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在党校培训班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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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在党校培训班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经过认真筹备,县十六届人大代表培训班今天在这里正式开班了!在此,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参加培训班学习的各位代表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为筹备这次培训班作出辛勤努力的县委党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期培训班是县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人大工作的实际,为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适应新时

期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开展的一次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活动。这次培训得到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和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委在批转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中,将集中培训县十六届人大代表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为培训班顺利举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次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县十六届人大代表中的农村代表和乡镇人大相关工作人员,共计115人,整个培训分两期进行,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学习,了解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增强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管理国家事务、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代表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全县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全县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在正式开展培训学习之前,我就办好这次培训班以及相关代表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代表素质的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

到其职务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实效,影响权力机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因此,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既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前提。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该充分认识到代表素质在代表工作以及人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和重要意义,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一)提高代表素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这一制度包括权力属民制度、代表选举制度、民主集中制度、人大工作制度等。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三个“必须坚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深刻总结,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些基本原则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坚持这些基本原则的前提是人大代表的素质能够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三大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对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宽广,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人民对人大代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大代表素质的状况、履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的实现,只有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不断创新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坚持得好、完善得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真正得到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县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也有少部分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够强,工作责任性不够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不够强。有的代表光荣感较多,责任感缺乏,把代表身份简单地当作是“政治待遇”、“荣誉称号”,而没有真正意识到代表是一个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神圣职责;有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内涵、作用认识不清,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义务不太明白,不知怎样发挥代表作用;有的对执行代表职务的方式,狭隘的理解为只是每年参加一次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甚至缺席代表大会;有的一届

代表当下来,议案没一份,建议没一个,甚至在人大正式会议和活动中真正的发言都没有一次。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提高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代表素质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人大代表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个选区众多选民的代言人,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定,通常概括为四项职权: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

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就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而人大常委会行使好这些职权,必须通过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来实现。因此,人大代表担负着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反映民愿,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参加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等多项职责,而且其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如何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开展工作,达到党委满意、人民满意、选民满意的效果,都要求人大代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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