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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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车间教育内容

授课人:部门(车间)负责人

授课内容:

一、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交班与接班人同时在场,进行交接。

1、人员情况。接班人员有无迟到、旷工、误班现象。交班人员有无早退情况、顶岗情况,双方有无交接工作离岗。

2、冶炼情况:按配料单加入炉料、渣料数量冶炼时间、钢温、预出炉时间、钢水量,中间包处理;钢包底电极情况,钢包循环水路有无隐患和问题,炉前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3、浇注工作:涂砂时间、温度;浇斗流槽烘烤清理、端盖是否完好;涂砂工具(销子、锤子、手电筒、镜子、秒表等)是否齐全。

4、起重设备:各类天车运行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附属设备是否齐全。

5、电气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损坏及异常现象。

6、炉料、渣料。炉料的添加数量、烘烤、渣料的配比,烘烤使用配比时间、数量、比例符合要求。

7、旧罐焊接:夜班焊接数量是否达到规定;焊缝是否符合要求。

8、计量设备:电子称、称等是否完好,配套设备是否完好齐全。

9、车床焊接:车床运行是否正常,清洁到位;加工符合要求;新罐焊接符合规定,摆放安全等。

10、运输工具:叉车、装载机、三轮车是否完好。

11、现场清理及安全工作:各工种是否按照车间卫生清洁要求落实,班组之间有无扯皮、推诿;有无安全隐患苗头、事故。

(二)、车间劳动安全技术规定

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2、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4、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5、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6、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米。

7、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8、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9、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10、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11、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12、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

13、传动带、明齿轮、砂轮、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14、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15、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米。

16、起重机的挂钩和钢丝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17、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18、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19、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2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21、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22、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23、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安全帽、防震圈不能混放,空瓶与满瓶不能混放。

24、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25、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米以上。

26、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27、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28、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29、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30、电气操作工人,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31、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2、按行业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装置。

(三)、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3、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葫芦起重设备。

4、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

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6、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7、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8、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9、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10、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

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5)、检查吊具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1、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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