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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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及其含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施工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从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算起,何时终止视具体的合同条款而定。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指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一)概念来源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来自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引进世行或亚行贷款,必须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已被国人知晓。
(二)缺陷责任时间与保修期限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均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但终止期限则不同。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个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或2 年。
可见,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再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或者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前期和后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处于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前期。
(三)质量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维护费用方式不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d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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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提到"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听起来差不多,但实质上意义却大不一样。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具体看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
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
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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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概念,有助于承包人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助于发包人主张质量权利,有助于物权人实现物权价值。
一、定义(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 保修期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者都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补救的一种责任期限,二者存在重合,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包含于保修期内。
但缺陷责任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相关费用。
若在该期限内,承包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有担保人赔付。
即使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也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一般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发包人来说,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辅相成,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有效的分散质量缺陷损失给承包人带来的压力。
二、区别(一) 责任期限不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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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3、对应的责任不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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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如果严格遵守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50年后予以返还。
显然,在大概率情况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进行了错误的约定,混淆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本文就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一、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要负责保修。
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张赔偿。
关于修复费用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的费用和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对于承包人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顾名思义,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鉴定维修费用。
若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可以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支付费用。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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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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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终于明白——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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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白——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
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而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
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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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工程责任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第一,起算点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第二,法定与约定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第三,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第四,维修期限的差异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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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实践中不少人不清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甚至有的人以保修期限届满作为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对应的是不同的责任,该两个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项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项约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对应的是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瑕疵担保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但保修期还没有届满,承包人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对同一建设工程,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通常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但对于同一建设工程中的不同分部工程,保修期却并不相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两项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我国先有保修制度,再有缺陷责任期制度。
《建筑法》只规定了质量保修制度。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https://img.taocdn.com/s3/m/9893595b05087632311212bc.png)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一、定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是指承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限。
二、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实践当中,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样的观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上,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混同起来,出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工程种类(如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同,分期退还的情形。
本文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的约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期限应为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即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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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完美的产品或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时消费者就希望能够通过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获得赔偿或维修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也称作不合格品责任期,是指商品或者应该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至1年),如果出现生产瑕疵、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1.商品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合同,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提起责任并要求维修或者换货。
2.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合同,如修理、建设、设计等服务合同。
如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企业对服务进行重新提供,或者退还服务费用。
3.食品销售合同:食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合同,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退换货。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也称作保修期、售后服务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产品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生产制造原因等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通常将产品的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1.建设工程:5-10年不等。
2.工业产品:3-5年不等。
3.汽车、家用电器等消费品:1-3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修期只针对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因此需要方法正确使用产品。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法律的定义上是有区别的。
缺陷责任期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存在设计瑕疵、生产缺陷、材料问题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换货、退货处理。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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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作为两个概念,在造价管理、案例分析中都会涉及,也是很多建筑从业者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每次扣款比例: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总比例: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百(通常为5%);起扣点: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计算质保金的基数: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一个与质保金收回有关的概念出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概念:承包人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即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保金。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期限长短只能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中三选一。
起算日:(1)、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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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2012-04-12 11:29:15)转载▼标签:保修期验房杂谈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
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一般只单独采用保修期的概念。
随着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1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些官方文件中在保修期基础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概念也渐渐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
但是由于缺乏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人们往往生搬硬套相关条款,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混淆。
而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并未出现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老吕验房)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做一个辨析,以供参考.一、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和概念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和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d7d693fd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c4.png)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5. 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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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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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应全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在此期间应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保修期:相当于缺陷责任期过后,业主全面负责养护管理。
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或路产破坏等问题,承办人有义务为业主进行修复,但所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视情况而定.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随时响应业主的要求.
感觉确实很容易混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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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2012-04-12 1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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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
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一般只单独采用保修期的概念。
随着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1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些官方文件中在保修期基础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概念也渐渐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
但是由于缺乏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人们往往生搬硬套相关条款,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混淆。
而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并未出现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老吕验房)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做一个辨析,以供参考.
一、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和概念
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定义和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二、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同之处
通过了解了这两个期限的来源和概念后,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主要有以下几个相同之处:
1、开始计算时间相同。
这两个期限的开始时间都是自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开始计算。
建设
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9.1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
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三、具体的规定。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四、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不同之处。
1、修复缺陷范围和相应范围所对应的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与期限内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而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也就是说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修复任何工程缺陷、损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且可以约定期限的延长。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9.3款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期满,保修义务消灭。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仍应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前,相应的在合同范围内的质量保修义务。
此外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及时支付质保金。
3、期满后承包人仍未完成缺陷的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如果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而在质量保修期期满后,承包人仍有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但未处理的缺陷,则发包人只有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承包人来完成未完缺陷的处理。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如果采用传统模式只约定保修期概念而不使用
缺陷责任期概念是可行的,但是相应的需要约定质保金的统一支付时间,并且还应注意不能遗漏约定工程中所包括的各个项目的保修期,若合同中对一部分没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项目未约定保修期,则不能排除承包人对此类项目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的风险。
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个期限,则相应的需要约定质保金的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由于在缺陷责任期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修复任何工程缺陷、损坏,所以即使出现合同中对一部分没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项目未约定保修期的情况,发包人仍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对此类项目承担修复义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需要明确这两个期限的不同含义和不同期限,切不可出现类似本文开篇所述的混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