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海军法律汇编:领海12海里,且允许中国军舰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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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海峡的法律

关于台湾海峡的法律

关于台湾海峡的法律中国海峡,位于台湾海峡东部,距海口大陆架100公里,是长江流域至广西大甲湾与台湾海峡和台湾海之间重要跨地区水道。

台湾海峡作为一块战略要地,既有着重要的战争意义,又重要地关乎中国台湾海上安全局势的稳定,因此,中国为了确保台湾海峡地区的海上安全和持续发展,提出了自己实施海峡海上安全规管的法律措施。

一、中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有关台湾海峡海上安全规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可以设立有关沿海地区水域安全的检查站。

根据《国际海事条例》和其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在台湾海峡实施适当的防止船舶进河和水疆越界的措施,以维护海峡的安全,保障航行的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战线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战线宣言》规定,国家应在台湾海峡实施正确统一待遇,在军事上享有平等地位,应支持两岸民众在台湾海峡航行安全诉求,建立台湾海峡友好事务合作委员会,推进台湾海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海上安全的协调和保护体系的建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海上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海上安全法明确规定,台湾海峡为海域,国家实施台湾海峡海上安全规管,从总体上维护台湾海峡及其大洋边缘区的安全,加强两岸海上安全,建设台湾海峡航行安全友好事务合作体系,建立台湾海峡航行安全保障管理体系,实施海上安全检查站等措施,维护两岸及其周围国内外民間航行船只安全行驶的权利。

另外,中国政府还实施了其他有关台湾海峡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台湾海上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海峡航行安全皆绿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海峡航行安全协议》等,旨在维护两岸及周边国家的海上安全,维护中国国权与领土主权完整。

2023年电大国际法网上试题第二次任务答案

2023年电大国际法网上试题第二次任务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单项选择题多选题案例讨论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道试题,共50 分。

)1.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旳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国内运送权B. 飞行专属权C. 机场旳建造权D. 航行资料专有权2. 英国旳()在1623年写成旳《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旳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旳海洋。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3. 我国采用()措施划定领海基线。

A. 正常基线法B. 直线基线法C. 自然基线法D. 几何直线法4.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旳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旳空间实体在( )导致旳损害应负有赔偿旳绝对责任。

A. 在地球表面以外旳地方B. 地球表面C. 月球表面D. 公海5. 人类旳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A.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C.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6.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

A. 全人类旳共同财富B. “无主物”C. 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旳海域D. 国家享有主权权利旳海域7. 重于空气旳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A. 1923年B. 1783年C. 1923年D. 1957年8.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旳最重要旳公约是( )。

A. 营救协定B. 赔偿责任公约C. 东京协定D. 外层空间公约9.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旳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A. 登临权B. 紧追权C. 执法权D. 袭击权10. 国际法上旳无害通过制度合用于( )。

A. 内水B. 领海C. 毗连区D. 专属经济区11. 马六甲海峡是()。

A. 领峡B. 公海海峡C. 内海峡D. 自由海域12. 除群岛国旳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旳海域叫做()。

A. 内陆水B. 领海C. 内水D. 毗连区13.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旳那条线做为领海旳基线。

A. 正常基线法B. 直线基线法C. 折线基线法D. 几何直线法14. 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旳公约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航行自由”活动的回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航行自由”活动的回应

