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实施细则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实施细则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以及适用于东莞市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评价原则阐述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的基本原则,如公正性、透明性、科学性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2.1 组织机构介绍负责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的组织机构及其构成。
2.2 职责分工明确各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在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中的职责。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标准3.1 安全管理体系详细列出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内容和标准。
3.2 安全生产条件介绍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内容和标准。
3.3 安全生产行为阐述施工安全生产行为的评价内容和标准。
3.4 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描述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的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评价方法和程序4.1 评价方法介绍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的方法,如自评、互评、专家评审等。
4.2 评价程序详细说明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等。
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5.1 结果公示介绍评价结果的公示方式和公示期限。
5.2 结果应用阐述评价结果在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招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应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6.1 监督管理机构介绍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6.2 监督管理措施详细说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如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信息公开等。
第七章:附则7.1 细则解释权明确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7.2 细则施行时间规定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7.3 细则修订介绍细则的修订程序和修订周期。
结论本实施细则为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旨在通过标准化评价,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安全。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有关内容的通知-东建[2006]15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有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有关内容的通知(东建〔2006〕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市建设局于2003年9月1日颁发了《关于试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的通知》(东建〔2003〕62号),决定在我市试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的制度。
该制度实施两年多以来,对确保我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等起到了很大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管理,现根据我省统一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有关内容和要求、计算方式和相关费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建设局经研究,决定对东建〔2003〕62号文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涵盖工作内容(一)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项目1、外墙钢管综合脚手架;2、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独立挡板;3、围尼龙编织布;4、现场围挡;5、现场仅设置卷扬机架。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其他措施项目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临时设施;3、安全施工措施。
以上各项目的具体名称和具体要求见附表。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和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具体计算规定如下:1、对上述第一条第(一)点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按各专业定额的相关定额子目进行计算;2、对上述第一条第(二)点的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区分不同专业分别按以下标准费率计算:(1)建筑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3.16%计算;(2)装饰装修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2.50%计算;(3)市政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2.82%计算;(4)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2.44%计算;(5)安装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乘以30.70%计算。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东建[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东建〔2008〕3号)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为了提高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东莞市政府决定制定《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住宅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安全预评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人员都应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前期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各方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二)进行施工地质勘察、环境评估、地下管线勘探等工作,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及环境特点,确保安全施工;(三)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五)建立监测检测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施工中期安全管理第七条在施工中期,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能,及时更换和维修不合格的设备和工具;(三)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清理和有效利用施工临时设施,防止堆放杂物和危险品;(四)加强现场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五)建立保护隔离带或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防护,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 7 时至 12 时与14 时至 22 时。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 需要连续作业的 , 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 , 并经安监机构与环保部门批准后 , 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使用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的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围挡设置可采用围墙或围板, 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应当采用砖砌 24 厘米厚墙 并做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 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应当砌筑基础底脚与 墙柱 , 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 50 厘米 , 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 3 米 , 墙柱 与墙体连接应当牢固、安全、可靠 , 外墙面应当抹灰与刷白 , 并绘制与周围环境 协调的图案与美术字体。 围板应当砌筑 30 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 , 防止余泥、污水溢出围板外。围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封闭并刷上与 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与图案。
第三十一条
应当设置统一的集体厨房 , 厨房距离作业场所与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 要有 20 米以上 , 厨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厨房要求通风、卫生 , 地面排水 良好。内墙面铺贴高度 2 米的白瓷片 , 其余抹平刷白。 厨房内加工、 灶台、售饭、 食物储藏等设施应适当分隔 , 并应铺贴白瓷片 , 门窗设置窗纱。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与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 材料堆放要求整齐 , 散料要设栏 , 块料要叠放, 叠放高度不宜超过 1、6 米。料堆应 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与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 , 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在距离脚手 架外排立杆 15 厘米处 , 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泥浆、污水必须经硬 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她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 , 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东建[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的通知(东建〔2004〕7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十分薄弱,防火组织机构没有真正建立,防火制度和消防设施没有得到落实,致使施工现场存在不少的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消防能力和作业人员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群死群伤重大事故,营造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施工企业从即日起至12月10日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做好各在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各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执行。
二、各镇(区)规划建设办于12月20日前结合第四季度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本镇(区)在建的工程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二)在季度检查时上报市建设局检查组。
