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XX银行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系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权、债权、证券市场等方向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系指本行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推介顾问、基金募集顾问、项目管理顾问、项目退出顾问、基金监管顾问等服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和开展原则第四条业务内容(一)项目推介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寻找投资机会,包括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融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推荐、项目考察、投资磋商等顾问服务。
(二)基金募集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寻找基金出资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各类风险匹配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协助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基金推介、基金募集等顾问服务。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已投项目,包括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资金监管、股东关系协调、项目动态跟踪、风险预警提示等顾问服务。
(四)项目退出顾问,即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安排最优化项目退出方案,实现投资净效用最大化。
(五)基金监管,即提供基金保管监督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划付、会计核算等。
第五条业务开展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客户提供一定范围的财务顾问及专业咨询服务。
对私募基金,应按照项目推荐、基金募集、基金投放、项目管理、基金监管、基金退出等全流程业务环节,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涉及本行协助基金募集的,私募基金业务审查委员会对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行内评审。
(二)合作共赢原则。
本行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应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促进业务发展。
(三)风险可控原则。
本行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控制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以专业、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客户提供服务,维护本行声誉。
简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
简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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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指南,助你轻松投资实现高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指由专业化机构筹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中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方式。
由于PE对投资标的的选择及管理能力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普通投资者,故此类基金常常获得比较显著的收益。
而如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获得可观的回报,成为很多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为你详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指南,助你轻松投资实现高收益。
一、投资策略具备可行性和前瞻性在投资PE基金的时候,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因为PE基金的收益往往与其投资策略相关。
因此投资者应该对基金的投资策略有足够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做好精细化的风险把控,从而避免损失风险。
二、基金公司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选择PE基金时,一定要关注基金公司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这是决定投资者收益与否的一大关键因素。
因此,在选择基金公司时,要从运营规模、投资策略、收益情况和团队实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三、严格评估投资风险PE基金投资在非公开市场中,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在投资之前要对基金的投资风险做出严格的评估。
要分析基金的盈利能力、投资策略、资金回收等重要指标,以确保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
四、知晓基金公司的退出方式PE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收购、企业并购等,而基金公司的退出方式选择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非常大。
因此,投资者必须知晓基金公司的退出方式并了解其可行性,以便在退出时能够顺利转换或获得较好的收益。
PE基金是一种收益较高、风险较大的投资方式,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进行精细化的风险把控、选择具备前瞻性的基金公司和了解确定的退出方式等关键问题都需要深入了解和研究。
希望以上指南能够为你在选择PE基金投资时提供参考,找到适合自己的优质投资标的,实现高回报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架构一、资金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需要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
基金经理通过建立基金公司、发布基金招募说明书、举办路演等方式,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预期收益和风险,吸引投资者投资。
基金的募集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预设的规模才会启动。
二、投资决策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团队会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投资决策过程包括项目筛选、初步评估、尽职调查和最终决策等阶段。
管理团队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项目的潜力和风险等因素,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
投资决策的关键在于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投资。
三、投资执行一旦做出投资决策,管理团队就会着手进行投资执行工作。
这包括与被投资企业谈判、签署投资协议、完成交易等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管理提升、融资支持等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增长。
四、投后管理投资完成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进入投后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管理团队会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同时定期进行业绩评估和风险控制。
此外,投后管理还包括与其他投资者沟通协调、处理企业治理问题等事务。
通过有效的投后管理,帮助被投资企业实现价值提升。
五、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终需要将所投资的企业退出以实现收益。
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IPO、并购、股权转让等。
在退出机制的设计上,基金经理会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企业状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退出时机和方式。
退出机制的有效运作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盈利的关键环节。
六、业绩评估为了评估基金的业绩和风险控制情况,基金经理需要定期进行业绩评估。
业绩评估通常包括收益分析、风险分析、组合分析和客户分析等方面。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未来趋势的预测,基金经理可以了解基金的业绩表现和市场竞争力,从而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方法,提升基金的长期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
我公司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募集、项目投资及退出提供全流程的顾问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为基金发起提供方案设计;
2、帮助基金完成资金募集;
3、为基金推荐项目或客户,协助完成尽职调查;
4、为基金退出所投资的客户或项目提供上市财务顾问服务。