2019年第4期南洋问题研究No.42019(总第180期)SOUTHEASTASIANAFFAIRSGeneralSerialNo.18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安全地带制度浅析兼论对美国南海 航行自由 活动的回应罗国强ꎬ刘璐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ꎬ湖北武汉430072)㊀㊀㊀收稿日期:2019-08-28㊀㊀㊀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 国际法律斗争实践与中国国际法治思维研究 [CLS(2019)B02]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 (16JJD820011)㊀㊀㊀作者简介:罗国强ꎬ男ꎬ四川成都人ꎬ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ꎬ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国家 万人计划 青年拔尖人才ꎻ刘璐琦ꎬ女ꎬ山东东营人ꎬ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ꎮ摘㊀要:安全地带制度是沿海国用以保护人工岛屿等海上构筑物的一项特殊制度ꎮ沿海国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设立安全地带ꎬ并在安全地带及附近范围内享有禁航㊁识别㊁紧追㊁登临等相关权利ꎮ在南海海域ꎬ此制度在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活动上相较于内水㊁领海制度更具有理论优势ꎮ实践中可通过官方正式主张㊁针对南海人工设施设立安全地带㊁加强人工设施的建设以及对美国实施对等行为等措施ꎬ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活动ꎮ关键词:安全地带ꎻ人工岛屿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图分类号:DF935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3 ̄9856(2019)04 ̄0040 ̄14自2015年以来ꎬ美国在南海借以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 航行自由权 为名ꎬ频繁派遣军舰侵犯我国南海海域ꎬ此行为严重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ꎮ我国在南海享有多项海洋权利ꎬ但迄今为止ꎬ我国援引这些权利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的举措却收效甚微ꎬ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海洋权利的主张需要以水域的性质为基础ꎮ依据«公约»规范的制度ꎬ在南海海域主要涉及领海㊁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认定ꎻ依据«公约»体系之外的相关国际法规则ꎬ在南海海域主要涉及历史性水域的认定ꎮ现阶段ꎬ南海水域性质各国各执一词未有定论ꎮ显然ꎬ根据海域性质援引的海洋权利难以实施ꎮ基于此ꎬ我国需另辟蹊径ꎬ援引其他国际法规则ꎮ目前尽管无法明确美国军舰在南海航行的具体航线ꎬ但有学者以美国 拉森 号为例ꎬ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及相关卫星数据推测出 拉森 号很可能是紧邻渚碧礁和美济礁一线航行ꎬ不可能在途中有明显绕道ꎮ该推测与美国国防部长卡特(AshtonBaldwinCarter)致参议员麦凯恩(JohnSidneyMcCainIII)的信件中透漏的信息相互映证ꎮ[1]针对美国军舰在南海行使 航行自由 活动的行动目标进行分类分析ꎬ发现美国重点针对的是中菲 南海仲裁案 涉及的相关岛礁ꎬ美国试图通过航行自由活动推动 南海仲裁案 的影响ꎮ中国自2014年后已逐步针对其中的一些岛礁进行了人工设施的建设ꎬ如若中04国继续与美国就相关岛礁的性质进行争辩ꎬ只会加深南海各国对中国的对抗ꎬ不利于«南海行为准则»的最终出台ꎮ在«公约»体系下ꎬ沿海国可针对 人工设施 设立安全地带ꎬ而依据«公约»规定ꎬ安全地带可存在于内水㊁领海㊁专属经济区和公海ꎮ换言之ꎬ安全地带制度的适用并不影响其所在水域性质的认定ꎮ基于此ꎬ本文以«公约»规定的安全地带为视角ꎬ首先针对相关规定的不足进行深入的澄清和分析ꎬ然后在此框架下探讨在南海适用安全地带制度对抗美国 航行自由 活动的理论及现实可能ꎮ一㊁«公约»涉及安全地带制度的规定及不足(一)安全地带的形成与发展安全地带(safetyzone)ꎬ是指沿海国出于保护人工岛屿㊁设施或结构等海上构筑物安全的目的而设立的特定区域ꎮ安全地带最初出现在特别报告员弗朗索瓦在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针对公海问题提交的报告中ꎬ该报告指出: 沿海国对于为了勘探和开发公海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而建立的海上设施ꎬ可以设立特定的安全区域ꎬ但是该区域不能被归为领海ꎮ [2]此处原文使用的 se ̄curityzones 即为安全地带ꎬ与 safetyzones 二者只是表达形式的不同ꎮ特别报告员弗朗索瓦在讨论大陆架问题时ꎬ意识到用以开发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装置应予以保护ꎬ但鉴于海上装置不是岛屿不享有领海ꎬ因此提出建立特殊的安全区域用以保护海上装置ꎮ在此基础上ꎬ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1951年大陆架条文草案第6条第2款规定ꎬ 用以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此类海上设施不具有划定领海的岛屿地位ꎬ但在合理的距离内ꎬ可在这些设施周围设立安全地带ꎬ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ꎮ [3]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ꎬ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的基础上进行讨论ꎬ涉及 安全地带 的规定主要包含在大陆架的讨论中ꎮ在1958年4月1日的会议上ꎬ荷兰大陆架问题专家莫顿(Mouton)对安全地带进行了解释ꎬ他提出陆地上的石油开发装置周围都会划出一个圆圈ꎬ在这个区域内禁止明火ꎬ以便防止泄露的气体引起火灾ꎬ同理海上类似的装置也应有相同的区域ꎮ于是ꎬ随后在1958年4月29日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中ꎬ其第5条①针对安全地带的设立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ꎮ随后ꎬ在«公约»的起草过程中ꎬ涉及 安全地带 的问题主要出现在海底委员会的提案里ꎮ总体而言ꎬ安全地带设置的主要目的应是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安全ꎮ海底委员会涉及安全地带的提案ꎬ主要是基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ꎬ只是试图将其适用于新出现的专属经济区的概念ꎮ在此背景下ꎬ 安全地带 就被包含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问题里ꎮ对此ꎬ尼日利亚代表提交了一项涉及上述问题的提案ꎬ详细阐释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ꎬ其中包括 安全地带 的相关规定ꎮ在尼日利亚针对专属经济区的提案中ꎬ其第1条第4款规定 沿海国可以在其岸外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周围设立一个合理范围的安全地带ꎬ在该地带中ꎬ该国可以采取适当措施ꎬ以保证其设施的安全和航行的安全ꎮ [4]除尼日利亚外ꎬ不少国家的提案亦涉及到 安全地带 的问题ꎮ在由6个东欧国家(保加利亚㊁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㊁波兰㊁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联)提交的提案中ꎬ同样建议授予沿海国管理㊁建造㊁操作和使用 非沿海设施和其他设备 及其周围安全地带的权利ꎮ该提案第7条第2款同样规定安全地带的设立应符14 ①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5条第2款:以不违反本条第1项及第6项之规定为限ꎬ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立㊁维持或使用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所必要之设置及其他装置ꎬ并有权在此项设置与装置之周围设定安全区以及在安全区内采取保护设置及装置之必要措施ꎮ第3款:本条第2项所称之安全区以已建各项设置及其他装置周围500米之距离为范围㊁自设置与装置之外缘各点起算之ꎮ各国船舶必须尊重此种安全区ꎮ合 公认的国际标准 ꎬ并且其第7条第3款规定安全地带的设立不得对 正常的航行及捕鱼造成阻碍 ꎮ[5]从1975年海洋法会议第三期会议起开始区分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外向海延伸部分的大陆架ꎮ在此基础上ꎬ非正式法律专家组对提案进行修改ꎬ最终版本规定可将经济区人工岛屿㊁设施和构筑物的相关规定比照适用于大陆架上的此类结构ꎮ在随后1976年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上ꎬ订正的单一协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8条[6]采纳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的语言ꎬ并做了局部调整ꎬ规定为:第48条比照适用于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㊁设施和构筑物ꎮ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逐字重复了该案文ꎬ作为第80条[7]ꎬ至今未做改变ꎮ在最终形成的«公约»中第60条以及第80条的相关规定ꎬ可以发现仍是从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5条中衍生出来的ꎬ但«公约»继承了安全地带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发展ꎮ(二)公约的相关规定1.安全地带所适用的海域ꎮ«公约»第60条第4款规定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设立安全地带ꎬ第80条规定上述条款也适用于在大陆架上建立的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ꎮ一国的内水及领海属于一国享有完全主权的管辖水域ꎬ沿海国可以设立安全地带ꎮ除此之外ꎬ«公约»第147条第2款对位于 区域 内活动所使用的设施规定在其周围应设立安全地带ꎮ由此可见ꎬ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以及公海设立安全地带ꎮ2.可以设立安全地带的海上设施ꎮ«公约»第60条第4款①规定了可以设立安全地带的海上设施主要有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ꎮ相较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安全地带保护的设施只能是 已建立的 ꎬ并且还只能是出于开发大陆架资源目的而设立的海上设施ꎬ«公约»中可设立安全地带的海上设施的范围有所扩大ꎮ3.安全地带的范围ꎮ«公约»第60条第5款②规定安全地带的设立受其保护海上设施功能的限制ꎬ并且500米安全地带的范围只是一般性规定ꎬ允许存在例外情形ꎮ事实上ꎬ早在1958年日内瓦会议上ꎬ荷兰大陆架问题专家莫顿就提出ꎬ安全地带作为一个 保护性防火 区域ꎬ③50米的范围已足够ꎮ上述观点虽然得到石油公司相关可靠数据的支持ꎬ但仍有国家反对50米的范围ꎮ[8]南斯拉夫则认为50米的安全区范围不足以保障人工岛屿㊁设施ꎬ因此其提出安全区的范围应该延伸至设施周围500米ꎬ并且包括设施空中高1000米的区域ꎬ该观点得到了意大利㊁英国等国的支持ꎮ[9]4.国家在安全地带内的权利和义务ꎮ此项权利义务主要分为国家在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的权利义务与在公海的权利义务ꎮ首先ꎬ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设立的安全地带ꎬ«公约»第111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在此享有执法权ꎬ即 对于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ꎬ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ꎮ«公约»第60条第6款规定其他国家需承担的义务ꎬ即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ꎬ并应遵守在相应附近水域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ꎻ其次ꎬ对于在公海设立的安全地带ꎬ«公约»第260条只规定可以按照本公约规定设立500米范围以内24 ①②③«公约»第60条第4款规定: 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ꎬ并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安全ꎮ«公约»第60条第5款规定: 安全地带的宽度应由沿海国参照可适用的国际标准加以确定ꎮ这种地带的设置应确保其与人工岛屿㊁设施和结构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关联ꎻ这种地带从人工岛屿㊁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ꎬ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㊁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的距离ꎬ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ꎮ安全地带的范围应妥为通知ꎮDr.Moutonadvancedtheargumentꎬthatthesafetyzoneshouldbea protectiveno-fire extendingfor50metersa ̄roundinstallations.参见U.N.Doc.A/CONF.13/42. 保护性防火 区域的安全地带源于陆地上保护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的安全区ꎮ的安全地带ꎬ相关国家同样需承担相应的顾及义务ꎮ(三)«公约»规定的不足1.安全地带设立的标准不明ꎮ«公约»第60条第4款关于沿海国设立安全地带的规定中ꎬ规定沿海国有权设置安全地带时用的是 may ꎮ这就表明虽然«公约»赋予了沿海国设立安全地带的权利ꎬ但如果沿海国不行使该项权利ꎬ则安全地带就不会当然存在ꎬ那安全地带应如何设立才符合«公约»的要求?这点无法从«公约»的条款中得知ꎮ2.