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
CNAS-EL-11:2016《校准方法的认可管理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件规定了校准实验室校准方法的管理要求,对校准方法的认可能力表述、现场评审和获认可后变更等管理方式予以说明。
1.2 本文适用于申请或已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含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评审员和其他相关机构。
2 校准方法的认可与变更方式2.1 认可能力范围中校准方法通常应包含校准方法的名称、代号(或文件编号),版本号(如发布年号、修订标识等类似信息)不需填写。
认可申请书和评审报告中校准方法填写示例:“钢直尺检定规程JJG 1-1999”只需填写“钢直尺检定规程JJG 1”。
2.2 当校准方法的版本号变更时(以下简称方法版本变更),在测量仪器名称、校准参量、校准方法名称和代号、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限制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实验室在验证具备新版方法规定的要求以及按新版方法实施校准的能力后,即可自行批准使用新版校准方法,不需要向CNAS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2.3 当方法版本变更导致认可能力范围变更时,实验室应按如下方式处理:2.4 当方法版本变更导致拆分或合并认可项目时,实验室应根据认可能力范围的变更情况,选择本文第2.2条款-2.3条款的方式处理。
3 对校准实验室的补充要求3.1 实验室应确保使用的校准方法现行有效(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客户有特殊要求),并且能够满足方法的要求。
3.2 实验室应对采用的校准方法建立控制清单,当方法版本变更时,应及时修订该清单。
清单修订的历史记录应长期保存。
当CNAS或其他相关方要求提供该清单时,实验室应随时可以提供。
清单中至少包括:——校准方法的名称、代号(或文件编号),版本号(如发布年号、修订标识等类似信息);——实验室自行批准使用校准方法的日期;——清单的修订记录(包括变更方法、增加方法、撤销方法等):3.3 根据本文第2.2条款-2.4条款要求,实验室应验证是否满足新方法的要求,还应分析方法版本变更是否影响认可能力,以确定是否需向CNAS秘书处提出变更或扩项申请。
CNAS-CL01-G0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
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代替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章节号重新进行了编排,对记录保存期和人员要求做了修订,并按照CNAS 的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 结构要求5.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5.2实验室应明确对实验室活动全面负责的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CNAS-CL5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
注2:如果实验室通过租赁合同将另一家机构的全部人员、设施和 设备等纳入自身体系管理,则这部分能力视同长期分包,不予认可。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实验室应根据自身需求,对需要控制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识别,并采 取有效的
4.13记录的控制
4.13.1.4 实验室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该系统满足 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实验室应对 LIMS与相关认可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完整的确认,并保留确 认记录;对LIMS的改进和维护应确保可以获得先前产生的记录。
4.13记录的控制
4.13.2.1 a) 实验室应确保能方便获得所有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记录的详细程度应确保在尽可能接 近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检测或校准活动,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必要时,实验室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以便客户 在申请检测项目时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需求与用途。
4.5检测的分包
4.5.1 实验室应规定其分包的政策和程序。当实验室因暂时的特定 情况,如仪器故障等,需分包认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时,应尽可能 分包给相关项目已获认可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或其他签署ILAC互 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检 测活动,CNAS将不予认可。
5.2人员
5.2.1 除非法律法规或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实 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实验室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 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b) 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如果 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或校准经历。关键 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 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应有3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 检测或校准经历。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3)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 通用要求 (6)4.1 公正性 (6)4.2 保密性 (7)5 结构要求 (7)6 资源要求 (8)6.1 总则 (8)6.2 人员 (8)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 设备 (9)6.5 计量溯源性 (11)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7 过程要求 (12)7.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7.3 抽样 (15)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7.5 技术记录 (16)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17)7.8 报告结果 (18)7.9 投诉 (21)7.10 不符合工作 (22)7.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8 管理体系要求 (23)8.1 方式 (23)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8.4 记录控制(方式A) (25)8.5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8.6 改进(方式A) (25)8.7 纠正措施(方式A) (26)8.8 内部审核 (方式 A) (26)8.9 管理评审(方式 A) (27)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29)A.1 总则 (29)A.2 建立计量溯源性 (29)A.3 证明计量溯源性 (29)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31)参考文献 (33)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6.2 人员
