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务管理规定
学校考务管理制度
学校考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务管理工作,提高考试质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的考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考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考务管理的组织和管理、考务管理的工作要点等。
第四条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是全校统一领导考务管理工作的机构,设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五条考试应遵循公平、公正、严肃、严格保密、规范、高效、便民原则。
第六条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信息化程度。
第七条依法办事,确保考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一节机构设置第八条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考务管理工作,设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务管理工作,下设考务管理、监考、保密、考风、考情和考务工作等部门。
第九条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教务处、保密办、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学生代表及教工代表等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考务管理科、监考科、保密科等部门,负责具体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节人员配备第十一条考务管理、监考、保密等部门的人员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考试规模进行相应的配备,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考务管理、监考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考试流程和规定,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考务管理的工作记录和档案,保留相关人员的培训证明和经验总结,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储备和知识传承。
第三节考务管理的工作要点第十四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始前,就考试安排和流程进行全面预案制定和考务工作规划。
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考务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考务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标准化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监考人员和保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应对临场考务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考试环境和场所的安全保障,确保考试的和谐和安宁。
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厂。试卷印制完毕后由各系、教研室指派专人领回分装,并负责试卷 保密。凡未按时提交 A、B 卷、未审定或打印不符合规定的试卷一律 不予印制,因此延误制卷而影响考试,责任由命题教师和命题学院共 同承担。
第十八条 命题人、各学院与印刷厂共同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 试卷经印刷厂审核受理后,由印刷厂负责印制过程中的保管保密工 作。试卷印刷完毕,学院指定领卷人检查无误后签字领取试卷,并作 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考试时及时将试卷送达指定考场。
记分方式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全面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不 得以任何方式划范围或指重点,不得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条 课程中期考核,由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在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应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学生名单及原因一式三份,一份报学生所在学院 ,一份报教务处质 量管理科,一份任课教师自留。通知学生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六条 考试时间按教务处和学院编排的考试安排表进行。考试 安排表于考试前发至各学院。未经教务处或学院审核批准的考试,学 校不承认考试成绩。 第七条 全校性公共课、跨学院公共基础课的考核、监考人员的 配备、考试时间的安排、考场的布置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统一安排。监 考教师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课程及考试环节的考核由各学院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都要 进行考核。任课教师须于课程教学开始之前,确定考核的方式与要求, 可选择闭卷、开卷、半开卷或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或网上测试等方式 进行。课程的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条 凡两人或两人以上开设同一门课程且教学大纲、教学内 容和考试时间相同的,都要采用同一试卷同一考核方式。提倡采用能 够反映学生能力的考核方式,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系、教研室研究制 订方案,经学院同意后实施(全校统考课程除外)。鼓励任课教师根 据课程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不同,提出适合的课程考试改革方法,该 考试方法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大学考务工作制度
大学考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考务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科学,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考务工作是指对大学生的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综合素质评价等考核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大学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大学考务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相关学院、部门和教师共同参与,形成协同管理的格局。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制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考试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应当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学院的考试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考试大纲和教学要求,制定考试试题,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分。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考试的安全、公正和科学。
三、考试实施与监督第九条考试前,学校应当对考生进行考场规则和诚信考试的教育,并组织考生进行模拟考试。
第十条考试期间,学校应当加强对考场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确保考试的公正和科学。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当及时提交评分结果,学院进行审核,学校教务部门进行汇总和统计。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质量监控制度,对考试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考试成绩与处理第十三条考试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体现,学校应当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绩处理制度,对成绩进行保密、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考试作弊、剽窃、抄袭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考试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部门。