1、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协助甲方寻找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2、协助甲方提供基金公司设立的方案和建议,协助起草基金设立相关文件
3、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协助甲方推荐合适的投资项目
4、协助甲方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服务
5、协助甲方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制订交易框架以及工作计划
6、协助甲方沟通项目进程中所涉及到的中介机构
7、协助甲方进行后续投资管理,对甲方后续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8、其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管理咨询、中介协调业务。
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删除此段落,因为它没有明确的内容和目的。
三、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了解财务咨询工作的进度,并承担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资料的责任。
甲方还应为财务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乙方能够顺利完成工作。
甲方还应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乙方有权查询与财务咨询工作相关的资产及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并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财务咨询工作的事项。
乙方还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财务咨询工作,并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提供财务咨询的时间要求乙方应在接受甲方咨询业务并取得必要的财务相关资料后,天内答复甲方。
五、财务咨询的使用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咨询内容,甲方可以在企业内部使用。
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财务顾问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议定收费人民币元。
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财务顾问合同签订盖章后结清。
七、财务顾问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八、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人员,影响咨询工作进度和质量,或者未按约定范围使用造成损失,甲方不得追讨已支付的报酬,但应支付未支付的报酬。
如果乙方未能回答甲方提出的咨询内容,乙方应当承担退还部分报酬等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本文介绍了企业财务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采购、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咨询,以及税收政策和规定的咨询。
签约双方分别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有权了解财务咨询工作进度,为财务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乙方有权查询与财务咨询工作相关的资产及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有权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助于财务咨询工作的事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财务咨询工作,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流程完整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一)项目选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
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
(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 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私募基金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
私募基金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私募基金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导语: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意见书的指引流程吧。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简述私募股权投资的流程
简述私募股权投资的流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一种通过募集私人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的或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投资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谈判与交易、资金管理和退出等多个环节。
以下将详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的流程。
第一阶段:项目筛选项目筛选是投资者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和投资要求,从众多的项目中选择具备潜力和合适的投资对象。
这需要投资者建立起自己的项目数据库,通过行业研究和市场调查,寻找具备投资价值的目标企业。
对于一些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说,他们还可以通过与行业专家、企业家和其他投资者的合作,获取更多的项目资源。
第二阶段: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投资者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竞争态势和可行性等因素,评估其潜力和风险,并确定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标准。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投资者可以借助律师、审计师、行业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第三阶段:谈判与交易谈判与交易阶段是指投资者与目标企业展开洽谈,确定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机制和权益保障等相关事项,并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
这一阶段需要投资者具备良好的谈判和交易技巧,能够在与企业方进行沟通和讨价还价过程中,争取最优惠的条件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四阶段: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跟踪和管理,以确保所投资企业的顺利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这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控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与企业管理层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第五阶段:退出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投资者通过出售所持股权或者企业进行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退出阶段通常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长阶段,也是最具风险的阶段。
在进行退出时,投资者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从而最大化自己的投资回报。
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
然而,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并不容易理解和掌握。
因此,本文将以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为主题,为投资者介绍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和相关规定。
一、基金设立与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交设立申请并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在设立过程中,需要明确基金的类型、投资策略、基金经理等重要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
一旦设立成功,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以便正式运作。
二、募集资金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工作是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
基金经理需要与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和洽谈,解释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
募集资金通常采取私募方式,即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募集,且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购金额有一定要求。
