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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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8号)精神,现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行政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人员变动,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责任│项目│职责内容│分管│处室│责任人││部门│││领导│负责人││├──┼──┼──────────────────────────────┼───┼───┼───┤│市│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徐国宝│郑得军│陈慧平││安├──┼──────────────────────────────┼───┼───┼───┤│监│ 2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批│顾亮余│陈慧平│陈慧平││局││准证书的颁发(报省批)。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与进出口检验。

市与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与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与举办焰火晚会与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围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与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2021〕2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1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二、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对《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人员受伤报警火警20余起昨晚,全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高度戒备。

到晚上9点为止,记者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了解到,昨晚市区没有接到有人员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报警。

接到火警20余起,全都没有成灾,情况好于往年。

值班警官告诉记者,今年元宵夜炮声虽不少,但与往年相比少多了。

除了恰逢雨天外,还和市民文明燃放程度的提高有关。

据了解,由于加强了监管,非法产品已越来越难流入烟花爆竹市场。

同时,文明过年的新习俗正被更多市民接受。

烟花爆竹明起禁止燃放今天是我市今年春节期间允许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从明天开始,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内的限放区正式进入了烟花爆竹禁放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提醒说,市民家中若还有剩余的烟花爆竹的话,请及时燃放或处理掉,不要存放在家中。

根据规定,从明天起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且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今年烟花爆竹销量比去年少两成记者从安监局获悉,今年烟花爆竹的销量相比去年有所下降。

去年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销量为1万箱左右,今年中心城区销量为8000箱左右,总量比去年少了两成左右。

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该如何处理?市安监局提醒,个人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请在今天燃放完毕,千万不要私自存储,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季节性零售商如有余下的烟花爆竹,为了安全起见,请与批发供应商联系,要求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2月17日至19日批发商将免费派专车收集烟花爆竹,代为保管。

一般烟花爆竹的保质期有3年,还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明年可继续销售。

如果明年季节性零售商不再经营烟花爆竹,针对没有开封的烟花爆竹,批发商将按批发价8折回购;开封后的烟花爆竹,则以批发价的6折回购。

消防车街头巡逻全市消防二级战备昨天傍晚至夜间,在海曙、江东等主干道上,细心的市民会发现,消防车出现在街面上的频率明显提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
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08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9.08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
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4年1月至3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20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17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或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序│发文日期│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1 │1988.5.6 │市政发〔1988〕│批转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情况变化,已不││││86号│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去│适用│││││乡镇企业工作请示的通││││││知││├─┼─────┼───────┼──────────┼───────┤│2 │1988.6.10 │市政发〔1988〕│关于批转市编制委员会│按甬政〔1992〕││││51号│《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2号文件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1990.7.7 │市政府令第2号│宁波市个体开业医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员管理办法│执行│├─┼─────┼───────┼──────────┼───────┤│4 │1991.7.23 │甬政发〔1991〕│宁波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按市政府令第74││││112号│法│号执行│├─┼─────┼───────┼──────────┼───────┤│5 │1992.6.9 │市政府令第10号│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执行│││││报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6 │1992.9.17 │甬政办发〔1992│关于加快引进专业技术│按市委〔1999〕││││〕110号│人才的若干意见│28号文件执行│├─┼─────┼───────┼──────────┼───────┤│7 │1993.7.6 │甬政〔1993〕│关于印发《宁波市饮食│按《价格法》执││││11号│服务娱乐等行业实行明│行│││││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8 │1994.1.20 │市政府令第25号│宁波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执行│├─┼─────┼───────┼──────────┼───────┤│9 │1994.8.12 │甬政办发〔199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按国家有关规定││││〕95号│戏娱乐场所管理的意见│执行│├─┼─────┼───────┼──────────┼───────┤│10│1995.1.8 │市政府令第33号│宁波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11│1995.12.18│甬政〔1995〕│关于印发《宁波市游览│按省政府令第92││││23号│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号执行│││││的通知││├─┼─────┼───────┼──────────┼───────┤│12│1996.1.20 │甬政告〔1996〕│关于整顿城区露天餐饮│情况变化,已不││││8号│摊档的通知│适用│├─┼─────┼───────┼──────────┼───────┤│13│1996.5.11 │甬政发〔1996〕│关于《宁波市城市规划│按甬政发〔1999││││106号│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106号文件执││││││行│├─┼─────┼───────┼──────────┼───────┤│14│1996.7.19 │市政府令第47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按市政府令第76│││││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号执行│││││细则》的决定││├─┼─────┼───────┼──────────┼───────┤│15│1997.3.16 │甬政发〔1997〕│关于《宁波市公民义务│情况变化,已不││││53号│献血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批复││├─┼─────┼───────┼──────────┼───────┤│16│1997.6.6 │甬政〔1997〕│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按甬政发〔1998││││2号│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105号文件执│││││决定│行│├─┼─────┼───────┼──────────┼───────┤│17│1997.6.11 │甬政〔1997〕│关于禁毒的通告│阶段性文件,自││││4号││行失效│└─┴─────┴───────┴──────────┴───────┘——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春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已进入旺季,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传统的喜庆娱乐用品,也是春节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政府牵头,安监、公安、质监、工商、城管、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运、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继续加强对进入宁波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宁波市场。

