拆线符合常规,但住院医师对伤口愈合缺乏经验性评估,对采取的拆线方式(全拆线或间隔拆线)选择盲目;⑵住院医师的应急能力、沟通能力差,刀口裂开后,处理不及时。

⑶分析刀口裂开(原因)可能是脂肪层液化造成,但在术前、术中、术后均没显示有告知患方;⑷三级医师查房、沟通配合度不够;⑸科室整改并给出改进措施;⑹二次手术费金额8000元,科室自行解决,根据医院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案例2 态度恶劣遭谴责患者申某,男,55岁,因高血压脑出血2018年12月16日入院治疗,病情危重,脑科手术顺利,气管切开,术后一月患者仍处昏迷状态,但病情趋向平稳。

平时体温37.5℃,血压偶有偏高,药物控制在150/90mmHg左右。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分析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分析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分析护士作为医疗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医疗过程中,护士也会面临各种差错事故,这些事故往往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护士差错事故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护士及相关医护人员的重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医院一名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错误地将药物注射到了患者的血管外,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幸好及时抢救,患者才得以脱离生命危险。

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护士在注射药物前未仔细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药物的规格,导致了这一严重的差错事故。

分析原因:首先,护士在执行医疗操作时,未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在医疗操作中,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药物的规格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护士的疏忽导致了这一差错事故的发生。

其次,医疗机构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方面未能及时发现护士的操作失误,也未能对护士进行有效的培训和教育,导致了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再者,护士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也存在一定问题。

护士在执行医疗操作时,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解决对策:针对护士差错事故,医疗机构和护士个人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解决对策,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护士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医疗操作规范的执行。

其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操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护士的操作失误,确保医疗安全。

再者,护士个人应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结论:护士差错事故是医疗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通过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护士个人的努力,可以有效降低差错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引起护士及医疗机构的重视,共同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

医疗质量及事故案例

医疗质量及事故案例

1、医疗事故北京儿童医院过失致少女双腿瘫痪被判赔偿56万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的珊珊(化名),走进北京儿童医院做矫正手术。

没想到手术引起并发症,珊珊双腿瘫痪。

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珊珊向医院索赔220万。

记者昨天获悉,经西城法院调解,儿童医院近日同意一次性赔偿珊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ﻫ2004年3月,因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11岁的珊珊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想通过矫正手术,“让自己的后背变得直直的”。

ﻫﻫ手术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手术都很成功,4月9日,医院为珊珊进行最后阶段的矫正融合术。

术后第三天,珊珊的双下肢失去知觉。

多次康复训练后,珊珊至今仍无法独立行走。

此外,她感觉“脊柱弯曲的程度比以前更严重”。

认为儿童医院的治疗给她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珊珊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20万元。

2006年9月,就此医疗纠纷,北京市医学会做出鉴定称,“珊珊术后发生脊髓损伤是此类矫正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但医院在术后对患儿病情观察不仔细,对术后出现的双下肢活动障碍处理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ﻫ庭审中,儿童医院认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同意按相应规定赔偿其损失,但同时提出反诉称,珊珊病情稳定后拒不出院,现请求法院判令珊珊“办理出院手续”,并给付15万余元住院费用。

ﻫ近日,经法官调解,儿童医院与珊珊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56万余元。

与此同时,珊珊则需支付7万余元住院费用。

2、医疗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案案情2000年11月11日,记者张鸿昭因误咽鱼刺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诊,医生予食道钡餐检查后,初步诊断:“食道损伤?”给予抗感染等治疗。

11月13日张鸿昭到该院复诊,医生建议其做食道镜检查,检查见“食道下段近贲门处有一扁细鱼刺样异物,予取出异物滑脱”,拟再次检查时,遭拒绝。

医生嘱继续服用消炎药、随诊。

11月18日19:50张鸿昭由其妻邓燕涛陪同又到该院“五官科”急诊,20:00时被转至外科就诊,外科给予外用“好得快”1支。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与法律的碰撞——五起医疗相关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与法律的碰撞——五起医疗相关案例解读

