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XXXXX出版社2011 南京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2居住区 (9)4.3居住小区 (10)4.4居住组团 (12)4.5其它规定 (13)5 设置要求 (15)5.1家庭避难所 (15)5.2人员掩蔽工程 (15)5.3医疗救护工程 (16)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5.5配套工程 (16)附录A 成果要求 (18)附录B 用词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 人防办时间: 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
《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
《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
《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 术语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人~50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人~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小区。
2.0.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人~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组团。
2.0.4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
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
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
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
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常见人防工程易错问题及战时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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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计 中 处 理 办 法 由 防 护 区 内 至 防 护供区 外 , 灯 具 共 用 一 个 照 明 回 路 时 , 一 般 设 置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采 用
● 抗常规武器打击——防护密 闭措施
● 防生化武器袭击——三种通 风方式转换
● 防电磁脉冲侵入——指挥工 程的电磁脉冲防护
注:防空专业队:共有抢险、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和治安七种专业队组成
另外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 013-
2010第3章表3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其
器 的 动 作 特 性 应 配 合 , 使 该 段 线 路 及 其 短 路 保 护 电 器 能勿承外受 通 过 的 短 路 能 量 。 ”
请
○ 人 防 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灯具灯 具 短,路 时 是 在 指 冲 击 波 作 用 下 瞬 间 将 灯 具 击 坏 引 起 的
。 正 确 整 定 各 项 参 数 时 , 上 级 选 择 型 断 路 器学与习下 级 非 选 择 型 断 路 器 具 有 良 好 的 选 择 性 。 当 正 确 整
平战结合
1.在平时设计中经常能遇到平战共用机房,例如平时是送排烟(风)机房,战时为人
广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江苏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 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城市居住区的人防规划
城市居住区的人防规划城市居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必备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如何规划和设计并未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12月25日发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并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本规范填补了我国城市建设和人防工程设计的一片空白。
它针对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做了人防工程建设指标方面的专项规定,规范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为城市战时人民防空建设规模控制和布局提供了依据。
然而,这本规范来的相对较晚,在2013年,我国的多数城市建设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快速发展时期,大量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是在无规划、有法规的条件下建设的,在城市居住区人防控制详细规划布局上呈现乱象。
一、我国居住区人防建设的现状考虑最基本的战备指挥要求,按照人防规划条款,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部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平方米/千人。
社区人防工程可以布置通信、信息管理、宣传、指挥管理等要素房间。
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联通条件。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部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结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中对居住区各类面积平衡指标的强制性条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平衡、连通、救灾。
这个救灾除了战时功能,也应纳入平时的防灾地下空间体系建设之中,结合平时功能而建设。
但是,关于功能平衡指标,按照笔者的调查结果,现在绝大多数已经完成的居住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功能非常单一,可以说清一色的是六级二等人员掩蔽部,且相互联通甚少。
战备功能严重不平衡是当下已建设完工的居住区人防工程的主要问题。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993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规定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和设计,包括地下避难所、防空洞、防护建筑等。
二、规划设计2.1规划编制:根据城市布局、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情况,制定人防工程规划,注重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性。
2.2设计原则:确保避难所供应充足、合理布局,防空设施布局合理,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2.3设计要求:根据功能划分,规划设计避难所、洞壁、进退通道、排烟设施、供水排水设备等。
三、避难所设计3.1避难所分类:根据使用房间、人员容量和功能要求,将避难所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3.2结构设计:避难所的结构应具备抗震、抗爆、防火等能力,顶板和地板应能经受一定程度的爆炸冲击和地震作用。
3.3照明通风:避难所应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照和通风条件,设置照明和通风设施。
3.4水、电、燃气供应:避难所应有独立的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系统,确保长时间内正常供应。
四、进退通道设计4.1数量要求:根据避难所人数和使用面积,计算出合理的进出通道数量。
4.2宽度要求: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墙壁,确保通道畅通。
4.3通道材料:通道材料应采用防火、耐腐蚀和耐冲击的材料,确保通道结构的稳定和安全性。
五、排烟通风设计5.1设计要求:避难所内应设置排烟设施,确保正常的空气流通和烟雾排放,减少中毒和窒息的风险。
5.2设备选型:排烟设备应选用适当的排风机、风道和排烟口,满足排烟的要求。
5.3操作控制:排烟设备应有实时监测,能自动控制排烟设备的运行和开启。
六、供水排水设计6.1设计要求:避难所应有自备水源和排水设备,满足人员的生活和消防用水需要。
6.2水源设计:水源可以是自备水池、水井等地下水源,也可以是远程供水,确保水质达标。
6.3排水设计:避难所应设置合理的洗手间和卫生设施,并有排水设备进行污水的处理和排放。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人防办时间: 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7.《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8.《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9.《人防工程概算定额》10.《人防工程工期定额》1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方法》(RFJ 01-2009)12.《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RF/T 005-2012)(二)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规则》(2010)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人防办时间: 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7.《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8.《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9.《人防工程概算定额》10.《人防工程工期定额》1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方法》(RFJ 01-2009)12.《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RF/T 005-2012)(二)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规则》(201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考虑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2021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版
2021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版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0.2小区居住区的一级划分,一般为几十至几百户,由若干个楼栋或住宅组成,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2.0.3组团居住区的二级划分,由若干个小区或楼栋组成,配备更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2.0.4居住户数指某一居住区内的住户数量。
2.0.5人口规模指某一居住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2.0.6绿地率指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建筑密度指居住区内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容积率指居住区内建筑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9建筑高度限制指居住区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限制。
2.0.10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指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的比值。
2.0.11居住区规划设计代号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代号或编号。
用地与建筑3用地与建筑3.0.1居住区的用地性质应为住宅用地,建筑物应为住宅建筑。
其中可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办公等建筑。
3.0.2居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限制等指标。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综合考虑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环境质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等因素确定。
