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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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美丽集镇建设实施方案

美丽集镇建设实施方案

美丽集镇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我们得有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集镇。

这里不仅仅是居民们生活的乐园,还得成为游客们向往的胜地。

简单来说,就是让这个集镇美得不像话,让人来了就不想走。

二、具体措施1.规划布局我们要对集镇进行整体规划,就像给姑娘化妆一样,得有整体的美感。

把集镇分为商业区、居住区、休闲区等几个部分,每个区域都要有明确的定位和功能。

商业区要繁华,居住区要安静,休闲区要舒适,各得其所。

2.绿化提升集镇的美,离不开绿色。

我们要在集镇内外广泛植树造林,增加绿化带,让集镇被绿色环绕。

特别是道路两旁,要种上四季常青的树木,再搭配一些开花植物,四季如春,美不胜收。

3.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得跟上,就像给姑娘穿上漂亮的衣服和鞋子。

道路要宽敞平坦,排水系统要完善,照明要充足,这些最基本的条件都不能少。

另外,还要增加公共设施,比如公园、广场、公厕等,让居民和游客有地方可以去。

4.文化内涵一个集镇的美,不仅仅是外在的,还得有内涵。

我们要挖掘和传承当地的文化,比如民间艺术、传统节日等,让集镇成为文化的载体。

同时,还可以举办一些文化活动,吸引游客,提高集镇的知名度。

5.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美丽集镇建设的关键。

我们要加强对污染的治理,严格把控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等,让集镇的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同时,还要加强对居民的环境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要对集镇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风情、资源优势等,为美丽集镇建设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3.分步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建设。

每个阶段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验收标准。

4.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要定期对集镇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

5.持续优化美丽集镇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们要不断地对集镇进行优化和提升,让它在时间的洗礼中愈发美丽。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集镇管理规定

集镇管理规定

集镇管理规定集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镇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全力打造旅游名镇,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XX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XX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集镇管理,是指对集镇的规划、建设、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它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户外广告、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等容貌的管理和集镇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集镇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

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其管理职能,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XX规划分局负责集镇总规、详规的制定、修编及两书一证的审批发放以及对违反规划的处理处罚及整改拆除工作。

(三)交警三中队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依照规定,实施集镇综合管理,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管理实施督查,负责本辖区内的街道、生活区、农家乐的环境卫生、绿化、共用设施的管理工作,及“门前三包”工作。

(五)XX卫生院负责集镇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XX工商所负责个体工商业监督检查、亮照经营的管理工作。

(七)XX派出所负责集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XX国土资源所负责对集镇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审批进行监察,并配合集镇办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占地。

(九)集镇各单位负责单位院内和门口环境卫生、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咸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生活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晋政发第56号发布日期:1994-11-8执行日期:1994-11-8生效日期:1997-10-25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基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有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集镇管理办法

集镇管理办法

集镇管理办法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集镇是城镇的组成部分,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区域。

集镇不仅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发挥乡村资源优势、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性组织形式。

因此,加强集镇管理,对于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档将就集镇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集镇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集镇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我国目前的集镇管理主要由主管部门负责,但因为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的协作不够紧密,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2. 管理手段不够先进目前,集镇管理往往还停留在传统管理手段的水平上,如行政管理、执法管理等,并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手段的应用。

3. 组织形式不够丰富目前,我国集镇管理往往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缺乏多元化和组织化的管理模式。

4. 人员素质不够高集镇管理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然而现实中,由于人才流失、业务薄弱等因素,导致集镇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

集镇管理办法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档提出以下几点集镇管理办法建议:1.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应当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的集镇管理机制,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集镇管理工作。

2. 推广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提升集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可以建立集镇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3. 丰富管理组织形式集镇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丰富多样化的管理组织形式,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并进一步加强与乡镇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合作。

4.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应当进一步加强集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吸引人才投身集镇管理工作。

结论集镇管理对于推动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

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

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文章一:集镇的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乡镇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那些人口较多的乡镇,越来越像一座座小城市。

而在乡镇的管理中,集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需要特别关注和有序管理。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集镇管理办法:一、制定完善的规划计划对于集镇,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计划,包括道路、建筑物、绿化等等,所有事项都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以便形成有序和谐的环境。

在规划过程中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便进行后续的调整和改进。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的重要标志,也是乡镇集镇发展的基石。

在集镇中,需要加强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供水、供电、通讯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便给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三、规范房屋建设集镇中的建筑物应该按照规划计划进行建设,这样才能形成整齐有序的城市形态。

对私人建房行为,也需要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达到规范化和有序化的目的。

四、加强环境整治在集镇的管理中,环境整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

要加大城市垃圾清运的力度,定期对垃圾进行清理和处理。

城市的绿化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大力推行植树造林、草坪建设等环保活动,以便营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五、加强管控力度集镇的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商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处罚和制止,以维护集镇的公共秩序。

总之,以上几点是对于集镇管理的重要原则,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方案,以便为集镇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文章二:笔者管理村庄的经验在我所生活的乡镇,我被选为村委会主席。

这是我人生经历中的一次重要经验,我在这个岗位上学会了很多东西,特别是管理村庄的经验。

首先,我认为管理好一个村庄的前提是了解村民的想法和需求,只有理解了村庄的情况,才能进行实际的管理。

我在管理村庄的过程中,倾听并尊重村民的意见,即使是一些小问题也要认真对待,这种态度赢得了村民的支持和信任。

其次,管理村庄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一)擅自改变村镇规划或擅自占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二)因违章设计、施工或因技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利用房屋交易从事倒买倒卖房屋、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非法活动的;
(四)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都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村(居)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发建设许可证,并进行实地放样和施工质量监督。房屋建成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许可证超过半年不进行建设的,原签发部门应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已被吊销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如再行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设计证书或营业执照、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张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所有集镇和村庄的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管理(不含乡村行政办公、学校、医疗等公共建筑、乡村旅游设施建房和工业厂房)。

