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水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评标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试行

山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二十件山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试行)晋水基建[2007]120号为了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利益,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就目前广泛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制定本方法和标准,如采用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时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即评标委员会在充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标书文件的基础上,从经济、技术、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打分,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顺序选择推荐2-3名候补中标人。

一、评审指标为了保证评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评审的内容具体明确为单价及经济指标合理性、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施工技术力量、拟投入机械设备、施工管理水平与业绩、企业财务状况、其它共七项评审指标。

二、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专业特长分为两个工作组,即商务组和技术组。

商务组主要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单价及经济指标合理性、投标人财务状况三项指标进行分析评审,技术组主要对投标人的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施工技术力量、拟投入机械设备、施工管理水平及业绩、其它共五项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分办法为了保证评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通过初评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时,各评标委员按照评标工作分工,仅就自己所负责评审工作范围内的评审指标进行评分,不参与其它指标评分,即商务组只对投标报价、主要单价及经济指标合理性、投标人财务状况三项指标进行评分,技术组只对其余五项指标评分。

第二部分评分标准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 0 0分,由商务评审分、技术评审分二部分组成。

商务评审分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和经济部分评审得分;技术评审分指评标委员会在充分审查投标书的基础上,结合答辩质疑,对技术评审指标给出的评价得分。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并政发〔2015〕47号),推进我市未达标地表水水体按期达到省政府下达的《太原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太原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我市地表水环境控制断面14个(国家考核断面3个,省考核断面6个,市考核断面5个)。

考核基准年(2014年)已稳定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的断面6个,分别为娄烦县汾河水库出口断面(国家考核断面)、娄烦县汾河李八沟断面(省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二库出水区(市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上兰断面(国家考核断面)、迎泽区汾河迎泽桥断面(市考核断面)、古交市天池河上雁门村断面(市考核断面);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的断面8个,分别为古交市汾河寨上水文站(市考核断面)、古交市汾河扫石桥断面(省考核断面)、小店区汾河小店桥断面(省考核断面)、清徐县汾河温南社断面(国家考核断面)、清徐县汾河韩武村断面(省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杨兴河河底村断面(省考核断面)、清徐县白石南河美锦桥断面(省考核断面)、晋源区晋阳湖湖中心区(市考核断面)。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晋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科学、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招投标活动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层级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分别由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分别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8 三、采购供应商 ...........................................................................................................................10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0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2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2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3 附录 .............................................................................................................................................15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评标方法及标准(外墙)

评标方法及标准(外墙)

评标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组成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办法。

评标工作在山西梗阳投资有限公司监审部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一、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因素评标法。

综合因素评标法中各类因素分值按比例确定:(1)投标报价占55%;(2)施工组织设计占10%;(3)投标人承诺及业绩占20%;(4)资质证书占15%;二、确定标底的方法:本工程不设拦标价。

三、具体评标办法:(一)投标报价(55分)投标报价以最低价得满分、报价高1元/m2扣2分,最高扣4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10分)1、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0—3分2、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 0—1分3、材料供应安排合理 0—2分4、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0—2分5、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0—2分(三)投标人承诺及业绩(20分)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承诺 0-5分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承诺 0-5分3、投标人近三年承担过的同类型工程每项得2分 0-5分4、进度款付款要求 0-5分(四)投标人资质审核(15分)1、营业执照 0-4分2、资质证 0-4分3、安全生产及节能认证 0-7分四、评标结果1、中标单位的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经监督单位确认无误后,以得分最高者即第一名为中标单位。

2、中标价的确定以中标单位的投标价为中标价。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定标工作在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条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小组)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方面专家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从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招标单位人员担任。

评标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判。

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的送达时间和密封要求,未达要求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废标原封退还投标单位。

第四条开标后的投标书由评标委员会(小组)审查,授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视为废标、不予评标。

对投标书的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二)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材料;(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按规定盖章或签名。

上述(一)、(二)、(三)项的有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五条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单位送达的对投标书报价或其它有关内容修正的函件,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开标后,必须当众公布标底,任何单位都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不得增加优惠条件。

第六条评标、定标必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采用综合因素。

即对授标报价、三材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企业情况、企业质量安全信誉及市场行为、标书质量及答辩情况等因素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分数高低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各类工程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一般土建安装工程+3--5设备安装工程+3--8装饰装潢工程+2--10打桩及基坑支护+2--10市政工程+2--14其它专业工程可参考上述各类工程上下限范围取定。

评分因素的分值分配:(总分100分)(一)报价 35分(二)三材用量 5分(三)施工组织设计 30分(四)投标企业情况 8分(五)企业质量安全信誉及市场行为16分(六)标书质量及答辩 6分第八条“百分制”评标办法:(一)投标报价 35分1、投标报价等于或低于标底价(合成标底)1%(含1%)以内得满分。

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

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

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并城字[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并城字[1999]29号1999年3月9日)一、为了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报价、标书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择优选定施工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二、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百分制。

