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
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
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提到"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听起来差不多,但实质上意义却大不一样。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具体看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
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
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概念,有助于承包人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助于发包人主张质量权利,有助于物权人实现物权价值。
一、定义(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 保修期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者都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补救的一种责任期限,二者存在重合,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包含于保修期内。
但缺陷责任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相关费用。
若在该期限内,承包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有担保人赔付。
即使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也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一般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发包人来说,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辅相成,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有效的分散质量缺陷损失给承包人带来的压力。
二、区别(一) 责任期限不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3、对应的责任不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21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
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2021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具体如下: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什么是质保期?质保期即产品质量保证期,也被称为保修期。
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对产品自身质量上的一切问题的保证和服务。
质保期的长度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和制造商而变化,有些产品的质保期只有几个月,有些则可长达数年。
质保期通常包括以下范围:•产品自身质量的问题;•原材料和加工问题;•工艺问题;•制造缺陷等。
什么是保修期?保修期与质保期是近义词,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保证产品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承诺。
和质保期不同,保修期一般可以提供额外的服务,比如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
不过,有些制造商会将质保期和保修期视为不同的概念,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只有在保修期内才能享受免费维修和更换服务。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指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对其提供的一种保障。
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对缺陷责任期的规定不同,具体内容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类型而异。
缺陷责任期通常包括以下条件:•制造商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再次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消费者可以向制造商或销售商要求一定的赔偿。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虽然质保期、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重要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质保期和保修期是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服务承诺,而缺陷责任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强制性;•质保期和保修期的长度和范围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制造商而异,不同的市场或地区也可能存在差异,而缺陷责任期更多与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在质保期内,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全部责任,而保修期内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额外服务可以超出质保期;•质保期和保修期有可能重合,也有可能不重合,但缺陷责任期与后两者是有关联的,如果缺陷责任期已过但出现质量问题,一般不再享有免费维修和更换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出现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由卖家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缺陷的定义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该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家提供维修、替换或退货等服务。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对于商品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期限。
在购买电子产品、家电等大件商品时,消费者往往会看到卖方提供的3年、5年或更长的质量保修期。
在该期间内,如果商品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区别与联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缺陷责任期是卖家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商品的缺陷进行赔偿和维修,担当法定的赔偿和维修责任。
而质量保修期则由卖方自行提供的,在该期间内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维修内容不同缺陷责任期仅仅对商品出现的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维修和更换,而质量保修期通常是针对商品的品质保障,包括外观、性能等所有方面。
在保修期内,即使商品没有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卖方也可以免费提供检测、保养、升级等一系列服务。
时间上的区别缺陷责任期通常是固定的、法定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商品和行业,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也不同。
而质量保修期一般由卖方自行决定,通常是大于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段。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作为消费者的重要权益,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
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品牌和商家,仔细比较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选择信誉好、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商品。
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也要及时咨询卖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一、定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是指承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限。
二、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实践当中,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样的观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上,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混同起来,出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工程种类(如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同,分期退还的情形。
本文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的约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期限应为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即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完美的产品或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时消费者就希望能够通过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获得赔偿或维修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也称作不合格品责任期,是指商品或者应该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至1年),如果出现生产瑕疵、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1.商品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合同,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提起责任并要求维修或者换货。
2.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合同,如修理、建设、设计等服务合同。
如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企业对服务进行重新提供,或者退还服务费用。
3.食品销售合同:食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合同,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退换货。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也称作保修期、售后服务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产品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生产制造原因等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通常将产品的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1.建设工程:5-10年不等。
2.工业产品:3-5年不等。
3.汽车、家用电器等消费品:1-3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修期只针对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因此需要方法正确使用产品。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法律的定义上是有区别的。
缺陷责任期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存在设计瑕疵、生产缺陷、材料问题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换货、退货处理。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源warranty period 3~5年/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1年1.两者的相同之处(1)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9. 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1.1.3.7款关于“缺陷通知期”的定义,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证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第11.1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或其代表)的通知,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
(3)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9.2.3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费用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两者的不同之处(1)依据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1.4.5款规定,缺陷责任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约定所作的延长。
(2)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导读: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而质保期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时间较长,像防水工程可以质保五年。
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这个期限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
而建筑工程本身还有一定的质保期,这段期限内,承包方也负责工程质量维修。
有些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是不对的。
那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的说法。
一、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二、缺陷责任期是多久?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应全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在此期间应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保修期:相当于缺陷责任期过后,业主全面负责养护管理。
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或路产破坏等问题,承办人有义务为业主进行修复,但所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视情况而定.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随时响应业主的要求.
感觉确实很容易混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从教材的叙述中,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过了缺陷责任期后,质量保证金是要返还的。
最低质量保修期法定的有2年,5年,2个采暖、供冷期,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在法定最低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都是由施工单位来进行维修的。
然后根据责任划分来进行维修费用的承担者.由此看来,缺陷责任期包括在质量保修期内,只规定质量保修期就是可以了。
为什么又规定出一个缺陷责任期呢?二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答: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所以,本质上二者基本没有区别,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和商业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不太清楚。
本文将详细解释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定义及其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定义。
缺陷责任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对于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出现缺陷或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或服务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自愿承诺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如果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将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那么,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呢?首先,缺陷责任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质量保修期是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自愿提供的。
这意味着无论卖方或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质量保修期,消费者都有权利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维修或退货。
其次,缺陷责任期通常比质量保修期长。
在很多国家,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为数年。
然而,质量保修期则可以根据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自愿决定,通常比缺陷责任期短,一般为数个月到一年不等。
此外,在维权时,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维权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
而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通常只需要联系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他们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
此外,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适用范围也不同。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服务,无论其价值大小。
而质量保修期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例如电子设备、汽车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如果产品或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消费者既可以根据质量保修承诺要求解决,也可以根据缺陷责任期的规定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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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区别
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瞧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规定都就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得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得限制,但就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得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得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得约定而规定得维修期限。
三、两者得区别
1、起算点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就是否竣工验收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是质量保修期开始得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得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得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得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得该工程得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得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得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为2年。
其她项目得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得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得年限。
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得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5、责任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指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得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得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指出:发生涉及结构安全得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得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指出: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得,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第十二条指出: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得,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她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得,具有保修责任与义务。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得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得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可见:此种形式实质上只就是双方对质量保证金预留了一个约定得期限,并不存在实际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