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
司法实践中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情况分析
司法实践中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情况分析作者:王梦迪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摘要: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多为醉酒驾驶,普遍存在着理解的差异和疑惑,本文就法律实务中醉酒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探讨,期冀对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判决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38-02作者简介:王梦迪,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醉酒驾驶行为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判决结果以缓刑为主,量刑偏轻。
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例,对其中15件醉酒驾驶案例列表分析如下:序号犯罪嫌疑人姓名强制措施起诉认定事实刑罚适用判决罪名及量刑1王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110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曲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120.2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马某某取保候审酒后驾车撞到路边的车,酒精含量269.7mg/100ml,负全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前科劣迹从重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4贾某某取保候审酒后驾车撞到前车,对方不构成重伤,酒精含量89.7mg/100ml,负主要责任自首,认罪认罚,民赔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5郭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101.9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6路某某取保候审转弯时撞到对面来车,无驾照,酒精含量178.15mg/100ml,负全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7包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99.1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8张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88.9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9贯某某取保候审酒后撞车,负全责,酒精含量127.15mg/100ml认罪认罚,民赔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0李某某取保候审酒后撞隔离带,含量248.1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11赵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224.3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2刘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192.6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3徐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276.3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14杜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167.9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5李某某取保候审酒驾被查获,含量101.7mg/100ml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第一,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醉酒驾驶的量刑以缓刑为主,量刑普遍较轻。
张某某、金某某危险驾驶案
张某某、金某某危险驾驶案文章属性•【案由】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3.01.14裁判规则判定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分析,追逐竞驶行为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情形。
正文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太阳”)。
因本案于2012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骆驼”)。
因本案于2012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后,张某某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金某某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
行驶途中,张某某、金某某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
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21时许驾车回到张某某住所。
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张某某重大犯罪嫌疑。
2012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3号5B室将张某某抓获到案,张某某如实交代其伙同金某某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金某某的手机号码。
2012年2月6日21时许,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金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酒驾处罚标准2014
酒驾处罚标准2014酒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都会产生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法律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以下是2014年酒驾处罚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将会受到刑法的惩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一、刑法处罚1.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此类情况将受到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处罚。
拘役最高为六个月,罚金最高为一万元。
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此类情况将受到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罚。
拘役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为三年,同时可以处罚金。
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和暂扣车辆的行政处罚。
1. 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并且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同时处以15日以下拘留。
2. 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同时处以15日以上拘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违法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追究。
总结来说,2014年的酒驾处罚标准根据酒精含量的不同可分为刑法和行政处罚两种。
刑法处罚涉及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并且酒精含量越高,处罚程度越严重。
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和暂扣车辆等措施,并且也根据酒精含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申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1(009)005【总页数】6页(P44-49)【关键词】危险驾驶;立法目的;体系构建【作者】申纯【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本次修订过程中,引起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这一规定,今后对于在道路上追逐竞驰或者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对刑法做出这样的修正,主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基于防范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考虑。
当今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既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
随着风险社会到来,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国家反应,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使得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风险控制工具,风险成为塑造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最重要的社会性力量〔1〕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造成其他影响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细则根据法律规定,各国的法律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以下为一般的量刑细则作为参考。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所造成的后果:主要是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程度。
如果造成了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刑罚应相对较重。
如果仅仅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刑罚相对较轻。
2.违法程度: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例如,超速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是其严重程度不同,对刑罚的影响也不同。
3.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果是故意为之,刑罚一般会相对较重。
4.驾驶人的行为表现以及对其驾驶行为的态度: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配合调查、逃逸或做出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其的刑罚可能会相对加重。
相反,如果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对刑罚可能有一定减轻的作用。
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一般会被判处这个刑罚。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危险驾驶罪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多人轻伤的情况下,一般会被判处这个刑罚。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危险驾驶罪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下,一般会被判处这个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量刑细则,具体的判决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
对于年龄较小或犯罪记录较好的驾驶人,法官可能会考虑判处缓刑,即判处有期徒刑,但缓刑执行,同时附加缓刑考验期。
此外,对于驾驶人有重大过失、逃逸、伪造证据、妨碍司法等情况,法院也会作出相应的判决,可能会提高刑罚的幅度。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细则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决,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决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危险驾驶罪
编辑本段酒后驾驶——危险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施杰对本报记者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爱惜生命(1张)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1]施杰表示,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在施杰看来,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偏轻。
这使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2009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建议: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醉驾、飙车等应入罪”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