6.2.2 实验室在制定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岗位的能力要求时,应考虑以下要 求:
a) 校准人员、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校准项 目或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设备的工作原理; 2)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 3)掌握校准方法涉及的测量原理; 4)掌握测量结果相关的数据处理,能够正确应用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5)能够正确使用规范的计量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 b) 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 训三部分。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 校准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校准方法和程序的要求。 6.3.3 当相关校准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 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尤其是温度、湿度、振动、 供电、电磁干扰、噪声、灰尘等影响因素。对于准确度要求较高的校准活动,或 相关校准方法或程序有要求时,实验室应: a) 对于灵敏度较高的仪器,应该隔离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机械振动和冲击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9 月 01 日实施
CNAS-CL01-A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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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如升降机、机械车间、建筑工地、繁忙的公路等; b) 墙壁、天花板、地面使用光滑、抗静电的材料处理,必要时,使用空气
过滤装置,以提高对灰尘的控制; c) 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如遮光布、附加的墙壁; d) 按照相关规范、校准方法和程序等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进行控制,如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9 月 01 日实施
CNAS-CL52: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 A NAS-C Applicat CompeCL01《ion of C etency o 中C 《检测和应NAS-CL f Testing国合格评NAS-C和校准应用要L01《Ac g and C评定国家CL52 准实验要求ccreditat Calibratio家认可委室能力tion Crite on Labor员会力认可eria for ratories 可准则》the》 》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
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是2014年首次制定。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4.1 组织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 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4 当实验室所属的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质量手册中不仅应明确实验室自身的组织结构,还应明确母体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实验室在母体机构中的位置,并说明母体机构所从事的其他活动。
4.1.5 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检测及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应用说明》核查表格.doc
CNAS-AL01第1页共17页附表 7(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5结构要求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自查结果说明编号及章节 / 条款号实验室应以文件的形式对依据CNAS-CL01:2018 《检测和校5.3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运作的实验室活动的范围予以界定。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开展的特殊类型的校准活动,比如现场校准、在线校准、远程校准等,以及在临时或移动设5.4施内进行的校准。
必要时,应对特殊类型的校准活动制定专门的文件。
填表说明: 1.“自查结果说明”栏应逐个条款进行描述。
2. 本核查表只在CNAS-CL01-A025适用时填写。
6资源要求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自查结果说明编号及章节 / 条款号6.2 人员实验室在制定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岗位的能力要求时,应考虑以下要求:a)校准人员、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校准项目或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6.2.21)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设备的工作原理;2)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3)掌握校准方法涉及的测量原理;4)掌握测量结果相关的数据处理,能够正确应用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5)能够正确使用规范的计量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
b)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6.2.2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
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校准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校准方法和程序6.3.1的要求。
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自查结果说明编号及章节 / 条款号当相关校准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尤其是温度、湿度、振动、供电、电磁干扰、噪声、灰尘等影响因素。
