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操作办法
社保缴费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5、职工劳动合同书6、法人代表身份证(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关键机制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发展和规范,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步骤。
一、基本原则《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应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平等的待遇,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2. 公正原则:社会保险的征缴、待遇享受、管理等各环节应当依法公正、透明,遵循规则和程序。
3. 综合原则:社会保险应综合考虑参保人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规定了参保范围和条件。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小城镇居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可以参保:1. 城乡居民:具有户籍或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他们可选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项目。
2. 外来务工人员:在小城镇从事雇佣劳动的外来员工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征缴,确保外来员工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独立经营者:小城镇的独立经营者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参加社会保险。
他们需要向社保机构申报自己的经营状况,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和程序。
按照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1. 参保人责任: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由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2.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社会保险待遇《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救济金等。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方案
第1篇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旨在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的相关事宜,确保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五、社保待遇享受
1.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住院、门诊统筹等医疗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监督检查
1.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2.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保障社保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九、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各地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完)
第2篇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方案
一、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源自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方案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问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旨在完善社保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二、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以下灵活就业人员:
1.个体工商户;
2.自由职业者;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前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而制定的法规,它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三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而制定的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 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2. 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
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水平。
3. 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的一种制度,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4. 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公民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进行规定。
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和保障职工权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形成和管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这一法规有所帮助。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操作,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救助力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1. 公示和监督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公示缴纳情况,方便相关人士的监督和查询。
同时,社保基金也可以进行追溯、备案等操作。
2. 审核和调查方面:社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文书、信息查询等方式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以防止企业违法操作。
3. 罚款和惩罚方面:对于社保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暂停征收、以及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
同时,扣留企业的行政许可、取齐服务等等也是社保部门可以采用的手段。
4. 责任和义务方面: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 救助和保障方面:社保部门应该加强对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救助力度,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良好。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履行社保义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税、逃缴社保费用的行为。
最新河南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2016最新河南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自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等职责。
以上消息发布后,无论用人单位,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都通过多种途径,希望了解具体缴纳办法。
12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发布通知,对大家关心的社保缴纳流程进行了详细解答。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同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缴费流程包括:1.缴费登记(1)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首次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时,同时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其中,采取网上申报的,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信息确认,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采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2)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单位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无需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2.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和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其CA证书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平移,缴费人可使用原有CA证书登陆河南地税网上办税平台。
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如选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缴费的,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用户注册,并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
社保缴纳操作流程
社保缴纳操作流程一、了解社保缴纳的相关政策。
在进行社保缴纳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社保的缴纳对象、缴纳标准、缴纳方式等内容,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确定缴纳的社保项目。
在进行社保缴纳之前,需要确定要缴纳的社保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不同的社保项目有不同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办理社保登记。
企业需要在当地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个人需要在所在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领取《个人社会保障卡》。
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四、确定缴纳基数和比例。
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社保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般情况下,缴纳基数是根据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确定的,缴纳比例也是由当地政府规定的。
五、缴纳社保费用。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员工的社保费用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个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代扣或者自行缴纳的方式进行缴纳。
缴纳时需要填写《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纳。
六、办理社保缴费凭证。
缴纳社保费用后,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办理社保缴费凭证,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
这些凭证是缴纳社保费用的有效证明,需要妥善保管。
七、定期进行社保核定。
企业和个人需要定期进行社保核定,核对缴纳记录和个人权益。
如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向社保部门进行反映和处理。
八、及时了解社保政策的变化。
社保政策是会不断调整和变化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化,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社保缴纳出现问题。
以上就是社保缴纳的操作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进行社保缴纳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加上述保险.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个月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的真实情况,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者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及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事项,应透明公开。
第五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破产、停业时必须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或实现企业化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金政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04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规定。
市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计费依据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计费依据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管理相关的调查、预测、宣传和咨询。
第四条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宁波市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新政策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政策对于广大员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等都有很大的影响,下文将对该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宁波市社保新政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此前,一些基本险种的执行标准已经有所调整,新政策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依法保障社会保险权益。
二、适用范围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三、主要内容1、社保费率调整新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分别由7%、1%、0.5%提高到8%、1.5%、1%。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分别为20%和2%。