大学考务工作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检验教学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大学考务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科学,促进大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大学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大学考务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大学考务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考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学考务工作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障考试安全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大学考务工作机制,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大学考务管理制度,明确考试组织、监督、评价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2. 完善考试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对考试场所、考试设备和考试过程的安全监控,规范考试监考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监考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3. 加强考试信息化建设。
推进考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考试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监控,提高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4. 强化考风考纪建设。
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风考纪建设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5. 完善考试评价体系。
完善考试评价体系,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查,提高考试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6. 加强考务工作宣传。
加强对考务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校师生对考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营造全校上下共同关注、共同参与考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明确考务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考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考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加强对考试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考试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考试安全保障体系。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实现以下效果:1. 考试工作管理更加规范,考试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江苏科技大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
江苏科技大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华船院[2002]135号1、总则1、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院的一项阶段性中心工作。
考试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强化学生的学习效果,又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
考试的组织工作也集中体现了学院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专科教学工作,促进总体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强化学院考试管理,建设优良考风、校风,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本、专科学生的日常考试管理,其他考试可参照执行。
二、考试工作领导机构1、为加强学院考试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分学院、系(二级学院)两级,对学院或各系(二级学院)的各项考试管理工作重大事项依据各自权限拥有相应的决策和处理权。
教务处为学院考试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和考试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学院日常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大规模考试期间,教务处在考场集中的教学区设立临时考务办公室,处理即时考试事务。
2、学院考试委员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
其具体工作职责为:1、审议系(二级学院)考试委员会提交的考试管理工作改革方案,对学院考试工作的改革进行决策;2、研究、解决考试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3、审定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检查各系(二级学院)执行情况;4、对各系(二级学院)的试题库(试卷库)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组织试题库(试卷库)的院级鉴定;5、听取、审议教务处、各系(二级学院)对考试工作情况的总结汇报;6、审定各系(二级学院)考试委员会成员组成。
7.各系(二级学院)考试委员会在学院考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8对本部门考试管理工作的改革进行论证,并向院考试委员会报告;2、研究解决本部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7.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7.努力推进教考分离,对本系(二级学院)的试题库(试卷库)建设拟定计划、抓好落实,及时检查验收,并负责院级试题库(试卷库)的推荐工作;7.对每学期的考试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报教务处。
教育考务管理制度
教育考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育考务管理制度,保证考务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务组织机构1.考务委员会考务委员会是学校教育考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审定学校教育考务工作的决策,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教育考务工作。
2.教务处教务处是学校教育考务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负责考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学校的各类考试活动,在校考、会考和统考期间配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教育考务委员会组办学校考务工作。
三、考试管理1.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必须按照学校教育考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
考试委员会要制定详细的考试方案,严格按照考试安排要求,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2.考场的管理考场的布置要合理、安全,安排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到位,对考场、考生进行全面的检查。
在考试中,要实行无纸笔保持安静的监考制度,严禁大声喧哗,传递纸条等违规行为。
3.试卷的管理考试试卷要严格保密,试卷的印制、储藏、发放和回收都要在规定的考试规程中进行,严格保护试题的机密。
四、考试违规和处理1.考试作弊对考试发现作弊行为的考生,将严肃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对严重违规者,给予记过处分。
2.其他违规行为对于考试违规行为,根据违规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考务费用管理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对此应根据学校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费用安排和使用。
考务费用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报销程序,确保每笔费用的使用都是合理、规范的。
六、考务工作的宣传和保密学校教育考务工作对外要进行宣传,确保考务工作的公开、透明,增强社会的监督。
对于考务工作中产生的信息和资料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
七、考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教育考务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自评,对考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考务管理的规范、高效。
并对考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教育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制定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学生考务安排与管理规定
学生考务安排与管理规定学生考务安排与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的考试环境,同时也要求学生遵守相应的考试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从考试安排、考试规则、违规处理等方面探讨学生考务安排与管理规定。