三、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将作为第四季度质量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设局将从12月20日开始,结合第四季度质量安全检查对各镇(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计入检查评分,并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治、消防工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关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2.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东莞市建设局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一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一、消防措施、防火制度、防火组织机构的建立(一)存在问题1、消防措施、防火制度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东建质安〔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勘察作业监管,杜绝违规盲目勘察作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行业管理,提高勘察现场作业的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要求,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作业,切实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是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察(勘探)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三是勘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
四是要求各有关单位(企业)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最新
SG-012 10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源自SG-028 3005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SG-029 100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SG-031 10
7 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
SG-043 3
8 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SG-044 3
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 SG-095 1 SG-144 1
3 SG-1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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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3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6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7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省安全 动态管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
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省安全动态管理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17 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SG-093 10
18 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SG-258 10
19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 使用伪造(虚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21 使用伪造(虚假)、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3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责人)
X3-1 SQ5-2 SZ3-1
X3-10 A3-1 SZ5-1 SZ5-2 X3-11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实施细则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打造建筑施工“平安工程”,推进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我局于去年下半年组织编制了《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并于年底前完成了《标准化图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并下文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的在建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实行标准化建设,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图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工作,使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明确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各方的行为准则及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评价细则。
一、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的依据及标准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工作以《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为标准,根据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依据《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表》进行达标评价。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表》条文共设置了131条,各款条文记分设置分别为1、3、5分三种,分数总值为241分,工地如果有缺项则不计入总分,即总分相应的予以折减。
评价人员根据现场及资料的检查情况,依据《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表》进行打分,并以(实得分÷应得总分=得分率),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的为标准化达标工地。
二、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的评价单元及申报条件1、达标评价以《施工许可证》为评价单元。
2、达标评价申报条件①对三层以下(包括三层)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封顶时进行达标评价。
②对三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整个主体结构进度的60%时进行达标评价。
③对市政工程项目,当施工进度达到30%时进行达标评价。
④对施工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应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评价,评价时间由市安监站监督室确定。
三、施工安全标准化达标评价申报程序1、在建工程在达到达标评价进度时,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及时完成达标自评及初评工作,同时填写好《东莞市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申报及评价表》(见附件1),并将该表一式四份(评价完成后施工、监理、市站、镇街安监组各留底一份)提交市站监督员,施工单位上交本表时,须同时提交有施工、监理相关责任人签字的《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表》(见附件2),收到施工、监理单位的达标申请后,市、镇街评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价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东建[2007]24号【发布部门】东莞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东建〔2007〕24号)最近我市一些镇街相继发生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从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违法违规建设是事故的主要源头。
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行为不仅是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
也反映了监督机构和部分镇街规划建设办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镇(街)规划建设办、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长效化管理,用铁的手腕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市镇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机构要对所监督项目列出台帐,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项目,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监督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查,每次检查后必须填写《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对受检工地质量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送监督机构领导签字备案。
要认真审查施工安全监理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法,有效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要坚决查处违法建设、无证施工的建筑工程;凡无施工许可证的工地,一律停止施工,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违法施工、谁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
xx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打造建筑施工“平安工程”,推进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使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成为企业和员工主动、自觉的行为标准,最终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我局已制定了《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将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做法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是我市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评价标准,我市所有在建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该图集的要求组织施工。
二、以《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为标准,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设置了《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记分条文共设置了131条,各款条文记分设置分别为1、3、5分三种,分数总值为241分。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应以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抽查,以《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为检查依据,对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工地签发执法文书,同时依据《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扣分情况等资料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四、所有在建工程必须进行东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评价。
达标评价以《施工许可证》为评价单位。
东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达标评价由市住建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组织实施,按照《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记分表》进行达标评价。
(一)达标评价条件1、对三层以下(包括三层)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封顶时进行达标评价。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扣分标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 NULL NULL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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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市场科, 资质管理 施工企业 招投标办 建筑业 资质管理 市场科 施工企业
SG-01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 办法》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31
