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文本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8篇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8篇第1篇示例:仓储合同是指货主委托仓储人对其货物进行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货主和仓储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仓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以帮助读者了解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仓储合同是指货主与仓储人之间就货物的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货物的贮存和管理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货主是指委托仓储人对其货物进行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服务的一方,仓储人是指承接货主委托,对其货物进行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服务的一方。
在仓储合同中,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条款:1. 货物的交接:货主应当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并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仓储人则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核对和记录,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2. 货物的贮存和管理:仓储人应当按照货主的要求对货物进行贮存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仓储人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分类、标识和定期清点,确保货物的清晰管理。
3. 保险和风险的分担:通常情况下,仓储人在货物贮存期间应当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在贮存期间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仓储人对于货物的破损、丢失或灭失等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仓储合同中的约定,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交接等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货主应当对委托的货物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识,以确保货物在贮存和管理期间不会发生损坏或丢失。
仓储人应当对货物的贮存环境和安全设施进行充分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货物的安全无虞。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贮存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详细内容,以避免发生纠纷。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摘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绪论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
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
2《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3篇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仓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仓储方):(甲方名称)住所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委托方):(乙方名称)住所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仓储资质的公司,拥有完善的仓储设施和管理团队;乙方希望委托甲方对其商品进行仓储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对其商品进行仓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等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甲方签收单一致。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2 服务费用应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清楚,逾期支付将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3.1 甲方应对乙方的货物进行严格保管,确保货物不受损失、毁坏或丢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甲方的货物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3 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违约与解除4.1 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他方的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
5.2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商业秘密,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给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物理法规与实务案例
仓储合同特征案例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单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 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吗,请说明理由?2.仓储管理合同特征有哪些?1、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理由:盛达公司属于预期违约2、仓储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仅供参考)本案中,仓储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盛达公司通知合同终止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东方储运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2: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0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0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精选3篇」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别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供应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实行相应措施以避开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担当。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根据商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觉入库仓储物与商定不符合的,应当准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保管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的交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的检查和提取样品权利】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准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的处置权】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状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状况准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仓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仓库”)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托运人”)鉴于,甲方有从事仓储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乙方有一定的货物需求,现各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以下仓储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即对乙方指定的货物进行保管、管理,并按照乙方的指令进行出入库操作。
第二条货物的交付1. 乙方应将需存放的货物交付给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填写《货物交接单》,确认交付的货物种类、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倾倒、渗漏、腐烂、爆炸等情况。
第三条保管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货物的保管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2.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保管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其提供仓储服务,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责任1. 甲方对托管的货物进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负责,但对于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 如乙方需购买保险进行货物保障,应在合同生效前自行购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单据。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的修改、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维持有效期至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仓储合同的示范文本,双方应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确认,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2023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A卷
2023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A卷)一.单选题(共100题)1.李某将捏造王某与女同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印成传单发放,李某侵犯了王某的(C)0(A)婚姻自主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2.耕地的承包期为(C)年。
(A)十(B)七十(C)三十(D)五十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错误的是(D)。
(A)生命健康权不可放弃(B)可以因人身权而取得财产权(C)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人身权(D)不存在可以转让的人身权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的损失应当按照(D)财产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A)法院判决生效时(B)受害人主张时(C)侵权人实际执行时(D)损失发生时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锦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IOO元。
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乙和丙(B)甲、乙和丙(C)甲和丙(D)锦都干洗店和丙6.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去民政部门申领了结婚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只要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B)甲胁迫乙与其登记结婚,婚姻是可撤销的(C)只要甲乙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就是无效的(D)只有甲乙举办婚礼后,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7.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
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A)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B)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C)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8.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婚后甲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C)来分割。