«公约»对于设置安全地带国家的权利规定不明确ꎮ«公约»规定设置安全地带的国家在此海域中可采取 适当措施 ꎬ此规定体现了国家在安全地带内享有的权利ꎮ但«公约»未澄清 适当措施 的含义为何ꎮ«公约»在第111条中提出了沿海国在其安全地带内享有紧追权ꎬ那么紧追权是否是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可采取的唯一适当措施ꎬ还是说这种 适当措施 还包括其他内容?对此ꎬ学界始终存在争论ꎮ有学者曾质疑ꎬ根据这种适当措施ꎬ沿海国可否制定特定航线从而限制特定型号的船舶进入安全地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外国船舶ꎬ沿海国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抓捕?[10]3. 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含义不明ꎮ«公约»在涉及安全地带的规定中使用了 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ꎮ但实际上ꎬ国际社会并未就安全地带制度形成统一的标准ꎮ例如«公约»就安全地带的范围规定了例外的情况ꎬ 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组织所建议者除外 ꎬ在 极地曙光 号案①中荷兰主张俄罗斯在普里拉兹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3海里设立的所谓的 安全地带 违反了«公约»规定 安全地带 不得超过五百公尺距离的规定ꎮ[11]但此处是否满足 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 的例外情形ꎬ«公约»并未给出合适的判断标准ꎮ4.安全地带制度与«公约»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不明确ꎮ安全地带产生于 领海之外即公海 的海洋秩序之下ꎬ在当时其存在周围的水域只有领海和公海ꎮ但在«公约»的体系下ꎬ整个海洋划分成领海㊁毗连区㊁专属经济区㊁大陆架㊁公海㊁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ꎮ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ꎬ当安全地带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海域之中时ꎬ沿海国是否因此而在安全地带内区分不同的海域行使不同的权利ꎬ还是沿海国可以不顾安全地带内的不同海域性质ꎬ而行使统一的权利ꎮ事实上ꎬ安全地带制度与自身所在的水域之间有着无法分割的紧密联系ꎬ«公约»对安全地带简短概括式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安全地带存在水域的特殊性ꎬ不利于各国理解和援引ꎮ二㊁对«公约»相关条文的分析与澄清«公约»涉及安全地带制度的规定模糊不清ꎬ从而导致了 极地曙光 号案等涉及安全地带制度纠纷的案例ꎮ在此本文试结合此案例以及相关国家实践ꎬ针对«公约»规定的不足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ꎮ(一)安全地带设立的合法性问题34 ①2013年9月18日ꎬ30名分别来自不同国家(包括一名俄罗斯籍)的绿色和平组织的成员乘坐悬挂荷兰国旗的 极地曙光 号破冰船ꎬ前往归属于俄罗斯国家石油气公司位于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内的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ꎬ试图阻止俄罗斯在北冰洋开采石油ꎮ在此过程中ꎬ船上成员试图强行登上钻井平台ꎮ俄罗斯海岸警卫队乘军舰对 极地曙光 号进行追逐ꎬ并于次日对其进行了登临㊁搜查ꎬ扣押了 极地曙光 号并逮捕了船上成员ꎬ其后将该船拖至摩尔曼斯克州的科拉湾扣押ꎬ将30名成员关在摩尔曼斯克和邻近城市看守所ꎬ俄方在摩尔曼斯克州的列宁斯基地方法院起诉被扣押的船员ꎬ控诉他们从事海盗活动ꎮ根据俄罗斯的国内法ꎬ他们将面临最高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ꎮ因为 极地曙光 号悬挂荷兰国旗ꎬ荷兰随即与俄罗斯当局进行交涉ꎬ并于10月4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启动«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ꎬ同时提请临时措施ꎬ要求俄罗斯当局释放涉事船只和船员ꎬ并停止相关司法活动ꎮ俄罗斯以其对«公约»下法庭的强制管辖权提出保留为由ꎬ否认仲裁庭及国际海洋法法庭享有管辖权ꎬ拒绝参加诉讼ꎮ仲裁庭于2015年2月裁定其对此案具有管辖权ꎬ同年8月仲裁庭做出实体裁决ꎬ仲裁庭最终认定俄罗斯联邦扣押涉案船舶及船员的行为违反了«公约»规定下沿海国的义务ꎬ仲裁庭认定俄罗斯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不具有法律依据ꎮ就安全地带是否有效设立的问题而言ꎬ通过归纳 极地曙光 号案仲裁庭最终的解释以及审理过程中大量援引俄罗斯国内法的做法ꎬ可以发现仲裁庭认为安全地带的设立应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要求ꎮ一方面ꎬ沿海国必须要通过国内实体法律明文规定所设立的区域是«公约»第60条语义下的安全地带ꎻ另一方面ꎬ沿海国的国内法必须就安全地带设立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ꎬ沿海国必须就安全地带的主管机关㊁设立机关以及设立程序进行规定ꎬ只有在满足沿海国国内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的基础上设立的安全地带才具有法律依据ꎮ从各国的国家实践来看ꎬ当前主要海洋国家对该问题的理解与仲裁庭的做法相同ꎮ例如ꎬ美国对安全地带的设立规定在1974年«洋面海港法»[12]中ꎬ该法第10条(d)款分别就安全地带设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做出了规定ꎬ 根据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ꎬ运输部长在经与内政部长㊁商务部长㊁国务卿㊁国防部长协商后ꎬ出于航行安全的目的可以指定洋面海港周围的适当区域为安全地带ꎮ运输部长通过规定来划定安全地带内所允许进行的活动ꎮ 第10条(d)(2)规定: 除了任何其他规定外ꎬ根据本款规定ꎬ运输部长有权在建造深水港期间建立有效的安全地带并颁布与之相关的规则和条例ꎮ 根据这个规定美国在安全水域内可以执行利用洋面海港船舶的航行管制㊁环境保全措施以及机构中提倡为了洋面海港的保护及周边海域航海的安全ꎬ应努力实现时效性的国际措施ꎮ[13]1964年«英国大陆架法案»[14]也是分别就实体和程序分别对安全地带的设立进行了规定ꎬ该法案第2条有关特定领域内构筑物的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特定领域内构筑物的安全ꎬ燃料动力部可以通过行政立法性文件制定禁止船舶进入特定领域内的规则ꎬ在符合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形下ꎬ未经授权可以进入规则规定的特定领域内ꎮ此外ꎬ还有«加拿大海洋法»也是分别从实体和程序分别规定了安全地带的设立 可由议会议长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制定规章 [15]笔者认为根据«公约»关于安全地带设立规定的条款表述ꎬ结合主要国家的相关实践ꎬ加之仲裁庭对此做出的解释ꎬ足以证明各国对安全地带设立的条件是存在标准的ꎬ即需要同时满足实体和程序的要求ꎮ(二)设置安全地带的国家的权利义务问题欲澄清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ꎬ需从«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可采取的适当措施和执法权入手ꎮ1.沿海国可采取的适当措施ꎮ就沿海国可采取的适当措施而言ꎬ重点需明确 适当措施 的具体含义以及如何保障此种措施的实施ꎮ虽然从«公约»的规定无法直接得出沿海国可采取 适当措施 的具体内容ꎬ但可以结合国际文件以及各国实践进行推测ꎮ国际社会迄今涉及 安全地带 的文件仅有国际海事组织 关于近岸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 的第A.671(16)号决议[16]ꎬ及其附件«关于近岸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建议»[17]ꎮ根据决议第d款的规定ꎬ 建议各国政府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ꎬ除非得到特别的授权ꎬ悬挂各自旗帜的船舶不能进入或穿过已经合理设立的安全地带 ꎮ对此ꎬ可以发现相较于«公约»的规定ꎬ国际海事组织对 适当措施 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ꎬ即 适当措施 是指对其他国家船舶行使禁航权ꎮ根据当前船舶的航行速度ꎬ有学者研究表明ꎬ当一艘船只以25节(大约29英里/小时)的速度接近一个近岸设施时ꎬ其从安全地带的外沿到撞上该设施ꎬ仅需39秒ꎮ[18]笔者认为ꎬ在现有的500米距离的安全地带内ꎬ沿海国是无法在39秒内迅速采取措施以保护海上设施的安全ꎬ因此出于沿海国利益保护的客观需求而言ꎬ沿海国应当有权禁止外国船舶进入安全地带ꎮ该观点得到了各国立法实践的支持ꎮ例如ꎬ法国不仅禁止其他国家的船舶进入安全地带ꎬ还限制 44其他国家航空器在安全地带上空的飞越行为ꎮ①英国法律规定船舶或捕鱼船未经允许进入安全地带是违法的ꎮ[19]美国针对安全地带规定长度不足100英尺的船舶才允许进入ꎮ[20]可见ꎬ无论从理论还是各国实践都可以为禁航权的存在找到合理的依据ꎮ实践中ꎬ在 极地曙光号案 中ꎬ仲裁庭在判断俄罗斯在普里拉兹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的 安全地带 是否合法的过程中ꎬ其并未对俄罗斯国内法规定的禁航权提出质疑ꎮ最值得注意的是ꎬ不仅仲裁庭未对俄罗斯国内法规定的禁航权提出质疑ꎬ作为涉案国的荷兰也并未对此提出反对ꎮ荷兰只是主张俄罗斯在钻井平台周围3海里设立的所谓的 安全地带 违反了«公约»规定 安全地带 不得超过500公尺距离的规定ꎮ[21]依据荷兰的主张和仲裁庭的解释ꎬ不难发现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享有禁航权是不存在争议的ꎬ外国船舶有遵守沿海国禁航规定的义务ꎮ虽然沿海国在安全地带内享有禁航权ꎬ但是出于«公约»维护航行自由的目的ꎬ沿海国的国内法都未规定绝对性的禁航ꎬ普遍采纳的是相对性的禁航ꎬ即非经沿海国授权不得进入安全地带ꎮ相对性的禁航规定就要求沿海国对进入的船舶提前进行区分ꎬ这就要求沿海国采取事前的识别措施ꎮ只有提前了解航行船舶的相关信息ꎬ沿海国才能准确做出是否行使禁航权的决定ꎮ因此ꎬ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延伸出了另一个措施即沿海国事前的知情权ꎮ早在国际海事组织讨论违反安全地带的问题时ꎬ加拿大就曾提议应在设施周围设立最大3海里的 警告区 ꎮ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近岸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建议»第2章第2条规定ꎬ 航行在近岸设施或结构附近的船只ꎬ适当情况下ꎬ当接近这样的设施或结构时ꎬ采取提早的㊁实质的避让措施ꎬ以便使设施或结构注意到船只的距离最近点ꎬ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尤其是设施或机构能够用以帮助船只航行的信息 ꎮ虽然该条款针对的对象是船方ꎬ但是保护的仍是沿海国在安全地带附近的权利ꎮ除了加拿大之外ꎬ澳大利亚针对此种知情权创设了 海洋识别制度 ꎬ也可称为识别权ꎬ即指当船只进入距离设施一定距离范围之内时ꎬ沿海国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信息ꎬ以便评估在设施附近航行的船只的潜在威胁程度ꎮ但是ꎬ在该船只并不遵从提供信息的要求时ꎬ沿海国并无权阻止其在附近航行ꎬ沿海国有权根据不同情况ꎬ及时采取识别㊁监视㊁管制和处置等相应措施加以应对ꎮ[22]澳大利亚学者克莱因(NatalieKlein)教授认为该项权利存在国际法依据ꎬ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ꎬ识别权的产生满足«公约»第59条针对在公约制定时无法预见到的ꎬ因新形势出现导致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情形ꎬ应属于«公约»第59条关于 未有归属的权利 (unattributedright)的范畴ꎮ第二ꎬ«公约»第194条②和第221条③出于对海洋污染防治以及海上石油平台的保护ꎬ«公约»赋予沿海54 ①②③法国«关于大陆架勘探和自然资源的开发»第68-1181号法令(1968年12月30日)第4条规定: 设立在设施和装置周围的安全地带可以延伸至500米ꎮ未经授权禁止在与探测或开发作业无关的情况下进入安全地带内ꎮ为了保护大陆架上设施的安全ꎬ法国法律限制在设施以及安全地带上空内的飞跃行为ꎮ «公约»第194条第1款: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ꎬ防止㊁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ꎬ为此目的ꎬ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的可行方法ꎬ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ꎮ第2款: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ꎬ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ꎬ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ꎮ第3款: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ꎬ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ꎮ这些措施ꎬ除其他外ꎬ应包括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a)从陆上来源ꎬ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㊁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ꎬ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ꎻ(b)来自船只的污染ꎬ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ꎬ保证海上操作安全ꎬ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ꎬ以及规定船只的设计㊁建造㊁装备㊁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 «公约»第221条第1款: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各国为保护其海岸或有关利益ꎬ包括捕鱼ꎬ免受海滩或与海滩有关的行动所引起的ꎬ并能合理预期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胁ꎬ而依据国际法ꎬ不论是根据习惯还是条约ꎬ在其领海范围以外ꎬ采取和执行与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措施的权利ꎮ第2款:为本条的目的ꎬ 海滩 是指船只碰撞㊁搁浅或其他航行事故ꎬ或船上或船外所发生对船只或船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迫切威胁的其他事故ꎮ。