2、社保费基数调整社保费基数,也就是余额,在新政策中也有所变动。
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变。
而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由原来的11591元/月提高到14036元/月。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乘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3、补缴社保费新政策对于欠费的单位和个人也有所规定,规定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
未及时补缴的,社保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强制执行。
4、社保费减免真正需要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能够证明确有困难的,社保机构可以予以减免或者缓缴。
5、社保信息公开新政策还规定了居民社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对社保机构的过错以及违规操作等都应当对市民或镇民进行及时公开。
这样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推进社保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作透明度。
四、影响从政策层面上看,宁波市社保新政的实施,对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四年三月1前言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政策及业务内容的不断细化,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了更好的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进行了机构改革,扩增了人员编制,做到科室职责明确,岗位相互制约,人员权责分明。
为使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社保政策、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水平,确保轮岗交流的通畅和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同时帮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经社保中心各业务科室共同努力,由社保中心咨询服务科牵头梳理绘制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指南和业务办理流程图,方便大家学习查阅。
由于时间紧、内容多,水平所限,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社会系统的不断升级,社保政策和业务流程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律法规、业务政策的不断变化,及时对内容进行调整、充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2014年3月版,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温馨提示目录1.登记科经办业务内容 (5)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 (6)3.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流程图 (7)4.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办事指南 (8)5.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9)6.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办事指南 (12)7.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流程图 (13)8.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办事指南 (14)9.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流程图 (15)10.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办事指南 (16)11.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流程图 (18)1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办事指南 (19)1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流程图 (20)1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21)1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流程图 (23)16.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办事指南 (24)17.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流程图 (25)18.社保退休减员办事指南 (26)19.社保退休减员流程图 (28)20.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办事指南 (29)21.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流程图 (31)22.用人单位还缴社会保险欠费办事指南 (32)323.用人单位还缴社会保险欠费流程图 (33)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跨区转入、转出办事指南 (33)2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跨区转入、转出流程图 (35)26.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办事指南 (36)27.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流程图 (37)28.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办事指南 (38)29.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图 (39)30.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变更办事指南 (40)3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变更流程图 (41)32.社保卡信息同步办事指南 (42)33.社保卡信息同步流程图 (43)3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办事指南 (44)3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流程图 (45)36.用人单位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办事指南 (46)37.当前网上申报可以操作的业务 (47)3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48)3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 (49)40.学校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50)41.学校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程图 (51)1.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主要内容序号业务内容备注1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新参保开户)2 购买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续费3 网上申报开户(激活数字证书)4 单位登记信息变更5 单位社会保险整体跨区转移6 建筑施工单位工伤趸缴7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8 社保登记证补办9 参保单位月报补缴(还欠)10 职介人才存档人员持档减员打印社会保险转移单1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一老一小)12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新参保)13 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变更14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15 单位参保人员减少16 医疗在职转退休17 社保卡同步18 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采集(社保卡制卡信息)19 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信息采集20 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21 社保缴费基数核定5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第一步:用人单位网上登记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网站主界面点击“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选择“初次登录”,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点击“确定”。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2005-01-27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
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信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
2024年吉林社保缴费操作流程
2024年吉林社保缴费操作流程1.进入吉林社保局官方网站。
Go to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Jilin Social Security Bureau.2.点击“在线缴费”按钮。
Click on the "Online Payment" button.3.输入个人社保账号和密码。
Enter your personal social security account number and password.4.选择缴费项目和缴费金额。
Select the payment items and the amount to be paid.5.确认缴费信息并核对无误。
Confirm the payment information and verify it.6.选择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卡支付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Choose the payment method, which can be either bank card payment or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7.输入支付密码或进行指纹验证。
Enter the payment password or undergo fingerprint verification.8.确认缴费详情并提交支付。
Confirm the payment details and submit the payment.9.支付成功后可以保存或打印缴费凭证。
After successful payment, you can save or print the payment voucher.10.完成缴费操作。
Complete the payment process.。
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绍市劳社发〔2010〕53号为认真做好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原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方便参保者登记缴费,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1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救助金,下同)的征缴办法明确如下:一、征缴方式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和建设银行绍兴市分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开设自己的缴费结算账户,并预存一定的缴费额度。
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发送的应征数通过“一户通”扣缴平台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扣缴,并由扣缴银行提供“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打印。
二、缴费标准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一年一定,并在每年的5月底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公布,6月份起调整标准。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200%、3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现为18%)确定,可由灵活就业人员在四档标准中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有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省政府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现为5%),大病救助金与单位缴纳标准相同(现为每人每月5元)。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档次调整申请在每年的4月份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提出调整申请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参保者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确定其本年度缴费标准。
三、参保缴费办法(一)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的2日至20日到各镇(街)劳动保障所(详见附件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户口薄、市区《就业(失业)证》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原已参加市区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医保IC卡)。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的同时,由社 保经办机构在建设银行为单位办理小城 镇社会保险缴费卡(以下简称“缴费卡” )开户手续。“缴费卡”专项用于小城镇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单位不得提现、消 费、挪作他用。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1、缴费卡制卡: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 位登记完成后,打印《小城镇社会保险 缴费卡申请书》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缴 费卡领取通知书》,单位应在《小城镇 社会保险缴费卡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确认。
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 申请;
2、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应出具公 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 籍所在地警署、街道等一级组织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须打印《上海 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终止)核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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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四、缴费方式
