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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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掌握电子商务交
易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相
应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完善现行税法
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
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
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
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
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
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
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
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
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
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
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增值税逐步
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
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
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外,在减免税形式上也
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
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二、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
政策
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
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
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
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
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
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
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
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
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
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
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
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
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
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
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
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
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国际
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
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对电
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
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
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
予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
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
率,进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
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对企业进行的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
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
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
的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 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
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三、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2.为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
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
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3.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
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
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
进行有效监控。
4.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
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
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 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
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5.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
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F)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
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
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
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
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
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
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
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六、税务机关要适当地行使其核定征收权
我国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当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其核定征收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核定征收应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
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程序。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