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近年来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市场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民众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市场乱象和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相关产业,现就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生产管理1. 所有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明确产品责任和追溯责任。
2. 严格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资格,对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实行严厉处罚,并暂停其生产许可证。
3.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合格者要及时公布并处以相应罚款和停产处理。
二、强化登记管理1. 全面推行电子化登记管理,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优化申请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 对于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注册登记,需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实名制登记,确保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真实可靠。
3. 加大对非法改装、涂装车辆的查处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惩违法者。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1.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要积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建立起联合管理机制,共同解决问题。
2. 建立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无缝衔接。
3. 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政策,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行为。
各地工商、质监、交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开展的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政策落地并取得实效。
希望各级政府、从业企业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日期:XXXX年X月X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对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是有效制止违法、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提出“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下统称“两客一危”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相关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 80号)精神,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做好“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监控工作。
二、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为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 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12月15日前未完成安装任务的,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暂时收回其道路运输客运标志牌,各汽车客运站不得安排其排发班。
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全部纳入企业的监控平台进行有效监控,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已建的不符合“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应督促其于2 011年10月30日前进行改造完毕。
严格治理违规轿运车“6+2”“7+2”将彻底成为过去式
息化主管部⻔的共同努⼒下,在各乘⽤⻋制造企业、整⻋物流企业、⾏业协会的积极⽀持下,整⻋物流市场秩规运输承担⼀部分责任。
严格执法 禁⽌
⻋辆运输⻋“6+2”违法装载
⻋辆运输⻋“7+2”违法装载. All Rights Reserved.
深⼊推进⻋辆运输⻋治理⼯作的通知》(交办运函〔 〕 号)的要求,强化路⾯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辆运输⻋“ + ”“ + ”超⻓违法运输⾏为的查处,⼀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共和国辆运输⻋,吊销其⻋辆营运证;
对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次的⻋辆运输⻋驾驶⼈,责令其停⽌从事营业性运输;
整⻋物流企业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辆运输⻋超过本单位货运⻋辆总数 %的,责令整⻋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
. All Rights Reserved.
⼈、整⻋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辆运输⻋驾驶⼈违法运输乘⽤⻋的企业纳⼊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名单,按照《交通⻋辆运输⻋合规装载⽰意图
平头铰接⻋辆运输⻋
⻓头铰接⻋辆运输⻋
中置轴⻋辆运输⻋
.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公通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省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做好生产一致性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交通部 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 文件
交通部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文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违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不得简化宣传。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其中,六轴列车驱动形式为6×4的总质量限值为49吨,驱动形式为6×2的总质量限值为46吨。
各地不得因驱动形式为6×4的列车未办理ETC而简单按照46吨处理,不得简化宣传,出现如“货车最大总质量限定为46吨”宣传标语,造成公众误解。
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货车以及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
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超限未超过5%允许上高速。
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两轴车暂限载18吨,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上高速。
鉴于两轴货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专项治理方案。
在相关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治理之前,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
同时,要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治理提供支撑。
暂时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中所提的“货车必检,超限禁入”中,“超限”特指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行为;对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应允许其通行高速公路,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部署,目前重点对车货总质量进行称重检测。
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高速公路入口暂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交办公路﹝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运发〔2011〕80号 2011年04月0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13•【文号】交办运函〔2016〕103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现就做好第一阶段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落实,细化工作部署。
一是要做好政策落实。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大型骨干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学习领会《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充分理解、掌握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和关键时间节点。
二是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车辆运输车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路。
各地都要严格执行《工作方案》,保证全国道路运输网络的通畅。
二、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双排车”整改到位。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本地工信、公安等部门督促辖区内的整车物流企业,立即启动“双排车”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尽快制定改造计划、确定时间表,要细化落实到每一台车,每一个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交办运函〔2018〕70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
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04•【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统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交运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式联运是依托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组织的货物运输服务,具有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和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协同衔接不顺畅、市场环境不完善、法规标准不适应、先进技术应用滞后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优化市场监管方式。
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可独立开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不得对其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在安全管控、价格自律、责任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多式联运经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与奖惩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政策。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交运发〔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改善货车司机生产经营环境,保障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围绕广大货车司机的关心关切,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改善工作休息条件、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广大货车司机的从业获得感和职业归属感,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列出整治清单,逐一对账销号,全面纠正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管等问题,对发现的执法问题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并公开曝光。
坚决清理涉及广大货车司机的各类不合理处罚规定。
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货车司机群体中的宣传普及,加快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使行政执法更有力度、更有温度。
《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
《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2013年2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7部委就城市配送管理问题联合发文,提出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促进城市配送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提出了十项意见、29条具体要求。
在第十四条中提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要抓紧制订适用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要求,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箱式化发展,加快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行业标准,城市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出台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该文件得到国家邮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交运发[2013]138号文的意见和要求,国家邮政局及时启动了《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快递服务作为一种便利、快捷的服务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客户的认可,并已得到迅速的发展,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领域。
快递产品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更多高价值、小批量、个性化的货物,需要由快递公司直接递送到客户手中。
人们对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需求不断增加,对配送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承担快件收派的快递公司全国已有8000多家,从业人员也达到上百万人,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和运输经济繁荣的一支重要力量。
快件收派人员也从最初的自行车送件发展到电动自行车送件,以致发展到今天电动三轮车送件。
据初步统计,全国快递服务收派件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已经超过10万辆以上,且每年的更新量也在几万辆以上,这种递送方式对缓解“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是现代物流体系城市配送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交办运〔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规定,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背景核查等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和流程(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二)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
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三)依据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定牵头警种(部门)加强与本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牵头警种(部门)负责本地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信息核查业务的统一归口受理、流转、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7•【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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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
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6+2”“7+2”等违法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三、加强违法信息共享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收集汇总,包括运载乘用车品牌、发货单位、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等信息,定期报送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将相关违法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将定期公布严重违法装载的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信息以及运载的乘用车品牌等,并将相关违法信息转发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处罚结果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将定期通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监督举报机制,收集分析整车物流企业相关违法举报信息并予以公布,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四、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的车辆运输车、
驾驶人、整车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违法运输乘用车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移除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失信当事人信息。
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车辆运输车“6+2”“7+2”违法装载示意图
2.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示意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