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所有权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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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有权—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分类

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有四类典型: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和合伙关系。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⑴管理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⑵收益分配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⑶费用负担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⑷分割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

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系物权请求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⑸共有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⑹共有份额的处分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份额是自由的,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①处分的意思:《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必须是处分自己的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在继承、遗赠等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对外转让:《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共有人的转让共有份额系对外转让,对内处分,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同等条件:《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

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据此可知,同等条件是

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注意:如其他按份共有人仅主张购买合同无效,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予支持。

④优先购买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间:《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

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未

在本解释第11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

该合同无效。”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

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

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

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

日起15日的,为15日;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⑤多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

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

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

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管理

⑴保存行为:有约从月,无约均有。

⑵重大修缮: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二、收益分配

共同享有

三、费用负担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共同分担。

四、共有物的分割

⑴条件上共有基础的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如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回货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

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

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⑵分割的方式,协商失误折价、变价(拍卖、变卖)

⑶分割的瑕疵,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其他共有人分担。

五、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全体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

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可取的共有物的所有权。

六、外部关系

第三人害共有物,各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可行使全部物上请

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害第三人,各共同共有人负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可要求各共

同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

第四节按份与共同的总结

对于共同共有,在重大修缮或处分应当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而按

份共有人仅需要67%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重大修缮和处分。

对于收益,共同共有的收益共同享有。按份共有,原则上按照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推定等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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