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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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区别

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瞧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规定都就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得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得限制,但就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得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得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得约定而规定得维修期限。

三、两者得区别

1、起算点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就是否竣工验收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是质量保修期开始得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得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得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得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得该工程得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得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得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为2年。其她项目得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得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得年限。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得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5、责任得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指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得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得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指出:发生涉及结构安全得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得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指出: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得,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第十二条指出: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得,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她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得,具有保修责任与义务。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得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得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可见:此种形式实质上只就是双方对质量保证金预留了一个约定得期限,并不存在实际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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