现在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
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设该罪名可保护行人”施杰表示,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一、什么事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醉驾120毫克每百毫升左右的危险驾驶罪 处理结果分析
醉驾123mg/ml的危险驾驶罪处理结果解析一、可能处理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2个月,罚金?元,缓期2个月(或者为2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相应幅度)执行。
一、判决依据1、关于是否醉驾的认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做了明确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2、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刑法》第133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什么是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2)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四、什么是缓刑?1、缓刑: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2、缓刑考验期: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
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
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
3、缓刑期间需注意什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犯罪构成;立法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
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交通事故频发。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不断增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全国共报道路交通事故390万余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万余起,造成6.5万余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
这就要求要加大对驾驶行为的整治,规范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这种严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却缺少强有力打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纯粹的结果犯,不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是不会以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罚的,较低的犯罪成本不足以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的屡屡发生。
立法机关在反复研究了各种意见和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践后,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频发,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的述评及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述评及完善作者:潘琼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为了遏制此种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从眼前看,此举符合当下民意要求控制交通犯罪的目的;但从长远看,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
建议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法改进并加强行政执法,多管齐下达到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实务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民意;立法改进;控制危险近年来,飙车致死案、酒驾致死案不时充斥着各大媒体版面,2008年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杭州“5.7”飙车案被告人胡斌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2009年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被告人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一则则触目惊心的恶性交通事故之后,公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之恐惧与日俱增,并且将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原因归结为刑法立法缺陷所致。
在此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危险驾驶罪立法缘由纵观主张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种种理由,本质目的是相通的——保障公众安全。
也就是说,支持增设危险驾驶罪的人相信设立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人们能够受到警示并自觉避免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能够进一步地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理由:(一)风险社会管理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所处的社会处处存在着危险,我们所享受的便捷也源于这些无处不在的危险。
有些危险被人们允许,因为“没有任何危险则意味着社会的止步不前”,而有些危险由于会对人类社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需要提前采取行动予以规制,即法益的早期化保护理论。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中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今天我们将会讨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首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驾驶者,由于酒精影响大脑,降低了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驾驶技能,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因此,酒驾行为不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项极其危险的行为。
其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非常严重,最高可被判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一般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酒驾行为不仅可能严重伤害他人,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具体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河南周口,一名男子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
当交警上车后,该男子试图逃跑并驾车撞击交警车辆。
最终,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2019年6月,内蒙古通辽,一名酒驾司机行驶至机动车道右侧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女子当场死亡。
该男子酒驾行为被认定给予危险驾驶罪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五千元。
案例三:2021年6月,四川成都,一起被酒驾司机撞击的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另外三人轻伤。
交警赶到现场后,酒驾司机被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案件。
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款二十万元。
综上所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对个人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还会导致法律制裁。
任何人都应该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危险性,自觉摒弃饮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惯,共建和谐社会。
除了严重的刑事责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还会对驾驶者的生活造成长期影响。
醉酒驾驶会导致驾照被吊销,同时也会影响驾驶者的职业发展和信用记录。
危险驾驶罪——争议点及案例分析
危险驾驶罪——争议点及案例分析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为纳⼊其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条、《刑法》第⼀百三⼗三条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个⽅⾯:⾸先,主观⽅⾯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为⽅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为,⽽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决⽔、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为。
危险驾驶罪⽴案标准本罪分为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黔04刑终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华顾狄吴志坚【审理法官】纪华顾狄吴志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鑫亮【当事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鑫亮【当事人-个人】金鑫亮【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飘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飘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飘【代理律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危险驾驶罪【刑罚】上诉人马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勇【本院观点】上诉人马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并处罚金缴纳拘役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初犯偶犯指定辩护缓刑考验期悔罪表现取保候审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上诉人马勇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后,希望法院予以考虑的证明材料。
因此,对马勇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首先,“危险驾驶罪”作为较为典型的轻刑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
马勇虽系醉驾,但其是与陶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并非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除造成马勇本人受伤及财产受损外,无其他人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次,马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第三,马勇父母均是三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家庭系精准扶贫对象,马勇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确需赡养父母。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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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是相对比较多的,比如醉酒驾驶或者是在公路上追逐竞速,这种都是比较常见的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对于危险驾驶罪如果被查处的话,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比如处罚罚金,那么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不能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和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和被处罚人给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限期一次缴纳。
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
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
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
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