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一、问题的引入在此著作权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对赔礼道歉责任看得如此的重要?其效果是怎样的?很显然,赔礼道歉责任在此案件中的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
而这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原因如下:(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混为一谈。
从强制执行理论上和实践上说,赔礼道歉无法强制执行,大多的纠纷案件都是通过刊登判决书的方式来替代性的间接执行,但是这种执行方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复。
赔礼道歉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行为,真诚的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态度。
①因此,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能替代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则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手段或方式之一。
通过赔礼道歉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属于手段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
②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之间的逻辑关系实则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执行困难。
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有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有加害人才有资格做出,因此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如果背离这些属性,赔礼道歉则失去它应有的本质和意义。
二、赔礼道歉制度存在之必要性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责任可能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相违背。
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或表达自由方面来说的。
法律的力量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改变人的内心想法。
因此法院要求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
侵权责任法把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
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予取消。
对于此种观点,我存在着相反的看法。
赔礼道歉责任不仅不能废除它而且还要更加的去完善,对于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的内容、方式等等要不断的去完善。
通常依照民法理论认为,赔礼道歉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中。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道歉的适用
国家赔偿法中赔礼道歉的适用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应当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所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赔礼道歉一般是侵权责任当中最基本的一种承担方式。
无论是口头道歉还是书面道歉,赔礼道歉的目的在于获取受害人一方的谅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双方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后,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希望求得受害人谅解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含义不同,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赔礼道歉的程序是什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判决中的标的物、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
和解协议有效并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尽管法院只能够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采取燃放鞭炮、敬烟、敬茶等方式代替法院判决的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应为有效的和解协议。
法院也可以用说服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此种协议。
另外,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如果依当地一般观念来看程度不足,法院仍应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因为总比没有要好。
同时,鉴于其精神痛苦弥补功能较弱,应判决相对较多的抚慰金。
这并不妨碍法院为了达到好的社会效果,说服被告作出符合当地民俗的道歉,并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比如,如果被告燃放鞭炮道歉,那么原告就放弃全部或者部分的抚慰金请求权。
三、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著作权法第条)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著作权法第条)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著作权法第84条)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著作权法第84条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的规定。
一、概述著作权法第84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
根据该条款,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秩序。
二、救济方式1. 停止侵权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发生。
这是最基本的救济方式,通过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及时遏制知识产权的进一步损害。
2. 消除影响著作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行动,消除侵权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影响。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公开道歉、恢复信誉、恢复市场秩序等,以最大程度地消除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不良影响。
3. 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84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利润损失、市场份额损失等;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如声誉损失、创新能力受损等。
4. 销毁侵权品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销毁侵权品。
侵权品是指非法复制、传播的著作权作品,销毁侵权品可以有效地杜绝侵权行为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5. 公告恢复原状著作权法第84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即要求侵权人在报刊、互联网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公告,以恢复著作权人的原状,消除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救济方式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存在侵权事实:著作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著作权被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侵权道歉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侵权道歉信篇一:侵权道歉信范文篇一:致歉信范文致歉信范文尊敬的行管一班同学:您们好!首先,对于这次院运会报名的事件,请允许我表示由衷的歉意!由于工作疏忽,在这次院运会过程中做出了一些对您们不尊重的事情,给您们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这是我的失职。
这次事件中,作为体委,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做事不够认真,以致于自己犯下了通知不到位等低级的错误,因此,在此,我向您们致歉!望见谅!并且我会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吸取教训,往后,我会以身作则,做好以后的工作,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此致!-1-篇二:致歉信_范本致歉信尊敬的xxx:您好!首先十分感谢您入住xxx酒店,同时我们也对(早上/时间日期)发生的事情感到万分地抱歉!我已经和当事的员工进行了谈话,该名员工也深深地对自己的行为为您带来的不快感到抱歉,在此,我代表酒店管理层向您郑重地致以深切的歉意!由于本酒店员工的错误行为,使您有了非常不愉快的入住经历。
我诚恳地希望您相信,我们绝对不允许员工如此对待像您这样尊贵的客人。
由于不想打扰您的工作/休息,我还是想送上我们精心准备的(礼物/水果和红酒),附上这封致歉信到您的房间。
当然,如果在您方便的时候,我非常希望能当面对您表达歉意。
如果您需要任何协助,请您随时直接与我联系。
我的分机号:xxxx。
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此致,敬礼!署名日期篇三:道歉信及其例文礼仪文书之道歉信及其例文道歉信:道歉信是因工作失误,引进对方的不快,以表示陪礼道歉,消除误解,增进友谊和信任的信函。
格式:1.称谓。
2.正文:诚恳说明造成对方不快的原因;表示歉意,请予以理解、见谅。
3.署名、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范例:向客户致歉执事先生:你方本月22日订货单收悉。
《2024年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范文
《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篇一一、引言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影《秋菊打官司》以其真实生动的情节,展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的应用与实践。
本文将以该电影为例,探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用场景及实施效果。
二、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其含义是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时,侵权方应当向受害方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赔礼道歉案例电影《秋菊打官司》以真实事件为背景,讲述了秋菊因邻里纠纷而寻求法律帮助,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礼道歉的故事。
该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在电影中,秋菊因邻居建房占用其土地而发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秋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秋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并获得了邻居的赔礼道歉。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四、赔礼道歉的应用场景及意义赔礼道歉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场景广泛,既可适用于人格权纠纷,也可适用于财产权纠纷。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恢复受害方的名誉,平息纠纷;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侵权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目的。
