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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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003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

2003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储存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定点审批制度。

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定点审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备设施(二)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工厂、车间、贮罐、管道、仓库等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三)有符合生产、储存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4份和电子文档1份,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三)市级或经济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上报意(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名录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最大储存量;(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六)安全评价报告(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八)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必须具备条件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五条生产、储存单位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受理申请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4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齐抓共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细化要求、整改到位。

坚持科学预防。

加快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建设智慧安监,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提升产业安全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

坚持系统治理。

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标。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开始发挥作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21-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全面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免费下载】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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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3.1法律法规20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建立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清单;3.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更新和获取;4.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2.无责任部门扣2分;未明确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每项扣未形成法规清单扣2分。

3.未定期更新扣5分;每项法规未及时更新或每缺少一项法规扣分。

4.未传达给相关方,每发现一次扣1分。

3.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01.企业与上级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签定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每项5分。

1.有文本,涵盖企业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缺少一个单位或部门扣2.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人员,缺少一人扣1分。

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1.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种扣1分。

2.本项10分。

抽查工作岗位,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3.4岗位1. 根据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 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20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 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6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巩固和扩大2006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成果,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暨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局将确定为2007年实现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单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浙江省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巩固和扩大2006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成果,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暨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07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在2006年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基础上,着力扩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质量。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安全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执法年”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促使企业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按照建立完善的自主安全管理运行体系,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改进,持续提高,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真正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规定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 2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分级核发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规范分级核发权限,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省政府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

在颁发批准书前,各市要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安全条件论证和审查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作出决定。

二、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企业(项目)设立必须符合本地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

要将批准书作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门槛和提升危险化学品产业层次的重要手段,对不符合规划,落后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项目不予批准。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在当地政府依法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入区进园。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14
【实施日期】2010.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
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
宁波、温州、嘉兴、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你们相继向我局行文请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入园行业及范围等问题,经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一并批复如下:
一、安全规划总体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和布局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文件。

根据《工作意见》要求,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以及废弃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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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7-06-28 09:02 发布单位:危化处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第五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六)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七)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直接登陆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网上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批准证书》申请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

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部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

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与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相关资料一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四)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设立批准条件的,核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证书》向预登记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批准证书》实行严格的“一址一证书”原则。

第十二条《批准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和经济类型;(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三)批准生产(储存)的类型、产品种类及数量;(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批准证书》不设有效期限。

待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规定要求建成正式投产之前,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及时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批准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4.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3.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资料;3.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4.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变造《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批准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依法办理《批准证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已建生产储存装置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证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生产□储存□申请单位:(盖章)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六、表七除外)。

二、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填写。

三、本表封面上的“申请编号、受理编号以及日期”由发证机关受理人员编写。

四、本表中的“申请单位”、“单位地址”、“申请设立企业名称”栏目填写全称。

五、“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

六、“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

七、“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是指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及实际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量。

八、“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是指储存单位所具有的储存设施及最大储存量。

九、《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由首页、《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填写说明》、生产(储存)单位基本情况(表一)、生产原料(表二)、中间产品(表三)、生产产品(表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表五)、部门审查意见(表六)组成。

十一、“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生产(副)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危规号”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剧毒物品编号”是指《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品编号。

十三、新设立企业可以不填写表一中“职工人数”、“危化品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数”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技术管理人数”内容。

表一基本情况表生产原料12中间产品13生产(副)产品1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15表六部门审查批准意见附件2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申请单位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企业基本信息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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