在国有土地上的村(居)民建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居)民建房应当坚持符合规划、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绿化美化的原则。

倡导生态村落建设,保护村庄原有的自然环境,鼓励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充分利用旧的建筑材料和绿色建材。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村镇规划,严格履行建设规划许可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清理“一户多宅”,制定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调配机制,建立健全村(居)民不动产登记制度;财政部门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确保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水利设施附近村(居)民建房和涉林(地)建房管理措施;环保部门制定农村垃圾环境整治措施,并督促落实。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集镇的管理办法

集镇的管理办法

集镇的管理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成为城市人口,集镇经济逐渐兴起。

集镇作为农村城镇化过渡期的一种形态,具有地域独特性和人文特色,被认为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因此,加强集镇管理,推进集镇健康有序发展,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集镇概述集镇是指以商品交流为主的市场销售、服务和人文交流中心。

具有经济、文化、社区属性的特征,所包含的业态涵盖了商业、服务、文化、餐饮、娱乐等多个领域,而且集镇的规模不一,有大集镇、中型集镇、小型集镇之分,它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纽带,也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节点。

随着农村人口流出和乡村经济发展,集镇已经成为农村生产和经济文化交流的窗口和平台。

农村居民经常通过集镇商业活动来满足各种生活和消费需求,通过社区活动交流展示自己的文化和形象,通过公共设施和服务促进城乡融合和社会文明建设。

集镇的管理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集镇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为了保证集镇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集镇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集镇的管理需要政府、企业、业主和居民齐心协力,形成合力。

规划管理集镇是农村城镇化的有效载体和窗口,因此,规划管理非常重要。

规划管理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土地利用规划对于集镇,要合理规划坐落地,围绕集镇中心,向外依次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铺、住宅用地等,让市政设施和人口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注重绿化和文化设施的建设,提高居住品质。

商业规划集镇中的商业业态根据当地的消费需求和人口活力进行科学划分,制定开发规划。

对于大型集镇,可设置商场、超市、美食城、文化中心等项目。

对于小集镇,可以开发一些特色小商品,比如农副产品、休闲会所等。

建筑规划集镇建设应该注重建筑形式的多样化和文化推广,避免同质化竞争。

建筑的高度和比例布局要合理,强调人文关怀。

集镇建设应该融入当地文化元素,使其更具有民俗特色和人文魅力。

公共设施管理公共设施是集镇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的支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30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施行日期】1998.04.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镇管理实施方案(共6篇)

集镇管理实施方案(共6篇)

集镇管理实施方案(共6篇)集镇管理实施方案(共6篇)第1篇:集镇管理实施方案集镇管理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加强统一集镇,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一个环境优美、干净干净整洁、道路畅通、安全有序的集镇,促进集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宁老庄集镇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城镇建设水平为中心,以打造文明集镇、"五好村居"为目标,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坚持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谁出资,城镇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强化措施落实,实现环境优美,干净整洁,整齐划一,安全有序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1、加强环境卫生治理,保持街道、道路干净整洁。

无脏、乱、差情况发生。

12、规范户外广告牌扁,统一大小尺寸。

无乱挂、乱贴、乱画现象。

3、规范居民行为,垃圾袋装集中投放。

无乱扔、乱放现象。

4、强化居民,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5、加强机动车辆管理,车辆停靠有序。

大中型货车不得进入街道主干道,小型农用车按划分区域停靠车辆,无乱停、乱靠等违章行为,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有序。

6、规范建筑市场,无乱建、乱搭、乱挖、乱倒现象。

7、加强城镇绿化,亮化和美化,提高城镇品味。

三、方法步骤(一)、强化领导靠实责任为了切实加强对我镇集镇建设与管理的领导。

1、是明确集镇建设分管领导。

22、是成立集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

3、街道管理委员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开展工作实行。

(二)明确分工抓好落实集镇建设管理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集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城镇管理的各项规定。

2、负责对全街道建设进行规划、监督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划设计进行实施。

3、规范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做到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建筑材料堆放有序,建筑垃圾规范处理。

4、协调公安、城管、交警、运管等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

5、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对乱停、乱放、乱搭、乱画、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和处罚。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4号]【修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6.29【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4号)《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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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管理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等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镇政府批准。
(四)监督监察
镇政府成立集镇建设监察大队,专门负责监督监察镇区开发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详规进行施工建设以及相关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专门负责监督监察个人住宅是否按照其申请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五、集镇建设管理办法
(一)报建报批
1、开发项目
建设项目要提供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和项目建设详规。项目详规应当以集镇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村镇总体规划的各项标准。项目详规要有具体房屋和道路的建设方案,更要明确供电、绿化、公厕、活动场所、给排水系统、照明及路标、门牌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标准和建设时限等内容。项目建设详规经镇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镇党政联席会审查批准。项目建设详规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黎集镇集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军(镇长)
副组长:柏杨
彭良军
成员:孙永红
王中山
曹福友
霍红松
杨忠良
穆立红
(供电所长)
(水厂厂长)蔡华育Fra bibliotek周维国
许卫鹏
历德运
2、个人建房
城镇居民个人建设一层及以上楼房等建筑工程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县住建局和镇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的图纸。
(二)验线开工
开发项目单位、住宅建设的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镇集镇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放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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