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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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职责

住房保障职责

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睢阳区内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与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住宅户型面积的审核。

工作程序:一、廉租住房申请前置条件:1、具有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二、商丘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流程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家庭(居民)持身份证户口薄纸保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放《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报批。

(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上签字)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在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

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保障中心按规定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领取证》和活期存款折。

9、动态管理: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应按年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注: 2011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市区低保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五篇范文)

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五篇范文)

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五篇范文)第一篇: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1、立项批文,2、土地权属证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5、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6、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7、应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监理合同),8、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2、.新建房屋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服务窗口领取)(2)申请人的身份(法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用提供);(6)房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自建的民宅,由承建方出具房屋已竣工证明。

无法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8)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图或建筑附图等附图原件,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2.新建商品房屋另提交:(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3)商品房维修基金缴款证明;(4)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规划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3、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建设工程定位记录,4、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5、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6、其它有关图纸及资料。

4、1、竣工验收证明书,2、施工许可证,3、规划、环保、消防验收意见,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5、保修合同,6、质量监督报告,7、备案表(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签章),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完整版)房地产项目报建报批流程标准(精版)

(完整版)房地产项目报建报批流程标准(精版)

房地产项目报建报批流程一、土地手续办理1、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土地用地勘测图。

3、建设用地批准书4、土地契税、地税完税证明(财政局、地税局)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规划手续1、项目总平面规划,规划设计方案申报经规委会通过后,发规划批文,按规划批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总平面图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工程单体初步设计,申报单体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交纳规划技术服务费、配套费等,办理城建档案馆移交合约。

三、项目发改立项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规划批文、总平面规划图3、环境影响评价4、抗震设防5、办理完以上资料后报发改委审批后发立项批文。

四、工程施工手续1、场地三通一平,达到场地平整,水、电、路通具备施工条件。

2、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单体工程规划具体要求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详细勘察报告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施工图。

3、图纸设计审查;工程施工图审查(建委审图中心)、消防设计审图(消防局)、防雷设计审核(气象局)、人防手续(人防办)。

4、工程报建,勘察现场。

5、办理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

监理合同。

6、前期绿化设计,办理绿化审批手续。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8、建筑垃圾处置、商混供应合同。

9、交纳相关费用,社会劳动保障费、开发管理费等。

10、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建设阶段1、临时设施规划办理,规划放线验收工作。

2、开工建设,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

3、配套工程施工建设。

4、房屋面积测绘,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房管局)。

5、签订销售合同。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1、建设项目单体工程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3、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公司进驻管理、服务。

5、业主交接装修入住。

6、办理建设项目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业主办理房产权证。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法律规定(3篇)

二类经济适用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而二类经济适用房则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本文将重点介绍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规定。

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定义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的售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住房价格,且购房人需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

三、二类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家庭无其他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1.申请登记。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2.审核公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

3.选房。

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根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通知,参加选房。

4.签订合同。

选房成功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5.缴纳房款。

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款。

6.办理产权证。

购房人持购房合同、房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

五、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优惠政策1.购房价格优惠。

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具体优惠幅度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契税减免。

购房人购买二类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3.贷款优惠政策。

购房人可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六、二类经济适用房的使用规定1.购房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购房人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3.购房人不得将房屋抵押、转让或者赠与。

4.购房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目录一、项目立项阶段 (3)1.1 前期工作 (4)1.1.1 前期调研 (5)1.1.2 项目建议书编制 (7)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7)1.2 项目立项 (9)1.2.1 项目立项申请 (11)1.2.2 项目立项批复 (12)二、项目规划阶段 (13)2.1 设计任务书 (14)2.1.1 初步设计 (14)2.1.2 施工图设计 (15)2.2 设计评审 (16)2.2.1 设计评审准备 (17)2.2.2 设计评审过程 (18)2.2.3 设计评审结论 (19)2.3 设计批复 (20)2.3.1 设计批复文件 (21)2.3.2 设计批复意见 (22)三、项目实施阶段 (23)3.1 施工准备 (25)3.1.1 施工单位选择 (26)3.1.2 施工合同签订 (27)3.1.3 施工图纸交付 (28)3.2 施工许可 (29)3.2.1 施工许可证申请 (30)3.2.2 施工许可证审批 (31)3.3 施工进度管理 (32)3.3.1 施工进度计划制定 (33)3.3.2 施工进度监控 (34)3.3.3 施工进度调整 (35)四、项目验收阶段 (36)4.1 竣工验收 (37)4.1.1 竣工验收申请 (38)4.1.2 竣工验收组织 (39)4.1.3 竣工验收结论 (41)4.2 专项验收 (41)4.2.1 消防验收 (43)4.2.2 安防验收 (43)4.2.3 环保验收 (45)4.3 项目移交 (45)4.3.1 项目移交准备 (46)4.3.2 项目移交过程 (48)4.3.3 项目移交后的管理 (49)五、项目后评价阶段 (50)一、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等基本信息。

项目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4.22建保[2010]59号

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4.22建保[2010]59号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备案审核流程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备案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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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流程

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流程

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流程一、前言为有效管理和监督土地、经济建设和规划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流程制定本规划。

二、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

三、工程项目审批机构设置1.自治区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批委员会是自治区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下设办公室。

2.市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批委员会是市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下设办公室。

3.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县人民政府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批委员会是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下设办公室。