对于准确度要求较高的校准活动,或相关校准方法或程序有要求时,实验室应:a)对于灵敏度较高的仪器,应该隔离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机械振动和冲击来源,比如升降机、机械车间、建筑工地、繁忙的公路等;b)墙壁、天花板、地面使用光滑、抗静电的材料处理,必6.3.3要时,使用空气过滤装置,以提高对灰尘的控制;c)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如遮光布、附加的墙壁;d)按照相关规范、校准方法和程序等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进行控制,如 20°C±1°C,35%RH~70%RH;e)对废气予以适当的控制,如强制排风或回收装置,防止其对设备的不利影响,如对开关触点的腐蚀;f)电磁干扰的隔离。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 要求 ISO/IEC 17025:2005
前 言
17025第一版参考了ISO 9001:1994和ISO 9002:1994。这些标准已被ISO 9001:2000 取代,因此有必要修订17025。在第二版 17025中,依据ISO 9001:2000,对必要的 条款进行了修订或增补。 在符合ISO9000的质量体系中运作的实验室 并不能证明有能力提供技术可靠的数据和结果。 如果实验室仅作为一部分的质量管理体系,实 验室与本标准可证实的符合性并不意味着符合 ISO9001的全部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5.5 设备 5.6 测量溯源性 5.7 取样 5.8 检测和校准样品的处置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质量保证 5.10 结果报告
5.1 总则
决定实验室所进行的检测或校准的正确性和可 靠性的因素
人员 设施和环境条件 方法及其确认 设备 测量溯源性 取样 样品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或校准 如果缺少指导书 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价和数据分 可能影响结果 析的统计技术 必要时,制订设备使用及操作、样品处 置及制备的指导书 与检测或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文件化、验 证、批准并被客户认可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 方法确认(3-2)
选择满足客户要求并且适合的方法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2-1)
建立并保持有关评审程序,以确保: 明确要求(包括使用方法) 具有能力和资源 选择适当的方法并满足客户要求 开始工作前,解决要求、投标书与 合同之间的差异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
CANS《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该文件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并实施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件明确了CNAS对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以下简称“报告”)的结果信息、使用、管理、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是对CNAS-CL01(等同采纳ISO/IEC 17025)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
1.2 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
2. 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2.1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
(CNAS-CL01:2018,7.8.1.2)a) 样品信息准确,并且必须是实测样品。
示例1:客户送测样品A、B和C,声称是三种型号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实际测试的是B样品。
实验室在报告的样品信息描述中,只能声明被测样品是B,不应列入A和C的信息,因该信息是由客户提供,实验室未进行验证。
如果实验室通过验证能够证明A、B、C三种型号确实是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可以在报告中列出三种型号的信息,但应声明被测样品是B,同时报告型号验证结果和相应的支持数据或信息。
示例2:实验室在对客户产品的第一次测试中发现有些项目是不合格的,客户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再次送检。
第二次测试如果只是测试了不合格项目,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应只包括此次测试的项目。
如果客户要求将第一次测试合格的项目也纳入到报告中,出具完整的测试合格报告,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以清晰的方式标明第一次测试合格和第二次测试合格的数据,并说明第二次测试数据为第一次测试不合格经客户对样品进行改进后测试的数据,必要时给出原不合格数据以及客户所做的改进工作说明。
b) 如果测试地点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如在客户地点或样品所在地,报告中应给出详细的地址信息,仅给出“客户地点”等模糊信息是不充分的。
(参见CNAS-CL01:2018, 7.8.2.1 c)c) 如果实际测试过程是由客户的技术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2005年九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CNAS/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将于2005年9月20日开始受理实验室按新版准册的认可申请,自2005年11月1日起按新准则进行现场评审。
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标准有25个要条(4.1-4.15,5.1-5.10)。
本标准有99条、44款、62目、201个小条目、71个注释如:5、6、2、2、1要素、条、款、目CNAS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方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缩写:CNAS)概述ISO/IEC17025:2005 2005/9/1发布——2005/9/1实施(1)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实施日期(2)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总体结构重点提出:了解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总体结构。
引言:CNAS-CL01:2006与ISO9000标准的关系参考文件:了解与CANS-CL01:2006相关的文件1、引言重点提示:了解CNAS/AC01:2005《准则》的正式实施日期,正式实施日期为2005年9月1日,届时,CNAS安排的各类评审(即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均依据该《准则》进行。
2、范围重点提示:CNAS/AC01:2005针对的对象CNAS/AC01:2005与ISO9000族(1994)的关系。
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18 年 9 月 1 日实施
CNAS-CL01-A002:2018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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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 CNAS 根据化学检测的 特性而对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2018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18 年 9 月 1 日实施
