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大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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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草案)

(2007年1月15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1人;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3人。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镇人大主席团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人以上镇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它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有代表本人签名。

提名为镇人大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人大代表。

四、选举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一般应多于1 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没有提出新的人选,就进行等额选举。

选举镇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副镇长,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数为1人。

五、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候选人,如果主席团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组织代表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确定出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大会选举。

七、选举时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选举。

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大会印制两种选票,一种为镇人大主席选票,一种为镇长、副镇长选票。选票中的副镇长候选人,一律按姓氏笔画排列(如经预选按得票多少排列)。

九、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与到会选举的代表数相等,才能进行选举。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与规定的应选名额相等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选票为无效票。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差额选举中,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人数。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主席团确定重新选举或缺额处理。

十二、大会设总监票员1名,总计票员1名,监票员、计票员各2名。总监票员、监票员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员、监票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计票员、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提名,主席团确定。

十三、计票完毕后,经总监票员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执行主席将选举结果向全体代表宣布。

十四、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以举手方式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十五、选举遇到本办法未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六、本办法经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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