国际法相关案例

国际法相关案例

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38.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一英国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布拉多及其他地方捕鱼。

后来英国认为此条约已为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

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北大西洋海岸某些地方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

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

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

1909年1月27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

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7月1日作出判决。

【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l)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英美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用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及其他类似的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南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20修订版)》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20修订版)》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目次1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4.1论证原则 (3)4.2论证依据 (3)4.3论证内容 (4)4.4论证成果 (4)4.5论证程序 (4)4.6论证等级 (4)4.7论证范围 (6)4.8论证重点 (7)5论证基础资料 (7)5.1资料内容 (7)5.2资料基本要求 (7)5.3现场踏勘 (8)5.4海洋调查资料 (8)6项目基本情况与用海必要性分析 (10)6.1项目基本情况 (10)6.2项目用海需求 (10)6.3项目用海必要性 (10)7项目所在海域概况 (11)7.1海洋生态概况 (11)7.2海洋资源概况 (11)8资源生态影响分析 (11)8.1资源影响分析 (11)8.2生态影响分析 (12)9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12)9.1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12)9.2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12)9.3利益相关者界定 (13)9.4相关利益协调分析 (13)9.5项目用海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协调性分析 (13)10 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13)10.1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基本情况 (13)10.2对周边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的影响分析 (13)10.3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3)11 项目用海方案分析 (14)11.1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 (14)11.2用海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4)11.3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15)11.4岸线利用合理性分析 (15)11.5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15)11.6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 (16)12 生态保护修复和使用对策 (16)12.1项目用海主要生态问题 (16)12.2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与目标 (16)12.3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16)12.4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计划 (16)12.5海域使用对策 (16)13 结论 (1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1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 (25)附录 D (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 (27)附录 E (资料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摘要 (30)附录 F (资料性附录)论证报告重要图件名录 (3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219533247_论沿海国保护权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

219533247_论沿海国保护权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23)论沿海国保护权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翟 仲目次 一、沿海国保护权与军舰豁免权共同适用于执法活动二、国际条约法视角下沿海国保护权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三、习惯国际法视角下沿海国保护权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四、沿海国保护权限制军舰豁免权在执法措施上的体现五、结语摘要 针对在领海进行非无害通过的外国军舰,沿海国能否采取执法措施,取决于沿海国保护权是否构成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

在军舰豁免权的适用范围上,这种限制体现为当外国军舰不顾沿海国有关驶离领海的要求,并对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构成持续、严重、紧迫的危险时,沿海国可基于《海洋法公约》第25条第1款采取必要的执法措施以防止外国军舰的非无害通过。

习惯国际法视角下,尚不明确沿海国能否基于保护权对外国军舰采取执法措施,但形势紧迫时国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亦符合国际实践。

在执法措施上,沿海国保护权对军舰豁免权的限制体现为对外国军舰的强制驱离,以及暂时扣押身份不明或拒不驶离的军舰属具,但措施的实施应恪守人道主义原则,并以实现强制驱离的目的为限。

关键词 军舰 无害通过 领海 豁免权 沿海国保护权外国军舰在领海内进行非无害的通过,沿海国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是国际海洋法中的重难点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可以行使保护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1〕由于该条被列入“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其适用〔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前,涉及《海洋法公约》第25条第1款“沿海国保护权”的研究成果包括金永明:《论我国〈海警法〉的实施、影响与完善》,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22期,第128页;金永明:《论领海无害通过制度》,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2期,第63页;曲波、梁赟:《海洋维权执法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南海仲裁案第13项仲裁请求裁决评析》,载《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2期,第20—30页;杨瑛:《适用登临权的国际犯罪行为法律问题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60页;张国斌:《无害通过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第94页;ShizukaSakamaki,犕犲犪狊狌狉犲犪犵犪犻狀狊狋犖狅狀 犐狀狀狅犮犲狀狋犘犪狊狊犪犵犲狅犳犠犪狉狊犺犻狆狊犪狀犱犗狋犺犲狉犌狅狏犲狉狀犿犲狀狋犛犺犻狆狊犗狆犲狉犪狋犲犱犳狅狉犖狅狀 犆狅犿犿犲狉犮犻犪犾犘狌狉狆狅狊犲狊,61Jap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81,81110(2018).于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船舶。

盘点美“海上控制”16条战略水道:5条涉及中国

盘点美“海上控制”16条战略水道:5条涉及中国

盘点美“海上控制”16条战略水道:5条涉及中国盘点美“海上控制”16条战略水道:5条涉及中国纵览全球战略海峡通道李杰最近几十年以来,美军一直在寻求“海上控制”,以图掌握全世界最重要的16条海上要道,确保战时能够封锁他国的海上运输船舶和海军力量行动,维护美军的航道安全,并在平时通过对这些水道的有效控制,大量获取各种情报,进而确保美军全球战略的实施。

在美国竭力控制的16条水道中,涉及到中国周边地区的有5条,印度洋有2条,地中海有2条,大西洋的数量最多,有7条。

在这些海峡中,如果按与中国利益涉及相关程度、地域远近程度,以及美军掌控的状况等因素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在中国近海周边的海峡通道,二是与我国家战略资源密切相关的海峡通道,三是涉及到全球海上利益的海峡通道,四是与我国相距较远,目前对我影响相对较小的海峡通道。

