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鑫诉陈兴、苏文龙、陈龙、胡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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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金鑫,男,1983年2月12日生,满族,天津商业大学学生,住同上(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通用半体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0号楼4栋404室
被告苏文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长锐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秀山花园2号楼2门301号被告陈龙,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设备维护中心员工,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金海岸公寓1号楼501号
被告胡士明,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维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盐坨后胡同61号
原告金鑫诉被告陈兴、苏文龙、陈龙、胡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07年6月19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鑫的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四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鑫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兴相邻而居。2006年6月10日,被告陈龙、胡士明、苏文龙相约聚集在陈兴家中观看世界杯足球赛,并于当晚大量饮洒。当日零时许,四被告在酒精作用的刺激下,一边观看球赛,一边大喊大叫,情绪异常亢奋。而此时,住在隔壁的原告金才等人却因巨大的声响搅得难以入眠。百般无奈下,原告金才敲开陈兴的家门,试图劝阻四被告压低声音,但被告苏文龙、陈龙、胡士明不由分说,对原告金才进行殴打。其中,苏文龙挥动手中啤酒瓶将金才头部、脸部砸伤,苏文龙、陈龙二人手握破碎的酒瓶,意欲捅刺原告金才,被邻居极力劝阻而行凶未果,胡士明也从屋中冲出,对金才进行殴打,同时,闻讯赶来的原告金鑫,金兴华亦遭到上述三被告的殴打和推搡,直到警方的到来,才制止了被告的不法行为。经法医鉴定,原告金才左颊撕裂伤,右肩皮肤裂伤,面部多处擦伤,闭合性颅脑创伤,伤情为轻微伤;经警方指定的医院诊断,金兴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金鑫左颊钝性挫伤,牙挫伤,轻微闭合性颅脑创伤,头皮血肿。为此原告花去若干医药费,并有物品费等多项经济损失。故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4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一份;3、报纸复印件一页;4、天津市公安局津公行复字[2006]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份;6、门诊病历一册;7、医药费票据6张;8、处方1张;9、天津市眼科医院验光配镜中心配
镜单一张。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