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赔礼道歉的判决不仅使秋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还使邻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赔礼道歉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赔礼道歉的实施效果及改进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实施效果总体上是积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向受害方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请求原谅的行为。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民事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
二、民事赔礼道歉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 民事赔礼道歉的概念民事赔礼道歉是指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向受害方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请求原谅的行为。
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
赔礼道歉的内容通常包括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请求原谅等。
2. 民事赔礼道歉的法律性质民事赔礼道歉是一种非财产责任,它主要涉及侵权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恢复受害人的名誉,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三、民事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对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如下:(1)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民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承认错误的,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如下:(1)第十五条: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第十六条: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下列费用:……(五)赔礼道歉的费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如下:(1)第七条: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
(2)第八条: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包括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请求原谅等。
四、民事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1. 侵权行为发生民事赔礼道歉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发生。
赔礼道歉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赔礼道歉是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赔礼道歉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有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
本文将围绕赔礼道歉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赔礼道歉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赔礼道歉是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消除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权益。
2. 特点(1)非财产性:赔礼道歉不以金钱赔偿为前提,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口头或书面道歉。
(2)自愿性:赔礼道歉是行为人自愿承担的责任,受害人有权接受或拒绝。
(3)限制性:赔礼道歉适用于特定侵权行为,如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等。
三、赔礼道歉的法律适用规则1. 适用范围赔礼道歉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1)侵犯名誉权: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侵犯荣誉权:如侵犯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等。
(3)侵犯肖像权: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4)侵犯隐私权:如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空间等。
2. 适用条件(1)侵权行为成立: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接受赔礼道歉。
(3)赔礼道歉方式适当: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符合社会公德,能够达到消除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目的。
3. 适用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礼道歉问题。
(2)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诉讼: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赔礼道歉的法律效力1. 消除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赔礼道歉有助于消除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权益。
2. 限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 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赔礼道歉有助于警示他人,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余征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然而,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值得考量再三。
一、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适用及其关系对于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立法上看,“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均为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民事救济途径。
“赔礼道歉”为侵权人主观上形成致歉声明,私下或公开就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表示歉意或过错,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内心自我评价的一种行为。
“赔礼道歉”相比于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更偏向于一种行为义务上的道德责任。
“消除影响”更关注附加侵权行为人责任后应当获得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效果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后果等相适应。
侧重社会效果的“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刊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实,纠正社会公众原有的不良印象,当然亦包括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表示歉意或过错。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常交叉、复合适用。
其一,法院有以“公开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社会影响”为由拒绝判处“消除影响”[1];其二,有法院判决被告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其三,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直接引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其四,法院更多地判处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在侵权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由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将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文[4]。
可见,著作权侵权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是法律附加侵权人的行为性责任,而“消除影响”是法律追求社会良性效果的目的性义务,当法院同时附加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义务时,实为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赔礼道歉”之义务,以达“消除影响”之目的,否则法院将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之行为而达“消除影响”之社会效果。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
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传者知盟网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救济措施
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救济措施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当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其作品时,将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相关的救济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是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停止侵权行为:当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正在侵犯其著作权时,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继续损害。
2. 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由于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收入减少、投资回报损失等。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非直接经济损失,如名誉损害、商誉受损等。
3. 损害赔偿倍数:当著作权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为故意或者恶意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适当的赔偿倍数。