按照属地经营、属地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落实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甬政办发[2005]262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当前已进入冬季,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期。

一方面,冬季多大风、雨雪冰冻和干燥气候,容易引发火灾、道路和水上运输等安全事故,同时,一些企业为赶任务、抢工期而容易忽视安全生产,同时冬季多大风、雨雪冰冻和干燥气候,容易引发火灾、道路和水上运输等安全事故。

随着元旦、春节的即将来临,客流、物流和车流相对集中,加上期间各种庆典活动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止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储存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检查。

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

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区域、线路和时间运输危险化学品,切实避开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集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区域以及路面较差的路段,同时坚决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运输行为,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

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范因雨雪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7【实施日期】201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办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一)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严把安全条件许可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企业和长期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许可证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网点定点时要综合考虑其以往经营行为。

严格许可审批条件,对因违规经营等被取消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
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甬政告〔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甬政告〔2021〕1号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化建设实际,现将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一、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二、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

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26
【实施日期】2007.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春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已进入旺季,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传统的喜庆娱乐用品,也是春节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
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政府牵头,安监、公安、质监、工商、城管、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运、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甬政发[2002]157号•【施行日期】200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2]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销售、运输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主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实行市、县(市、区)两级专营体制,各县(市)、区在其行政区域内只设置一个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

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三)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制订应急预案,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四)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认证的考核、审查及申报工作;(五)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实行全程监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24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15【实施日期】2004.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44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虽短,但影响和关联度大,特别是安全工作责任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2004年春节是我市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9年后有条件销售燃放的第一年。

