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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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浦发银行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

推进实施,进一步指导分行依法合规拓展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综合化经营实力,尽快将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思路转化为经营实效,巩固我行在私募股权市场中的领先优势,在前期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各分行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我行有关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丰富我行在私募股权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三条释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或PE机构),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

本指引中的PE指广义PE,涵盖了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和IPO后等各阶段基金,包括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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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资本、重整资本、Pre-IPO资本、PIPE资本、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投资等形式。

(二)产业投资基金: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

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而设立以提升产业价值等特定用途为目的投资基金。

(三)引导基金:指通过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

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通过协议约定基金投资的产业领域和政策扶持的对象,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业。

(四)PE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

(五)PE投资者:指PE在募集设立阶段的PE出资人,主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者。

(六)PE管理人:指受PE委托负责PE投资管理运作的机构,PE可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七)PE托管人:指受PE或PE管理人委托托管(保管)基金资产,一般为负责PE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运作的商业银行。

(八)PE财务顾问:我行接受客户(PE机构、企业或PE投资者)委托,担任PE投融资财务顾问,综合运用多种金融产品

和服务手段,为客户的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企业诊断等领域提供咨询、策划、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等专业服务。

(九)PE募集:指PE在设立或增资阶段通过募集获得资金的过程。

(十)PE投资:指PE对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

(十一)PE投资后管理:指PE在投资后,通过引入管理、技术、市场、网络、资金等各类发展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尽快提升企业价值的过程。

(十二)PE投资退出:指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管

理层收购等方式,实现PE投资从被投资企业中的退出过程。

(十三)PE投资企业:是指经过PE选择并进行投资的企业。

(十四)PE专项融资:指在PE投融资过程中为解决PE以及PE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由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方或者融资提供方,协同各种外部金融资源,通过集合股权、债权、信托等融资

工具提供的融资支持。

上述融资手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贷款;

2、信托计划;

3、委托贷款;

4、固定收益证券;

5、夹层融资;

6、股权投资;

7、其他融资工具。

(十五)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指分行负责财务顾问业务的投行部、产品部或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门。

(十六)风险管理部门:指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查部门。

(十七)合规部:指总(分)行合规部门。

第二章服务定位与工作分工

第四条服务定位: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服务模式是“财务顾问+托管”,并根据业务需要综合运用我行

其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提供服务。

第五条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各分行要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服务导引和增值功能的优势,以专业营销、交叉营销、联动营销、整合营销为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各类业务手段,实现客户综合收益最大化。

PE财务顾问业务的作用:

1、扩大我行客户范围,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PE机构;

2、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实现投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综合交叉营销;

3、丰富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密切银企关系,稳固原有客户群体,拓展新的客户群体;

4、加强与PE机构合作,助推企业发展,培育银行优质客户群体;

5、服务涵盖PE募集、投资、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的整个

产业链,便于我行介入企业上市、并购等业务,获得更大的投行业务综合收益;

6、提升丰富我行公司银行市场产品,树立我行良好市场品牌形象;

7、密切与PE关系,搭建稳固顺畅的直接融资服务平台。

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为PE综合金融服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是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PE 财务顾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如涉及到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条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负责PE募集阶段个人客户的渠道建设。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对PE融资中涉及我行提供授信支持部分按照我行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审批权限在总行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并对PE综合金融服务操作过程中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分行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组织构架和业务分工,分别对口总行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我行PE综合金融服务的目标客户包括PE机构、PE投资企业、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三大类。

(一)对于PE机构,我行可为其提供定制的PE综合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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