(A)产权不明财产(B)甲婚前个人财产(C)甲和乙夫妻共有财产(D)乙婚后个人财产9.小王有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相机,先是在5月1日抵押给了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10日又抵押给了小张,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仓储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问】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合同分很多种,其中有保管合同和诺-成合同;那么什么是保管合同?什么是诺-成合同?相信很多⼈对于以上两个合同类型知之甚少,那么在这⾥,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保管合同是诺诚合同吗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有偿地或⽆偿地为寄存⼈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主要义务:寄存⼈(1)⽀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的告知义务保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保管义务(3)不使⽤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主张权利时保管⼈的义务:①第三⼈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的以外,保管⼈应当履⾏向寄存⼈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对保管⼈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应当及时通知寄存⼈。
(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偿的,保管⼈证明⾃⼰没有重⼤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特征: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的,保管⼈为寄存⼈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的履⾏,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权不产⽣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就保管合同⽽⾔,仅有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还不能成⽴,还必须有寄存⼈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偿须根据当事⼈约定。
诺-成合同:⼜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意思表⽰⼀致为成⽴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双⽅意思表⽰⼀致时即可成⽴,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要件,当事⼈交付标的物属于履⾏合同,⽽与合同的成⽴⽆关。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条件的⾓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2021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F卷(附答案)
2021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F卷(附答案).(时间:30分钟,满分:130分)[1] 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1.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对此,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需要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B)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该赔偿乙公司的损失2. 小美家的泰迪犬走丢了,情急之下她悬赏一万元寻犬,小丽在路边发现了走失的泰迪犬并送还小美。
请问关于悬赏的一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小美应当履行承诺(B) 小丽属于做好人好事,不应该索要赏金(C) 小丽只能按照泰迪犬的市场价格索要悬赏金(D) 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但是小美可以不足额支付3. 甲向乙借了1万元钱,合同约定半年后还款。
半年后乙下落不明,甲无法按合同还钱。
为履行合同,甲可以()。
(A) 解除合同 (B) 终止履行合同(C) 撤销合同 (D) 将该款项提存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文,表述错误的是()。
(A)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风俗习惯(B)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C)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D)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5.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A) 十八届三中全会 (B) 十八届四中全会(C) 十九届三中全会 (D) 十九届四中全会6.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仓储合同,计费项目和标准和结算方式
仓储合同,计费项目和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二讲仓储合同本课讲解仓储合同的特点、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储物的验收、仓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例: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xx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煤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
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xx年11月30日将30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
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
之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
xx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据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
问:大地公司是否应赔偿500吨煤的损失?不应,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但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实际发生了变更就可以,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仓储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若是在履行仓储合同,则其操作程序应当是存货人山林公司凭仓单到仓储保管人大地公司的货场提煤,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
山林公司所购的3000吨煤一到货场,即派其职工王五到货场照看货物,并由王五在货场按照山林公司开据的发货单负责发货,而不是凭大地公司出具的仓单发货。
显然王五的行为是在履行山林公司安排的职责,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而不是协助大地公司发货,大地公司也未参与任何发货事宜。
可见,山林公司存放煤的占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仍为山林公司占有,发货权也由山林公司控制。
且发货数量全由山林公司掌握,大地公司一无所知。
这与在仓储合同关系中,货物的占有权应属仓管人拥有,发货权亦应由保管人享有的性质形成天壤之别。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国际货运代理人.doc
2010年货运代理案例分析: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国际货运代理人[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着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物流管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例6》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称,2021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21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21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当。
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
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效劳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假设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假设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那么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那么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
物流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
例一:1法律事实:a上海某商品采购中心向杭州某装饰生产企业采购了建筑材料b…请通达物流公司承运货物至配送中心c由于暴雨导致交通阻断,物流企业迟延两天送达d采购中心发现货物没有符合合同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e该批货物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环保标准,被执法部门查封c、e 是事件,其它是行为。
2物流交易法律关系包括:a、b、d 物流管理法律关系包括e例二:1、主体投保人:黑龙江制革厂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客体: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容: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投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产生:黑龙江某制革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变更:制革厂将保险产成品发往武汉的销售部终止:变更保险地点未通知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合同无效。
例三:1、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某物流企业承担,损失最终应该由仓储公司承担。
因为…与物流企业签订了物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要求物流企业承担赔偿损失是正当的。
仓储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仓储机构应该知道茶叶和丁香如果放在一起将会串味,而使得茶叶无法饮用,丧失经济价值,第二方的装箱过程中有过错,而造成了第一方的损失,其应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2、解决经济损失的途径:a根据与人保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补偿经济损失b根据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同,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c根据某仓储公司侵权,要求仓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3、人保可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仓储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因为…向人保投保后,在保修期内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补偿,保险公司补偿后,可以取得…的法律地位,向相应的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与…订立物流合同的是第**,so保险公司代替…首先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责任。
第**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某仓储公司的分包合同要求直接责任人仓储公司进行赔偿。
例四:1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模拟试题
合同法模拟试题第一套一、不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10分)1 、《合同法》不调整以下社会关系。
A 婚姻B 收养C 监护 D捐赠2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协商B 自愿C 公平D诚实信用3 、以下哪些合同无效。
A 欺诈B 恶意串通C 超越代理权D 损害公共利益4 、合同因以下情形终止。
A 抵销B 免除C 转让D 债务已按约定履行5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
