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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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1
长兴岛初级中学
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维护学校师生安全,使外来人员及车辆保持有序性,特制定长兴岛初级中学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1、本制度由学校政教处负责监督和检查,校门口及室内保安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2、校门口保安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保安负责
车辆的有序停放;室内保安对外来人员进一步确认、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上楼。
3、如有特殊情况,如家长会、政府办公会议、教师培训、现场会、上级检查等,保
安人员应详细询问后方可放行车辆,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同时注意在执行过程中的文明礼貌。
4、如有接送因病学生的车辆,保安人员应确认核实后再放行。
5、外来施工人员及车辆,保安人员要登记,向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同时保安人员应告知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应注意的事项,如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喇叭,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等。
6、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员工宿舍、食堂、仓库、实验室、水房等重地。
7、保安人员有权对任何人及车辆的可疑物品进行询问检查,如情况可疑要及时报警。
对不通过校门而跳围栏进入校园者要立即驱离,并视情节可采取报警等方法。8、学生出校门,必须有班主任老师的批条,并回收保留,上课期间,禁止家长找学
生,如有特殊情况,保安人员必须与班主任或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9、保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讲文明、讲礼貌,不得故意
刁难,不得徇私枉法,如有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长兴岛初级中学
2016年3月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行政许可]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工程勘察]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
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
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工程施工]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
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资质分类]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许可原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企业资质许可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