一、考试安排学生的考试安排是考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当提前制定考试时间表,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考试时间表应合理安排,避免过多的考试时间冲突和集中在一段时间内。
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和难度的合理性,学校还应制定科目、题型和分数配比等的考试安排方案。
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不同科目的考试中得到全面的考核,避免考试内容的重复和相对权重的失衡。
二、考试规则考试规则是考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遵守以下考试规则:1. 准时参加考试。
学生应按时到达考场,准备好所需文具和考试材料。
2. 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这包括通讯设备、纸条、书籍、草稿纸等。
任何非法使用通讯设备或传递信息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3. 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学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合理安排座位,保持考场安静和秩序。
4. 不得作弊或舞弊行为。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不得抄袭、交头接耳、传递答案或使用任何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5. 不得在考试结束前提前离开考场。
学生应等待监考人员统一指示后才能离座。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考试规则的学生,学校应当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处理措施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违规较轻的学生,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扣分或者重新进行考试等处理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教育和惩戒学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下次考试做好准备。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例如,取消该科目成绩、暂停参加其他考试、调整学生的班级等。
这种处理方式是为了维护考试公正性和纪律性。
四、考试安全与防范学生考务安排与管理规定中还需要关注考试的安全与防范。
学校应当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控和保护,以防止考试内容的泄露和外界干扰。
考务档案管理制度
考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考务工作,确保考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保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考试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考务工作,包括报名、考试、成绩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考务档案的内容1. 考生信息: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报名信息、身份证明、照片等。
2. 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人员等。
3. 考试过程:包括考生的表现、违纪情况、特殊情况等。
4. 考试结果:包括成绩信息、评价信息等。
四、考务档案的管理1. 考务档案的建立:考务档案应当按考试时间顺序建立,按照学校的管理要求设立相应的分类文件夹。
2. 考务档案的保管:考务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保密意识和管理能力。
3. 考务档案的借阅:对于需要查阅考务档案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核并留下相应的借阅记录。
4. 考务档案的销毁:考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来确定,到期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五、考务档案管理的责任1. 学校负责人:负责制定考务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2. 考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的考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3. 监考人员:负责严格按照考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考试工作,确保考生的权益和考试的公平公正。
六、考务档案管理的监督1. 学校领导对考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2. 学校教务处对考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3. 考务部门负责人对考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考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七、考务档案管理的改进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考务档案管理制度,提高考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我校考务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全体教职员工严格遵守,确保考务档案的安全、准确,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考场考务管理制度
考场考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培训机构、考试中心等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考场考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规范、周密保密、便民利民的原则。
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考场考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考试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考试主办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考场考务管理主要包括考务组织、考务保密、考务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考务组织第六条学校/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务组织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务组织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考试保密。
第八条考务组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考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九条考务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考试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考务保密第十条考务保密是考试管理的核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和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考试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考试命题、印制、分发、保管、监督和销毁的制度,确保考试内容的保密。
第十二条考试主办单位应对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及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器材或参与考试作弊行为。
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考务监督第十四条考试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考务监督机构,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考务监督应与考试组织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协作,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考试监督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考试管理知识和监督能力。
第十七条考试监督人员应随机抽查考场,对考试环境、考生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五章考试后处理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考试主办单位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考试主办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考务管理制度
考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制度。
1.考前(1)教务处统一安排复习时间,各备课组拟订复习计划,并按计划复习。
(2)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务,各年级落实好相关工作。
(3)教务处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做好试题印制、保管、运送、收发等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监考规则(1)按时到位。