这种倍数赔偿制度旨在惩罚恶意侵权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告知消除后果: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告知消除著作权侵权带来的不良后果,并采取其他合理的纠正措施,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措施除了要求民事责任,在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还可以采取一些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救济措施:1. 紧急禁令: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禁令,要求法院立即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紧急禁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2. 保全措施: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侵权物品、冻结侵权人的财产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著作权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实质性的救济,并保证执行判决的有效性。
3. 行政救济:著作权人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
(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1.一般适用范围主要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的财产损害情形不宜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赔礼道歉,只能在案件审理或者调解过程中引导被告进行道德义务意义上的赔礼道歉。
不宜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纯粹的财产性的知识产权2.特殊适用范围(1)侵害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包含对侵害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情形,未来应该承认。
对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侵害,也可以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2)赔礼道歉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适用。
从精神损害救济的全面性出发,倾向于认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在该问题上并无实质性差别。
过错推定责任领域赔礼道歉能否适用的关键,主要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是否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问题。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赔礼道歉则仅可与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并适用,因为后者实际上仍然是因故意侵权行为类型。
在公平责任领域,则更应该通过适用赔礼道歉来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3)赔礼道歉在合同法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各类服务合同中,如果因违约或者缔约过失造成精神损害,即使基于学理上论证的困难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对权利人进行最基本的精神抚慰。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认定与救济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认定与救济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凭借其独立性和创造性,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认定与救济的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的认定标准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侵权的作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保护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
其次,侵权行为必须包括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例如复制、发布、表演、改编等未经授权的行为。
最后,被控侵权的行为必须是实际产生了侵权后果,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当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与侵权人进行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以尽量减少诉讼的成本和纠纷的耗时。
如果调解或和解无法达成,著作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审查证据和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救济方式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得到成立后,著作权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首先,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复制、发行等违法行为。
其次,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获得的利益。
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获得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权利,以恢复其名誉和声誉。
最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令销毁侵权制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侵权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的维护并非仅限于诉讼程序。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协助侦查和处理的部门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平台的监管,提高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处理效率。
同时,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提高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自己的作品保护措施也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确定张晓都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民事责任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于受害人名誉的,受害人得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
一般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某一特定主体的评价。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名誉的定义是:名誉是对于人的道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张晓都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国家精神损害赔礼道歉责任方式正当性探究 [J], 黄嘉诚
2.论商业诋毁诉讼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责任 [J], 李国庆
3.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规则研究 [J], 刘西怀
4.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规则研究 [J], 刘西怀
5.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适用研究——以1999—2015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J], 叶明;陈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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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吗
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有发生著作权被侵权的现象,当事人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责任。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吗一般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
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
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
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
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
赔礼道歉具有专属性。
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并未规定赔礼道歉责任。
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在内。
从这两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形态来看,既包括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也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而在侵害著作财产权时驳回原告的这一请求。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具体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停止侵权即要求侵权人终止侵害他人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例如停止违法的播放、表演、出版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使用侵权产品的设备等。
2、消除影响即由侵权人以发表声明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消极的影响包括在公众中引起的有关作者形象、作者身份、作品品质等等方面的不良印象。
公布判决书是消除影响的一种常用的办法。
3、赔礼道歉即在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案件中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礼致歉。
致歉的方式包括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书面形式,也包括当庭的口头赔礼道歉。
该责任常常同消除营销结合实施。
4、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其中在评判后者的正当性时,法官多考虑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而不会径直接受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约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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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的适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余征应就其侵害原告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然而,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救济,值得考量再三。
一、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适用及其关系
对于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立法上看,“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均为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民事救济途径。