当然,上述海峡通道的类别划分,并没有严格的界限,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海外利益的拓展以及维护海洋安全的步伐加大,类别的划分也要调整和变化。

中国近海周边的海峡通道朝鲜海峡:位于北太平洋西缘,介于朝鲜半岛南部海岸与日本九州岛西北海岸及本州西南端海岸之间(东经129度零分,北纬34度15分);从东北向西南延伸,长约300千米,宽约180千米,是连接中国东海与日本海的要道。

海峡中对马岛把水域分为东西两大水道,西水道即狭义的朝鲜海峡,东水道为对马海峡。

其中,对马海峡位于日本对马岛和壹岐岛之间,从海峡向西南可直达中国东海,向西通过朝鲜海峡与中国黄海相连,向东通过关门海峡、濑户内海可达太平洋,向北通过日本海出鞑靼海峡到鄂霍次克海。

朝鲜海峡是俄罗斯太平洋舰队从远东港口到太平洋的咽喉要道,也是美国第七舰队经常与韩、日等国上溯到日本海进行海上联合演习的必经之路。

朝鲜海峡宽约67千米,平均水深95米。

东水道宽约98千米,平均水深约50米。

朝鲜海峡峡底地形缓倾,水深大多为50-150米,最大水深228米。

海区两端开阔,航路通畅。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希望考生们都能认真备考,2016年司考一卷练习也要做一做,祝您早日通过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 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1929~1933年间美国海军历次“舰队问题演习”以及航母航空兵的发展

1929~1933年间美国海军历次“舰队问题演习”以及航母航空兵的发展

1929~1933年间美国海军历次“舰队问题演习”以及航母航空兵的发展作者:Ryan David Wadle目录1、序言2、海军航空兵,1910~19283、以往的演习,1889~19284、“来路漫漫,前途遥遥”:第九次舰队问题演习5、舰队作战中的航空母舰:第十、十一次舰队问题演习6、“最有趣的研究”:第十二次舰队问题演习7、战时的无价之宝:第4次联合大演习和第十三次舰队问题演习8、失败与奖赏:第十四次舰队问题演习9、结论第一章序言自从1911年尤金•伊利首次从军舰甲板上驾机起降的那天起,美国海军对于航空的兴趣便与日俱增,一战的爆发更加速了其发展的步伐。

美国海军航空兵虽然不断壮大,并初步取得了政治层面上的支持,然而其进度仍然落后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国。

已经在“混血航母”上做过测试的英国人于1918年服役了该国第一艘真正的航空母舰——百眼巨人号,而美国海军直到1919年才获得了建造一艘航母的拨款。

2 0年代初期,美国海军决定利用每年冬季舰队集中的机会来举行演习,以便让舰队的大部分兵力都能参加。

这一系列年度演习一直举办到二战前夕。

在初期的舰队问题演习中,飞机出场不多,这主要是因为海军航空兵此时还处在襁褓之中,而且美国也只有一艘航母——试验性的兰利号。

第二、三艘航母——列克星顿号和萨拉托加号于1927年服役,使得美国海军可以对航空兵在舰队战中扮演的角色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探讨。

这两艘新型航母因华盛顿条约而诞生,并从1929年起参加年度演习。

本文将会分析航空母舰在1929~1933年间的第九至第十四次舰队问题演习中的表现。

虽然已经有许多著作提到了舰队问题演习中的航母活动,特别是演习对于海军观念发展的影响,但此前还没有人专门研究过航母的演习表现对于未来航母设计的影响、航空兵在媒体报道中的形象、或是舰队问题演习的政治影响等等问题。

从第九次舰队问题演习到第十四次,航母部署方式和演习背景设定的变迁过程反映了海军航空兵对于独立性、进攻性的航母空中力量的向往,这一点也表现在了约克城级航母的设计中。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漫谈之一:领海到哪里?每天到河里来潜水,饮水好多瓢,不贡献点什么,觉得对不起人,尽管知道此处水深怪多,吐个泡泡凶多吉少,也要奋不顾身一把。

在下干了十年的海洋工作,看了“你克我服”先生的东海石油问题,觉得有话可说,此地多持平之论,也是个说话的好环境,悖谬之处,敬请诸兄指正。

首先说个段子。

有人知道我们的领海是怎么回事么?有朋友说了,那有何难?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邻区+176海里专属经济区嘛,总共加起来也就是200海里。

那么,我们的领海是从那里起算向外推12海里的呢?也就是说,领海基线在那里?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我国采用12海里领海。

一石激起“三”层浪,因为声明语焉不详,印尼,美国等国家都纷纷来打听,你们的领海到底到哪里啊?这可不是小事,事涉主权,如果你宣布的范围与他们的冲突,对方自然要提抗议;事情也涉及商业,人家的货轮如果遇难或者被抢,也知道该找谁帮忙救助。

可是我们中国就是不吭声,不肯发表必须附上的海图。

现在回想起来,也真是苦了周总理为首的外交系统,要是那时候就宣布了海图,跟印尼、菲、马、越、日、韩的关系改善肯定是平添难度了,不发表声明又不行,所以搞了一出有头无尾的戏。

中国不透底,周边国家也就搁置了这件事,反正你还没宣布边界嘛,等宣布了再抗议也来得及。

只有美国搁置不了,天天来打听,心里急啊。

它是海洋大国,又天天在这边晃,又怕莫名其妙发生冲突,通过好多渠道来打听过,其中包括波兰渠道,中国就是不告诉他。

12海里领海云云,本来就是对付你的嘛,你急,正好。

说起来有钱人就是有办法,美国人不像我们有五千年与人斗的智慧,可他们是科学大国啊,别的不会,做试验有的是经费,准备停当,这就做开了试验……从那年开始,你去看看《人民日报》,隔几天就有一篇声明:“美国悍然入侵我国领海,强烈抗议……”美国也很滑稽,照例是一篇回复:“你没公布你的领海边界,我是误入。

”你来我往,双方都很有耐心,用了几年的时间,美国海空军共计入侵我国领海领空500余次(一说是900余次),此后就不来了。

二 战 十 大 战 列 舰

二  战 十 大  战  列  舰
是近代海军史上第一艘采用统一型号主炮的战列舰也是第一艘采用蒸汽轮机驱动的主力舰这是一艘使以往的战列舰在一夜间旧式化的划时代军舰此它的名字成为了现代化战列舰的统称无畏级战列舰的问世开创了海军学术史上巨舰大炮的新时代中文名
二 战十大 战 列 舰
大舰巨炮
汪洋霸主
钢铁咆哮 怒海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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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外文名: 国 别: 类 型:
中文名:乔治五世国王级战舰 英文名:King George V class Battleship 国 家:英国
1941年5月27日,“乔治五世”号取得了服役期间最大的战果——她与“BIG SEVEN”的传奇角色“罗德尼”号战列舰一道,击沉了德国海军最强大的“俾斯 麦”号战列舰。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对手力早已不从心的情况下,“乔治五世” 却遭受着火炮故障的困扰,以至于她几乎从未进行10门主炮的齐射。 1945年上半年,“乔治五世”号协同“衣阿华”号等盟军战舰游移于日本近海, 炮击室兰制铁所等日本工业设施。 1945年9月2日,“乔治五世”号在东京湾参加了日本投降仪式。 1950年退役,1958年1月20日出售解体。 1941年5月24日,“胡德”号和“威尔士亲王”号在丹麦附近发现“俾斯麦”号, 随即展开炮战,史称丹麦海峡海战。双方从26000米一直打到22000米,“胡德” 号中弹沉没,“威尔士亲王”号中弹3发,雷达操作室、舰桥被毁,航空设施、 救生船加班遭到破坏,但也命中“俾斯麦”号3弹,打穿了对方舰艏的一个油舱 (让“俾斯麦”号损失了1000吨燃料,又迫使其尽量顺风航行以免增加进水,机 动性优势大减)。随后,饱受“伤”“病”折磨的“威尔士亲王”选择了撤退, 未参加后续的追击行动。 1941年12月10日“威尔士亲王”号、“反击”号在马来亚海域(3-30'N,104-30'E) 遭遇日军飞机空袭,两舰先后沉没。舰队司令官菲利普斯上将和“威尔士亲王” 号舰长里奇上校阵亡,英军高级军官仅有“反击”号舰长威廉-坦南特上校幸存。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CCS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CCS

