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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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统一管理,满足公司各项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公司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调度、车辆维护修理、车辆用油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二条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在保证公司正常用车的情况下,每天必须预留1台备用车辆和值班司机,以应付紧急用车。
第四条司机每次出车前,都应对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及油电路、灯光、喇叭、轮胎等部位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
第五条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技术测评、任务考核、驾车调配、车辆油耗考核、车辆行驶费用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的证件、保险单、技术参数、维修记录等各类资料统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章车辆调度
第八条公务车辆主要用于保证公司公务、公司领导、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事项的工作用车。车辆的调度必须按轻重缓急、先满足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用车,再考虑其他员工的原则进行调度。
第九条除公司领导用车外,所有车辆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调度。
第十条员工因公用车,必须使用《公司用车申请单》,经逐级审批后,按所填写的内容用车。
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员工在霍林郭勒市内办事用车,经所在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部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派车。
第十二条场区以外、霍林郭勒市内办事用车,由用车人填写《公司用车申请单》,经所在部长和综合管理部批准,方可派车。
第十三条单程在600公里以外办事用车,由用车人填写《公司用车申请单》,先由所在部长和综合管理部审核,最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第十四条确属重大、紧急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向公司领导报告后,可以紧急派车,用车人事后补办有关派车手续。
第十五条凡可合并用车的,应予以合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合并用车的,综合管理部对该事项不予另外派车。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公司场区以外用车,提前半天通知综合管理部,非紧急临时用车,一般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紧急用车,驾驶员可先行出车,并及时将去向通知综合管理部,事后由综合管理部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外出期间,须按照用车单所申请的路线内容用车,需要改变行程的,务必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严禁公车私用或长时间占用公务车。
第十九条上级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车辆。设备厂家、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业务单位除公司邀请外,公司一般不安排交通工具接送。
第二十条职工因私事需要使用公司车辆的,可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办理用车手续。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应建立车辆管理台帐并认真执行车辆的定期检查、保养,每辆车都应有保养责任人,有故障应及时修理,严禁派有病车辆上路。
第四章车辆修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修理必须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并必须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一)需保养和修理的车辆,首先由驾驶员填写《公司修车申请单》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修车申请。
(二)发生车辆修理费时,经综合管理部审查并确定车辆是否需要修理及修理项目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三)事故车辆修理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安全行驶时,驾驶员应先请示综合管理部部长,经允许后,尽快就近修理。驾驶员在车辆修理中,要把好质量和费用关,并由乘车人证明,回公司补办相关手续。严禁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修理车辆。
第二十三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为保证修理质量,车辆修理要选择信誉好、质量高、修理技术强、收费合理的修理厂作为公司车辆定点修理单位。定点修理单位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到其它修理厂修理车辆。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理部要对车辆修理质量和修理费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把好质量、费用关。
(一)凡需送修理厂修理的车辆,对其应修理项目、更换零配件、修理费用、修理时限、修理质量保证期等都应由综合部人员、驾驶员、修理厂三方共同商定。
(二)如修理厂在修理中发现新问题,经驾驶员确认,需增加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时,必须事先通知综合管理部,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修理。所增加费用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修理项目,需取得综合管理部部长同意。2000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三)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到现场检查、监督修理情况,特别是对于关键部位修理和重要零部件的更换,必须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以保证修理质量。
第二十五条车辆修理完毕后,要由综合主管组织驾驶员、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该修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修理并已修好。
(二)需更换的零配件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换,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三)所有修理项目的修理工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如在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和修理厂交涉,督促修理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修理费用结算时,修理发票要同时附修理明细表,经司机确认、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六)公出在外的车辆,因故发生的修理项目和费用,
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修车情况,返回后,综合主管要及时、认真地对修车情况进行复查、核准,确认无误后,履行报销手续。
(七)综合管理部对各种修理费用和零配件费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将相关内容载入车辆档案。
第六章车辆用油
第二十六条车辆用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并建立详细的车辆用油台帐。
第二十七条在霍林郭勒市,驾驶员应到指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八条外出车辆,出车前须在霍林郭勒市指定加油地点加满油料。市以外加油,驾驶员应到正规加油站加油且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油料报销每月一次。综合管理部根据车辆核定燃油定额,根据公里数核定车辆每月用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