CNAS-CL01-A0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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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并征询其意见。如果发现该偏离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应通知客户。 7.4.4 检测样品应按可行方式妥善储存。实验室应规定不同类型样品,特别是易变质、 易燃易爆样品的储存条件。如果样品储存的环境条件很关键,应予以监控和记录,以 证实满足需要。 7.5 技术记录 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7 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7.7.1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有效性进行监控 7.7.1.1 监控应覆盖到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所有检测技术和方法,以确保并证明检 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内部质量控制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空白 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和控制样品的分析中的一种或几种。内部质控实施时还 应考虑内部质量控制频率、规定限值和超出规定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7.7.1.2 如果检测方法中规定了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和程序,包括规定限值,实验室应 严格执行。如果检测方法中无此类计划,适用时,实验室应采取以下方法: (1) 空白 注:试剂空白一般每制备批样品或每 20 个样品做一次,样品的检测结果应消除空白 造成的影响。高于接受限的试剂空白表示与空白同时分析的这批样品可能受到污染, 检测结果不能被接受。当经过实验证明试剂空白处于稳定水平时,可适当减少空白试 验的频次。当检测方法对空白有具体规定时,应满足方法要求。 (2) 实验室控制样品 注:实验室控制样品(LCS)可每制备批样品或每 20 个样品做一次。LCS 应按通常遇到 的基体和含量水平准备,其测定结果可建立质量控制图进行分析评价。当经过 LCS 测试实验证明检测水平处于稳定和可控制状态下,可适当减少 LCS 的测试频率。 (3) 加标 注:应在分析样品前加标,基体加标应至少每制备批样品或每个基体类型或每 20 个 样品做一次,且添加物浓度水平应接近分析物浓度或在校准曲线中间范围浓度内,加 入的添加物总量不应显著改变样品基体。 (4) 重复检测 注:重复样品一般至少每制备批样品或每个基体类型或每 20 个样品做一次。当经过 试验表明检测水平处于稳定和可控制状态下,可适当地减少重复检测频率。 7.7.1.3 适用时,实验室应使用控制图监控实验室能力。质量控制图和警戒限应基于 统计原理。实验室也应观察和分析控制图显示的异常趋势,必要时采取处理措施。 注:适用时,实验室可参考 ISO 5725《测试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 第 6 部分和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协会(IUPAC)“分析化学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协调指 南”中给出的指南。 7.7.1.4 对于非常规检测项目,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必要时进行全面的分析系
CNASCL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说明课件
5.4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实验室应对使用的检测方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明确每种 新方法投入使用的时间, 并及时跟进检测技术的发展, 定期评审方法 能否满足检测需求。对于标准方法, 应定期跟踪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及时采用最新版本标准。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5 年以上;或
c)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2 年以上。
注2: 授权签字人指被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带有认可标识证书或报 告的人员,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实验室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字人,其授权范围不一定是全部认可 范围,评审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逐一核实。
4.6.1实验室应根据自身需求,对需要控制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识别,并采 取有效的
控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实验室至少采购3种类型的供应品和服务:
(a) 易耗品或易变质物品: 如标准物质、化学试剂、玻璃器皿。适用时,实 验室应对其品名、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包装、贮存、 数量、合格证明等进行符合性检查或验证。当某一品牌的物品验收的不合 格比例较高时,实验室应考虑更换该供应品的品牌。
注: 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 人),但CNAS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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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人员
c) 授权签字人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要求,并具有本专业中 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1: “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 年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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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记录的控制
4.13.2.1 a) 实验室应确保能方便获得所有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记录的详细程度应确保在尽可能接 近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检测或校准活动,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20180301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