12
SG-012
10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0 号文第七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0 号文第七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0 号文第七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0 号文第七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东建市(2009)43号文第 五条、东建市(2009)70 号文第七条规定、东建市 (2009)96号文第二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网 上公示不良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网 上公示不良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网 上公示不良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网 上公示不良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网 上公示不良行为。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第五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2—(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
东莞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一、总则为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二、施工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岗位职责,确保施工管理有序进行。
2.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设备、人员和管理能力。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全面负责。
三、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
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材料、设备、人员、施工场地等。
3.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整洁、有序,施工设备、材料堆放整齐。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五、施工验收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施工资料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资料完整、准确、真实。
2.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资料分为施工文件、设计文件、验收文件等类别,分类归档。
3. 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施工资料,确保施工资料安全、可靠。
七、监督检查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2.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东建[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东建〔2006〕11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1.定期质量监理报告(样式)及填报说明2.定期安全监理报告(样式)及填报说明3.即时监理报告(样式)东莞市建设局二○○六年三月十日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定期监理报告和即时监理报告。
定期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监理项目上月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分别向项目质量监督员和项目安全监督员提交书面报告(分为定期质量监理报告和定期安全监理报告)。
即时监理报告是指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质量监督员和市质监站或项目安全监督员和市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定期质量监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月完成工程量及质量情况评价;(二)本月质量管理文书收发情况;(三)本月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四)本月工程材料进场及检验检测情况;(五)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及处理情况;(六)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处理情况;(七)下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重点;(八)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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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五条市、镇(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六条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督,对所负责监督的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施工安全评价;(二)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实施专项审查;(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工作;(四)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五)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定期向市建设局汇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情况;(七)完成市建设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统一工作标准,推进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条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配备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三章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向施工企业支付措施项目费(包括其它措施项目费)。
其它措施项目费应当包括临时设施、文明施工措施、特殊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工种培训等方面费用。
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明确具体项目和费用。
其它措施项目费应当专款专用,并由建设单位根据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情况按合同支付,确保其它措施项目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任意降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和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部门,对可能损坏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一)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的;(二)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工作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实行分级负责的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该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承接的分包工程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对下列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深基坑施工;(二)人工挖孔桩施工;(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的安装和拆除;(五)施工用电;(六)其他危险作业。
施工现场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安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使用的各类生产用品和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不得危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对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和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将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书面交底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发现按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二)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三)根据季节或天气特点,设置或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四)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记录,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装;(二)在使用前,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在使用期间,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记录,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使用状态;(二)确保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食物中毒、气体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立现场医疗室或医疗急救箱,配备急救用品和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应当熟悉急救措施和急救用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日检和定期检查的制度。
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应当建档造册,由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镇(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安全事故书面报告。
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五章施工安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交纳建设施工安全监督费。
对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及时向安监机构申报施工准备评价、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装饰施工评价和竣工评价等5个阶段的施工安全评价。
安监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
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做好有关施工准备工作,向安监机构申报施工准备评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八条工程进度至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向安监机构申报达标评价:(一)地下室基坑施工至地面以下3米;(二)单层建筑和构筑物施工至地面以上3米;(三)地下室基坑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多层、高层建筑施工至3层楼面。
第三十九条工程进度至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向安监机构申报结构施工评价:(一)10层以下的建筑,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二)10 层以上的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每完成10 层评价1 次,主体结构封顶评价1次。
第四十条在外脚手架拆除前,施工企业应当向安监机构申报装饰施工评价。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向安监机构申报竣工评价,由安监机构审查核定评价等级,颁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未取得《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二条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施工企业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列入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年度安全考核,作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和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