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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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

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计[2017]4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
地和项目的通知
(苏建计〔2017〕415号)
有关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11号),现将2017年属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2015-2017年)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具体项目名称、金额详见附件)予以明确,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其示范奖补资金在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中列支。

请你们按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会商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完成示范城市的创建任务。

附件: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项目名称和补助资金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项目名称和补助资金表
一、2017年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全国性政策趋向:1. 2004年12月,胡锦涛在中央的经济工作会议上,讲到中国的住宅必须是节能省地住宅,后来又改成节能省地环保住宅。

之后温家宝在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把它叫做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

2. 十七大提出坚持节约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是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3.国务院公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工业、交通、建筑及生活四大领域“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并要求下一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落实《方案》具体要求。

4. 2010年9月,温家宝总理批示,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改善居住舒适性、健康性和安全性,不仅是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的重大问题,而且直接关系群众的直接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5.中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草案主题报告时就指出,今后要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具体可从专项补贴、物业税减半征收、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购房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着手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6.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作为重点领域“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下的优先项目。

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是以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为契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通过实现绿色建筑的“四节两环保”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

7.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对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上的资金支持。

其中,明确规定对盈利性弱、公益性较强的改、扩建项目,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8. 中国1986年颁布了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倡导建设节能建筑。

经过近20年的努力,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截至2002年,全国城镇共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2亿平方米,节能109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2326万吨。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我区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建设低碳生态城区,规范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资金。

引导资金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引导资金的管理由苏州高新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

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和评价。

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审议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为苏州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申报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一)绿色建筑1.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分阶段拨付: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阶段)后,可获得相应星级奖励金额30%的资金支持;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行阶段)后,则获得相应星级奖励金额70%的资金支持。

2.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LEED(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认证铂金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金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银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的单体项目:对于公建和工业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1~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采用集中式太阳能光热技术的项目:对于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符合产品先进性条件的,给予5~10元/wp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4.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6.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7.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8.绿色建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苏财资环〔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
的通知
苏财资环〔2019〕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5号),现将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下达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列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11亿元,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下达响水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
亿元,由响水县统筹用于“3.21”爆炸事故环境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汇总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2日。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大力推进江苏绿色建筑发展

大力推进江苏绿色建筑发展
项 ,三 星 项 目8 、 二 星 项 目 1 项 、 一 星 项 目 5 , 设 计 标 识 项 目 项 5 项 2 4项 、 运 行 标 识 项 目4 。 项
绿色 建筑标 识项 目的初 审和 推荐 上报 工作 。
除 了已经 获批 的绿 色建 筑评 价 标识 项 目, 目前 还有 3 项 目正 个
务 是 年 底 前 建 成 3 项 省 级 绿 色 建 筑 示 范 工 程 ” 。 该 省 住 房 和 城 O
制 定 了 《 苏 省 绿 色 建 筑 仓 新 奖评 审 办 法 》 。截 止 目前 已经 江 9 评 审 出首 届 6 获 奖 项 目 .大 大 提 高 了建 设 、开 发 、设 计 单 位 主 个 动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项 目 的积 极 性 修 订 了 《 苏 省 省 级 节 能减 排 江 ( 筑 节 能 )专 项 引导 资 金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将 绿 色 建筑 内 容 建 纳 入 申报 专 项 引 导 资 金项 目的先 决 条 件 ,利 用 省里 每 年 1 亿 的 个 建 筑 节 能 专项 引导 资 金 .扶 持 绿 色 建 筑 项 目建 设 。2 0年 确 01 定 了7个 建筑 节 能 和 绿 色 建筑 示 范 区 .两 年 内 将 发放 补 贴 资 金 一
绿 色 建 筑 推 广 工 作 情 况
瑞典 代表 团参观 江苏省 绿色 建筑展 示 中心
苏 州・ 朗诗 国 际街 区 三星级 绿色 建筑
1 、加强 技术 支撑 队伍 建设 ,提高 绿色 建筑咨 询服 务能 力
该省 依 据 《 色 建 筑评 价标 准 》 、 《 色 建 筑 评 价技 术 细 绿 绿
亿 多 元 。制 定 并 实 施 示 范 区 区域 能 源 供 应 规 划 。每 个 示 范 区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8•【字号】苏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8日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