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代替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章节号重新进行了编排,对记录保存期和人员要求做了修订,并按照CNAS 的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 结构要求5.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5.2实验室应明确对实验室活动全面负责的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2018 第1 页共34 页目录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通用要求 (6)4.1 公正性 (6)4.2 保密性 (7)5 结构要求 (7)6 资源要求 (8)6.1 总则 (8)6.2 人员 (8)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 设备 (9)6.5 计量溯源性 (11)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7 过程要求 (12)7.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7.3 抽样 (15)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7.5 技术记录 (16)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17)7.8 报告结果 (18)7.9 投诉 (21)7.10 不符合工作 (22)7.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8 管理体系要求 (23)8.1 方式 (23)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8.4 记录控制(方式A) (25)CNAS-CL01:2018 第2 页共34 页8.5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8.6 改进(方式A) (25)8.7 纠正措施(方式A) (26)8.8 内部审核 (方式 A) (26)8.9 管理评审(方式 A) (27)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29)A.1 总则 (29)A.2 建立计量溯源性 (29)A.3 证明计量溯源性 (29)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31)参考文献 (33)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报告和 校准证书 相关要求 的认可说明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1.目的和范围1.1 本文件明确了CNAS对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以下简称“报告”)的结果信息、使用、管理、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是对CNAS-CL01(等同采纳ISO/IEC 17025)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
1.2 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
2.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2.1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
(CNAS-CL01:2018, 7.8.1.2)a)样品信息准确,并且必须是实测样品。
示例1:客户送测样品A、B和C,声称是三种型号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实际测试的是B样品。
实验室在报告的样品信息描述中,只能声明被测样品是B,不应列入A和C的信息,因该信息是由客户提供,实验室未进行验证。
如果实验室通过验证能够证明A、B、C三种型号确实是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可以在报告中列出三种型号的信息,但应声明被测样品是B,同时报告型号验证结果和相应的支持数据或信息。
示例2:实验室在对客户产品的第一次测试中发现有些项目是不合格的,客户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再次送检。
第二次测试如果只是测试了不合格项目,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应只包括此次测试的项目。
如果客户要求将第一次测试合格的项目也纳入到报告中,出具完整的测试合格报告,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以清晰的方式标明第一次测试合格和第二次测试合格的数据,并说明第二次测试数据为第一次测试不合格经客户对样品进行改进后测试的数据,必要时给出原不合格数据以及客户所做的改进工作说明。
b)如果测试地点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如在客户地点或样品所在地,报告中应给出详细的地址信息,仅给出“客户地点”等模糊信息是不充分的。
(参见CNAS-CL01:2018,7.8.2.1 c)c)如果实际测试过程是由客户的技术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6.4设备
6.4.1
校准用的主要设备(如测量标准、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应是实验室自有设备或长期租赁设备,不应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如临时租赁或由客户等提供的设备。
6.4.5
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当没有相关规定时,其与被校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之比应小于或等于1/3。
附表7(CNAS-CL01-A025: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5结构要求
条款
核查内容
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5.3
实验室应以文件的形式对依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运作的实验室活动的范围予以界定。
1)自动校准或测量(装置)系统通过电子等自动方式生成的原始记录,应有措施防止其被人为的修改;
2)校准过程中,将原始观察数据经人工直接输入到计算机或其他自动存储设备中生成的原始记录,一般情况下,应由原校准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修改;
3)先在纸质材料上记录原始观察数据,再输入计算机或其他自动存储设备中生成的校准记录,应同时保存原纸质记录或通过扫描、复印、照相等方式转化为电子记录保存。
注1:测量标准的校准由自己实验室提供时,也应符合本规定。
注2:计量溯源性声明不宜描述为“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除非实验室有足够的信息能证明其最终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
c)当校准实验室对被校设备进行校准后,对被校设备进行了调整或修理(无论由谁进行了调整或修理),调整或修理后应重新校准,可获得时,应在校准证书中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说明书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及CNAS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2.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部分相关要求的说明2.1 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
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对CNAS的认可相关要求(CNAS规则类文件、基本认可准则、应用准则等)基本了解,并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负责。
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前应进行过有效的自我评估,确认符合认可条件、具备申请认可的能力和接受评审的条件后,再确定提交认可申请。