案例:医疗与法律的碰撞——五起医疗相关案例解读案例一: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市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并发症严重,导致其后遗症永久残疾。

张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失,导致了其后续并发症的发生,因此决定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医疗常规、医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因个人疏忽或者违反职业操守规范,给予患者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实描述,张某的并发症可能是因医院手术过程中的过失所致,因此医院存在一定的赔偿责任。

建议:1.张某应尽快将医疗记录、相关证据保存完整,确保能够证明医院存在过失;2.张某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并与律师一起制定合适的赔偿方案;3.张某可以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同时可以适当考虑与医院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医患纠纷中的不当行为事实经过:李某在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果出现差错,导致了错误的药物治疗。

李某持续服用错误药物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了严重不适。

李某认为医院存在不当行为,决定向医院索赔。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医院在诊断上出现差错,并给予错误药物治疗,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1.李某应收集医院诊断记录、处方记录以及所有与治疗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能够证明医院存在过失;2.李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索赔,同时也可以考虑向相关卫生管理部门投诉报告医院的不当行为;3.李某应与律师沟通,制定索赔策略,并咨询律师在索赔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案例三:生育纠纷引发的医疗争议事实经过:王某夫妇因多年不孕,前往一家生育诊所接受试管婴儿治疗,花费了大量资金和精力。

然而,经过多次治疗,夫妇仍未成功怀孕。

王某夫妇对诊所提供的治疗效果和服务质量产生质疑,决定起诉诊所。

律师解读:生育诊所作为专门从事生育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治疗过程中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治疗效果。

临床医疗差错事故案例分析、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临床医疗差错事故案例分析、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临床医疗差错事故案例分析、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临床个案1:一位AECOPD患者,查血Na:150mmol/L。

医嘱予温开水500ml 以50ml/h速度经静脉泵入。

当班护士是一位刚毕业的小护士,在没有看清医嘱的情况下,武断的认为医生下医嘱有他的道理,温开水可以经静脉给药。

并将白开水经静脉给病人泵入。

恰好被巡视病房的另一位护士发现,及时制止,并向医生核实,原来医生误将经胃管泵入下成经静脉泵入,最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临床个案2:某医院有一值班护士,在给一位第二天做子宫切除术患者清洁灌肠配制灌肠液时,只看到塑料口袋上最末一个“钠”字,就把亚硝酸钠当做“氯化钠”随手抓几把放在了灌肠桶内,并给该患灌了进去。

随后,该患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死亡。

临床分析1.护士责任心不强案例1中,对此类差错,固然要先要求医生在开列医嘱时勿忘重新核对、检查一遍,但对护士来说,也应对药物的药理作用及特殊使用方法有所了解和掌握,在执行时确实不符时,切勿盲目执行而应提出问题,以确保医嘱正确,保护病人免受损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在处理医嘱时工作不认真、细致,执行医嘱时不认真审核医嘱内容,转抄时发生错误。

案例2中,护士执行护理操作时未严格“三查七对”,业务知识缺乏,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均为任心不强、职业作风不严谨的表现。

2、不良习惯性思维案例2中,护士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导致病人的药物错发。

如此不履行职责要求,马虎对待医护技术性工作,造成事故,危及患者生命,不仅要负道德责任,而且必须负法律责任。

在护理工作中应遵循护理客观性的基本原则,摒弃先入为主的习惯性、主观性思维[1]。

思维惯性是指人们长期接触或处理一些疾病和问题时,积累了一定的知识经验,容易形成经验性的思维定势,一遇到以往类似的病情、问题,往往习惯性的联想、先入为主,想当然的下结论,习惯性思维是偏离客观性原则的主观性思维错误,它限制护士思想的开拓,影响判断问题的准确性。

开展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会

开展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会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会案例一: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公立医院的外科部门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导致一位病人不幸死亡。

该病人因患有胆囊结石,决定接受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

手术前,医生未充分了解病人的病史和检查结果,也未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

过程手术当天,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现病人的胆囊已经破裂,并且周围组织已经感染。

医生决定转为开腹手术进行修复。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意外切断了病人的肝脏主动脉,导致大量失血和休克。