3.0.3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并应按照安全、经济、美观、舒适的原则设计和建造。
3.0.4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应充分考虑防火、防盗、防震、防水、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
3.0.5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的要求,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地形地貌、交通条件、环境质量等因素,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创造舒适、安全、方便、美观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环境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日照、景观绿化等因素,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部分条款
《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部分条款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配套控制要求
1、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均配建救护站工程,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
2、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配建救护站工程, 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另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或医疗救护车辆掩蔽部,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
3、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生活区)、功能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开发区、文教区等)配建的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车辆掩蔽部总有效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
4、大型地下公共空间开发项目可配建专业队车辆掩蔽部,掩蔽车辆不少于20辆。
第三十七条新建工程以河西中保片、城南雨花片、城东孝陵卫片、城北上元门片、新尧片以及大厂片为控制重点。
治安、医疗救护、运输等专业队工程宜结合居民区的分布进行布局;抢险抢修、消防和防化等专业队工程,在贮存大量有毒液体、重毒气体的工厂、贮罐或仓库等重要经济目标周围的200-1200米的环形区域布置建设;在其它重要经济目标周围100米-1000米环形区域布置建设。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人防办时间: 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7.《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8.《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9.《人防工程概算定额》10.《人防工程工期定额》1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方法》(RFJ 01-2009)12.《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RF/T 005-2012)(二)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规则》(2010)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常用标准规范文章来源:人防办时间:2015-06-29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2-200910、《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1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1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RFJ05-20081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5、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RFJ04-2015二、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所用标准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5、《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标准》(RFJ002-2013)三、现行人防工程标准定额所用标准规范(一)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DY99-01-2013)2.《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式工程(HDY99-02-2013)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DY99-03-2013)4.《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7.《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8.《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9.《人防工程概算定额》10.《人防工程工期定额》1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方法》(RFJ 01-2009)12.《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RF/T 005-2012)(二)山东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规则》(201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名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1.0.3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 2011-xx-xx实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 月X 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省民防局前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批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市地下工程、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以下简称规)。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容的解释,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市地下工程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志龙徐利国峰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红禹吴步旭余有山敏之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光寰王文娟吕晓宁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2居住区 (9)4.3居住小区 (10)4.4居住组团 (12)4.5其它规定 (13)5 设置要求 (15)5.1家庭避难所 (15)5.2人员掩蔽工程 (15)5.3医疗救护工程 (16)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5.5配套工程 (16)附录A 成果要求 (18)附录B 用词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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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XXXXX出版社2011 南京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2居住区 (9)4.3居住小区 (10)4.4居住组团 (12)4.5其它规定 (13)5 设置要求 (15)5.1家庭避难所 (15)5.2人员掩蔽工程 (15)5.3医疗救护工程 (16)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5.5配套工程 (16)附录A 成果要求 (18)附录B 用词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1.0.6 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1.0.7 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 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
1.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一类居住区first-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5 二类居住区secon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6 三类居住区thir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
2.0.7 保障类居住区supportability- type residential district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2.0.8 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 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
2.0.10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11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2.0.12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2.0.13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
2.0.14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0.15 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6 家庭避难所family shelter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
3 配建面积标准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
表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
表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
表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4 功能与布局要求4.1 大型居住区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1.3 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
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4 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
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3 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5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2 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3 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1.5-3确定。
表4.1.5-3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4.1.6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等工程;2 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
工程配置要求按表 4.1.6-2确定。
表4.1.6-2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4.2 居住区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表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2.3 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2.4确定。
表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4.2.5 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