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绿化养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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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绿化养护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克拉玛依物业管理公司绿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小区生态环境,促进小区绿地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小区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克拉玛依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辖的小区内从事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化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据管理职责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小区绿化养护工作采取对外承包的方式,公司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承包单位依据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养护;公司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据合同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养护单位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公司鼓励和加强小区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节水措施,提高小区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公司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小区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公司内部或承包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给予批评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公司外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依法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公司应依法建立绿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机关科室、基层单位等在小区绿化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并监督落实。
(一)物业管理科
1、负责对物业管理分公司、绿化专业公司、物业管理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监督管理与考核;
2、负责制定绿化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工作记录;
3、负责小区绿化养护计划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小区绿化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5、负责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设计和验收工作。
6、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设计、评审、验收和签证;参与绿化合格供方的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
7、负责绿化工作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8、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经营计划科
1、负责小区绿化工作的招标工作;
2、负责绿化合同的制定、审批与管理工作;
3、负责绿化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
4、负责绿化资金计划的落实工作。
(三)财务资产科
依据合同规定及管理部门考核结果支付绿化费用。
(四)工程维修科
负责新建、改造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设计、监理、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物业管理分公司
1、负责对物业管理站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监督管理与考核,及时解决管理职责内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2、负责上报绿化工作周报、月报;
3、负责物业管理站绿化用水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统计上报小区绿化养护计划的实施和承包单位工作质量评价情况;
5、参与绿化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评审、验收和签证工作;参与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6、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科汇报。
(六)物业管理站
1、负责建立健全小区绿化基础工作记录;每日对小区内的绿地、绿化设施进行检查;
2、依据绿化合同、相关标准和绿化养护计划的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与检查验收,及时解决管理职责内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小区内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每周向物业管理分公司汇报小区绿化工作情况;
3、负责小区内绿化用水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4、负责矿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绿化工作的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5、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绿化养护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6、负责绿化管网维修后的验收签证工作;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验收和签证工作;参与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7、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分公司汇报。
(七)绿化公司
1、负责对小区绿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管工作;参与公司有关绿化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的制定工作;
2、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与方案,并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计划进行分解、汇总,及时上报物管科审批;
3、对承包单位出现浪费绿化用水的行为,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4、参与绿化合同的制定和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设计、评审、验收和签证工作;参与绿化养护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参与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5、负责绿化用水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6、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科汇报。
(八)维修公司
负责绿化管网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
第八条小区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符合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新建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设计方案,应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绿化工程须报上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需要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工程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竣工后,须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绿地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不低于总用地比率70%;
(三)旧区改造的绿化面积,可按前款(一)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小区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