尽管医生和护士进行了紧急救治,但病人最终因失血过多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结果该医疗事故经过调查后,公立医院承认医疗差错,并向病人家属道歉。

病人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病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案例二:误诊导致病情恶化背景一位患有乳腺癌的女性病人在某市一家私立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病人的病史和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早期乳腺癌,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病人在医生的建议下接受了乳腺切除手术,但手术后的病理结果显示,病人实际上患有晚期乳腺癌。

过程病人在手术后不久发现伤口没有愈合,且出现了淋巴结肿大的症状。

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病人的乳腺癌已经扩散到了淋巴结和其他部位。

病人对医生的误诊感到愤怒,并决定起诉医院和医生。

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私立医院和医生赔偿病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医院进行内部整改,加强医生的诊断能力和医疗质量管理。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促使相关医疗机构加强了对乳腺癌的诊断和治疗的规范性。

案例三:医生违规行为导致患者伤害背景某市一家综合医院的儿科部门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

一名患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的儿童在就诊时,被医生错误地开具了抗生素和糖皮质激素的处方,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过程患者的家长在给孩子使用了医生开具的药物后,发现孩子出现了呼吸困难和皮肤红肿的症状。

他们立即将孩子送往急诊科进行治疗。

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患者权益案例

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患者权益案例

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患者权益案例法律案例:医疗事故与患者权益事件一:2005年4月,医疗差错导致患者麻醉过量患者小李(化名),女性,当时年仅16岁,于2005年4月15日因急性阑尾炎被送到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

经检查,她被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后,医生安排她立即进行手术。

中国某市的独子,自幼生活在宠爱下,小李奢望着这次手术顺利进行。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治医师李医生(化名)的麻醉技术失误,导致小李的麻醉药物过量。

术中,小李出现心率增快、血压升高和呕吐等不适症状。

李医生并未注意到这些异常情况,手术完成后,小李被送往恢复室进行观察。

然而,小李在恢复室内接受麻醉药物解毒后出现呼吸衰竭,走向了生命的边缘。

及时的抢救才使小李最终幸存下来。

但是,麻醉事故给予小李及其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创伤。

小李在麻醉事故后,持续出现焦虑、失眠等心理问题,并且在生理上也遭受了一定的影响。

受害人小李的家属委托律师,起诉该市人民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点评:该案涉及医疗差错导致的麻醉事故,给患者及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医生的失误使得本应安全的手术变得危险,严重违背了医疗职业道德与医术要求。

在此案中,患者家属拥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权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是合理和必要的。

事故发生后,医院应积极承担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事件二:2009年9月,医生错怀胎引发家庭破裂2009年9月,李女士(化名)怀孕三个月,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为男胎。

她和丈夫期待已久的好消息终于来了,他们感到无比的喜悦。

然而,在第十四周的产检中,医生告知他们流产了。

这对夫妇为此饱受煎熬与伤心。

随后,李女士夫妻俩向医院进行了索赔,并要求赔偿医疗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方表示,输卵管堵塞是引发流产的原因,并否认存在医疗事故。

李女士不甘心,委托律师对医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出示了一份来自一所第三方医学机构的报告,证明李女士的输卵管并未存在任何堵塞问题。

药房差错事故案例

药房差错事故案例

药房差错事故案例
药房差错事故是指在药房工作人员在配药、发药等环节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
患者受到伤害或不良后果的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以下将介绍一个药房差错事故案例,以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药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责任。

在某市某家药房,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前来购买降压药。

药房工作人员在核
对处方时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错误地给患者发放了一种降血糖药物。

患者拿到药物后并没有仔细核对,直接按照药师的建议服用了药物。

几天后,患者开始出现头晕、恶心、乏力等症状,就医后发现自己服用了错误的药物,导致血糖过低,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这起药房差错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也对药房的声
誉和服务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药房工作人员在核对处方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核对药品信息;二是患者自身没有进行药物的核对,盲目服用药物;三是药房管理缺乏严格的监督和规范,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不够高。