四、工程项目审批流程1.项目立项(1)项目申请:申请人将项目申请书提交给所在地或拟建项目所在地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

(2)项目初审: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确定项目分类及初步评估。

(3)项目评审: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决定。

(4)项目上报: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备案。

2.项目审批(1)市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2)市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根据项目审查意见,拟出工程项目审批决定书。

(3)项目审批决定:市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领导签署工程项目审批决定书,下发给项目申请人。

(4)审批结果公示:对工程项目审批决定进行公示,逾期未发生争议,则正式执行。

3.工程施工(1)项目申请人按照审批决定书的要求开展工程施工。

(2)工程监管: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派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4.工程验收(1)工程竣工后,项目申请人向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2)工程验收:县级工程项目审批机构组织验收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结果:验收通过的工程申请人可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否则,需整改后重新验收。

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9]1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依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四审两公示”,现就申报审批程序提出如下要求:一、申报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符合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2、申报单位没有能力实施住房货币补贴;3、申报单位利用单位原有国有划拨土地;4、申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申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1、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单位职代会通过的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方案(包含内容:拟建项目位置、拟建套数、建设标准、职工总数、职工住房情况、符合申购条件职工人数、房改住房货币化情况、拟分配原则等)及相关决议;5、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6、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汇总表;7、涉及拆迁的项目,需提供拆迁情况说明8、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单;9、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相关退休人员信息情况等。

三、申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1、申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房屋局提出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报单位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房屋局批准后,拟列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3、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拟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申报项目,函请市发改委、规划局办理前期计划和征求规划意见。

4、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前期计划和规划意见,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房地产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列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5、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为申报单位下达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批复。

住宅审批流程,点题

住宅审批流程,点题

住宅审批流程,点题标题:住宅审批流程引言概述:住宅审批流程是指在购买或建造住宅时需要经过的一系列审批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住宅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并保护购房者或建筑业主的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住宅审批流程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 建筑规划审批1.1 建筑用地规划审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条件等的审批。

1.2 建筑规划设计审批:涉及建筑的布局、高度、体量、功能等方面的审批。

1.3 建筑物设计审批:涉及建筑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审批。

2. 土地使用权审批2.1 土地出让审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条件、价格等的审批。

2.2 土地转让审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终止等的审批。

2.3 土地抵押审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解押等的审批。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3.1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涉及建筑工程的规划方案、施工图等的审批。

3.2 施工许可审批:涉及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等的审批。

3.3 竣工验收审批:涉及建筑工程的竣工质量、合格证书等的审批。

4. 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4.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经营范围、资金实力等的审批。

4.2 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条件、销售方式、监管措施等的审批。

4.3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竣工质量、合格证书等的审批。

5. 环境保护审批5.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涉及住宅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批。

5.2 污水处理审批:涉及住宅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等的审批。

5.3 噪音防治审批:涉及住宅项目的噪音控制措施、噪音标准等的审批。

总结:住宅审批流程是确保住宅合法、安全、质量的重要程序。

建筑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和环境保护审批是其中的五个重要方面。

这些审批程序保障了住宅项目的合规性,并为购房者或建筑业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

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

(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

4.到发改窗口领取和签收立项意见,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到规划局窗口(牵头部门)办理用地审批:(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引言1.1 概述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通过特定程序,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分配的过程。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对于有需求的市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一个家庭的住房安全和未来的发展机会。

在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旨在满足有住房需求的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该市连续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纳税,没有商品房或住房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以及符合规定的户籍条件等。

申请者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向相关的部门提交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例如id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一个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依据,用于审核和评估申请者的资格。

申请流程中的重要一步是申请审核,审核将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

审核结果将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政策要求进行评估,最终确定申请者的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

在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的最后一步是北京市的房屋分配,根据审核结果和政策的要求,相应的住房将被分配给合格的申请者。

分配的过程中,还需考虑到申请者的家庭状况和所需住房的面积等因素,以确保住房的分配结果公平合理。

总体来说,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步骤。

但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为广大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指导,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过程,并最终获得合适的住房。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进行概述,介绍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

首先,将详细介绍经济适用房的概念、特点和作用,包括解释什么是经济适用房,为什么需要经济适用房以及它对人们的影响。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总则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保障经济适用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建设管理1、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3、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申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

四、销售管理1、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2、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购买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3、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网上登记、选房等制度。

4、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使用管理1、经济适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

2、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经济适用房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4、经济适用房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5、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用途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建住房[2007]258号 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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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市4个办事处、城区58个行政村最低收入家庭状况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结合调查结果对市场需求进行了预测。

2、优先规划选址、设计出了满足公众需求的户型、房型,制定了可行性实施报告,已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3、经政府常务会商讨出台了《济源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规范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提供了依据。

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

申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市政府总体城市规划要求,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控制建设总量,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确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

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申购对象资格审查。

控制面积审查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申报实施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

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材料。

(一)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和兵团、驻库单位上级建设计划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

(二)市政府下发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衅各一份);
(三)市人民政府计划发改革委员会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原件一份)
(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行性方案(规划方案、面积控制方案、销售对象方案原件各一份)
(五)以文件形式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交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优良开发业绩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手续齐全,审查同意收到有关手续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批复,该工程将纳入市当年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四、建设单位取得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后,到市规划局、建设局办理工程开工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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