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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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14
从2013年7月1日起: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
合保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由900元调整
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9.8元。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
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
标准。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各项法定扣除标准: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
(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
(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
(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
(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交通、通讯补贴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医疗补助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邮电系统将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职工作为补
充养老基金。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人发放当月个
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辽地税发[2001]93号对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为职工个人购买的
保险,均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320号)
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辽地税发[2002]4号和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
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
地税函〔2008〕221号)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双薪。
国税发(2005)9号
[2009]121号一、(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暖气费
(1)《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2)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
(国税发[1994]0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是个人独
立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区别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为雇员。
2、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的个人所得税分析
●当地有规定扣除标准,则应采用实报实销的方法
●浙地税发(2001)118号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
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9]694号
(2)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
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
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
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4、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财税〔2001〕157号)
(1)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
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