为了避免类似的药房差错事故再次发生,药房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核对处方,避
免疏忽和错误;患者在拿到药物后也应该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药品的准确性;药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药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药房差错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事故,给患者和药房都带来了不可
估量的损失。

只有药房工作人员和患者都能够提高警惕,严格遵守规定,才能够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药房的声誉。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提高对药房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的认识,共同为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保驾护航。

医疗责任事故案例

医疗责任事故案例

医疗责任事故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老兄,我们就叫他老王吧。

老王有一天觉得自己左边下面的智齿疼得厉害,那疼起来就像有个小恶魔在牙齿里拿着小锤子敲一样。

于是他就去了附近一家看起来还挺正规的牙科诊所。

到了诊所,接待他的是一个年轻的小医生。

这小医生刚毕业没多久,可能经验还不是很丰富,但老王也没多想啊,觉得拔个智齿能有多难呢?小医生看了看老王的牙,也没仔细核对病历啥的,就直接准备动手拔牙了。

小医生麻溜地给老王打了麻药,然后就开始找那颗智齿。

也不知道是眼神不好还是咋的,他瞅准了一颗牙就开始拔。

老王当时心里还犯嘀咕呢,心想这拔牙咋感觉不太对呢,但嘴巴麻得也说不出话来。

结果小医生费了好大的劲儿,终于把牙给拔下来了。

等老王缓过神来,小医生拿着拔下来的牙给他看的时候,老王差点没晕过去。

为啥呢?原来小医生拔的根本不是智齿,而是他左边下面倒数第二颗好牙!这下可好,智齿还在里面兴风作浪,一颗好牙却无辜“牺牲”了。

老王那叫一个气啊,脸都气红了,就像个熟透的西红柿。

他找到诊所负责人理论,说这医生也太不靠谱了,怎么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呢?这就是典型的医疗责任事故啊。

诊所负责人一看,也觉得理亏,毕竟是自己的医生犯了错。

最后呢,诊所只能又是给老王道歉,又是赔偿老王的损失,包括后续修复牙齿的费用啥的。

你看,就这么一个小小的拔牙手术,就因为医生的粗心大意,没好好核对信息,就造成了这样的医疗责任事故。

这不仅让患者承受了不必要的痛苦,还得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去弥补这个错误。

所以啊,医生们在看病的时候可真得小心再小心,认真再认真才行呢。

有个叫李姐的女士,因为身体里长了个囊肿,需要做个手术把它拿掉。

她去了一家口碑还不错的医院,心里想着大医院嘛,肯定没问题。

手术那天,医生护士们都忙前忙后的,看起来都很专业。

手术进行得也还算顺利,囊肿被成功摘除了。

李姐做完手术之后就在医院里慢慢调养,可是她总觉得肚子不太舒服,伤口也老是隐隐作痛,而且恢复得特别慢。

李姐就跟护士反映这个情况,护士呢,就说是正常的术后反应,让她再观察观察。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

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

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

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

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

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三.教训和防范措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

医疗事故案例:虽无伤害赔偿处分亦不能少

医疗事故案例:虽无伤害赔偿处分亦不能少

银川市一孕妇到当地医院寻求保胎,但却服用了接诊医生错开的孕妇禁服药,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该院已对造成医疗差错的接诊医生、药房调剂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选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扣罚负有管理责任的医教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门诊部主任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同时,该院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向该孕妇赔偿3800余元,包括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

责任认定与损害程度正相关笔者也曾遇到类似案件:医方出现明显的医疗过错,但尚未造成患者损害。

因为无具体法律法规针对此类情况,所以并不能说该医生触犯了法律法规。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医方存在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执业规范,如《医生法则》、《医生用药手册》等。

据了解,医师执业规范要求医生在用药时应符合药品的用途、使用方法,尤其对特殊人群——孕妇而言,有的药物须慎用、禁用、忌用,医生在给患者开处方药时要特别审慎,综合衡量患者实际情况。