全校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进行监考。
因考试属于全校性大型工作,如确需请假,应提前三天向学校提交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
监考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要求他人代替。
(2)考前15分钟,第一监考人在到考务室领取试卷,第二监考人检查考场清理情况,查看桌斗是否已清空、学生无关物品是否已放置门外、学生是否按号入座,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安排学生静候考试。
(3)开考前5分钟,监考老师发放试卷。
两位监考人分别检查学生是否认真填涂班级、考号等信息。
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老师方能允许学生答卷。
(4)监考教师监考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做与考试无关的事(不批改作业,不许看书、看手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等),除答复学生提出的卷面问题外,不得对考试题目做任何解释。
如发现试卷中存在其他问题,请立即与教务处沟通。
(5)监考老师要严肃考纪,对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记录。
考后,将违纪学生记录单独报教务处。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老师要做到:立即要求学生停笔,请学生按顺序放好试卷,静候收卷。
按S形收取试卷(答题卡),当场点清试卷,认真检查考卷数是否与考生数一致,卷头、卷面是否一致,并填好考场记录单,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封装、交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
3.巡视规则(1)巡视人员由学校管理干部担任。
巡视人员应按时到位,每场巡视。
(2)考试巡视内容包括:监考人员到位情况及监考状态、学生到位情况及纪律情况、考场卫生、试卷收发装订情况、学生考场休息、换场秩序及班级管理情况、爱护公共物资的情况等。
(3)巡视人员要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将问题反馈给年级、教务处。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河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相关规定校政教〔2005〕26号附件一:河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系统掌握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措施。
严格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考试方式(一)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机试、口试、论文、答辨、操作演示等考试形式,一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二)学校鼓励考试方式的改革,但主讲教师在选用闭卷笔试外的考试形式时,须由系(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学院长同意,报学院备案,并通知学生。
(三)考试分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
必修课、限选课一般安排在考试通道周或期末考试周;任选课、公选课在课程结束后,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手续,确定考试时间。
二、命题组卷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命题质量关系到能否正确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关系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与否。
(一)命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1.各类课程命题工作在各学院教学院长领导下,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2.命题教师应由原则性强,富有教学和命题经验者担任。
(二)命题要求1.命题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既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应用能力。
提倡试题改革,以考核学生的创新思维等。
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2.试题难度适当,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考试时间一般为2个小时。
3.试题与该课程前二次考试试卷原题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20%,A、B试卷原题重复率不应超过30%。
4.凡笔试课程要编制内容、难度及题量相当的2套试题(A、B卷),文字、数字、符号、公式、角码、图表、标点必须正确无误,字体工整、图文清晰、格式规范。
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制度
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关于高校考务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高校考务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高校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确保考生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应当合理配置人员、物品、设备,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高校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督导机制,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章高校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第六条:高校应当设立考务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考试工作。
第七条:考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考试工作计划;2. 组织制定考试安排;3. 收集、整理考试相关信息;4. 组织考试监督工作;5. 组织考试后的成绩处理工作;6.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考务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高校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督机制,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高校考试的组织和安排第十条:高校考试工作计划应当根据教学工作计划,结合考试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命题制度,确保考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高校考试应当根据考试科目和要求,合理设置考试场地和座位。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保密制度,保护考试内容的机密性。
第十四条:高校考试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考制度,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高校考试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评卷制度,确保成绩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高校考试的监督第十六条:高校考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高校考试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考试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督机制,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高校考试的成绩处理第十九条:高校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考生权益得到保障。
学院考务管理制度
学院考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考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师生员工,并与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相配合。
第三条学院考务管理的宗旨是严谨、科学、公正、负责,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
第四条学院考务管理的任务是统筹组织学院考试,加强考试监督,做好考试安全,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向导、依法进行提供基本保障。
第五条学院考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守法办事、注重安全、服务至上。
第六条学院考务管理的要求是全面规范、高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创新。
第二章考试安排第七条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课程特点和教学进度,在每学年制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形式,经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制定考试计划,下发到各教学单位,并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考试计划。
第八条学院考试按照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划分。
