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下发关于做好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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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0•【文号】国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物流降本增效积极推进,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但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

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

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交通运输部负责)(二)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

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

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

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9.25•【文号】厅科技字[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厅科技字〔2013〕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部组织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目录》是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

今后,部将根据《目录》,有计划地安排重点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积极对《目录》中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注重发挥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认证等监管措施的作用,有效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加快《目录》中的产品标准制修订,尽快健全和完善《目录》中产品所需的标准,满足行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

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四、交通运输行业检测和认证机构要根据《目录》,不断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为交通运输行业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五、《目录》在使用过程中将实施动态管理,今后部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目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则定文)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

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

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紧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保障公务行车安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茶政办发[xx]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公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驾驶员管理:1、各单位要严格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要聘请品行端正、责任性强、驾驶技术娴熟的人员担当驾驶员,防止因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而影响单位的声誉。

2、非专职驾驶员,特别是单位领导,无论因公因私,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驾车外出。

3、驾驶员在上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驶。

二、严格车辆管理:1、规范公车停放。

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单位车库或指定位置,不得在单位外乱停乱放,更不能把公务车开进休闲娱乐场所(急救任务除外)。

2、禁止公车私用。

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对因私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公车的,要说明用车原因、时间、地点、线路,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3、严格用车登记制度。

公务用车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科室需要用车的,必须先向办公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所有车辆加油统一用ic卡管理,实行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

4、严谨公车对外承包。

救护车只能作为日常急救、突发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急救专用,不得改装或挪作它用,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严格监督整改: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制定公车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公车使用管理,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并于本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及管理办法报局办公室。

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局办公室、监察室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公车管理的职责。

对因公车私用发生车辆丢失、损坏、交通事故等,致使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个人全部承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各地交通运输系统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较好地完成了抗震救灾、奥运保障、电煤抢运、交通战备等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充分体现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和肯定。

当前,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呈上升趋势。

为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运输保障职责,现就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科学发展。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为核心,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道路运输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基本原则政府负责,部门组织,企业实施。

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商品车辆转运安全管理制度

商品车辆转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车辆转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商品安全、高效、有序地完成转运任务,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商品车辆转运工作,包括车辆装载、运输、卸载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商品车辆转运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商品车辆转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工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公司应确保商品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驾驶员应持有有效驾驶证,熟悉车辆性能,了解车辆维护保养知识。

第九条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带病行驶。

第十条车辆装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货物摆放整齐,重量均匀分布,不得超载。

(二)货物与车辆连接牢固,防止运输过程中货物移位。

(三)易碎、易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装载。

第四章转运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转运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工作人员应共同确认货物装载情况,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遇到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不佳时,驾驶员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货物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转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二)及时报警,请求救援。

(三)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公司对商品车辆转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对在商品车辆转运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09•【文号】交办运函〔2019〕130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

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商品车运输物流安全预案

商品车运输物流安全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商品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客户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加强商品车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快捷、高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商品车运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商品车运输安全工作,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2. 运输部门负责商品车运输的组织、协调、实施,确保运输安全、准时、高效。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商品车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商品车运输质量。

4. 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处理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人员、车辆和商品车安全。

五、安全措施1. 人员培训定期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车辆管理(1)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

(2)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运输路线规划(1)根据商品车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确保运输安全。

(2)避开危险路段,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4. 装卸操作(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商品车安全。

(2)使用专用设备进行装卸,减少人为因素对商品车的影响。

5. 运输途中监控(1)采用GPS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运输车辆和商品车动态。

(2)对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

6. 应急预案(1)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商品车运输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七、预案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八、附则本预案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客船(含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等)、危险品船舶(含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油船等)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及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航管理机构,下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调控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促进水路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

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履行审批流程,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船舶检验证书等材料。

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各种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情况。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的“四客一危”运输企业一律不准筹建和开业,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坚持客船和危险品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的规定,不得为未取得新增运力许可或超过报废年限的船舶核发营运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05•【文号】交办运函〔2017〕450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450号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进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推进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履行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效能,切实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满意、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一)落实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定位。

《规定》明确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定位,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

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村的客运班车通车率,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道路运输事业予以支持和扶持,保障农副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畅通;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管机构应当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助。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商品车运输管理的应急预案

商品车运输管理的应急预案

一、前言商品车运输作为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司所有商品车运输业务,包括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领导小组负责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XXX副主任:XXX办公室负责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等。

3. 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小组负责商品车运输安全管理的日常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预防措施1. 车辆管理(1)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商品车运输操作规程。

(3)车辆装载应合理,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2. 装卸管理(1)装卸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2)装卸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3)装卸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3. 仓储管理(1)仓储区域应保持整洁、干燥,防止商品车受潮、生锈。

(2)仓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3)仓储区域应设置防火、防盗设施,确保商品车安全。

五、应急响应1. 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轻微事故,如车辆故障、货物损坏等。

(2)较大事故: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事故,如车辆碰撞、货物损失等。

(3)重大事故: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

2. 应急响应流程(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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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下发关于做好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
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车辆处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加强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促进商品车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部下发《关于做好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四字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以内交发[2005]1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盟市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
一、对2005年4月1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严把准入关,并将车辆的实际外廓尺寸标注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查。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准入道路运输市场。

二、对于2005年4月1日前进入运输市场,重量不超限,车货总高度4.3米内、车货总长度20米以内、车货总宽度3米以内的在用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商品车运输承运人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超限运输通行证。

对于持有超限运输通行手续的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沿线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放行,不得以超限运输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源地、装卸地等经营场所,加强对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的源头监督管理。

不得在公路上对正常行驶的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进行外廓尺寸检
测和处罚。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实际尺寸与行驶证所标识的处廓尺寸不符的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车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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