根据修订后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现了烟花爆竹有条件销售燃放工作有序、安全。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推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一、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二、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2001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三、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四、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五、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六、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七、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八、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2006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九、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十、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十一、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5•【字号】甬政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199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23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 发文日期│文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废止理由││号│││││├─┼─────┼──────────┼────────┼──────┤│1 │1986.8.7│市政办〔1986〕77号号│宁波市内河通航河│按部、省有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规定执行│││││用暂行办法││├─┼─────┼──────────┼────────┼──────┤│2 │1987.10.18│市政〔1987〕75号│关于贯彻《浙江省│按省渡口办法│││││渡口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试行)》的若干│定执行│││││补充意见││├─┼─────┼──────────┼────────┼──────┤│3 │1987.11.11│市政〔1987〕77号│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情况变化,已│││││人口机械增长几个│不适用│││││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4 │1988.2.23 │市政办〔1988〕16号│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情况变化,已│││││人口机械增长的若│不适用│││││干补充规定││├─┼─────┼──────────┼────────┼──────┤│5 │1988.3.30 │市政发〔1988〕69号│宁波市城镇房屋所│按1996年省条│││││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例执行│││││办法││├─┼─────┼──────────┼────────┼──────┤│6 │1988.7.17 │市政〔1988〕63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按人事部有关│││││员、管理人员流动│规定执行│││││争议仲裁办法(试││││││行)││├─┼─────┼──────────┼────────┼──────┤│7 │1989.7.5│甬政〔1989〕3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使│按国家、省有│││││用有偿出让、转让│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8 │1989.12.18│甬政〔1989〕77号│宁波市音像管理暂│按国家、部有│││││行规定│关规定执行│├─┼─────┼──────────┼────────┼──────┤│9 │1990.10.11│甬政发〔1990〕167号│宁波市城市自来水│按市政府令第│││││用户管理办法│62号执行│├─┼─────┼──────────┼────────┼──────┤│10│1992.3.31 │甬政〔1992〕4号│关于执行国务院《│情况变化,已│││││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不适用│││││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1│1992.7.17 │市政府令第14号│宁波市汽车维修行│按市政府令第│││││业管理办法│66号执行│├─┼─────┼──────────┼────────┼──────┤│12│1992.9.14 │甬政告〔1992〕4号│关于加强我市有关│按市政府规章│││││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及其他有关规│││││和公路留地的规划│定执行│││││管理的通告││├─┼─────┼──────────┼────────┼──────┤│13│1993.3.10 │甬政办发〔1993〕24号│关于在我市推行商│按市政府令第│││││品条码标志的意见│73号执行│├─┼─────┼──────────┼────────┼──────┤│14│1993.3.13 │市政府令第20号│宁波市河道采砂管│按市政府令第│││││理规定│65号执行│├─┼─────┼──────────┼────────┼──────┤│15│1993.5.27 │甬政发〔1993〕100号│关于渣土管理权下│按市政府令第│││││放方案的批复│60号执行│├─┼─────┼──────────┼────────┼──────┤│16│1993.12.13│甬政〔1993〕19号│宁波市市区修建围│情况变化,已│││││墙暂行办法│不适用│├─┼─────┼──────────┼────────┼──────┤│17│1994.6.3│市政府令第28号│宁波市市政设施管│已被地方性法│││││理规定│规替代│├─┼─────┼──────────┼────────┼──────┤│18│1995.4.18 │市政府令第36号│宁波市国有企业富│情况变化,已│││││余职工安置办法│不适用│├─┼─────┼──────────┼────────┼──────┤│19│1995.7.20 │甬政〔1995〕13号│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按《宁波市市│││││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政设施管理条│││││法│例》执行│├─┼─────┼──────────┼────────┼──────┤│20│1995.9.15 │甬政办〔1995〕190号│关于扩大火葬区域│按《宁波市殡│││││加强殡葬管理的通│葬管理条例》│││││知│执行│├─┼─────┼──────────┼────────┼──────┤│21│1995.12.28│甬政办〔1995〕28号│关于甬江新区户籍│按甬政发〔19│││││管理制度试行办法│98〕77号文执│││││的通知│行│├─┼─────┼──────────┼────────┼──────┤│22│1996.10.30│甬政告〔1996〕6号│关于封锁和扑灭松│按甬政发〔19│││││材线虫病的通告│98〕203号文││││││执行│├─┼─────┼──────────┼────────┼──────┤│23│1997.6.20 │市政府令第50号│宁波市传销活动管│国务院已明令│││││理办法│禁止传销活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甬政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依据和目标(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3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者:周子琳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21年第07期新闻回顾6月28日下午,宁波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规定》主要修正了关于禁燃范围的调整、关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关于普通群众投诉举报的权利和婚丧嫁娶承办企业的义务、关于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关于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等五方面的内容,于7月1日起實施。

新闻解读◆《规定》对禁燃范围做了哪些调整?对重污染天气有何应对?根据《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以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修改前的法规对中心城区采取的是限制燃放的管理模式,在春节、元宵等时期允许燃放。

为了回应全面禁燃的呼声,法规明确,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并授权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同时,为了增加规定刚性,保证宁波大市内的政策统一,其他区县(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规定》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行为,市民如何投诉举报?宁波市的每一位市民都有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本次修改在法规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周国连介绍了针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市民可通过实名或匿名形式,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公安报警电话“110”,进行投诉、举报;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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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7修改)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9.01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4日)修正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但江北区除甬江镇外的农村地区,可以暂不列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在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围150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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