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析专题讲座讲义
最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教学讲义PPT课件
2.发改法规【2017】1606号
3.发改法规【2007】3419号
• 工信部通信【2016】450号
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 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 息。
力。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后, 投标有效期之前,此时
投标文件撤回还可再次提交。
投标文件已产生邀约效
力。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 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 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第四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 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 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 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
• 交易平台规章制度和运营机制的建立; • 相关科室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 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 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和国家国指家定的指招定标公的告招媒介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 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 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招标投标法讲座课件
建设; ❖ 3、积极推行代建制; ❖ 4、大力推行限额设计,实行设计质量奖优罚劣的
制度; ❖ 5、一次性总体招标,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
起招标; ❖ 6、对整体开发建设的地方,统一公开招选勘察设
计单位; ❖ 7、加大招投标中违法招标行投标为法讲的座处罚力度。
招标投标法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
❖ (五)招标程序中的法定时间: ❖ 1、招标文件出售前5日备案; ❖ 2、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少于20天; ❖ 3、确定中标后15日内,提交评标报告; ❖ 4、中标人公示5个工作日; ❖ 5、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订书面合同; ❖ 非强制性招标活动程序不受以上法定期限约
❖ (十)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后,将合同副 本送核准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讲座
明显。
招标投标法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
❖ (三)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
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包括企业法说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法人,不是自然人;
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
❖ 《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 存在两种片面的理解: ❖ 招投标活动仅是选择某个投标人的一种形式; ❖ 招投标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腐败。
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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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2019年
4
公共服务平台
平台定义
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 息集中共享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 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 运营的通知 》 (发改法规 [2014]1925号)
2019年10月16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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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二、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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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三、对电子招标再认识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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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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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平台功能介绍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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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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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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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服务平台
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枢纽 公共信息载体 身份互认桥梁 行政监管依托 指定发布媒介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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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监督平台
功能定位
对招标采购全过
程进行实时在线监 管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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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监督平台
基本要求
体现简政放权、做到 高效透明。
(2019年5月) —xx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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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电子招标投标
2019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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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电子招标投标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 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 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 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一、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目的与传统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极大的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招标投标的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一)发布招标公告首先,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其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项目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再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验证通过后,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该文件必须加密)。
其余规定和纸质形式的电子招投标一样,只不过都是网上在线完成。
(三)开标、评标、中标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陈川生
• 该条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规范。 • 第一款明确统一了该系统的组织结构,即交易、 服务和监督三大平台结构。 • 第二款规范了三类平台的功能和属性。其中,交 易平台是招标投标相对人招标采购的交易市场, 体现了相对人的私权利,其组建运营应当依靠市 场在竞争中发展,政府的作用是提供维持公平市 场秩序的保障,公权力不应当干预交易平台的建 立、运行和竞争,不能指定运营商或进行地区保 护等;服务平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平 台,属于公益性质。可以由政府或协会、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等部门以公益为目的按专业或行业建 立、运营;
• (4) 交易平台的信息服务的内容 •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 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 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 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 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 行情况。 本条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告的内 容、第十九条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第四十 七条关于报告的规定,结合电子招标的特点是对 交易平台公布信息内容的做出规范。除了在纸质 形式招标中应当公布的信息外,办法补充了电子 平台应当依法公布和交换信息的内容和有关合同 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缔约签订的信息,如中标 人、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和合同期限等;
• 第二,对于电子招标活动中特有的专业程序和安全 问题,如投标文件传输失败的救济和法律责任,泄 密的责任追究等,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亟需解决。 • 第三,各地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行缺乏统一标准良 莠不齐、缺乏管理,长期以往将阻碍电子招标的发 展。 • 第四、电子招标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形市场内的 监督局限于开标旁站;交易市场外的项目缺乏手段 疏于管理。 • 基于此,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经过认 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起草颁布了行业内盼望已久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8部委20号 令)。该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 实施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秩 序提供了法律和技术保障。是招标投标行业可持续 发展的技术里程碑。
招投标知识培训讲座讲座课件
一望无际的田野上泛起一片片绿色的 涟漪。 草木是 绿的、 山水是 绿的、 棋格般 划分的 田野更 是绿了 ,绿得 干净, 绿得出 奇。漫 山遍野 都是荡 漾着春 意的绿 ,悄悄 地用这 般蓬勃 的绿染 到了我 的心间 。
人按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招投标基本概念
一望无际的田野上泛起一片片绿色的 涟漪。 草木是 绿的、 山水是 绿的、 棋格般 划分的 田野更 是绿了 ,绿得 干净, 绿得出 奇。漫 山遍野 都是荡 漾着春 意的绿 ,悄悄 地用这 般蓬勃 的绿染 到了我 的心间 。
招投标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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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
一望无际的田野上泛起一片片绿色的 涟漪。 草木是 绿的、 山水是 绿的、 棋格般 划分的 田野更 是绿了 ,绿得 干净, 绿得出 奇。漫 山遍野 都是荡 漾着春 意的绿 ,悄悄 地用这 般蓬勃 的绿染 到了我 的心间 。
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者一定 一望无际的田野上泛起一片片绿色的涟漪。草木是绿的、山水是绿的、棋格般划分的田野更是绿了,绿得干净,绿得出奇。漫山遍野都是荡漾着春意的绿,悄悄地用这般蓬勃的绿染到了我的心间。
一望无际的田野上泛起一片片绿色的 涟漪。 草木是 绿的、 山水是 绿的、 棋格般 划分的 田野更 是绿了 ,绿得 干净, 绿得出 奇。漫 山遍野 都是荡 漾着春 意的绿 ,悄悄 地用这 般蓬勃 的绿染 到了我 的心间 。
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一、适用范围的解释对于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来说,任何一项服务都是有范围的。
因此,明确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办法》的实施和可能发生的责任界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办法》的相关条款,《办法》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包括如下三个条件,其一,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范围一致;其三,电子招标投标的主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如投标人则不一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条第二款相应规定)。