学院教务部门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期中考试安排,并在校历上规定时间,下发给各教学单位。
期末考试由学院教务部门总体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理论课程考试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实际操作课程考试时间不得少于150分钟。
第九条学院对考试的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等进行全面安排,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条学院要求各教学单位在考试安排中严格遵守教学计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学生学习负担和身心健康,合理安排考试。
第十一条学院保障每个学生在考试中享有公平、公正的考试权益,严禁组织、实施作弊行为。
第三章考试监督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考试监督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监督工作。
考试监督组成员由教务处相关人员、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组成。
考试监督组负责考试监督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考试的不同形式和要求,设立不同考试组织和实施的监督要求,具体细节由考试监督组提出并制定。
第十四条学院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实施全过程、全要素监督。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工作成效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系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考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保证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推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
第二章组织工作第四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和系(部)主任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
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五条每学期学院组织的考试分为校内考试和国家级考试。
开学初为补考时间,一般在第三至五周进行,每学期末为期末考试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如有特殊需求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
国家级考试一般按国家考试时间统一安排。
第六条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考前动员,使学生明确考试要求,监考和巡视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
全院性的考试实行督查巡视制度,督查巡视组由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领导组成。
第七条期末复习考试期间要停止一切大规模的课外活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尽量避免干扰学生复习考试及休息的各项活动。
特殊活动,须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命题第八条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应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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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务管理规定考试是检查与评定学生成绩、对教学过程进行调节、控制、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考试,对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考试,教师可以从中了解教学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教学要求,改进教学方法;学生则可以通过考试认识自己学习的优缺点,明确努力方向,调整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教学管理者则可以从中了解师生教与学的情况,为指导教学提供依据。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本校考试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命题第一条课程考试的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测试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
基础部分,主要考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占60%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学生的创新能力,占10%左右。
考试课均应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A、B卷的选用由专业(部)主任或学院教务部门确定。
第二条命题要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宽,应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和必读参考书中的有关内容。
命题应避免搬教材中的原题。
第三条题型力求多样化,客观性试题包括是非题、匹配题、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论述题、简述题、分析题、证明题、说明题、设计题等。
第四条各课命题应力求题意准确,难易适中,题量适当,大学生须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完,且保证能区分出学生的学习水平。
口试题的题签数量应超过学生数的1/3以上,每个试题签的试题数量应为四个左右。
第五条有教研室的课程应先统一命题思想,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再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由专业、教研部主任审批。
试题一经确定,不再反馈给任课教员。
不同专业的同一课程如果用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应统一命题。
无教研室的课程,由任课教员自己命题,再由专业或教研部主任审核并审批。
第六条试题应做到字体清晰、工整(不得用铅笔书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于该课程考试前(公共课十天、专业课一周)按规定格式填写命题报告单、命题试卷、标准答案等报专业或教研部审定。
第七条试题送审后,参与出题的教员不再组织集体答疑,不准以任何方式将试题内容暗示或泄露给学生。
第八条校、院教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有关课程试卷进行抽查,被抽查的试卷,应由命题者对命题原则及命题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
第二章试卷和考试第九条为查阅、管理、评定试题水平,自编试题的卷面应采取学校规定格式书写。
每大、小题后面注明该题分数,然后再写出试题。
每张试卷卷首应当写清考试科目、专业、年级、命题总分、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
第十条试卷送审批准后,教研室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打印装订要求,指派专人完成试卷的打印装订工作。
试卷印刷装订人员要保证打印装订质量,对试卷严格保密。
试卷由命题者认真校对,防止差错,对试卷的正确性负责。
试卷装订后,教研室应根据考场和监考安排情况,分考场封存。
第十一条学期考试(平时、期末)、课终考试、部分专业的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员提出,由专业(部)主任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期末考试一般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两周内进行;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在课终安排时间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部分专业的毕业考试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考试时间由院(部)确定,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答辩、实验课、开卷、口试等考试时间,由专业(部)确定,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期末考试、课终考试或部分专业的毕业考试,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由各专业(部)教研室组织实施。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各教学部门不得自行安排考试时间。
平时考试可由各教学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教学管理部门有权对需要检查与评估的课程进行抽查测试。
第三章评卷与评分第十六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由教研室(部)组织集体评卷,采用分题流水工作方式。
若只能由一个人评卷时,应采取单题流水评卷方式。
第十七条试卷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变动评分标准,须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评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坚持分题评卷的原则,防止人为因素对评卷的影响,不得随意加减分。