[案情分析]该案例中,当事医生在诊疗时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失行为属于医疗过错,产生的后果可依据中华医学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责罚;若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如导致孕妇流产,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或将认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而医疗事故罪是否成立,将依据医学会鉴定结果而定;此外,如果患者及家属选择继续保胎,那么,孩子出生后存在畸形的风险须由医患双方承担。

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是肯定的,进行处罚也无可厚非。

但其中,此案例中,对医院医教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门诊部主任同样进行了处罚。

这本属于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各个单位内部条例经过公示,通过民主程序处理,各个成员都应遵守。

但笔者仍认为,对医教科主任、门诊部主任进行的处罚稍有不妥,医生开错药应对当事医生、相关药剂人员和所在科室进行处罚,最多涉及本科室主任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但门诊部和医教科作为行政部门受到处罚则略显牵强。

关键是,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并未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即未构成医疗事故,也不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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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案例「案情」原告:李俊志,男,1 9 9 3年2月19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继强(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郑维珍(原告之母)。

被告: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中心医院(简称州医院)。

原告李俊志1993年2月19日,足月顺产,出生后3个月发育正常。

同年5月2 2日,母亲郑维珍发现他咳嗽,即将他送至被告州医院门诊就诊。

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原告患有支气管炎,决定给予打针吃药治疗,并开具了处方签及打针条。

郑维珍持该处方签去被告药房取药。

由于该药房的司药员玩忽职守,在药袋上写服药剂量时,将处方签上注明的每次服6 5 4 - 2 一片的十分之一剂量错写成了每次服一片剂量。

回家后郑维珍按药袋上写明的剂量给李俊志服了654-2,不大一会儿,原告出现面赤、高热、心速、呼吸急促、皮肤潮红、频繁抽搐等症状。

郑维珍见此情况又迅速将原告送至被告处检查。

值班医生诊断后,怀疑原告服654-2中毒。

接着,主治医生和儿科主任又诊断,认为原告因服654-2过量,全身中毒症状严重,生命危险。

于是,被告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和治疗,使原告的中毒症状逐渐消除。

但此后不久,原告出现脑萎缩后遗症,精神发育迟滞。

原告的监护人向州卫生局申请要求处理被告在给其子治疗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被告内部设立的鉴定委员会于同年8月3日对原告的症状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脑炎;(2)感染性中毒性脑病;(3)痉挛症(继发性中毒性脑病与654-2过量无关);(4)司药员错写服药剂量为严重差错。

原告监护人对此鉴定意见拒绝接受,再次向伊犁州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子病症重新鉴定。

但州卫生局没有接受此要求,而是于同年8月26日派员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8 0 0 0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原告监护人以后不能再要求处理。

随着年龄增长,原告李俊志的后遗症越来越严重,到近二岁时,其四肢软弱,头颈不能伸直,不能坐和站立,不会说话,无正常情感反映。

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州卫生局的调解处理不公平,被告赔偿损失数额太少,便于19 9 4年10月7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称:事发后,被告虽然组织全力抢救,抢救了原告的生命,但致使原告留下严重后遗症。

时至今日,原告已近二岁,目光呆滞,根本没有什么意识,不能站立、爬行、发音,哭闹不止,给原告及其父母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致残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

被告州医院答辩称:原告提起的诉讼缺乏证据,即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无法认定是否侵权。

此事双方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写明是终结调解,还进行了公证。

被告超越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数额,加倍对原告进行了补偿,总计数额8 0 0 0余元。

现原告要求增加赔偿数额,被告不予接受。

审判奎屯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原告的监护人申请奎屯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病症和身体现状进行鉴定。

该鉴定委员会以原告与州医院间的医疗纠纷已作调解处理为理由,不予鉴定。

该院为了查明原告的后遗症与超量服6 5 4 - 2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于1 9 9 5年7月12日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进行鉴定。

经鉴定其结论是:李俊志因误服10倍量的624-2药片,产生中毒症状,几天的高烧、抽搐、呼吸停顿,损害了脑组织,加之肺部感染,引起因氧气不足、呼吸困难,更加剧大脑损害。