“赔礼道歉”为侵权人主观上形成致歉声明,私下或公开就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表示歉意或过错,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内心自我评价的一种行为。
“赔礼道歉”相比于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其更偏向于一种行为义务上的道德责任。
“消除影响”更关注附加侵权行为人责任后应当获得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效果应当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情节、后果等相适应。
侧重社会效果的“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不仅包括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刊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实,纠正社会公众原有的不良印象,当然亦包括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表示歉意或过错。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常交叉、复合适用。
其一,法院有以“公开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社会影响”为由拒绝判处“消除影响”[1];其二,有法院判决被告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其三,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直接引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其四,法院更多地判处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在侵权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由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将在公开媒体上登载判决书主文[4]。
可见,著作权侵权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是法律附加侵权人的行为性责任,而“消除影响”是法律追求社会良性效果的目的性义务,当法院同时附加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义务时,实为以要求侵权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赔礼道歉”之义务,以达“消除影响”之目的,否则法院将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之行为而达“消除影响”之社会效果。
二、著作人身权性质辨析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一,作品来源于作者自身生活的环境、阅历、习惯、对文化的吸收程度以及作者的个性爱好等综合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只有该作者才具有的作品独特风格。
作品就是散发着作者独特风格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因此,作品所体现作者的人格并不是指作者个人的道德品格,而是指作品所体现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以及在表达这些思想和情感时所具有的独特风格。
其二,作品所反映作者的人格是一般人格,其所指向的人格权为最早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德国基本法
第一、二条关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而创设的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作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必有其独立的判断、认知能力,独立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此些均为形成作品独特风格之基石。
如果不能保护这种思想和情感的表达自由,就可能会侵害作者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其三,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作者能独立决定其身份是否对外公开、融入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是否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能否控制思想和情感不受歪曲和篡改,就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实现。
因此,虽然一般人格权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加以规定,但“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这一法理基础确定了在著作权法中一般人格权由法律创设的著作人身
权予以体现。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救济
我国目前诸多司法判例指出,“赔礼道歉”具有相当的人身专属性:其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人身属性,有着明确的承担主体和实施对象,其既不宜由他人代为履行也不宜由他人代为接受履行,即只能由侵权行为人本人对著作人身权所有人赔礼道歉[5]。
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感到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人格屈辱,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赔礼道歉的对象,而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法人视为作者而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况,其商誉受侵权行为影响而减损,则应适用“消除影响”[6]。
其二,只有作者本人才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的对象[7]。
作者本人对其作品享有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权利,且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被继承。
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逝世后,其著作人身权受到保护,而并未被继承,法院即以此限制逝世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使[8]。
但继承人可以要求侵害逝世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消除影响。
其三,只有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人才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若该行为人作为自然人已经逝世获知作为法人已经注销,此法律责任均不再由其债务继承人承担[9]。
因此,综合考量前述司法判例,著作权法框架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一种专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著作权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作为“消除影响”的有效手段之一,“消除影响”作为“赔礼道歉”的最终社会效果,其目的为使被侵权人恢复自我评价、维护人格尊严,消除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之影响。
四、侵害著作财产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本案一审判令被告余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该条款字面意思似乎为侵犯改编权、摄制权之侵权行为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确立了法律依据,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本身包含了十一项既有侵害著作人身权,亦有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至少十几种侵权行为;同时第四十七条亦明确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这就决定了并非第四十
七条所涉每种侵权行为均当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该法律条文本身也非常清楚地指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每种侵权行为适用四种民事责任的何种责任。
例如,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显然不可能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再者,我国各法院在著作权侵权审判实务当中均一致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的情形下适用[10];侵犯著作财产权,并不会导致著作权人社会认可度的降低、社会信誉的损失,或者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自我感受心理创伤的情形发生,故无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11]。
同时,最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早在2003年10月的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
同时,其于2007年1月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总结,未造成人身权损害的案件,不适用判决赔礼道歉。
著作权与专利权皆为知识产权坐标系中的重要焦点,著作财产权与专利权均是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性权益,两者无实质性差异,故对于侵犯著作财产权亦不应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
因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作用在于弥补著作权人人格权的侵害,而各类财产权益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财产利益,并不能延伸到精神利益,就本案而言,改编权、摄制权为著作财产权,并非著作人身权,侵害著作财产权并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亦不会造成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或名誉的损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余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判决着实值得商榷。
[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1875号。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6号。
[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8902号。
[4]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00182号。
[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1号。
[6]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9号。
[7]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知初字第9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一。
[8]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三终字第2号。
[9]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闽知终字第8号。
[10]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188号。
[1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1553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闽民终字第1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作者:陈哲
来源:赢在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