第 4 节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 ..................................................................................................................48
第 5 节轮机检验..............................................................................................................................................49
第 9 节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21
第 10 节证书与报告........................................................................................................................................23
第 2 节检验与试验..........................................................................................................................................28
第 1 节一般规定..............................................................................................................................................28

论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

论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

论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在国际海洋法的领域中,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也关系到国际航运秩序以及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的普遍规定,领海的宽度通常为 12 海里。

在这片海域内,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以及对海上交通的管理等。

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基于领土主权原则。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在其领土范围内当然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的行为威胁到沿海国的公共利益、安全或秩序,沿海国就有必要采取刑事措施加以制止和惩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并非是绝对的。

国际法中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情况。

例如,如果外国船舶上的行为仅仅是针对该船舶内部的事务,且未对沿海国的利益造成直接影响,沿海国通常会尊重船旗国的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船旗国管辖原则”。

船旗国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一般来说,船旗国有权对其船舶上发生的一切事务进行管辖。

另外,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也对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一些涉及国际犯罪的公约可能规定了沿海国在特定情况下的管辖权。

同时,国际社会长期形成的习惯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沿海国的行为。

当沿海国决定对领海内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首先,必须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

其次,执法行动应当合法、适度,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不得过度使用武力,不得侵犯船舶上人员的基本权利。

在实践中,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刑事管辖权的行使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海上环境的特殊性,调查和取证工作往往比较困难。

另一方面,不同国家之间对于管辖权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国际争端。

领海12海里是怎么来的

领海12海里是怎么来的

领海12海里是怎么来的
介绍
据历史记载,中国有句经典古话“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其意即便是局面上物质资源不可克服,而能挽回危难的,是当事双方的和解和调停。

以此理念的强调,为当今国际海洋权益秩序解决众多争端奠定了其基础,从而推动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实施。

国际上最流行的一项秩序是1958年的“巴林声明”,这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委员
会制定的。

根据此处声明每个国家各自以12海里的范围认定其领土海洋边界,即
每个国家在距离其宗主国大陆岸12海里范围内具有可排斥外国船只进入的领海权。

依据此处理念,把中国沿岸地区的各国领海就定为12海里,从而确定了现今中国
领海12海里的形状。

更重要的是,这项秩序帮助中国和其他国家实现了海洋权益的平等,为争取海洋权益和尊重国家统一领土边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框架,并为海洋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为此拓海和搅海的行为得到制止。

因此,中国领海12海里来之不易,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专家团共同努
力和几十年海洋权益调整的结果,也是国家众多耕耘者共同创造的传统。

至今,中国拥有的领海12海里,仍是获得中国民族海洋权益的重要依据,其
对于中国的权益和安全维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还为中华民族民族魂壮健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12海里中国领海宽度是怎样确定的

12海里中国领海宽度是怎样确定的

12海里中国领海宽度是怎样确定的12海里中国领海宽度是怎样确定的自1958年8月23日开始的炮击封锁金门持续了10天后,从北戴河回到北京的毛泽东于9月3日晚突然提出,福建前线自9月4日起停止炮击3天,以观各方动态。

9月4日,人民解放军福建前线的炮兵沉寂下来。

同日清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领海线声明”,这个“声明”的中心点,是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及其上空。

在这个时候停止炮击并提出领海界线,是毛泽东经长期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又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一个国家提出自己的领海界线,这是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正当行动。

过去,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由于缺乏近代海权观念和腐败无能,有着1万多公里海岸线的中国竟一直没有提出过自己的领海界线。

结果,不仅外国舰船可以在中国近海横行,我国沿海的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完全无法保护。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开始研究国家的领海线问题,可是因国民党军在沿海进行封锁,随后又爆发了朝鲜战争,美国海军进入中国近海,这个问题暂时被搁置。

1955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沿海紧张局势的缓和,领海线问题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1958年夏天毛泽东考虑炮击金门,也将提出领海线问题作为其中的一项因素。

从我国的经济、国防利益出发,当然以领海线宽一些为好,可是在当时严峻的形势下,如自己的军事力量不能有效地保障宣布的界线,领海线反而会被他人任意破坏,到头来只等于空谈。

另外,中国的海上邻国不少,提出过宽的领海线势必引起严重的国际争端,也会被美国利用进行反华。

原总参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到北戴河参加过毛泽东召集的讨论领海问题的会议,他曾回忆当时大家的想法:国际上有个《海牙协议》,以3海里为领海线,由来是18世纪末大炮的射程约为3海里,西方国家就采用以海岸炮台的有效射程距离为领海的宽度。

许多国家认为这不公正,苏联就宣布12海里。

中国南海问题

中国南海问题

我国在南海占了8个。

主要有华阳礁、永署礁、南熏礁。

台湾当局占领太平岛。

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的岛屿,退潮时,露出水面0.43平方公里。

越南占29个,菲律宾占8个,马来西亚占2个。

南沙群岛东西宽900多公里,南北长1800多公里,总面积83万平方公里。

共有露出水的岛礁230多个。

其中最高的岛是黄麻岛,海拔6米,主要大岛有南威岛,建业岛,马欢岛等。

南沙群岛非常美丽富饶,是个聚宝盆。

南沙群岛面积极其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

1、南沙群岛海水水产资源极其丰富,是东南亚最大的渔场,共有1500多种鱼类,全世界独有的鱼类300多种。

如果合理利用,每年能捕2000万--3000万吨鱼。

2、南沙群岛石油、天然气资源极其丰富,是世界巨型油气田,已探明石油储量350亿吨。

3、南沙群岛各种矿产资源相当富有。

铁矿、锰结核、水精石等等矿储量巨大。

4、南沙群岛风光秀丽、地貌惊险。

南沙群岛地貌复杂多样,象个蚂蜂窝,海底象座迷宫,几千年来,一直是海盗的根据地。

其中中国海盗一直是南沙群岛的霸王。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

80年代,印度尼西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越南目前与俄罗斯签署了订购8架苏-30MK2战机的合同,接下来越南还要再买12架俄罗斯的此款战机,此外越南还要购买6艘俄罗斯的基洛级潜艇,总价值已经高达20亿美元。

有分析认为,在中越两国南海主权争端的背景下,俄罗斯又大手笔卖给越南武器,这对南海主权的争夺真是雪上加霜,使南海主权的争夺变得更加扑朔迷离70年代以后才开始出现南海争端主持人:首先我们想知道南海的区域是如何界定的,为何中国会与周边这么多的国家产生领土领海纠纷呢?张召忠:南海的区域界定是这样的,我们中国叫南海,外国叫南中国海,界定范围大约是台湾以南一直到马六甲海峡以北,菲律宾以西,越南以东,中国三亚以南这一大片都叫南海,这是一个广义的范围。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案例:
克利柏顿岛是一个珊瑚礁岛,位于离墨 西哥西南约650海里处的太平洋上,不适宜 人居住。此岛是英国人克利柏顿在1705年 发现的,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求。几年 以后,法国水手又发现该岛,法国也没有 提出主权要求。1858年初,法国政府颁发 一项开发鸟粪的特许令状,实际上却未使 用过。
1858年11月17日,一名法国军官乘着一艘商 船在该岛外面游弋,他宣布法国对该岛的主 权,作了地理记录,并且登上该岛,但没有 在岛上留下主权标志。他将整个事情经过报 告了法国驻檀香山领事馆,通知了夏威夷政 府,并公布在一份地方报纸上。1897年,一 艘法国船的水手发现岛上有人为一家美国公 司收集鸟粪,美国政府在答复法国政府的询 问时声明它对该岛没有主权要求。其后,墨 西哥派遣一艘军舰到该岛,并在岛上升起墨 国旗。法墨互换外交照会后,同意将争端提 交仲裁解决。
(二)领水(Territorial Waters)
1.“内水”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内海水)
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内陆水)
国内河流 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 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 流,亦称界河
多国河流 流
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 添附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 添附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通洋运河 • 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是埃及境内连接地中海和红海的 一条航道。1869年正式通航后,一直由英法 两国所控制。1888年10月29日德、法、意、 西、荷、俄、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在 土耳其的君士坦丁堡签订《君士坦丁堡公 约》,英国于1904年加入。该条约规定苏伊 士运河为自由通航的运河。