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和数据电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包含两个要件,其一为“以数据电文形式”,其二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
因此,需首先对“数据电文”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说明。
“数据电文”一词来源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本办法中的采用的“数据电文”的法律含义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相一致。
具体到电子招标投标中,数据电文的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是指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各类电子文件和数据,即包含以文本形式表现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也包括以数据库及其它格式和形态存在的数据和信息。
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前,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许多的经济法律和法规都规定只有“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只有书面形式的文件才可以作为可靠的证据。
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无法将数据电文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来行使法律权利。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七讲运营机构成立的条件及运营责任一、运营机构的成立条件运营机构是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新出现的一类主体,在招标投标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
因此,办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规范运营机构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
办法从第十一条至十五条,全面规定了运营机构的合法性条件、合规性责任、对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数据真实性责任和禁止事项。
运营机构是运行和经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责任主体,对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转、安全管理、数据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因而运营机构是交易平台的责任主体。
作为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办法规定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首先排除了自然人运营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可能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人包括四种类型,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我国法人必须是具备如下四个条件:其一,依法成立,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如机关法人的成立依据国家机关立法机构的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企业法人通过工商登记而成立;其二,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资基础;其三,有独自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其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的规定,上述四类法人都可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营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四类法人从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机关只有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是民事主体。
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须的后勤保障服务为限,而不能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办法并没有限制机关法人作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营机构,但我国法律对机关法人的限制,就决定了机关法人不能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讲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新形势下电子招标投标解析(2020.5.29)
(一)全面覆盖各类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 (二)允许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三)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四)电子招标投标相配套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五)改善招标投标企业营商环境和竞争环境。 (六)引导招标投标企业转型升级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七)加强电子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新形势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解析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2013年5月1日实施。 (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该《办法》分为: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行政监督平台); 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6条组成。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 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
新形势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解析
如何正确引导招标投标企业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转型升级,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 的重要课题。 下一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将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新形势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解析
招标和投标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招标投标行业协会既要服务好招标代理机构, 又要服务好投标企业,及时反映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和企业反映的诉求,引 领好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健康发展。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
新形势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解析
(一)电子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还不够完善。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建工(2017)551号】等相关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教学PPT课件
投标人(投标)
交易中心(中介)
评标委员会(评标)
社会监督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三个需要) (一)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一)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 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 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 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 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 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 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 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 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 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 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 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
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
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二)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 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 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 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 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 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 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 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 标规则统一。
《招标投标法解读》课件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的重要法律,招标投标法与其共 同保障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和透明。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方式、采 购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指导
意义。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相互补 充,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的法律
体系。
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存在交叉关系,共同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标
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协调,有 助于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
展。
06
招标投标法的应用与启 示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
1 2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 开。
特点
招标投标法具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人依法组织招 标,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 同。
立法目的与意义
立法目的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立法意义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 竞争,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部分招标评价体系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 和公正性,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成功案例分享与经验总结
案例一
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规范、信息公开 ,吸引了众多优质的投标方参与。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最终选择了一家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中标方,项目顺 利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讲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原则和设立条件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原则和运营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基础平台。
招标投标交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是一切基础数据的来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遵循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其具体法律含义说明如下:其一,标准统一原则,指的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规范。
具体来说就是指要遵循办法附件公布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技术规范。
在交易平台设计时,要按照规范规定的数据项要求,流程要求和互联互通、数据责任及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交易平台建成后正式投入运行前,要通过按照全国统一的检测规范进行的检测认证。
其二,互联互通原则,指的是交易平台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对接,保证用户一处注册,处处有效,保证及时传送相关数据。