三、基金运作与投资决策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到资金后,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制定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需要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标的的选择和买卖决策。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经理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并进行风险控制和资产配置。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
基金经理需要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以及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同时,基金经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和监督。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
基金经理需要编制基金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进行报送。
同时,基金经理还需要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和要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机制与基金终止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基金运作的最后环节。
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约定,选择合适的时机退出基金。
基金经理需要根据投资者的退出要求,进行资产清算和分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完成基金的终止手续。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法有效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可以采用估值报告,并按照 手续的必备文件。
相关要求备案。
3. 经济行为符合《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三、制定《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意义
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 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形成“1+2+N”的制度体
的,可按经备案的评估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 系:“1”是一个总的评估管理办法,“2”是核准备案操
(一)经济行为范围
1. 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将基金份额评估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投资、转让 理纳入公司治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及持有份额的基金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 评估管理细则。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
涉及资产评估的,适用《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估备案
是否发生融资、转让等行为,及相关的资产权益、交易时间、 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备案的,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
交易价格等内容;(三)基金所涉及资产是否有近期上市 《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动、
预期,是否存在约定退出条款,及相关的时间安排、价格 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切实履行 经济行为进行评估的,鼓励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
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
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62期
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一、甲方:私募股权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为一家私募股权融资机构,专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乙方为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机构,具有丰富的融资顾问经验;
为了双方在私募股权融资方面的合作,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项目介绍
本协议针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私募股权融资服务,具体项目为XXX项目。
2. 服务内容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和项目情况,为其提供私募股权融资的
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私募股权融资方案;
(2)协助甲方进行融资计划的拟订;
(3)提供资本市场情报和融资渠道信息;
(4)协助甲方与投资机构协商和洽谈融资事宜;
(5)提供其他与私募股权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3. 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XXX年XX月XX日终止。
如需延长服务期限,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4. 报酬及支付方式
乙方为提供上述服务,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XXX元。
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服务费用应在每月XX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5. 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6.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产生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私募基金 ta业务流程
私募基金 ta业务流程私募基金的业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策划和规划:基金公司或管理团队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目标和规模,以及募集计划和时间表。
2. 宣传和营销:基金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基金,包括广告、宣传册、媒体报道、公开演讲等。
3. 感兴趣投资者的筛选:基金公司筛选出潜在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4. 签署认购协议:投资者根据基金公司提供的募集说明书和投资协议,签署认购协议并决定投资金额。
5. 支付认购款:投资者需要支付认购款项,以购买基金份额。
6. 募集结束和基金成立:一旦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设目标,基金公司将募集资金汇入基金账户,并开始投资运作。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7. 投资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筹集到的资金,根据对市场趋势和投资机会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
这个阶段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开展市场调研、评估投资风险、制定投资策略等工作。
8. 投资管理阶段:一旦投资项目确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密切监控投资组合的表现,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分析。
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实现投资目标。
9. 退出阶段:私募基金到期或达到预设的投资目标后,需要退出投资项目。
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IPO、资产剥离等。
退出所得资金将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10. 风险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各类投资的风险来源和潜在损失。
针对不同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同时,私募基金通常会设定一系列风控指标,如止损点、止盈点等。
当投资组合达到预设的风险阈值时,管理人会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降低风险。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持续关注市场动态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请注意,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或公司的操作规定有所不同。