申请认可的中国境内的实验室,无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2.2 CNAS-RL01条款6.3要求: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在登记注册地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在设立地的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对于跨省份建立实验室的申请人,要求其在当地取得注册或允许经营证明。
例如在西藏登记注册的某公司,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设在河北廊坊,则其应在廊坊取得登记注册。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需取得CMA资质的实验室,应在申请认可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3 CNAS-RL01条款6.4要求: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3 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通用要求 (6)4.1公正性 (6)4.2保密性 (7)5结构要求................................................................... 7 6 资源要求. (8)6.1总则 (8)6.2人员 (8)6.3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设备 (9)6.5计量溯源性 (11)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7过程要求 (12)7.1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7.3抽样 (15)7.4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7.5技术记录 (16)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7.7确保结果有效性 (17)7.8报告结果 (18)7.9投诉 (21)7.10不符合工作 (22)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8管理体系要求 (23)8.1方式 (23)8.2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8.4记录控制(方式A) (25)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8.6改进(方式A) (25)8.7纠正措施(方式A) (26)8.8内部审核 (方式 A) (26)8.9管理评审(方式 A) ................................................... 2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 (29)A.1总则 (29)A.2建立计量溯源性 (29)A.3证明计量溯源性 ....................................................... 2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 (31)参考文献 (33)前言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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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1.目的和范围1.1 本文件明确了CNAS对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以下简称“报告”)的结果信息、使用、管理、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是对CNAS-CL01(等同采纳ISO/IEC 17025)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
1.2 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
2.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2.1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
(CNAS-CL01:2018, 7.8.1.2)a)样品信息准确,并且必须是实测样品。
示例1:客户送测样品A、B和C,声称是三种型号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实际测试的是B样品。
实验室在报告的样品信息描述中,只能声明被测样品是B,不应列入A和C的信息,因该信息是由客户提供,实验室未进行验证。
如果实验室通过验证能够证明A、B、C三种型号确实是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可以在报告中列出三种型号的信息,但应声明被测样品是B,同时报告型号验证结果和相应的支持数据或信息。
示例2:实验室在对客户产品的第一次测试中发现有些项目是不合格的,客户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再次送检。
第二次测试如果只是测试了不合格项目,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应只包括此次测试的项目。
如果客户要求将第一次测试合格的项目也纳入到报告中,出具完整的测试合格报告,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以清晰的方式标明第一次测试合格和第二次测试合格的数据,并说明第二次测试数据为第一次测试不合格经客户对样品进行改进后测试的数据,必要时给出原不合格数据以及客户所做的改进工作说明。
b)如果测试地点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如在客户地点或样品所在地,报告中应给出详细的地址信息,仅给出“客户地点”等模糊信息是不充分的。
(参见CNAS-CL01:2018,7.8.2.1 c)c)如果实际测试过程是由客户的技术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注:有些客户会接受目击试验报告,但目击试验不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
d)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中如有摘用其他机构报告信息的内容,则应在报告中给出清晰的标注,标注的方式应确保报告的使用人不会产生误解(参见CNAS-CL01:2018, 7.8.2.1 p)。
当使用认可标识时,按“外部提供的信息”(视同“分包”)要求控制。
2.2 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
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
此外,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
(CNAS-CL01:2018, 7.8.2.2)对于客户送样,除非抽样信息影响到测试结果,报告中不应包含抽样信息。
如果报告中包含样品抽样信息(如地点),实验室应以显著方式在报告正文中说明此为客户提供信息,实验室对此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示例1:客户声称所送样品是为某品牌供货的原材料,并要求将品牌信息写入报告中。
由于对原材料是无法辨别品牌信息的,实验室不应将客户提供的品牌信息写入报告中,除非有信息来源说明和免责声明。
示例2:客户声称样品来自某个地点,要求实验室将样品的地点信息写入报告中。
由于此信息实验室是客户提供的,实验室无法证明,因此不应将此信息写入报告,除非有信息来源说明和免责声明。