其三,公开透明原则,指的是交易平台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公开法定要求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其公开方式包括向媒体公开、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开和一般提供两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其四,安全高效的原则,指的是要求交易平台正确处理效率和安全的关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达到规范关于主机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方向,办法以三句话来表达,即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
交易平台的市场化运营是交易平台的基本方向,也是办法中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基本依据。
交易平台的运营为什么要坚持市场化的运营方向?具体说明如下:其一,从交易平台的功能定位来说,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主要任务是为具体的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
总的来说,我国每年的招标投标交易量超过10万亿人民币,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来自不同的行业和专业、不同的建设领域、不同的产品类别和用途,纷繁复杂、千变万化。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讲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结构、功能定位和技术管理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架构。
如前所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际上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信息基础设施,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赖以进行的基础技术条件,因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必须有一个统筹规划,有一个总体架构。
本条第一款,就是从部门规章的角度,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架构进行了界定。
在技术规范4.1条中,对这个总体架构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结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4.1条,我们可以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如下认识:其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总体架构主要是以功能为基础界定的。
作为部门规章,并不关心一个信息基础设施所采用的具体技术,而主要关心其所完成的功能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三大平台的界定,也可以理解为电子招标投标可以相对独立的三大功能,即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
这三大功能互相联系、互相支持、资源共享、互相互通,共同构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基础设施,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依托。
其二,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实际上各自都是一个“类”的概念,而非“套”的概念。
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成后,将有几百上千家交易平台,几十至上百家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数十家行政监督平台。
每一个平台都按照该所属类的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但每一个平台都独立运营。
其三,交易平台之间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系统用户只要在一个交易平台上注册,其信息就可以在所有的交易平台上共享。
其四,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上下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互相对接,各地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汇集到全国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整个招标投标行业的全景式数据库。
其五,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其数据库资源、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向各交易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作为行政监督通道方便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不同的交易平台。
其六,在这个总体结构中,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信息产生的源泉和载体,公共服务平台是信息交换的枢纽,行政监督平台则提供了一个新型的行政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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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的逻辑架构
优点
•提高效率,降低投标费用 •提高透明度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风险 和障
碍
保障 措施
•委托第三方平台 •电子通信地区发展不平衡 •信息保密风险 •系统稳定性 •因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界定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防止限制和斥特定投标人 •加强信息保密 •保障交易平台稳定性 •明确界定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交易平台应当明确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 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 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 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 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 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第十八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
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定标和签订合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第三十九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交易平台的义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 (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诉处理情况;
他信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政府部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规定公共服务平台的义务 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第四
十四条第二款)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
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 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第四 十二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主动公开信息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第三十七条)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
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明确公共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
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 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 息服务。(第四十三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 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 的监督通道; (六)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 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规定交易平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任
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 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开标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二十九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 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第三十三 条第三款)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 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五十 五条)。
第二部分: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风险 和障碍
委托第三方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
模拟题
解析:C项错误; 20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D项正确;《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于被停业的状态的投标 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E项正确;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明确交易平台的回避制度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 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 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第二十三条)。
模拟题
1.某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以下哪些情形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 A.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B.招标人的子公司 C.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项目,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 营机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 D.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E.被责令停业的
第三方可能会为了取得最大回报而推动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方式,而不考 虑是否是最合适的招标方式。
电子通信地区发展不平衡可能会限制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投标文件以数据电文形式传送而导致的信息保密风险 电子通信系统的稳定性和承载量存在的风险 如交易平台或者招标投标当事人在信息技术方面出现问题,招标 投标不能顺利进行,责任如何界定。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构成(第三条)
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
投标活动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之间的信 息交换、资源共享
,提供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平台
在线监督电子招标 投标活动
行政监 督平台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
监察机关
与电子招标投标 有关的监察对象
监察
监督
职责分工
指导协调
监督
省级以上 政府部门
电子系统 建设运营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号令)
主讲教师:葛晓峰
20号令的框架(共9章66条)
第1章 总则 第2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3章 电子招标 第4章 电子投标 第5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20号令的框架(共9章66条)
第6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第7章 监督管理 第8章 法律责任 第9章 附则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明确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
列主要功能: (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 的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 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 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 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定标和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
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 果通知书。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 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三十六条)。
提高效率,降低投标费用 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招标投标,提高效率。 投标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