如需更详细的业务指导手册,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或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银行股权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顾问业务,是指我行为具有股权私募、直接投资、上市改制或融资、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或融资等需求的企业及机构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工具管理人提供项目推荐、协助募资、项目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顾问业务,包含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股权私募顾问业务、直接投资顾问业务、企业上市/挂牌顾问业务、企业可认股安排权财务顾问业务及其它股权(类股权)、股权配套债权(股权相关债权)融资顾问类投资银行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合法存续的投资工具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及契约制基金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
中介机构是指合法存续的资产评估或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外资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资投行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以及实行集团并表管理的各附属机构。
第二章业务内容及开展原则第五条我行开展股权融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防范风险”等原则。
(一)依法合规。
业务开展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我行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
(二)平等自愿。
业务开展时我行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三)防范风险。
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形式要件要规范,内容要完整齐备。
我行作为股权融资顾问,不对拟引进投资者的融资者承诺引资成功,不对拟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承诺投资成功,不承担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我行向签约客户提供的股权融资顾问服务包括下内容,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与客户协商提供以上全部或部分顾问服务,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一)私募股权主理银行服务。
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服务手段,向与我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8篇
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8篇第1篇示例: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是企业与财务顾问之间达成的协议,在私募融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私募融资过程中,企业往往需要借助财务顾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财务分析、估值、报告编制等工作,以便更好地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价值和潜力。
下面我们将就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协议主体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的主体包括企业和财务顾问两方。
企业是融资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和信息,以及支付财务顾问的服务费用。
财务顾问则是专业的财务咨询机构或个人,负责协助企业进行财务分析、估值、报告编制等工作。
二、协议内容1. 协议目的:明确双方的合作目的和范围,包括财务顾问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及企业的需求和期望。
2. 服务内容:具体列出财务顾问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例如财务分析、估值、报告编制等工作。
3. 服务费用:明确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包括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
4. 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和保密措施,以确保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受泄露。
5. 法律责任: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 协议期限:明确合作的时间范围和结束方式,以及双方终止合作的条件和程序。
7.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协议中添加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合作顺利进行。
三、协议签订在签订私募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之前,企业和财务顾问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合作内容、条件和条款都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如有不明之处应当及时询问。
协议签订后,企业和财务顾问都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的质量。
四、协议执行在私募融资过程中,财务顾问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参与企业的财务工作,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也需要密切配合财务顾问的工作,提供所需的财务数据和信息,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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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浦发银行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推进实施,进一步指导分行依法合规拓展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综合化经营实力,尽快将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思路转化为经营实效,巩固我行在私募股权市场中的领先优势,在前期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各分行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我行有关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丰富我行在私募股权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三条释义(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或PE机构),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
本指引中的PE指广义PE,涵盖了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和IPO后等各阶段基金,包括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4夹层资本、重整资本、Pre-IPO资本、PIPE资本、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投资等形式。
(二)产业投资基金: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而设立以提升产业价值等特定用途为目的投资基金。
(三)引导基金:指通过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通过协议约定基金投资的产业领域和政策扶持的对象,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业。
(四)PE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
(五)PE投资者:指PE在募集设立阶段的PE出资人,主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者。
(六)PE管理人:指受PE委托负责PE投资管理运作的机构,PE可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七)PE托管人:指受PE或PE管理人委托托管(保管)基金资产,一般为负责PE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运作的商业银行。
(八)PE财务顾问:我行接受客户(PE机构、企业或PE投资者)委托,担任PE投融资财务顾问,综合运用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为客户的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企业诊断等领域提供咨询、策划、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等专业服务。
(九)PE募集:指PE在设立或增资阶段通过募集获得资金的过程。
(十)PE投资:指PE对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
(十一)PE投资后管理:指PE在投资后,通过引入管理、技术、市场、网络、资金等各类发展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尽快提升企业价值的过程。
(十二)PE投资退出:指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实现PE投资从被投资企业中的退出过程。
(十三)PE投资企业:是指经过PE选择并进行投资的企业。
(十四)PE专项融资:指在PE投融资过程中为解决PE以及PE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由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方或者融资提供方,协同各种外部金融资源,通过集合股权、债权、信托等融资工具提供的融资支持。
