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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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山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

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是:ZhongShan Household management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ZSHMS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中山地区具有家政服务项目的单位自愿结成的,经中山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从事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开展对家政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依法维护会员单位、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中山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山地区。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中山市中山三路3号经贸大楼三楼。邮政编码:528400 电话:8880552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行业的精神,促进中山地区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二)依法制定本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合法利益。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业向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有关本行业的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等。

(五)根据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大力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整体队伍的素质。

(六)了解、掌握国内外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拓展外部市场。

(七)完成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循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和严格履约的原则,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新会员则需在入会时交纳。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及以上;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及以上;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及以上;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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