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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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规定

分类:合同管理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

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

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后者是是指发包人

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以保证承包人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0

规定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

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

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

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

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具体可由发、

承包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

承包人向发

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

从逾期之日起,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

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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