上述融资手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主要包括:1、商业银行贷款;2、信托计划;3、委托贷款;4、固定收益证券;5、夹层融资;6、股权投资;7、其他融资工具。
(十五)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指分行负责财务顾问业务的投行部、产品部或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门。
(十六)风险管理部门:指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查部门。
(十七)合规部:指总(分)行合规部门。
第二章服务定位与工作分工第四条服务定位: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服务模式是“财务顾问+托管”,并根据业务需要综合运用我行其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提供服务。
第五条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各分行要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服务导引和增值功能的优势,以专业营销、交叉营销、联动营销、整合营销为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各类业务手段,实现客户综合收益最大化。
PE财务顾问业务的作用:1、扩大我行客户范围,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PE机构;2、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实现投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综合交叉营销;3、丰富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密切银企关系,稳固原有客户群体,拓展新的客户群体;4、加强与PE机构合作,助推企业发展,培育银行优质客户群体;5、服务涵盖PE募集、投资、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的整个产业链,便于我行介入企业上市、并购等业务,获得更大的投行业务综合收益;6、提升丰富我行公司银行市场产品,树立我行良好市场品牌形象;7、密切与PE关系,搭建稳固顺畅的直接融资服务平台。
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为PE综合金融服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是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PE 财务顾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如涉及到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条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负责PE募集阶段个人客户的渠道建设。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对PE融资中涉及我行提供授信支持部分按照我行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审批权限在总行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并对PE综合金融服务操作过程中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分行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组织构架和业务分工,分别对口总行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十一条我行PE综合金融服务的目标客户包括PE机构、PE投资企业、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三大类。
(一)对于PE机构,我行可为其提供定制的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其在基金的募集设立、账户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的整合产业链或在某些环节中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金融增值服务,帮助该基金提高PE投融资成功率,降低投融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平滑资金运用的波动,顺利实现投资目标。
(二)对于处于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或是成熟期的企业客户,特别是希望通过获得PE投资、快速高效地获得长期稳定的股本资金、突破融资瓶颈、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企业,或者希望优化资产投资组合、实现财富增值的企业,我行可以根据企业需求,选择PE产业链中适合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获得持续成长的动力,分享PE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
(三)对于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我行可以通过提供PE产品,丰富其投资渠道,帮助实现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PE投资者的选择原则(一)PE投资者类型:指成熟的、有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的、有资金实力和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1、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各类发展基金、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2、民营企业;3、富裕个人群体(一般中小个人投资者不适合PE投资)。
(二)PE投资企业的选择原则1、企业发展阶段处于发展期,扩张期和获利期的企业是我行私募融资的主要目标客户,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客户可以适度跟踪培养。
不同阶段客户的界定标准:(1)早期:种子期:企业主要处于产品、服务研发的起步阶段。
企业刚刚组建或正在筹建,基本上没有管理团队,处于没有市场收入状态。
创建期:企业拥有没有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初级产品和服务,实施粗略的经营计划,其管理团队尚不完整,处于几乎没有用户和市场收入的状态。
(2)发展期:企业的技术研发基本完成,产品或服务基本定型,未大规模投产,盈利模式不稳定。
用户数量逐步增加,收入小于支出。
至该阶段末期,企业完成产品和服务定型,着手实施市场拓展计划。
(3)扩张期: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已较完善,大规模生产、销售,稳定的盈利模式,大量和稳定的收入,企业开始考虑上市计划。
(4)获利期:企业能够通过自身力量实现增长,有多种定型产品,大规模生产、销售,拥有稳定市场占有率和较大市场收入,实现支出稳定,通常情况下实现盈利。
2、企业所在行业目标客户所在行业整体要求是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且符合:(1)行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优先考虑;环境污染或有环境问题、重大安全问题的行业暂时不予考虑。
对海外私募投资者而言,存在一些行业投资限制(如军工、原子能源、矿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具体要参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
(2)热点投资行业,包括:1)传统行业:工业制造、服务业等;2)新经济行业:高科技;生物医药;软件;TMT(电信、传播、传媒、网络);零售、商业渠道和物流配送;连锁行业;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环保行业;教育培训行业;大众消费品;资源、基础材料;金融服务业等。
3、企业规模(1)目标客户要求在细分行业排名靠前的,并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如技术优势、经营优势等。
(2)企业规模:原则上最近一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者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主营业务利润率20%以上或者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优先考虑。
对于具备较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4、企业经营记录与成长性(1)有2-3 年的经营记录;(2)上年度实现盈利,且预计未来3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年增长率在30%以上。
(3)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4)未来1-3年内有上市计划的优先。
5、其他条件(1)优秀的管理团队;(2)成熟的商业模式;(3)完善的治理结构;(三)PE机构类型的选择原则1、管理资产规模全国前50名的PE;2、管理资产规模5亿元以上;3、基金管理人团队人数原则上在20人以上;4、良好的投资记录;5、良好的业内口碑和市场声誉;6、在各级发改委备案或为创投行业协会会员单位;7、其他符合我行业务合作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市场(一)PE机构:以总部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PE机构为主。
(二)PE投资企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梯级分布区域,原则上选择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以及东北、华北、中西部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的企业。
第十四条目标客户信息来源(一)我行现有客户库,包括大客户、中小客户、VIP个人客户。
(二)合作伙伴提供的业务信息:银行、券商、信托、PE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三)行业协会及民间团体: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股权投资协会、并购公会、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