2、失踪人员,应出具司法机关的失踪告 示和人民法院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 定居证明(出境卡、单程通行证、翻译后的签 证)复印件、本人(或委托人)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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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如办理终止缴费手续后涉及支付社会 保险有关待遇的,还应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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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根据缴费额度的确定规则,今年用 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缴费额为:
养老保险 974×17%=165.6元 医疗保险 974×5%=48.7元 失业保险 974×2%=19.5元
合计 2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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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京社保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51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了维护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经研究,现将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以下简称“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业务操作通知如下:一、无档案人员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区(县)街道(乡镇)社保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为“WD+区县代码”开头的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为申请参保的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单位名称为“某某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缴费人员类别为“自由职业人员”。
(例如WD101001为东城区某某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三、无档案人员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写《北京市无档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办单》(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街道(乡镇)社保所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档案人员,街道(乡镇)社保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职介、人才版)”软件(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各一式两份,于每月5日-25日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二)已参保,目前处于灵活就业的无档案人员,街道(乡镇)社保所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于每月5日-25日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无档案人员办理续保手续。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最新法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下列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下列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下列简称草案》。
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与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含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进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与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表达统一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
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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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第一部分总则为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十二家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银行缴费。
用人单位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以上银行可以选择批量代扣、柜面缴费、网银缴费的方式,按时、准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部分单位登记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按相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二)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一致;(三)四险与医疗系统中选择的月报缴费模式一致,其中在四险中选择“子公司”或在医疗中选择“集中”模式的不能选择银行缴费;(四)四险与医疗的参保区(县)一致;二、用人单位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先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一)手续,《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
三、新参保的用人单位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模块选择银行缴费途径,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其他相关的登记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登记审核手续。
四、已参保的用人单位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在“银行缴费信息”模块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进入“社会保险登记”下载《协议》文本,也可到经办机构领取《协议》。
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缴费途径变更手续。
五、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核对《协议》附表《单位银行信息》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致后,在四险系统中接收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数据;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经办机构在前台录入相应信息。
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的信息,与其纸介申报材料一致的,在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上签字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一份留存,一份返用人单位。
六、零余额账户的用人单位,如果选择银行缴费途径,只可选择到银行柜台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见《协议》附表)一份以及《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于每月的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八、用人单位缴费途径由银行缴费变更为社保缴费的,应携带终止银行缴费书面申请原件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与每月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所属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并核对一致后,在四险系统中变更缴费途径,变更成功的,原《协议》终止。
第三部分收缴月报一、当月收缴月报生成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月28日(2月为26日)分别生成四险和医疗收缴业务月报,于月末最后一天前发送财务并结账。
四险、医疗收缴业务月报发送财务后分别打印转财务报表:1.四险报表:(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汇总表》(见附件二);(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银行缴费》(见附件三);(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社保缴费》(见附件四)。
2.医疗报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汇总表)》(见附件五);(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银行缴费)》(见附件六);(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社保缴费)》(见附件七)。
二、当月月报收缴(一)月报数据的核对与接收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4日前通过系统接收同级业务部门转来的四险和医疗收缴月报数据,与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相关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经财务部门确认后,业务部门不得对本月月报数据进行修改。
(二)月报数据上报1.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医疗收缴月报数据后,将缴费途径为“银行缴费”的单位月报数据发送四险系统。
2.四险系统自动接收医疗系统银行缴费数据后,与四险系统银行缴费数据合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汇总生成五险银行缴费数据,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五险月报核对表(银行缴费)》(见附件八)签字后转财务。
3.经办机构财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五险汇总银行缴费数据,与经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五险月报核对表(银行缴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月4日前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报盘文件并发送银行。
(三)当月月报数据同步网上申报系统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银行缴费月报数据次月5日前同步到网上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网银缴费。
第四部分银行收款、对账与资金清算一、月报数据的收款时间为每月5日至20日,银行收款时间:批量代扣时间以银行系统实际扣款时间为准;柜面缴费时间以银行网点柜台实际营业时间为准;网银缴费时间为每日6:00-20:00。
每月银行收款时间截止到20日20:00。
二、系统每日自动接收银行回盘数据,并进行对账处理。
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0点前查询对账信息,对对账不成功数据应与相关银行及时沟通,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三、银行收款成功后,实时反馈成功标识。
1.当日银行缴费成功,次日社保收缴业务可进行后续业务操作(如转外省市、医疗在职转退休工龄补缴等)。
2.当日银行缴费成功,次日反馈网上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
四、银行缴费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1.每月5号、10号、15号、20号为资金清算日,清算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银行将清算资金分别划入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四险、医疗收入专户并上传银行缴费资金清算明细文件。
2.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在系统中打印《北京市XXXX区(县)四险资金清算明细表》(见附件九)、《北京市XXXX 区(县)医疗资金清算明细表》(见附件十),同时打印《银行缴费资金清算汇总表》(见附件十一、十二)与银行回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确认收款并做账务处理。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协议》的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四险系统每月预结账及医疗系统一次回款时间应在20日的银行缴费资金对账之后,不能早于21日。
三、每月21日开始用人单位可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上月的月报补缴。
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甲方: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第一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的乙方,自愿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主动到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并附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信息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逾期未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办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须重新提交一份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格式见附表)以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所附的《单位银行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确认起生效,其中甲方应加盖乙方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以及经办人签字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附表:单位银行信息甲方:乙方(单位公章):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表:单位银行信息填报单位(公章):开户银行简称: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签字(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填报说明:开户银行简称可以填写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