STS作业指南

STS作业指南
Form: RWPRR401-B
CCS 通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80 号总第 144 号 2011 年 11 月 25 日(共 1 页)
Circular
发: 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各分社、本社验船师、审图中心,有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 厂,设计单位
船对船(STS)作业计划审批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 2009 年 7 月 17 日以 MEPC.186(59)决议通过了 《经 1978 年议 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修正案, 该决议将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新增的 MARPOL 附则 I 第 8 章——“防止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造成污染”规定, 从事 STS 操作的油船, 应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进行的船舶第一次年度、 中间或 换证检验之日,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STS 作业计划”(简称“计划”)。 1)本指南适用于进行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STS)的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2)不适用于燃油加装作业(bunkering)和与固定或移动式平台相关的油类过驳操作(如 钻井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设施(FPSO)或浮式储存装置(FSU)的近海采油和储 油作业, 以及为军舰、 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 舶。 3) 适用于海上 150 总吨及以上的加油船(bunkering ship)进行的货油 STS 操作。 现将该指南公布如下,并附上指南的中英文本,供参照实施。
附件:船对船(STS)作业计划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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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对船(STS)作业计划审批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 2009 年 7 月 17 日以 MEPC.186(59)决议通过了 《经 1978 年议 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修正案, 该决议将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新增的 MARPOL 附则 I 第 8 章——“防止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造成污染”规定, 从事 STS 操作的油船,应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进行的船舶第一次年度、中间或 换证检验之日,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STS 作业计划” (简称“计划” ) 。 1 “计划”适用范围 1)适用于进行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STS)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2)不适用于燃油加装作业(bunkering)和与固定或移动式平台相关的油类过驳操作(如钻 井装置) 、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设施(FPSO)或浮式储存装置(FSU)的近海采油和储油作 业,以及为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3) 适用于海上150总吨及以上的加油船(bunkering ship)进行的货油STS操作。 2 “计划”要求 1) “计划”应根据经修正的国际海事组织(IMO) “油污手册(第 1 节 防止) ”以及国 际航运公会(ICS)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 “船对船过驳指南(石油)”制定, 为船长和涉及 STS 操作的人员提供指导。建议所有在“计划”中提及的文件和出版物都在船 上有备份。 2) “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要求可参见本指南 4 中给出的模板: (1)整个 STS 操作步骤说明; (2)系泊和离泊程序及布置的说明,包括必要的图纸和货物过驳期间的系泊程序; (3) 货物和压载水驳运程序说明, 包括软管测试、 连接和断开程序以及货舱填舱 (TOPPING OFF)程序; (4)所有涉及 STS 操作人员的名称、位置和职责; (5)应急停止、通信系统和快速脱离的操作程序; (6)集油盘及其清空程序的说明; (7)溢油入海报告程序; (8)经批准的应变计划; (9)货物和压载计划。 3) 编制“计划“时,应考虑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在专属经济区、领海或港区进行货油过驳 操作时的法规。 4) “计划”制定的 STS 操作程序和要求应完全符合正常货物操作的安全要求。 5) 负责STS操作的总负责人(POAC)应具备履行所有相关职责的资格,并考虑到国际海 1 事组织确定的STS操作最佳方法指南 包含的资格。 6) “计划”应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编写,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语或西班牙语,还 应提供上述三种文字中的一种版本。 7) 每一艘 STS 作业油轮的驾驶台、货物驳运控制中心和机舱均应备有一份“计划”的 复印件。

【转贴】从地缘谈南海边境问题

【转贴】从地缘谈南海边境问题

南海的地缘状况如果用两个字形容就是“复杂”,如果用三个字形容就是“太复杂”。

复杂的原因其实只有一个,就是中国的手伸得有点长,或者说中国的地缘状况很难控制住这么一大片突出的海域。

不过既然当初把图画的这么大,而现在走在复兴之路上的中国又这么需要这片海,那么“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可能周边的那么小国会觉得很不公平,但政治就是这样,谁叫中国是这个区域唯一的大国呢。

中国南海问题的历史现在我们看到的南海边界俗称“九段线”(就是出版的地图中南海画的虚线分为九段),这条边境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中国的历史上曾经控制过一片海域,或者说曾经在这一片海域频繁活动过。

并不是周围的国家就没在这打过渔、贩过货,只是中国比较喜欢做记录,所以古典时期对于这片海域的记录中国自然占优。

大国所具有的并非只是文化优势,在政治上也总是比小国更有敏感性。

尽管中国人的自尊心让我们一直希望中国是结束二战的决定性因素。

但作为政治家却会很清楚的看到,太平洋战场才是胜负的关键。

作为美国的忠实盟友——“国民政府”将目光投向海洋的深处也就很自然了。

其实也不能怪那些小国没有战略眼光,因为那时他们正忙着民族独立(独立时间:菲律宾1946年,越南1946年,马来西亚1957年)。

陆上的边界才是最重要的,至于渔民打渔的地方,好像自古以来也没人管过,谁又这么无聊会去关心呢?作为当时中国合法的政府——“国民政府”却并没有认为这是一件无聊的事,派船过去转一圈是必须的,既然日本人曾经在那些岛上挖过矿,那作为战胜国接收是顺理成章的。

不过以限于当时的条件,在太平岛上驻军已是所能做到的极致。

转是转过了,在地图上标出自己的势力范围,传檄四方是接下来要做的了。

鉴于那些小国正在纷纷独立,拖的长了难保会有人回过味来,所以时间有点紧。

不过好在那些绘图的专业人士并没有让政治家们等太久,1947,当时的中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为这片被命名为“南中国海”的海域划定了一条有11段线的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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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海军法律汇编:领海12海里,且允许中国军舰穿行虽然美国作为传统海洋强国和海洋国际公约制定者,参与了1973-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讨论,但由于认为UNCLOS在深海床采矿权上有重大缺陷,1983年美国政府宣布不会签署UNCLOS。

简单说,就是第11部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UNCLOS遵循“全人类共有,平行开发,强制技术转让,生产配额”原则,而美英法德等列强要求“自由竞争”(即公海海底资源谁有本事谁开采!凭什么搞大锅饭?!)最后就是美国政府签了字,但国会不批准。

2、虽没加入公约,但承认绝大部分条款尽管美国不是UNCLOS签约国,但承认UNCLOS中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中的有关规定。

作为对UNCLOS的回应,1983年3月里根政府的《海洋政策声明》中提到:首先,美国准备接受并依据传统习惯(UNCLOS)中利益均衡原则使用海洋,包括航海权和航空权。

因此,只要美国和其他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权力和自由得到沿海国承认,美国政府也将承认其他国家被UNCLOS赋予的权益。

其次,美国政府将在全球海域按照UNCLOS反映出来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使和维护其航行和飞越自由与权力。

但是,美国政府绝不承认其他国家单方面签署的限制国际社会在航行和飞越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协议,这也包括相关公海的使用。

3、美国的领海是12海里,不是3海里也是作为对UNLOS签署后各国划12海里领海热潮的回应,1983年美国宣布其领海是12海里,24海里毗邻区,200海里EEZ。

并承认其他国家也享有最大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以及毗邻区,EEZ的权利。

(因为的确有些国家坚持自己领海是超过12海里,如巴西、阿根廷等是200海里!)美国大气海洋管理局NOAA(相当我们的国家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合体)网站有矢量图的美帝领海基线,领海,毗连区,EEZ地图。

https:///data/us-maritime-limits-and -boundaries.html所以,别再传啥“美国领海是3海里,因为不同意别国领海是12海里所有不参加《海洋法公约》”的言论啦。

美国不采用直线基线法,也不接受其他国家关于直线基线法所做的限制性解释。

这也是USN屡次闯西沙群岛的理由,不过可以看看美帝自家夏威夷群岛领海基线的画法。

4、“国际水域”的玄机所谓“国际水域”:美国认为毗邻区、经济专属区和公海都是国际水域,各国享有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默虹认为,这是个UNCLOS里没有的概念,但有利于美军飞机和舰船在上述区域活动,所以每次channel 16里互怼,美帝就爱用这个概念。

