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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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采集、公开和使用第六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是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行业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向“信用浙江”等网站推送信用信息,并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

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业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附件1: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壹、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宁波”的战略部署,通过培育和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宁波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于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认定,具体工作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成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成员兼任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义务监督员。

二、培育规则第六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之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壹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壹)《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及电子文本;(二)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于问题。

第八条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要求一、基本条件:1、已列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试点;2、获得“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AAA”等省级以上信用资产或荣誉;3、内部信用管理基础较好,相关制度比较健全;4、信用形象良好,近期无不良记录。

二、提交的材料1、“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2、“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试点建设情况3、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4、企业相关信用资产或荣誉证明5、2007年上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所在地工商部门验收情况的报告7、其他材料关于组织参加企业信用管理高级研修班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推进“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决定联合中国企业信用管理指导中心、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于近日举办企业信用管理高级研修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修时间6月26~27日,共两天二、研修内容企业信用管理整体解决方案——赊销管理规范化与帐款回收操作方案(详见附件)三、参加对象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信用经理等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

四、主讲人谢旭教授五、具体事项1、培训费用:培训费为2000元/人(含会务费、讲课费、教材费、午餐费)。

食宿自理。

2、研修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将获得中国企业全程信用管理指导中心颁发的“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资格培训证书”,请报名者交2张1寸照片。

3、获得信用管理师认证资格:凡取得“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资格培训证书”的学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劳动部统一组织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资格认证,该认证合格后可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信用管理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请各相关企业将确定好的培训名单于6月16日之前上报区局信用办。

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公示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浙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评价、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含危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经营主体。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含出租)、货运(含危货)的驾驶员,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第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宣传、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信用交通”平台,便于社会公众及时查询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情况,并逐步与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信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具体信用信息名录按照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公布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执行。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营运车辆等信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职业)资格类别、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等(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应当包括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服务监督卡号、注册情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交〔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4〕24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审核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设计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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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信 状 况构成 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信 用信 息 的采集 应 当遵 循合 法 、
安 全 、及时 、准确的原则,不得 侵犯国家秘密 、 商 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采集 渠道包括 企业 自行 申报 、各级物业 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 供 等
第六条 物 业 服 务企业 信用信 息 的采集 、 认 定 、公开 、评分,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 (市 、区 ) 物 业主管部 门负责 ;省外物业服务 企业在 本省 行政 区域 1人J设 立分支机构 的,由分支机 构工商 注册 地 县 (市 、区 )物 业主 管部 门负责 、有条 件的地区 ,设区市物业主 管部『J可以统 一实施 物 业 服 务企 业信 用信息 的采集 、认 定、公开 、 评分
设 区 的市 、县 (市 、区 )物业 主 管部 门 负 责指导 和监督本地 区物 业服务市场 诚信体系建
没 ,具体 负责 物业 服 务企 业信 用信息 的采 集 、 认定、公开 、评分和使 用等工作。
省 、市、县 (市 、区 )物 业主 管 部 门可 以 委托有关行业 协会或 者第三方机 构开展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物业 服务企业在工商注 册地 以外产生的信 用信息 ,由信息 产生地 的县 (市 、区 )物 业主 管部 门采集 、认定 、公 开,并推送 给前款 规定 的工商注册地 物业主 管部门汇总 评允 省外物 业服 务企业在本 省行政 区域 1人J未 设立分支机构 的,其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 产生地 的县 (市 、 区 )物业 主管部 门采集 、认定 、公开,并 推送 给 省住房城 乡建 没主管部f J汇总评 分。
物 业服 务企 业前一年度未 从事 物业服 务活 动 的,不 作信用等级评定 。前一 年度新 设立 的 物 业服 务企业 ,自营业 执照 签发之 日起 至前 一 年度 l2月 31日不足 6个 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 定 ,前一 年度认 定的信用信息与本 年认定 的信 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 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树立信用意识,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是指经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培育、认可,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应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将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培育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通过强化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发展成为信用形象良好、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并以典型引路,积极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参与的方式进行。

浙江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的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申请参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活动。

第五条纳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上半年向所在地的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填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及电子文本;(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三)本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客户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情况、企业对外信用形象等。

当地工作站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初审后上报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七条纳入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积极强化内部信用管理,树立外部信用形象。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医保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2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与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动态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医疗保障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措施,以规范信用主体医疗保障行为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是指通过信用评价所生成的信用报告、医疗保障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等。

第四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具有相应资质(从业资格)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是指有关从业单位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监以及试验检测负责人。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 -2.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3.负责乙(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信息。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应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丙(三)级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从业主体履行信用评价工作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承担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

第五条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保存第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地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一)向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二)向被征信主体采集信用信息;(三)向拥有被征信主体信用记录的商业机构等组织或个人采集信用信息;(四)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公共媒介、数据处理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组织等机构采集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集方式。

第七条信用服务机构禁止采集以下信息:(一)个人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主体受到歧视的信息;(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被征信主体同意才能采集的信用信息而未经被征信主体同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保密或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采用过程控制的方式,强化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系统地解决企业发展和信用风险控制之间矛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应当遵照适应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以企业现有的管理架构和自身发展战略为基础,主动适应市场竞争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企业信用管理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客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分析与客户授信、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商账催收、外部信用产品运用等。

第二章客户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分类归档、突出重点、长期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第六条企业应视情况采集客户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情况、业内评价情况、与本企业的交易记录、与银行的往来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既要充分整合企业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又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社会中介开办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发建立客户电子档案,实施集中管理,并供各业务部门共享。

第三章客户评价和授信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从信用能力、信用意愿、交易环境等方面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合作潜力等进行科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实施客户分类管理。

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可以制订相应的信用政策,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或价格条件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从便于实际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原则出发,按照经验判断与模型化分析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进行客观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环境、自身交易需求及客户资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信用政策,不断完善以控制客户信用额度为核心的“授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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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
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
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第九条受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工作要求,发布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自愿实施《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三)无违法失信行为;
(四)对信用管理重视程度高。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三)本企业对信用管理内在需求的分析报告,包括企业客户管理、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等情况分析。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企业认定申请被受理后,企业应及时成立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小组,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实施小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开展至少1次的企业信用管理业务规范培训。

企业信用管理培育实施期应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企业培育实施工作结束时,企业应对照《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自查评估。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自查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管理培育实施工作完成,需提交以
下材料:
(一)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创建实施报告;
(二)企业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情况的自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认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参照《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参考标准)》开展评审,评审结果经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确认,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经公示程序后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

第三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
第十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报、培育实施、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且所在地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浙江
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推荐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已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

(三)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四)无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企业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需向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三)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报告,包括对本企业信用管理的内在需求分析;
(四)企业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 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的自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的评估报告;
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且所在地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推荐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
自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评估报告;
(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鼓励申请认定企业邀请已通过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送所在地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审查,并签署申报意见后,上报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企业要在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基础上,对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进一步开展示范培育创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示范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专家参照《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标准)》开展评审,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经公示程序后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颁发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四章续展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自授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应提出续展申请,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重新确认;
符合条件的,有效期续展三年;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其委托单位对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年组织回访和检查,定期进行测评,并将检查及测评结果作为续展确认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省、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及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对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有
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四)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发布《浙江省
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并制定《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浙信促会[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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