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第三条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归用能单位所有;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所有权应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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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正>苏财规[2017]3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国发[2015]74号)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
【总页数】6页(P33-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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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电承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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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苏政发[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一)重要意义。

破解资源环境约束,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节能环保产业是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节能环保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明显。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起步较早,近年来呈加速发展态势。

2012年,全省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90.5亿元,产业规模位居全国第一。

必须抓住当前国家大力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解决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龙头企业偏少、创新能力不强、节能环保服务业滞后等突出问题,持续提高创新能力,创新产业经营模式,实现高水平规模化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创新为引领、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创新产业经营模式,大力推进产品由低端为主向更加注重高端发展转变、企业由以产品经营为主向总承包一体化经营转变、园区由企业集中向创新集群转变、产业由以传统制造业为主向先进制造业与节能和环保服务业互动并进转变,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业竞争力,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湖州方五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湖州方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三章服务推进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

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

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京、沪、浙、苏、鄂、渝地源热泵补贴政策一览解读

京、沪、浙、苏、鄂、渝地源热泵补贴政策一览解读

北京市2013年12月18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规定,2013年到2017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加大本市范围内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应用的支持力度。

其中: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30%的资金补助;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50%的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对热泵系统给予50%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建设的项目,新建或改造热泵供暖系统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此前的2006年5月31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九委(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上海市《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规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可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规定:用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有条件申请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颁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的项目可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的奖励。

《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热能按照埋管类型,对采用水平埋管、桩基埋管、竖直埋管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分别给予50、70、80元的补助;对采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使用太阳能与地热能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苏建科[2008]354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建科〔2008〕35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为贯彻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尽快开展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落实。

附件:《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建科[2008]353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8〕35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等文件都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也制定了相应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推广应用和管理。

当前,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由用户无序安装转变为工程统一设计安装,处于规模化应用的初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其推广应用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用户权益,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认真加以落实。

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连云港、淮安等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对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制定出台相应落实措施。

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等环节对太阳能应用予以把关;建设部门应对未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严格实施专家论证制度,并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房产部门要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工程建设各方要切实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纳入管理,密切配合,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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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三)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四)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补助对象及方式第十条专项资金(建筑节能)主要支持:(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区)编制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实现辖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示范区域需三年内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占比超50%,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同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按标准建设的项目予以奖励,包括获得运行标识的项目、获得二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项目、达到一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优先奖励获得运行评价的项目。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支持各市、县(市)对辖区内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创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区;示范区域需三年内实施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达到4000吨标煤以上。

同时,支持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支持既有机关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和老旧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文教卫等房产管理部门或专业用能管理企业,在一定规模的同类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审计基础上,开展建筑用能管理,实现综合节能率10%以上、年节约标煤300吨以上的节能目标,提升建筑能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同时,支持各省辖市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支持:(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支持各市、县(市)申报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省辖市示范城市需三年内至少建成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

在获得资金支持后的三年内,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等。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

示范项目需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研究和编制。

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的研究和编制。

(五)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补助标准为:(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

各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2500万元/个;各绿色生态区域集成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个。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编制区域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补助。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按一、二、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奖励15元/㎡、25元/㎡、35元/㎡,获得运营标识再奖励10元/㎡,单项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县、区)项目,奖励标准不低于1000万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用能管理工程项目,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

(三)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四)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节能增投资和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补助标准为:(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3000万元/个。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当年安排,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个。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单体建筑预制化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个。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全省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工作推进情况,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

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各地应结合实际,选择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不得同期申报。

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

评审、审计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

会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会商。

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安排予以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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