5、无人机、无人船也“碰不得”美国政府的船USS和海岸警卫队的船USCGC都享有主权豁免权。

地位相当于“军舰”。

军事海运司令部的USNS,后备舰队的NDRF和一类预备船队RRF以及长期租用的私人船只APF,都享有豁免权。

美军“军舰”释放的小艇、快艇也享有主权豁免权。

美军释放的无人水面船USV,无人潜航器UUV也享有主权豁免权。

美军的有人驾驶飞机、无人驾驶飞机都属于军用航空器。

其潜台词,默虹认为,就是:无人船,无人机也是美军舰机,享有豁免权,其他国家不得随意查扣,甚至捞走。

6、允许外国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行”无需报备无害同行innocent passage是UNCLOS里面故意含糊其辞,列强和第三世界国家争议最凶的条款之一。

美军认为,所有军舰都可以不经宣布而享有不受阻碍的无害通过权。

如果军舰违背国际法所规定的“无害通行权”的要求,且无视沿海国提出的遵守法律的要求时,沿海国可要求其离开,此时军舰应该立即离开。

作为对等原则,美军也允许外国军舰按照国际法要求来领海无害同行。

所以2015年9月5日,解放军战舰编队穿越阿拉斯加附近岛屿12海里领海的时候(当时奥巴马正好跟贝爷在附近岛上荒野求生),虽然美国媒体大肆渲染,但美国官方都出来背书“解放军战舰的行动符合国际法,遵循“无害同行”原则”。

不仅如此,俄罗斯军机战舰近年来屡次抵近美国海岸航行,美帝也是这么背书的。

毕竟坚持的条款和对等原则,捏着鼻子也要认账!如果USV, UUV属于大型舰船的配置装备,且遵守相关制度,那么同样享受与军舰相同的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7、允许各国在美国EEZ科考,无需报备根据UNCLOS的要求,对于自家EEZ的外国科考活动,沿海国可以执行管辖权,需要提前报备或者审批。

但美国宣布:作为一项政策,美国政府鼓励海洋科学研究自由,所以美国政府不要求其他国家在美国EEZ进行海洋科考时,必须事先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

看上去似乎是美国心胸大度。

但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

在海洋科考能力最强的美国面前,大家一起开放,还是美国得的实惠多。

8、但美军在别国EEZ是“军事测量”,不是科考!你管不着!美军认为:虽然在EEZ进行海洋可靠应征得沿海国同意,但沿海国不能再领海之外制定规则来限制水文测量或军事测量行为,也不能要求开展这类行为需要向沿海国报告——也就是说,UNCLOS沿海国管辖EEZ的科考活动,对美军的调查船无效。

因为美军给自己定义不是“科考”,而是“军事测绘”,结合前面的“国际水域”说辞,沿海国管不着!这也是美军海洋测量作业常用的借口之一。

9、去南极的美军舰军机要“脱密”为了避免1959年的《南极条约》所规定的“禁止一切军事活动”并“要接受外国观察员检查”条款,美军在南极不进行秘密活动,且要求美军舰船和飞机在访问南极之前,必须把所有的秘密材料取走。

10、美军机飞越他国“防空识别区”无需报备他国领空自然是不能随便进。

但还有个民航“飞行情报区”FIR和“防空识别区”ADIZ咋办?美国政府认为FIR只限于民航飞机,不承认沿海国在其飞行情报区FIR对外国军用飞行器的各种附加规程。

因此,如果美军飞机不打算进入他国领空,就无须展示识别标志或遵守他国飞行情报区的规程,但美国政府特许的除外。

同时,美国政府不承认沿海国有对“不打算进入其领空的航空器”适用防空识别区ADIZ规定的权利。

(所以对俺们的东海防空识别区颇有微词)因此,如果美国军用航空器不打算进入他国领空,则无需展示识别标志或遵守他国防空识别区的规定,除非美国政府特别允许。

(默虹:比如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

)当然作为对等原则:美国政府也不会要求“不打算进入美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适用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

11、《天空开放》协议,美俄军机相互领空串门飞越防空识别区还属于“我就蹭蹭不进来”。

其实列强之间还有个更厉害的领空的《天空开放协议》。

这还是上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即允许其他国家没有武装的侦察机到本国领空航空侦察,确认军备控制情况,监督裁军情况,增加军事透明度,避免误判带来的风险。

这在冷战时期当然不现实,直到冷战后。

1992年各国签署“天空开放”协议2002年正式生效。

美国、俄罗斯、英美法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

基本上欧安组织、前独联体国家都参加了。

根据领土面积分配每年被侦察的次数。

美国和俄罗斯+白俄罗斯,每三年要允许被人家侦察31次。

领土所有地点上空都开放,除了因为飞行安全,但不能是因为军事安全而限制。

美国用的OC-135B侦察机,俄罗斯主要用图-154M。

飞机上有明显的Open Skies标志,可以装备白光相机、红外相机、合成孔径雷达等,分辨率不能高于30厘米,但要足以分辨坦克、汽车等军事装备。

最初的OC-135B一次装有16台相机。

缔约国之间可以共享侦察数据。

2008年2月,俄罗斯军机按协议,侦察了立陶宛、爱沙尼亚;2009年9月,俄罗斯军机按协议,侦察了意大利,在意大利境内飞行累计2015公里;2010年11月,俄罗斯图154按照协议,侦察了美国,在美国境内飞行4250千米;2014年3月,乌克兰军机在俄罗斯境内执行侦察飞行;2015年3月,俄罗斯拍军机按照协议,侦察了西班牙、葡萄牙;2017年8月,俄罗斯图154侦察机,再次侦察美国,并以1100高度飞越国会大厦、白宫绝密禁空区、五角大楼、中情局总步、安德鲁斯空军基地等。

据不完全统计,2002-2016年间,俄国飞机71次飞越美国,美军及其小伙伴196次飞越俄罗斯。

当然这里面勾心斗角也很多,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有几何?也难说。

12、再无“奉命撞击你舰”为避免和平时期因为各自所属军事力量在临近对方区域的军事行动中危险态势升级(如1988年黑海“奉命撞击你舰”事件),1990年美苏签署了《美苏关于防止危险军事行动的协定》,即DMA协定。

该协议继续沿用于俄罗斯联邦。

随后就是1989年9月23日美苏两国联合发布的“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发规则的共同解释”。

“解释”共分7条,头两条就是:1国际法关于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体现在了1982年的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2所有船舶,包括军舰,无论其货物、军械或推进方式如何,均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批准;也就是说,苏联这个浓眉大眼的,随着国力的强盛和对外干涉的需要,对UNCLOS的“无害通过权”的立场,也站到了帝国主义一边。

即无须事先通知获批准。

看似苏联吃瘪了,但同一时间,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为了不损害无害通过权的行使,美国军舰无意在苏联黑海领海作无害通过”。

自此,黑海再无“我舰奉命撞击你舰”。

13、别被电影忽悠了,军舰可以冲进他国领海救人首先美军行动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美国公民有权收到保护,不遭受迫害或危及其生命和安全。

其次美军认为:在外国内水、领海或领空,如果外国船舶、飞机或公民受到非法暴力行为威胁,沿海国有责任保护其安全。

然而,当那个国家不能,或不愿实施有效保护,或情况紧急要求立即采取行动保护生命安全时,国际法认为,另一个国家有权指示其军舰和军机,在这些水域和领空,使用适当的力量保护本国船舶和公民的安全。

包括对海盗的追击权。

如果沿海国提出要求就要停止,或者不要干扰到沿海国在那些水域行使合法的管辖权。

(3.10.1.1)也就是说,电影上常见的桥段“不敢追海盗到第三国领海”,或者“看到第三国领海内发生的侵害本国公民的罪行只能等外交许可”的桥段,就是电影而已。

至少美军会毫不含糊出手!14、公海上美军也不能随便拦截他国商船国际水域的外国船只神圣不可侵犯,除了船旗国本国,免受其他国家管辖。

然而国际法允许军舰和军用飞机可以驶近外国船只以核实其国籍。

只有在充分理由怀疑下列情况下,军舰可以在国际水域停航、登临检查外国船只:1海盗行为、2奴隶贩卖、3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或者认为是本国民船。

最后,外国军舰和政府船只享有豁免权,不能拦截。

(3.4)有人要说那艘船,其实去查一下真正船上当事人,以及外交部人员的第一手采访报道文章,看看里面的用词,以及对美军行动细节的描述,再来定性。

15、靠近美军舰100米会被枪击美海军舰船保护区:根据911恐怖袭击教训,还有”科尔“号的教训,美军舰船在航行和停泊时,都有保护区NVPZ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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