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铺装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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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段人行道铺装、路缘石及青石

道牙安砌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方:

日期:

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路缘石及道牙安砌工程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与委托方已经签订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称为“协议”),委托方和施工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段

分包工程地点:毕节市碧海新区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所需的所有水、电、人、机、材(除青石人行道板、青石道牙、青石路缘石、青石树池、预制混凝土镶边石外其他所有材料)、工具模具、设备。

(二)承包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具体施工内容按照《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变更单,并结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和相关实验费用。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9月19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20日,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合同价款: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确定的):1)青石人行道板铺筑(含盲道板及下属结构层)64元/㎡;2)青石路缘石安装25元/m;3)青石道牙安装18元/m;4)150×150cm青石树池安装55元/个;5)人行道预制砼镶边石安装8元/m;具体工作内容参照《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施工图纸、相关设计变更和规范》所示全部工作内容,承包人不计算任何税金也不承担任何税金,收款时不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

协议价款包括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已包括施工方分包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或费用:

1、已包括了为完成上述本工程所必须的水电、人工、材料、机械费(包括机械动力费、进出场费)、机械进退场费、管理费(含检测试验费)、利润、各类地方规费、以及完成承包范围内容所需的各项措施费用等;包括了乙方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由乙方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应由乙方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险费用);包括乙方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或租房费用;包括乙方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的现场管理费用。

2、已包括了同其它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施工方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乙方抢工等费用。

3、已包括了为达到本工程完工条件,施工方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配合工程委托方收集、整理资料,配合项目业主、监理、工程甲方进行验收等的费用;

4、已包括了该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含安全脚手架、安全网搭拆、脚手板铺撤等)、工程的维护、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样品的制作、养护、封样等)、试验、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外运、排污、排水和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作业费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降效费用;

5、包括了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保管、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拆等的全部费用;

6、价款中包括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临近结构物的保护、使用地方道路的维护和补偿,以及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作统一部署和安排所增加的费用。

7、委托方认为施工方已取得可能对造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或调整。

8、本工程所有主材为甲供(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材料(青石人行道板、青石道牙、青石路缘石、青石树池、预制混凝土镶边石),现场关于材料卸车等事项由甲供材料方负责,若需施工班组配合卸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风险由施工班组和甲供材料方协商解决。

9、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价款变更,价格按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已确定单价中相关价格执行,没有价格的另行协商办理。

五、工程计量与支付

工程量是按图纸以施工方实际完成合格的工作内容计算,增减部分据实办理签证。委托方指定赵军、陈长江、汪吉文为现场验收计量人员,施工方已完工作需此三人共签字方可生效。

1、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规定,对施工方提出的已完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支

付。施工方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2、如果施工方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委托方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施工方对委托方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委托方提出申辩,委托方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施工方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施工方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甲方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3、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凡超过图纸所示(包括变更设计图)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任何强度、长度、面积、体积均不予计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4、对于隐蔽工程、合同外工程的计量,委托方和监理工程师要事先通知业主,业主届时委派计量(价)人员协助计量并且最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对于施工方已完工程量的任何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签字齐全、记录完整、依据合理、计算准确。委托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委派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直至勒令退出本工程,同时委托方有权对施工方处以0.3~5万元/次的罚款。

六、工程量确认

施工方应在每月23日向委托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委托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会请本工程相关主题单位有关人员依据现场施工情况按设计图纸计量。委托方在会请相关单位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施工方,施工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施工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本工程相关单位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量报告,委托方不予上报工程量,并视为当期施工方无支付要求。

3、对施工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委托方及相关单位不予计量。

七、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本协议没有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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