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默示形式D 其他形式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 、要约2 、效力待定合同3 、合同的转让4 、提存三、判断分析(每小题5分,共20分)1 、商业广告不是要约。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3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4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不一致的,为新要约。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2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3 、赠与人法定撤销的事由五、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20分)1 、蓝光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与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购买消毒柜的合同。
宏达公司立即组织货源。
蓝光公司董事会发现后,声明张某超越权限,合同无效。
蓝光公司对此合同发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注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刘某为王某保管精密仪器。
每月保管费100元。
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由于货运迟延,王某与2002年3月1日才将仪器交给刘某。
结算时,王某认为1000元即结清保管费,刘某坚持1200元才结清保管费。
合同法模拟试题第一套参考答案一、不定项选择1.ABC2.BCD3. ABD4.ABD5.ABCD二、名词解释1.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若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有无效力在催告权内等待有法定权利的人追认与否得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导语:仓储合同作为商业运营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主要用于规范仓储服务提供方和货物所有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本文将围绕仓储合同的本质、特点、主要内容和相关争议进行全面评估,并就其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进行探讨。
一、仓储合同的本质和特点1. 仓储合同的本质:仓储合同属于一种诺成合同,即当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合同便形成,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仓储合同的本质在于,仓储服务提供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诺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仓储服务,货物所有者则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2. 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双方权益平衡:仓储合同在保护货物所有者权益的也要兼顾仓储服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衡。
- 时间、空间限制:仓储合同通常规定了仓储期限和存放地点,双方在合同期限内限定必须遵守的行为和责任。
- 忠实、谨慎义务:仓储服务提供方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谨慎管理托管的货物,并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 责任约定:仓储合同应当明确仓储服务提供方在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时的赔偿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及货物所有者的索赔权利和限制。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必备内容:仓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和通信方式;- 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 仓储期限和存放地点;- 仓储费用和支付方式;- 仓储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货物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2. 可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仓储合同还可以包括以下可选内容:- 仓储服务提供方的保险责任;- 货物的附属管理服务;-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 合同要求:为了保障仓储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的要求。
三、仓储合同的相关争议和注意事项1. 仓储费用争议:在仓储合同中,仓储费用是核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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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
我见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摘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
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
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
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
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
绪论
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
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
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
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
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
2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
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但事实上,《合同法》颁布以后,该争议还存在。
由于“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仓储合同并不以存货方的实际存货为成立要件”3,故大多数人主张,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也少数有人主张,“仓储合同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4,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以上两种观点本人不能完全苟同,本人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
一、仓储合同“诺成性与实践性”理论争议之分析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法理论的传统分类,但至今仍有重大意义。
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5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
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在协商一致后还应当交付标的物之时合同才能成立。
实际上,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按《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而实践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分类,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便于区分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双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得以成立,在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未成立,故交付标的物
前,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其二,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若为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如合同无无效的事由,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各方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其三,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当事人违反约定未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时遭到对方拒绝,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若为诺成性合同,可能因此而产生违约责任。
故准确认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能正确判断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确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于公正处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观点之剖析
1.对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法理基础”之剖析
持“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的人认为:“仓储合同之所以从保管合同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这是由仓储合同的主体特征决定的。
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意愿不向保管人交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
这对保管人不利。
因此,莫如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若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保管人在出现前述情况时,可基于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其交存货物前合同未成立,则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仓库营业人(保管人)不能予以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而本人不同意
该观点及其论述。
本人认为,上观点和论述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为出发点来分析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必要性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但在于交易安全,还在于贯彻合同的自由及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同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故尽管实践性合同在促成交易时有一定的弊端,但以交付存储物为仓储合同成立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交易安全,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交付仓储物之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发生变化时相互通知,避免交易风险发生。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即使发生存货人交货不能或者仓位暴满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提前通知对方告知道不交货或仓位暴满的情
况,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也能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
如果合同成立后,存货人迟迟不交付储物,保管人不必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可将仓位给其他存货方,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其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相反若为诺成性合同,强行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大量的仓位长期空出,等待已签订合同的存货人交货,就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反而不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发生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则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反如为诺成性合同,则会使一些不存在恶意磋商的合同当事人责任加重,也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
故仓储合同为诺成性也有其现实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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