评卷时清晰标记每题(大、小题)的得分情况,并在卷首标记答案得分总数,并准确核分。
第十九条评卷期间,任课教员和评卷员不许将学生答卷带回家中,必须在院、教研部指定的地点评卷。
在此期间严禁学生到评卷地点会见有关评卷人员。
第二十条任课教员和评卷人必须在学生考试后两天内(200人以上可适当延长)结束评卷工作。
教研室应对评卷评分进行复核,任课教员和评卷人结束评卷工作后,若需调整或更改分数时,应在原分数处勾画表明,把所得分数写在原分数附近并签上本人姓名。
在教研室结束评卷复核工作后,任课教员和评卷人若需要改动分数或调整成绩分布,必须在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教研室同意后才能进行,若违反规定擅自改动,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试题使用后,教研室应对试题卷面进行分析,由任课教员根据教务管理系统自动形成的学生成绩分析表,进行试卷难易度、学生失分或得分较多题目、命题是否有误等方面分析,总结教与学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的试题分析,并打印两份试题分析报告单,一份随试卷存档,一份教学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教研室在评卷审核工作结束后,由任课教员或教学秘书录入成绩,并打印两份,录入人签字后报院或教研部审批,随试卷存档一份,另一份送学生所在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提交成绩前,学生和评卷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考卷,询问成绩。
学生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无仅私自更改个别学生的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答卷必须按学校规定存档,不许教师个人保存,学生毕业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期考试的成绩录入前要注明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以及占总评成绩的比例。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百分比,理论课一般为20~30%;技能课、实验课一般为40~50%。
学生无故三次不参加平时考核,任课教员有权评“0分”。
第二十五条校、院和教学管理部门领导根据需要可直接对部分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
卷面成绩以抽查核实后的成绩为准,核实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由于误判而影响到卷面成绩“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卷教员,记一次教学事故。
第四章其它第二十六条考试命题应力求达到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和客观性等质量指标。
学生考试成绩若出现严格的正偏或负偏等极端现象,经主管教学院长或教研部主任的同意,应按正态分布要求予以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全部均衡地进行变动,但不允许对个别学生的成绩做特殊的调动。
第二十七条凡出现与考试有关的事故都与教师本人业绩考核挂钩。
对于因命题、泄题、改动评分标准、变动考分、误判等造成教学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均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部门都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建立和完善试题库的工作。
试题库题要随教学大纲要求定期修改和更换。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学校各门课程的命题考试水平,做好命题、考试、判卷、评分等工作,各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强命题考试的研究工作,促进学校命题考试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附件一大学考场规则一、学生须持证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准考证放在指定的考桌左上角,非考生不得入场。
凡不听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给考卷。
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凡未经监考教师事先允许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稿纸、通信工具、文曲星等须堆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座位上和抽屉内,否则以作弊论。
三、如考生发现座位桌面及周围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时,请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调换座位或书桌,否则在考试时发现按作弊论处。
四、考生一律使用监考教师发给的草稿纸,不得使用自带的草稿纸或草稿本,否则以作弊论。
五、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地填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无姓名或姓名字迹有涂改痕迹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记载。
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得离开考场。
六、考生答题须用非红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红笔、铅笔答题。
七、考生应用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保持考场内肃静,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举手询问外,与试题相关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回答。
八、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尺),不得偷看和抄袭别人试卷,违者以作弊论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舞弊行为:1.考生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参考材料等;2.桌面及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或纸张;3.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为别人抄袭试卷提供方便;4.偷看有关材料、图书、讲义、纸条等;5.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双方;6.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纸条、用具或考卷的双方;7.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8.将答案告诉他人者及接受答案者;9.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双方;10.其他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确属舞弊行为的。
十、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立即收回考卷,并在该生试卷上记“舞弊”令其退出考场,成绩以“无效”记载,并报有关部门。
十一、学生答完试卷后,将考卷交给监考教师速离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经监考教师崔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声明不再收卷,该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并将情况在考场记事单上注明。
附件二大学主考须知一、全权负责本院、系考试全过程。
二、审查、聘任监考人员。
三、有权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漏题和监考失职、学生舞弊等干扰和破坏考试纪律的一切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考试结束,向有关部门书面总结报告考试纪律情况。
五、组织本院、专业监考期间的巡视工作。
附件三大学监考须知一、监考教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十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
二、监考教师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准考证,调整学生座位、调转书桌方向、清理桌面和桌内的东西、检查考场卫生情况,并指定堆放物品的地方。
三、无准考证的学生禁止入考场。
四、监考人员分发考卷前必须向考生宣读《延边大学考场规则》(不占用考试时间)。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姓名、学号填写在试卷的规定位置上,以防代考。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闲谈;不准抄题、做题;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或启示。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如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提出警告;发现有作弊行为且证据确凿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在考场记事单上写明考生姓名和作弊的具体情节,报学院教科办。
八、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不准虚报考场情况,并将考场记事单交到学院教科办(校部区公共课交到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