分值分配如下:(一)投标报价:40分(二)三材用量:10分(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0分(四)项目班子:10分(五)标书质量及答辩情况:5分(六)社会信誉:25分三、暂定标底;标底按照招投标管理的程序编制。

经太原市建筑市场组织审定的标底为暂定标底。

四、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在暂定标底价的+3%、-5%以内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为废标。

暂定标底+有效报价平均值五、合成标底=──────────────2六、投标标书:投标书为一正二副。

内容包括:(一)报价单(包括造价、三材用量、工期承诺、质量承诺);(二)施工图预算;(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四)施工企业业绩与项目班子概况;报价单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未按规定盖章或报价单不按要求填写、内容不全者为废标。

标书要按指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按废标处理。

七、开标:投标企业法人代表要按时参加开标会,如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他人凭法人委托书参加。

法人委托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未按时到会者按弃权处理。

八、评分办法:(一)工程报价:40分。

投标报价与合成标底相比,在±1%之内得满分。

超出合成标底1%(含1%)扣1分,超出2%(含2%)扣之分,超出3%(含3%)以上不得分。

投标报价低于1%(含1%)扣0.5分,低于2%(含2%)扣1分,低于3%(含3%)扣1.5分,低于4%(含4%)扣2分,低于5%(含5%)以上不得分。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山西2022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山西2022

山西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山西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造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造、钢结构建造、现代木结构建造、绿色建造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大水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评标办法
(试行)
一、初步评审
(一)形式评审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个报价;
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形式评审其它要求。

(二)资格评审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联合体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资格评审其它要求。

以上1~12项评审内容,需提供证件或有效的法律文书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近期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三)响应性评审
1.评审原则
(1)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控制价、最低限价要求;
(2)指定项目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范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计划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9)己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响应性评审其它要求。

2.投标报价响应性评审细则
(1)投标报价算术错误评审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作废标处理。

(2)当投标总价(以修正后报价为准,下同)高于招标控制价时,作废标处理。

(3)当投标总价低于最低限价时,作废标处理。

(4)最低限价的确定
①确定投标人报价平均值(G)
所有响应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总价去掉规定个数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如果响应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数量≥15个时,去掉3个最高报价和3个最低报价;
如果10<响应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数量<15个时,去掉2个最高报价和2个最低报价;
如果5≤响应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数量≤10个时,去掉1个最高报价和1个最低报价;
如果响应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数量<5个时,直接计算投标人的报价算术平均值。

②确定最低限价C
开标现场自“1%,2%,3%”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数值,作为最低限价下浮调整系数(X1)。

C=G×(85%-X1)
3.指定项目单价响应性评审细则
评标委员会对指定项目单价进行响应性评审,凡有效投标人的指定项目单价d n不满足D n×0.85≤d n≤D n×1.05条件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D n为招标文件标明的指定项目单价。

(四)经过初评阶段的有效投标人进入详评阶段,若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重新招标。

二、详细评审
(一)确定技术评审入围投标人
1.确定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G1)
所有有效投标人总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2.确定技术评审入围投标人基准价(G2)
开标现场自“1%,2%,3%”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数值,作为技术评审入围投标人基准调整系数(X2)。

G2=G1×(1+X2)
以技术评审入围投标人基准价G2为基准,在基准值以下范围,最接近基准值的n个投标人为技术评审入围投标人。

当入围投标人不足n个时,依次向G2以上(含G2)投标人递补,当报价相等时,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早者优先。

如果有效投标人数量≥15个时,入围投标人个数n为10个;
如果10<有效投标人数量<15时,入围投标人个数n为7个;
如果5≤有效投标人数量≤10时,入围投标人个数n为5个;
如果有效投标人数量<5时,全部入围。

以上X1,X2两个系数,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于评标前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二)技术评审,确定商务评审入围候选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实行打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施工组织设计25~35分,项目管理机构40~50分,投标人业绩15~20分,投标人财务状况5~10分。

按技术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初步确定进入商务评审候选人3~5个(10和7进5,5及以下进3)。

当技术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总价低者优先;当技术评审得分与投标总价均相同时,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早者优先。

如果技术评审入围投标人数量只有3个,不再进行技术评审,直接进入商务评审。

(三)业绩复核,确定商务评审最终入围投标人
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监察室、招标人组成的工程施工标投标人业绩复核组,对所有入围商务评审投标人近三年来的施工业绩、拟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施工业绩进行复核。

若发现有恶意谎报虚假业绩或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取消其继续评标资格。

(四)商务评审,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1.确定评标基准价
(1)招标人评标基准价系数(X3)确定
商务评审前,由招标代理公司召集所有商务评审入围投标人到评标现场,从98%、99%、100%、101%、102%中随机抽取。

(2)评标基准价
进入商务评审投标人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X3)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商务评审实行打分制,总分为100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投标人投标总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投标人投标总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投标人投标总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百分数为非整数时,采用内插法计算。

按商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当商务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总价低者优先;当商务评审得分与投标总价均相同时,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早者优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