虽经治疗,但遗有脑萎缩,造成精神发育重度迟滞——白痴。

随后,奎屯市人民法院又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该技术处于同年10月9日复核确认:李俊志现遗留脑萎缩及精神发育迟滞(重度)与误服过量的654-2药片有关。

奎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州医院司药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错填用药剂量,致使原告误服过量的654-2,出现严重中毒症状,产生脑萎缩后遗症,造成精神发育重度迟滞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及其亲属身心及精神带来极度痛苦,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1 9 9 5年11月16日判决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57621。

4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2 4 8 1 0 o6元;三、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护理补偿费3万元。

州医院不服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称:此案属医疗事故纠纷,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应以法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原审不依法定程序鉴定,而是以法医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显属不当。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取证。

李俊志的法定代理人答辩称:本案属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故法医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纳上诉人“重新取证”的意见,委托伊犁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病症及身体现状进行鉴定。

但该鉴定委员会以种种理由不接受委托,拒绝作出鉴定。

后在自治区卫生厅的干预下,该鉴定委员会于1996年5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告脑损伤系重症脑炎合并中毒性脑病或重症肺炎合并病毒性脑炎所致,与654-2中毒反应无关,不属医疗事故。

该鉴定委员会中有被上诉人州医院的医务人员,且介入该鉴定活动。

原告的监护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申请复议鉴定。

该鉴定委员会强调客观困难,拖延近一年时间不作复议鉴定,且何时才能作出复议鉴定结论无明确的答复。

申请人出于无奈,于1997年3月18 日撤回要求复议鉴定的申请。

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州医院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错填用药剂量,致使被上诉人李俊志过量服药而严重中毒,造成其留下严重后遗症,上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人民法院委托两级法院的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具有证据效力,应予认定。

伊犁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对被上诉人李俊志的症状进行鉴定活动中,有上诉人州医院的医务人员参加,违反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鉴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规定,故该鉴定结论应确认无效。

上诉人州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 9 9 7年3月2 6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处理遇到了以下两个棘手的问题:一、医疗鉴定是否是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三条指明: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本案被告州医院正是根据此条规定,要求法院依据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处理本案,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治疗不存在医疗事故问题;审判人员中也有的认为处理本案只能以医疗鉴定为依据,而不能以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我们认为,医疗鉴定结论是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其理由有三点:(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虽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但在对其有疑问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另行鉴定,即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和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

但是,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和一些医务人员,其中有的可能就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他们出于对行业利益或本单位利益的考虑,所作出的鉴定不符合实际、不科学、不公正的情况有可能发生。

本案伊犁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认为原告的后遗症与6 5 4 - 2中毒反应无关,不属医疗事故”,就明显违背事实和医学科学。

由此可见,医疗鉴定结论,对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只能起到一种重要参考作用,如果它客观、科学、公正,法院就采用它为证据,否则就不采用为证据。

认为医疗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不论它是否客观、科学、公正,都得采信,这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对证据予以审核的权利,也违背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应该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而且,如果将医疗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一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种种借口不作鉴定,法院就会在案件处理中陷入困境,难以及时审结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处理此案中均遇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作鉴定的问题,以致案件长达二年才审结,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

(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按照《办法》规定的精神,它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如果据此把医疗鉴定结论也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那就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和法院最终裁判原则相悖。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应受制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或结论,而应独立办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

只有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才是有关纠纷解决的最终结果。

所以,医疗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必须采纳的定案根据。

只有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医疗鉴定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证据。

二、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依据《办法》及其《细则》,还是依据《民法通则》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该《办法》制定的《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3周岁以下婴幼的补偿费为2 0 0 0 元;确定为二级医疗事故的,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的补偿费为1 5 0 0元。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因医疗事故多支出的医疗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

显而易见,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依据《办法》及其《细则》,还是依据《民法通则》,其赔偿数额相差极为悬殊。

根据《办法》的规定,被告错写服药剂量,造成原告残废,属二级医疗事故,按《细则》只能得到1 5 0 0元补偿费。

所以,本案被告以及有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均极力要求法院根据《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认为被告通过调解支付给原告的8 000元补偿费已超出了《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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