2.3当实验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实验室活动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中有关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CNAS-CL01:2018, 6.3.5)。
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对设备的要求。
(CNAS-CL01:2018, 6.4.2)a) 在客户或样品所在地现场进行的测试活动,如果设备无法便携、设备的运输对设备的准确度有影响、或样品的运输会影响测试结果,实验室可以使用客户的设备,在原始记录中应体现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型号信息、唯一性识别、校准证书信息等。
测试方法对设施和环境条件有要求时,相应的环境条件也应予以记录。
b) 对设施和环境条件有严格要求的校准活动,原则上不应进行现场校准,除非实验室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试验现场符合方法要求。
记录应包括环境监测的设备信息和监测数据,必要时拍摄照片保存。
2.4实验室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a) 在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表中,包括“测量仪器名称”、“被测量”、“校准规范名称及编号”、“测量范围”和“扩展不确定度”5个栏目的信息。
校准实验室如果使用认可标识或做出认可声明,应确保出具的校准证书中这5项信息均在认可范围内。
实验室在签发校准证书时应重点审查上述信息。
对不在认可范围内的项目,应以简洁、显著的方式做出标注或说明。
注:随着仪器产业的快速发展,仪器名称也出现多样化。
当被校的仪器名称与认可能力范围内的仪器名称不一致时,校准实验室应分析所选校准方法的适用性,除对方法的适用范围中给出的信息进行分析外,也需分析校准参数和校准方法是否适用于送校样品。
如果判断校准方法适用于被校仪器及校准参数,则校准证书中可以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b)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报告中不应包含认证标志及相关内容,以免产生误导,如CE认证、3C认证等。
c) 实验室签发的报告中仅包含意见或解释时,不得在报告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实验室对认可能力的管理要求3.1对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包含扩项,实验室每个项目均应出具过报告。
如果实验室没有对外提供过正式报告,内部报告或测试结果也可以作为检测/校准经历。
实验室应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检测/校准经历次数。
3.2实验室应对认可的能力进行有效管理,以持续保持技术能力。
对于已获认可的项目,实验室应有相应的测试经历,2年内应出具过相应的报告(可以是内部报告或测试结果)。
对2年内没有出具过报告或结果,也没有内部验证试验或相关质量控制记录的项目,应主动申请缩小认可范围。
3.3 实验室在管理评审中应考虑实验室活动范围和工作类型的变化(参见CNAS-CL01:2018, 8.9.2h)。
实验室应在管理评审中对已认可的检测和校准能力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能力的维持。
评估中应重点关注设施、设备和人员能力的变化、测试方法的更新、以及开展业务的情况。
对于无法持续满足要求的检测或校准能力,或2年以内没有测试经历的能力,应主动申请缩小认可范围。
3.4实验室可利用设备的校准证书来管理其认可范围。
实验室的设备应与其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匹配,在制定校准方案时,设备的校准参数、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等应考虑依据认可范围设定(参见CNAS-CL01:2018, 6.4.7)。
实验室应使用校准证书的实际校准结果评估设备是否满足认可能力范围的要求,如量程范围和测量不确定度等,必要时,申请更新认可范围。
注1:通常情况下,校准方案包括设备名称、校准参数、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要求和校准周期等内容。
注2:更新认可范围可以是变更、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
注3:在认可评审中经常发现实验室提供的设备校准证书中测量范围小于认可的范围,或测量不确定度大于认可的测量不确定度,这些情况下实验室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校准结果缩小其认可范围。
4. CNAS对报告的认可评审要求4.1在现场评审中,评审组应注重抽查报告,由评审组现场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与出报告的数量相匹配。
4.2评审组应核查报告的以下内容:a)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以CNAS-CL01:2018的7.8条款为依据);b)信息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以测试方法为依据);c)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d)对客户提供信息的控制,需要时应以醒目的方式标识并做出免责声明;e)发出报告或数据的控制管理;f)报告的控制系统,应易于追溯报告编号,不得随机编号;g)认可标识使用及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h)客户现场试验出具报告的控制;i)客户现场试验原始记录的控制,是否含地点、设备、测试人员,以及必要时的环境信息;j)对目击试验的控制,应在报告中以显著的方式如实说明是目击试验。
4.3评审组应重点关注原始记录与报告的符合性,可从报告追溯至原始记录。
实验室应能够提供实验室活动过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只有测试结果的原始记录而不出具报告,但不应以试验报告取代原始记录。
如果实验室不能提供原始记录及其它能证明实施过测试的相关记录或证据(如设备使用记录、自动化仪器内后台数据、相应样品上的测试痕迹等)、且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实验室的原始记录不真实,均视为没做试验出报告,按不诚信行为处理。
4.4对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包含扩项,要求每个申请认可的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报告,(可以是内部报告或测试结果)。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检查每个申请项目的报告,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报告抽样量。
如果发现报告数量明显少于申请书填写的经历,实验室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可按申请信息不真实做出处理。
4.5对于已获认可的项目,在认可评审中,评审组将重点关注实验室能力的有效保持以及对能力范围的监控情况。
在定期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中,评审组应重点抽查自上次评审以来发出的报告或结果,每个认可的项目均在抽查范围内。
视实验室出具报告的情况,原则上对所抽查的测试项目,每个项目在可行时至少查3份报告,查阅的报告应为评审员的主动抽样。
二年之内没有测试经历的项目,原则上不推荐认可。
注:对认可范围内同一测试项目有多个方法,方法的测试步骤和原理基本相同但属于不同系列标准的,例如GB以及对应的ISO、IEC等标准,如果实验室只有一个方法有相应的测试经历,其他类同方法视为有经历,但评审员需重点评审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了解方法之间的差异。
如果实验室人员不能明确说明方法之间的差异,没有测试经历的方法不予认可。
4.6在安排评审组时,应考虑评审组抽查报告的工作量,需要时适当增加人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